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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论社会形态及其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5 次 更新时间:2019-03-26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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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要:社会形态可理解为具体社会的本质性特征。由于制度安排权分配制乃是社会本质的最终决定因素,因而对社会的历史形态及其演变的描述亦应以其为据进行。于是可知,社会历史形态不外制度共定社会和制度独定社会这两大类。前者又有制度直接共定和制度间接共定的具体形态,后者又有一人定制和多人定制的具体形态抑或君王定制、寡头定制和集团议员定制的具体形态。若从定制者所属的统治集团说,制度独定社会的具体形态则是贵族奴隶主定制社会、官僚地主定制社会和资本家定制社会这三种。在历史上,人类社会先是制度共定社会的时代,后来异化到制度独定社会的时代,至现代又成为向制度共定社会复归的时代。其中,前一种演变即“异化”,是民选首领的篡权所致;后一种演变即“复归”,则在于被统治群体的反抗终于有了新的制度意识形态为指导。由于新制度意识形态启蒙了人民当家做主的觉悟,人类社会历史将不会再形成新的轮回,而是终结于制度共定社会的基本形态。


关键词:社会形态、制安权分配制、制度共定社会时代、制度独定社会时代、复归制度共定社会时代。


人类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的问题非常重要,它不仅是全面研究和解释人类社会历史的社会历史哲学必须有所回答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是从各个不同方面研究社会的诸多具体社会科学在建构自己的基本理论时所应该知道答案的问题,同时还是人类推动社会发展的实践活动需要有所了解的问题。而在以往的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很不够,观点单一,缺乏争鸣。有鉴于此,我在这里准备用一种新的思路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认为,社会形态作为标志社会的具体存在形式的范畴,应定义为具体社会的本质性特征。与之相应,社会历史形态,就是指处于历史中的某个时期的具体社会的本质性特征。这个定义之所以要有“具体社会”的限定,在于抽象的社会不会有外显特征;之所以要有“本质性特征”的限定,在于每个具体社会的外显特征都可做多维描述,并且其中可与其他具体社会的外显特征相区别的特征也很多,但显然只有能体现该具体社会之本质的特征,才最有资格代表该具体社会。


社会的本质应该在制度(本文所使用的制度概念,仅指正式规则,即由组织专门定立的规则,如法律、法规、政策、政令、体制、建制、规章、纪律等,不包括非正式规则,即习俗和道德),这在于我已用一篇发表于2016年的文章论证了人类社会起源于人的制度性建构,[①]而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又论证了社会结构中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是社会制度,社会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资源制度,资源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度安排权制度,简称“制安权制度”。制安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制安权分配制,作为社会的“元制度”,不仅决定其他资源制度乃至其他所有社会制度的制定方式,而且其本身的公正与否,也决定着其他所有制度和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否。[②]至于决定着社会本质的制度本身,其性质、由来及其演变又是怎么回事,我也已有专门文章做过论述和回答,此处不赘。[③]


由此可知,人类社会的形态,就是被作为社会本质的制安权分配制所规定和标志的。如是,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及其变化发展的描述与把握,亦应立足于制安权分配制,并以其为出发点来进行。


1、人类社会的形态与发展阶段


从制安权分配制出发看,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不外乎两大基本类型,这就是制度共定社会和制度非共定社会。


制度共定社会意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分有制安权,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定立社会制度的社会。制度共定社会又有直接共定社会和间接共定社会这两种特殊形态。前者是指社会制度由共同拥有制安权的全体社会成员在一起直接定立的社会;后者是指社会制度由共同拥有制安权的全体社会成员推选其代表或代理人来根据他们的意志代替他们定立的社会。


制度非共定社会则与制度共定社会相反,其制安权不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分有或共同拥有,而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垄断,所以社会制度也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定立的,而是由某个人或某些人单方定立的,并且这个人或这些人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推选出的代表,因而制度非共定社会也有两种特殊形态,即一人定制社会和多人定制社会。无论是由一人定制还是由一些人定制,都属于非全体社会成员的特殊人物独自定制的行为,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制度非共定社会,亦可称之为“制度独定社会”。


以上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形态有两种基本类型和四种特殊形态的结论,并非纯粹概念推演的结果,而是实际上也存在于人类历史之中的。其中,制度共定社会首先是人类初期社会亦即原始时代的普遍社会形态,并且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在这个时代,也普遍地经历了从直接共定社会到间接共定社会这两个前后相继的历史时期。有关这一点,我们在任何一部史前史的著作或全面研究原始社会的著述中都能看的。[④]除原始时代之外,制度共定社会也是进入现代以来世界上先后出现的民主国家的社会形态。民主国家即由全体人民共同当家做主的国家,自然人人拥有制安权,可以共同定立社会制度。而那些不是人人享有而只是部分人享有制安权的所谓“民主国家”,则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充其量只是某个特殊集团的选民的民选国家。由此可知,民主国家的本质在于制度共定,而不是竞选、选举或多数人决定之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元制度如果不是制度共定,那么,即便有竞选、选举或多数人决定之类的制度安排,也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反之,只要一个国家的元制度是制度共定,那么,就一定也会有竞选、选举或多数人决定之类的制度安排。不过迄今为止,现代以来所出现的所有民主国家还都只是制度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尚未见到制度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


