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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在建党百年的视野中理解中国《民法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 次 更新时间:2021-06-25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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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进入专栏)  


如果说中国《民法典》具有时代意义和世界影响的话,恰恰是因为中国《民法典》超越了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19世纪原则,将20世纪中国的政治实践纳入其中,成为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学研究进入“民法典时代”。编纂《民法典》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研究成为中国法学界现象级的热门话题。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新中国经历了三次编纂《民法典》的探索,对《民法典》编纂过程与精神品质的理解,需要回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和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视野之中。在社会革命过程中,新中国政法体制建立在身份区分的基础之上,如在婚姻法和土地法等“事实民法”中推行区别化逻辑,这与经典民法观念中形式平等的基本假设存在一定的内在张力,加之经济制度的影响,前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未能顺利完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日渐成熟,我们更有能力将民法传统纳入到新时代的政法体制之中。《民法典》制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将叙事性的中国故事上升为规范性的中国经验,社会主义性质才是中国《民法典》独具特色的精神品质,也是中国《民法典》可能对世界作出的真正贡献。

在建党百年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20世纪的中国面临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这要求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助群众动员完成现代国家建设,这也形成了社会主义政法传统。新中国法治深受苏联的影响,革命不仅是前30年间的国家主题,也是法学的重要底色。在革命话语框架下,敌我之分没有常势,需要不断调整革命路线重组政治联盟,联合一部分人打击另一部分人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法和婚姻法的理论与实践中,打破了形式平等这一私法理论的基本假设,社会主义法治所贯彻的差别化原则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对人的理解是分阶级的,并根据阶级身份赋予不同的权利,以此更好地调动大多数人的支持。民法理论中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人”的理解是同质化的,这是私法理论的基本假设;但是,置于社会主义的政法语境之中,人恰恰是分为不同阶级的。

这与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迥异。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不太可能确认形式主义的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所确立的政治原则建立在敌我划分的基础之上,只有属于“自己人”范畴的人民才能够获得一系列的权利,因此民法的基本理论中所蕴含的个人主义和形式主义很难直接嫁接到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之上。这决定了新中国在短期内难以采纳贯彻个人本位、形式平等的《民法典》,也导致前几次《民法典》编纂的失利。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中上述不同传统的张力也未曾消失,社会主义政法传统、自由主义法治传统、中国传统礼法传统在民法理论中交织,因此出现了2006年围绕《物权法》草案产生的争议。此次《民法典》编纂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发展,使得国家更为自信地将这些不同资源整合进《民法典》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确立的法治不再是西方式的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哲学和实践,而是扩大了对法治的定义,形成以国家治理为中心的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格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完全是国家法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都需要被包含在我们的视域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立体框架将国家、政府、社会、公民都纳入法治体系之中,最终追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对过去治理能力的更新换代。在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治理之中,法律只是其中一个环节,道路、路线、方针、政策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依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目的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内容也就涵盖了党的领导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问题。如果我们希望以法律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领域的基本问题,那么必然意味着法律概念的扩张,同时我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就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扩张了的法治话语中,民法理论所天然带有的个人主义、私权至上精神才具有了被整合进社会主义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可能。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将改革开放以来宝贵的经济发展经验固定下来;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需要重塑社会主义关于劳动的叙事的话,新时代也需要重塑财产、劳动、权利的叙事,这种话语重构需要借助社会主义《民法典》去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今天能够制定《民法典》,不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忽略或对西方个人主义法治的简单模仿,而是随着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将民法逻辑纳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中。

在社会主义理论中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品格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定位为“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但主流民法学界的论述中只集中在前两个特色上。在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类型划分和演进中,存在着从19世纪法国、德国民法典到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演进(《德国民法典》的贡献更多在于体例的创新,而非超越个人主义的新的私法精神,它只是19世纪精神在20世纪的承载者),进而从人权保障、新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解读这些特征。其实,权利是19世纪民法典的基本主题,中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关注难谓首创,早在朗贝尔主导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编纂中,就取消了总则编并将人法作为第一编;而21世纪前20年很难讲已经释放了本世纪的全部可能,或许2020年才真正开启了中国的21世纪“二十年代”。更为关键的是,从19世纪民法典到21世纪民法典的演进中,缺失了重要的“20世纪”。对“20世纪中国”的忽视,不仅忽视了毛泽东时代的革命传统,也片面理解了邓小平时代的改革传统,更是对新时代缺乏理论自觉。

如果说中国《民法典》具有时代意义和世界影响的话,恰恰是因为中国《民法典》超越了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19世纪原则,将20世纪中国的政治实践纳入其中,成为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型。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首要特征,什么是社会主义性质?这就需要回到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完成国家建设、社会改造的20世纪的奋斗历程之中。在中国近代史的叙事中,对20世纪的理解不能从延续的角度从王朝纪年、皇帝纪年或者孔子纪年中去发展,不能忽视革命的视角。中国共产党借助性别革命、家庭革命和土地革命,解放了受压迫的底层群众,逐渐打造了新政权的社会经济基础。新中国承接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寻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努力中的追求。

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融贯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与后三十年的关系,将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与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连接起来,回答了上文所说的前几次编纂《民法典》过程中遭遇的价值张力问题,既为理解中国《民法典》的时代贡献提供了重要抓手,也为世界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不断丰富和发展共和国的时代精神。新时代的《民法典》不仅意味着自由主义私法秩序的确立,更代表着多种价值理念的整合与重塑。例如,以人格权问题为例,经典民法理论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多是一种形式平等的保护,民法作为私权至上的最重要的武器,有滑向保护既得利益的危险;而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说,保护弱者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对底层的关注不仅是中国立法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关怀之一。

因此,中国《民法典》需要尊重个人创造,但不能成为固化法律及其背后利益格局的铁笼,这就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的适用与解释中,关注社会主义平等精神的应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要求《民法典》更为关注社会平等,关注对难入法律之门的社会弱者的充分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民事立法和实践的应有之义。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视野下,关注《民法典》的社会主义议题强调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并非为了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而是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中,强调《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助于弘扬劳动创造财富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避免大企业借助私法至上、财产权神圣而成长为“资本怪兽”。当太平洋彼岸的资本巨头可以轻而易举地封杀在任总统的时候,中国正在展开一场从中央到地方的抑制资本无序扩张运动,两相对比之下也可以很好地说明中国《民法典》所植根的社会主义土壤。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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