与制度共定社会性质相反的制度独定社会,存续于原始制度共定社会之后的数千年间,逐渐终止于新的制度共定社会即民主国家的诞生之际。当然,在那些现在还没有重新形成制度共定社会的族群,也就是现在还没有真正实现民主的国度,制度独定社会就仍然在那里延续,尚未退出历史舞台。


在制度独定社会的时代,一人定制社会是世界上各个具体社会的较为普遍并长期存在的社会形态,尤其是各大古老文明民族莫不如此。鉴于一人定制社会中的那一个人,都是国王、君主、僭主、主公、皇帝、教皇、元首、总裁之类的人物,一人定制社会也可以形象地称之为“君王定制社会”。其中,元首、总裁或其他非王称谓,都是王权国家在近代受民主浪潮冲击后采用的新名称。


同为君王定制社会也有不同的形态,从君王垄断制安权的程度出发进行考察,存在君王集中定制社会和君王分封定制社会之分。在君王集中定制社会中,君王垄断了所有的制安权,所有社会制度的定立全都是集中由君王一人最后决定;在君王分封定制社会中,君王则只垄断了部分制安权,只是负责定立国家层面的社会制度,而各分封地内的社会制度,则授权给被分封者制定。这些被分封者,就是权位仅次于国王的贵族。西方的君王定制时代,多是君王分封定制社会形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封地封爵的封建社会;中国的君王定制时代,则基本上都是君王集中定制社会形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一统的皇权专制社会,只有初期的夏、商、周三代,才也是君王分封定制社会。


多人定制社会则是制度独定时代在世界个别地域上间或出现或较少出现的社会形态。具体说,这种由多个人一起定立社会制度的社会,大概仅显现于古希腊罗马的寡头政治时期、[⑤]法国12世纪的城市自治时期、[⑥]西方近现代的资本家集团垄断政治时期。多人定制社会中的所谓“多人”,或是某个特殊集团中的若干寡头,或是某个特殊利益集团中的选举代表,亦即集团议事会议员,但均不是全民的头领、代表或议员。与集团议员是由特殊利益集团内部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不同,若干寡头是特殊利益集团内部各大势力的头领,由于势均力敌只好暂时相互妥协分享制安权,相互协商定制。从时段上说,多人定制社会在近代之前是两种具体形式,即集团议员定制社会和寡头定制社会,在近代之后则基本上都是集团议员定制的形式。


在近代之前的制度独定社会时代,多人定制社会之所以在数量和存续时间上要远远少于君王定制社会,从寡头定制社会看,是因为寡头之间的平衡极难维系,一旦哪个寡头取得优势就会迅速将自己变成大权独揽的君王;从集团议员定制社会看,其为期不长的原因如果不算被外族外邦的入侵所灭,就是被军事首领或行政长官或神事总管的篡权而颠覆。


其实,由一个人出任的君王,同样是社会中某个特殊集团的代表。因为君王虽然可以单独定立社会制度,可仅凭其一己之力或一家之力,远不能使这些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实施和维护,于是他就需要笼络、恩宠一些人来为自己做这些事情,而这些受到君王笼络、恩宠的人,就成为在社会中也能跟着君王获得超常利益的人,并由此形成以君王为首的特殊利益集团。


既然制度独定社会时代的君王、寡头和集团议员都是统治集团的代表或代理人,这就说明,各种制度独定社会,都是只有形式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在本质上都属于集团定制社会。确切说,是统治集团独自定制社会。这就意味,制度独定社会时代的具体社会形态,若从“定制人”的身份说,则不是一人定制和多人的定制的这两种,而是三种,即君王定制社会、寡头定制社会和集团议员定制社会。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单独定制。


因此,凡是制度独定社会,不管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属于集团定制社会。与之相应,凡是制度共定社会,也不管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属于全民定制社会。


至此可知,从整体上看,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进程大致已经历有三大阶段,这就是原初的制度共定社会阶段、后来的制度独定社会阶段和再后来的复归制度共定社会阶段。若要凸显时间性,这三大历史阶段也可分别称之为远古制度共定时代、古代制度独定制时代和现代复归制度共定时代。由于我已证明,只有制度共定才会有制度公正和社会公正,而制度独定则不可能有,[⑦]所以,人类社会历史的第一阶段即远古制度共定时代,同时也是公正的时代;第二阶段即古代制度独定时代,同时也是不公正的时代;第三阶段即现代的复归制度共定时代,则同时也是复归公正的时代。


公正时代的社会,即制度共定社会,合乎个人当初组成社会的初衷,使社会成为了能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好的手段、场所和家园,乃是符合并体现社会之本性的正常社会。相反,不公正时代的社会即制度独定社会则属于异化社会,它已经不再是能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好的手段、场所和家园,而仅仅是让少数人活得更好的手段、场所和家园。可对其他大多数人来说,该社会不但已经脱离了他们的控制,而且反过来控制并奴役他们,变成了使他们受苦受难、活得更糟的怪兽(即霍布斯说的“利维坦”)、险地和炼狱,因而是异化了的社会。复归公正时代,虽然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但从国际上说,总的大趋势是扬弃异化社会,回归正常社会,因而这个时代的各个社会或国家,又在向制度共定社会转变、复归,正在重新变成正常社会,即能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好的手段、场所和家园。


2、由制度共定社会到制度独定社会的异化


为什么原始人类各族群的最初社会都是制度共定社会?


这是因为既然个人当初组成社会的初衷是为了使自己活得更好,[⑧]那么这个社会该如何建构自然就需要由大家说了算,所以这时人人平等享有制安权,所有制度都是由大家共同定立的,而由大家共同定立出的制度自然也是公正的。


至于为何原始人的制度共定社会的前期均是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后期都是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则是因为最初的社会是小型氏族社会,人口不多,地域不大,整体规模小,因而所有氏族成员可以方便地聚集在一起共同开会议事,定规立矩。[⑨]可是后来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增多和地域的不断拓展扩大,氏族内不断分化出子系氏族,氏族越来越多,社会的规模也愈来愈大,这时再召集分散于广大地域的所有社会成员到一起开会议事,共同定规立矩,在当时的物质交通条件下,不仅成本巨大,效率低下,而且也实在难以具体操作,这才不得已发明出由各个氏族委派代表来一起开会议事、定规立矩的间接共定社会制度的方式。鉴于历史上的这种议事方式最初都是由部落议事会体现的,[⑩]是故那种包含了诸多母、子氏族的部落的形成,乃是制度直接共定社会与制度间接共定社会的分水岭,即在氏族发展成部落之前,制度共定社会都是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在氏族发展成部落之后,制度共定社会都逐渐转变为间接共定的社会形态。


部落社会的制度间接共定的方式虽然解决了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社会难以共定制度的难题,可以继续定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继续保证社会的公正,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好,但它同时也产生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由公众推选出的代表逐渐脱离公众,不再代表公众的意志和利益,只顾自己活得更好,只想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定立出越来越多只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人不利的不公正制度,使社会变得不公正,发生异化。


而人类历史上的所有制度共定社会,实际上最后也都正是由于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才异化为制度独定社会的。其中最一般的社会异化过程,就是由公众推选出的社会管理者,即那种拥有军事首领身份或政治首领身份或神事首领身份的公众代表,也是公共事务代理人,设法摆脱了公众和议事会议的制约和控制,从最初只能下达临时具体命令,变成可以下达一些在长时间内一直有效的具体指令,也就是自己直接制定一些有关具体事务的社会制度,再就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本来是代为行使的军事权或行政权或神事权等公共管理权力,逐渐消解、剥夺了其他人或公共议事机构的制安权,最后成为集军政神事大权于一身,一人垄断全部制安权并单独制定所有社会制度的君王,于是社会也由此异化为君王一人定制的不公正社会,从此进入制度独定社会时代。如史学研究表明,希腊城邦的国王,就是“从军事首领或宗教首领变为国王”。[11]


进入制度独定社会时代之后,虽然有的具体社会也曾出现过类似制度共定社会的复辟,但为数极少且为时不长。遍览世界历史,大概仅为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时期和古罗马的共和体制时期中的各有一段的实现了全体公民都有平等参政权的时段。不过,就是这两个时段,实质上也不是真正的制度共定社会时期,因为这时的所谓“全体公民”,是完全不包括人口数量在当时社会中占一半左右的奴隶的,[12]他们均来自于外邦,多是战俘,也有贩卖来的。故而这个时期的社会,实际上乃是由本土居民构成的特殊集团单独定制的社会。最好的说法,也只能是“制度半共定社会”。至于古希腊罗马历史中,那些为时更多的不是全体公民都有平等参政权,而只是部分公民(贵族、富人之类)有参政权的所谓民主政治或共和体制时段,就更不属于制度共定社会了,而是由更少的人群组成的特殊集团单独定制的社会。所以,这时的所谓“民主”或“共和”,仅存在于特殊集团的内部,而不是整个社会。


还有古希腊罗马的寡头政治时期和闪现于12世纪的欧洲城市自治或自治公社之类对君王定制社会的否定,也同样不是对不公正的异化社会的颠覆和对公正社会的回归,只不过是另外形式的制度独定社会而已,其实质是以多人定制或特殊集团议员定制取代了君王一人定制。其实质上只是特殊集团内部各种势力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结果,这个结果只不过是借用了原初制度共定社会的形式,却并没有真正制度共定社会的实质。因为由这些人所定立的各种社会制度,仍然都是些只有利于这个特殊集团之利益的社会制度,而不是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之利益的社会制度。


为什么本来是由公众选出并代表公众行使公共管理权的首领,会逐渐脱离公众,成为只顾自己的君王?这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说,首领也是自利人,也有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和冲动,如果他德之不修,品性不良,就会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想方设法摆脱外部约束,以权谋私。特别是当原始社会内部形成固定夫妻制的个体家庭,并且个体家庭又经私有制改革成为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有了自己的产权之后,以权谋私对其变得更有实际意义,即不单有利自己,也有利自己的家庭。不仅如此,由于他人也有家庭,不同家庭的存在势必引发相互比较、相互攀比和相互竞赛,于是,个人希望在社会中活得更好的动机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从要比自己以前活得更好,变成既要比自己以前活得更好,还要比其他家庭活得更好。[13]这时所有的人都会自然地这么比、这么想,首领当然也概莫能外。正因如此,从民选首领到君王、从制度共定社会到制度独定社会的异化性演变,都是发生在社会有了个体家庭及家庭产权之后。而个体家庭制和家庭产权的出现,就是导致这种异化性演变的客观原因。不过它还不是这里唯一的和主要的客观原因。主要的客观原因是在制度共定社会由直接共定变为间接共定之后,由于人们及民选代表没有经验,也没能想到会有社会异化的可能,结果未能在制度上设计安排预防公共权力代理人特别是首领级的代理人,脱离公众的利益和意志,扩大自己权限并以权谋私的监控制约机制。或者,当时纵然是有一些这样的制度安排,也会由于缺乏经验而注定是效用很差、力量很小的,从而使首领通过扩大权限君临天下,以谋取天下之产,成为没有风险或风险甚小的事情。


从时间方面说,社会异化的具体发生是在国家诞生之后,并且是以国家异化的形式呈现的,因而社会的异化也就是国家的异化。[14]


3、制度独定社会的内分裂与剥削定律


自从社会发生异化之后,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就分裂成了两大群体,一为制度权属群体,一为无制度权属群体。制度权属群体即拥有制度权力并可用制度权力为自己谋利的群体,属于这个群体的人们包括社会制度的安排者、行使者、传释者、维护者及其他们的家庭成员或亲属。其中,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权力最大、最重要,因为其他制度权力者所拥有的制度行使权、制度传释权和制度维护权,都是由制度安排者通过制定制度授予的。与之相反,无制度权属群体是指制度权属群体之外的所有人员的集合,他们没有任何制度权力,也不能用制度权力乃至正在实施的制度本身来为自己增加利益。


这两大社会群体从人员数量上说,在任何时候都是制度权属群体属于少数人群体,无制度权属群体属于多数人群体。因为前者属于社会中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中的被管理者,若前者人数越多,则管理成本就越大,管理效果就越低,也越难谋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只有在群体人员相对少的状况下,才有可能求得群体人均利益的最大化。这两大群体从内部情况说,由于前者是围绕社会制度的定立和运行而有意识地通过分工协作形成的群体,始终具有组织性并且相当严密,因而也可称之为制度权属集团。无制度权属群体则不同,一般情况下都是相互离散的非组织状态,是故就只是“群体”。只有到了某个特殊时刻,即被有意识地组织起来共同声索和力争自己的利益时,才由“群体”变为“集团”。这两大群体从谋生手段说,前者是以制度权力为谋生手段,后者则无制度权力可用,基本上只有通过劳动生产谋生。


由于制度权属群体垄断了所有制度权力亦即所有公共管理权力,遂使整个社会的公共管理,也由原来是为所有人提供均等服务变成了只为自己人即制度权属群体提供服务,而对其他人即无制度权属群体则进行统治。于是,制度权属集团也就擢升为统治者,而非制度权属群体则沦为被统治者。因此,凡是制度独定社会时代,必然都是有统治者的社会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独定社会,就是统治性社会;制度独定时代,就是统治性时代。


此前已说,社会异化的主观因素是公众代理人想比其他人活得都更好。既然如此,当他们垄断了社会制度安排权并成为了统治者之后,就必然会去做这样一些事情:或是将原有的社会资源配取制度修改为只对自己有利的制度,或是新制定出一些只有利自己而不利别人的资源配取制度,并且由于他们的这种欲望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止境,他们还会在以后的时期也不断地这样做。除此之外,他们还一定会制定出用于巩固、保持其特殊利益的制度。


于是,制度权属群体与无制度权属群体之间,也就是统治群体与被统治群体之间,就又会出现一种新的分殊:前者会变得越来越富有,成为富人群体;后者则会变得越来越贫穷,成为穷人群体。由于统治群体的富裕是以被统治群体的贫穷为先决条件实现的,二者的财富表现为反比关系,因而这两大群体在根本利益上,也注定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对抗性关系。


统治集团之所以要统治其他群体,其实质目的在于要在统治中通过剥削被统治群体以使自己过得更好,因而统治集团一定同时也是剥削集团,而被统治群体同时也一定是被剥削群体。


历史表明,从古代到近现代,所有制度独定社会,不论是哪个族群、哪个地域的制度独定社会,也不论是哪种形态的制度独定社会,还不论是具有普遍性的君王定制社会还是为数不多的多人定制社会,抑或在近代之后成为主要形式的集团议员定制社会,所制定出的资源分配制度都是不公正的。其结果总是让大量资源落入少数人之手,而大多数人则只有很少的资源,尽管这大多数人还是所有生活资料的直接生产者。因而剥削和剥削大多数人,乃是制度独定社会亦即统治性社会的统治者必然要做的事情,从而也使之成为制度独定社会时代的一种共同现象和普遍规律。这就是,只要是制度独定社会,就必然存在少数统治者剥削大多数被统治者的现象这一定律。


并且,统治者的这种剥削还一定是从权力剥削开始的,而那种被马克思揭露的已经臭名昭著的通过垄断生产资料而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资本剥削,却不是统治者的最初剥削手段,只是当统治者通过权力剥削而攫取大量的土地、牲畜之类的生产资料之后,资本剥削才成为了他们又拥有的另一种剥削手段。另需注意,同样作为剥削手段,无论是在制度独定社会时代中的哪个历史时期,资本剥削的效率也远不如权力剥削。因为权力剥削的实现,只须运用制安权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即可,而纯粹的资本剥削,不论其资本是土地资本还是企业资本,都无一不是先要用很长的时间来积累资本和经营资本,直到使之达到一定程度的垄断之时,才能开始产生剥削效用。


最初的统治者在用制安权制定有利自己的制度进行权力剥削时,最喜欢制定的制度主要有三类,这就是苛捐杂税制、身份等级制和权位世袭制(首先是王位世袭制)。虽然这三种制度在各个具体的制度独定社会的历史上,其出现顺序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其内涵的逻辑顺序则都是一样的。其中,苛捐杂税制的目的是以社会公务为名,在征收税赋劳役方面,建构高税率,多税种,频劳役的重税制,直接对被统治群体进行尽可能多的剥削;身份等级制是将社会成员人为地分成尊卑贵贱的不同等级,其首要目的是限制被统治群体的消费量,尤其是要将直接生产者的消费量压至最低,唯此才能为统治者留出尽可能多的可剥削物品,次要目的是在统治集团内部分配制度权力并按权位大小实行有等差的分配和消费;权位世袭制则是要把这一套由重税和身份等差构成的剥削制度永久地固定下来,以使自己的子孙后代也能代代如此享用。


在制度独定社会,之所以必然会有剥削,是因为制度安排者自己不想生产劳作,又想不仅比自己以前活得更好,而且还要比其他所有人都活得更好,这就只有去剥削他人。而之所以必然要剥削大多数,则是因为被剥削的人越少,剥削者获利也越少;被剥削的人越多,剥削者获利才越多。当然,这个“多”也是有限度的,就是不能把除君王或寡头或集团议员以外的所有人都变成剥削的对象,否则不仅剥削不能进行,而且由自己垄断的制安权及统治权也要被人多势众而不存在任何被惩罚之虞的被剥削者剥夺。因而对制度安排者来说,其最好、最稳妥的剥削方式,不是一人或一家剥削所有人的方式,也不是几个寡头或若干集团议员剥削其他所有人的方式,而是少数人构成的统治集团剥削其他大多数人的方式。


少数人构成的统治集团为什么能够剥削其他大多数人?这是因为它是有组织的,不仅掌握社会制安权和社会管理权以及所有社会可控资源,而且还通过社会管理权力建构起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为保障,并可以合法使用这些暴力机器,以威慑、镇压、惩罚被剥削者的不服和反抗,强迫他们接受被剥削。另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少数人统治集团还掌握主要的社会传媒或舆论工具,可以在社会上广为宣扬自己的制度意识形态,为自己的统治和剥削编造完美而充分的“理论根据”,以证明其合理合法性,从而蒙骗社会大众,使被剥削者根本意识不到社会的不公及权力剥削和资本剥削的存在,自动丧失不服之情和反抗之意,从而心甘情愿地接受他们的统治和剥削。例如制度独定时代出现的诸如“人性有等差”、“人生有命,富贵在天”、“君权神授”、“君权天授”、“真龙天子”、“奉天承运”、“种姓贵贱”等等理念和说法,就是这种理论根据的典型表述。


4、制度独定社会的统治形态


既然制度独定社会不论是一人定制还是多人定制的类型,实质上都是制度权属集团即统治集团定制,于是我们就可以进而再从统治集团的视角来考察制度独定社会的各种统治形态,并以定制集团所应有的名称来命名和划分不同的制度独定社会。鉴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总是相对的,这就意味,对于历史中的各种统治集团的应有名称的确定,也需参考与之相应的那些被统治群体的名称来进行。


在制度独定时代的社会中,不仅势必会存在统治群体与被统治群体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上下等级差异,而且这两大群体内部也会存在等级之差。统治群体因为就是制度权属群体并由此获得社会统治地位,故其内部的等级差异是被各自所掌握的制度权力的大小区分的,制度权力越大的等级越高,制度权力越小的等级越低。具体说来,这种等级差异通常有两种制度表现形式,这就是贵族等级制和官阶等级制,前者是分封定制的产物,如西方的国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后者是集中定制的产物,如中国先秦之后的官僚分级制。由于制度权力的大小意味所得利益的大小,所以制度权力的等级同时也是财富多寡的等级。在统治群体中,等级最高、财富最多的是君王、寡头、集团议员之类的制安权垄断者,既有最高的制度权力,也拥有最多的生产资料;等级最低、财富最少的是制度权力最少的人,他们只有奉命执行制度的权力而没有命令他人执行制度的权力,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是只能凭薪水生活的下级公职人员;处于中间等级、拥有中等财富的则是在制度权力方面既受命于人又可命令于人的贵族或官僚,他们既有一定的制度权力,也分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又以其拥有制度权力的不等,也就是贵族级别或官僚级别的不等,形成相互之间的高低级差。


统治群体内部为何一定要通过分等级的方式来分配权力和剥削所得,而不是平分或由最高制安权垄断者独吞?那是因为这最符合最高制安权拥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按等级分不仅比平分好,而且也比独吞好。这倒不是说最高制安权拥有者不想独吞,而是其一旦独吞就没人替他做事完成剥削不说,还有立马被推翻打到的危险,是故按等级分配剥削所得,乃是其无法独吞情况下获利最多的选择,亦即最好的无奈之举。


相反,被统治群体不仅没有任何制度权力,而且都要受统治群体的权力剥削,故其内部的等级只有依据其受剥削的程度而定。从整个制度独定时代的历史看,各个现实社会中的被统治群体大致均存在三个等级。其中,受中等程度剥削的人们属于被统治群体中的中间层,是那些可以独立自主进行生产的直接生产者,如自耕农和独立工匠。由于许多社会财富出自他们的生产,所以统治群体会以苛捐杂税和严格限制其消费水平的方式剥削他们。相对他们而言,受权力剥削较轻的是那些间接生产者,他们属于被统治群体中的上层,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者和产品运营者。产品运营者是指那些以运输、买卖产品为营生的人们,即商人,他们虽然也要被统治群体以苛捐杂税的方式剥削,但由于其赢利空间较大且其真实收益实际上很难被统治者弄清楚,所以还是可以通过“偷逃税费”的方式逐渐积累起大量财富,乃至可以富过不少统治群体中的人,即其中的中下等级。如果他们还愿意并可以用金钱买到官职、爵位或以金钱为媒与官、爵勾结,就会转变为统治群体的成员。生产经营者是指持有大量生产资料、自己却不直接进行体力生产劳动,而是通过控制自己所拥有或雇佣的劳动者进行生产而获利的人,主要为土地主、作坊主或制造业主。他们虽然也要被通过征收苛捐杂税的方式受统治群体的权力剥削,但最终又可以将这种剥削尽可能多地以资本剥削的方式转嫁给自己所拥有或雇佣的劳动者,从而不仅可以化解自己所受的权力剥削,而且也能逐渐积累起日益增多的财富,进而也可以和产品运营者一样,存在转变为统治群体成员的可能。而那些被转嫁剥削的直接生产劳动者,不仅由于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开展生产才不得不受资本剥削,而且照样也要被官方征收各种人头杂税,从而成为了受到双重剥削的人,他们被剥削最重、拥有的财物最少,是被统治群体中层级地位最低的人,也是在整个社会中受到最不公正对待的最低等人。


既然被统治群体中的上层即富人,在财富上可与统治群体中的中间等级匹敌,那么,若从贫富状况着眼,制度独定社会时代的所有社会成员在整体上,也是一种三等级结构。第一等级为富人,富人在群体上与统治集团中的上层人群完全重合,依旧是王室家族或寡头家族或集团议员家族,他们人数最少,但人均拥有的财富最多;第二等级为中产者,一方面包括统治集团中的各级贵族或各级官僚及其家族,另一方面也包括商人、作坊主和没有制度权力即官僚职位的纯粹土地主,他们在人数上居中,人均拥有的财富仅次于第一等级家族;第三等级为穷人,是所有的直接生产者或劳动者,包括自耕农、独立工匠和自己不能独立开展生产而不得不依附于他人进行生产的人,他们人数最多,人均拥有的财富最少。


但是,若以剥削为线索,全体社会成员在整体上又呈现为另一种存在方式的三等级结构,这就是作为剥削者的高等级人群、作为被剥削者的低等级人群和作为既剥削又被剥削者的中等级人群。其中,高等级的剥削者是纯粹的剥削者,他们人数最少,仅为统治集团中的王族或寡头或集团议员,以及各级贵族或各级官僚。中等级的既剥削也被剥削者在人数上也居中,属于这个人群的,一为商人、作坊主和没有制度权力或官僚职位的纯粹土地主,他们一方面剥削自己的雇工或客户,另一方面也被纯粹剥削者的苛捐杂税剥削;二为那些不是官僚、没有官阶的官方差役人员(普通公务人员)或贵族的仆役人员,都是只有奉命行使制度的权力而没有命令他人行使制度的权力的人。他们一方面可以利用制度行使权勒索百姓,实施少量剥削;另一方面又可能会因政府或贵族的财政吃紧而被削减或克扣薪水,成为受到一定剥削的被剥削者。低等级的被剥削者人数最多,是所有的直接生产者,包括自耕农、独立工匠和自己不能独立开展生产而不得不依附于他人进行生产的人。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要受统治者的权力剥削。而他们中那些不得不依附于有资产的人才能进行生产的人,则在受权力剥削的同时,还要另受资本的剥削,从而成为所受剥削最多、最重的人们。他们往往只能勉强维持生存而没有任何多余的财富,又是下层等级人群中的下等人,即下下等人。从整个人类历史看,制度独定社会中受剥削最多最重,同时也是受到最不公正对待的下下等人共有三种,依次为奴隶,佃农和工人。


鉴于剥削奴隶的剥削集团的主体是以君王为首的贵族奴隶主,剥削佃农的统治集团的主体是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地主,剥削工人的统治集团的主体是既非贵族亦非官僚的资本家,因而由这些不同统治集团定制的社会,就可以分别命名为贵族奴隶主定制社会、官僚地主定制社会和资本家定制社会。


不过,在制度独定时代的不同国家的历史中,先后全都经历了这三种社会形态的似还没有。比如欧洲各国就只有贵族奴隶主定制社会和资本家定制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因为欧洲历史上基本没有出现过君王统一定制的情况,而无论是剥削奴隶的人还是剥削农奴的人,都是贵族奴隶主。并且,农奴就是“农业奴隶”的简称,他们与此前时段同军事奴隶、工商奴隶、家庭奴隶并存的农业奴隶,并无本质性的不同,都是属于某个主人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中国乃至整个东方各国,在进入现代之前的制度独定时代,也是只经历了两种社会形态,但与欧洲不同,是贵族奴隶主定制社会和官僚地主定制社会这两种。秦朝之前为奴隶主集团定制社会或,秦朝之后为官僚地主集团定制社会。


由此可知,在从一种制度独定社会形态变为另一种制度独定社会形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举世相同的普遍模式,也不存在势必如此的必然模式和演变阶段,尽管世界各国的制度独定社会的最初形态或许都是奴隶社会,可后来就不一样了。因而这里并不存在各国一致的普遍规律。


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制度独定时代,各个国家或族群,在从一种社会形态变为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同一的模式或普遍的规律?这是因为各种社会制度都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人来制定的,确切说,是由各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中的制度安排者制定出来的,而他或他们,在设计和制定社会制度尤其是资源制度时,存在并不必然相同的不同创意和想法,于是历史中也就有了种种各具特色、互不相同的制度安排,及其被这些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有所不同的社会具体形态。


5、制度独定社会向制度共定社会的复归


制度独定社会由于制安权被统治集团垄断,所定立的社会制度不公正,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群体的分殊,也存在人为规定的尊卑贵贱顺序及不同等级,还存在强力压迫、权力剥削、资本剥削,因而整个社会矛盾重重,各个人群等级之间都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


在以剥削为据考察出的高中低三等级群体中,高等级群体人员为了使自己过得更好,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形成上层利益集团,亦即剥削阶级,不断加大对中低等级群体的剥削;低等级群体人员在有了一定的觉识之后,为了使自己过得更好,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会形成低层利益集团,亦即被剥削阶级,力图少受或不受中高等级群体的欺压盘剥;中等级群体人员为了使自己过得更好,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形成中层利益集团,即剥又被剥阶级(乃“既剥削又被剥削的阶级”之简称),一方面也在加大对低等级群体的剥削,另一方面又希望少受或不受高等级群体的剥削。但是,因为只有高等级群体即上层利益集团才拥有制安权,中低等级群体都没有,所以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总是在按照高等级群体的意志进行或发展。


高等级群体成员,作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利人,由于欲壑难填,好了还想再好,加之其人口数量也在随着各个家族的世代繁衍而不断增加,就必然会有这样的冲动,即用自己垄断的制安权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和减少中低等群体的利益,以从中低等群体那里攫取更多的资源来使自己过得更好。因而按高等级群体意志发展的等级利益博弈的趋势就是对中低等级群体的剥削越来越大,越来越重。由于中等级群体可以将高等级群体对自己的剥削转嫁给低等级群体,而低等级群体同样也有人口数量不断增多的问题,所以他们无论再怎么努力地生产,提高产量,也越来越难以支撑日益加重的剥削,直到有一天被欺压剥削得实在忍受不了,到了难以维持起码生存条件时,就只有以聚众起义、拼命造反的方式来使越来越严重的剥削得到中止。不过,由于起义造反者缺乏新的制度意识,尤其是没有新的制度理论,即便成功也就是改朝换代而已。这时等级制依然存在,只是剥削退回到了比较轻的状态。是故,我们在历史上就能看到,大的起义造反之后,社会统治者往往会有轻徭薄赋和重新分配土地之类的制度安排出台。剥削减轻,客观上会提高中低等群体的生产积极性,于是社会就会有较大的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甚至有时能逐渐进入一个所谓的“某某盛世”。只是高等级群体为了使自己活得更好,除了靠剥削之外再没有别的招数,因而他们很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于是在社会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时候,又会开始逐渐加大对中低等级群体的剥削力度,直到再一次导致起义造反,让历史进入新的轮回。


中等级群体虽然因为还可以剥削低等级群体而不至于有活不下去的时候,但也不愿意承受高等级群体对自己不断加重的剥削,因而他们有时也会起而造反。中等级群体的造反在历史中主要体现为工商业主亦即资本家的造反。资本家的造反往往一方面会借助于低等级群体的力量,另一方面会联合高等级群体中的开明之士,并且一般都会伴之以改革的方式进行,其结果是使原来仅凭资本剥削致富的资本家也能进入到制度权属群体,拥有一定的制安权,甚至变为新式贵族,于是不仅不再受权力剥削,而且也能进行权力剥削。而这时的新王朝,也会由君王一人定制变成由统治集团内的选举代表即议员来定制。比如,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梭伦改革和伯克斯提尼改革、[15]法国12世纪的城市自治等,就都属于这类改革的成功先例。


在制度独定社会,不仅高中低三大等级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总是愈演愈烈,而且高等级群体内部由于又有层级之分和小利益集团之分,也存在争权夺利的斗争。这种斗争,有的体现为王朝中的宫廷政变,其结果往往是更换君王;有的体现为贵族的不断自我坐大,其结果有时是王国的分裂和贵族的割据称王,有时则是某个贵族对君王的直接取代。高等级群体内的这两种形态的斗争之结果虽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与中低等级群体的起义造反一样,也都导致了王朝的改朝换代。


但是,不论是低等级群体的起义造反所导致的改朝换代,还是高等级群体的利益斗争导致的改朝换代,全都属于只换统治者而不换根本制度的“换汤不换药”,都不是对制度独定社会的终结。如果说起义造反的“换汤不换药”是由于起事者还没想出新的制度安排,那宫廷政变和贵族坐大取代的“换汤不换药”,则是篡权者根本就没想有新的制度安排。中等级群体即资本家发起的造反及改革虽然加了一点“新药”进去,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但集团独定制度的“大药方”还是未变。正因如此,对制度独定社会的终结和对制度共定社会的复归,就只能从进行反抗的中低等群体有了新的制度意识形态时开始。这时,他们的反抗将不再是起义造反及改革,而是社会革命;其结果也不再是改朝换代,而是建构新的社会。因为与起义造反不同,有新制度意识形态及其新制度理论为指导的社会革命,在获取成功后,不仅会更换社会制度安排者,也会变革社会制度,尤其是会以新的资源配取制度取代旧的资源配取制度。


从人类历史看,这个时刻首先出现在欧洲近代,其标志是17世纪中期开始于英国的民主革命(亦称“英国革命”)。[16]英国民主革命最初也是一次中低等级群体的起义,起义队伍的主体是工商资本家、城市平民和广大工人,但这次起义已不是以往那种只有改朝换代作用的起义,而是要使社会由君王贵族当家做主变为由所有公民共同当家做主的革命。由于革命的主导者是工商资本家,这次民主革命并不彻底,它只是废除了君王统治和身份等级制,而没有实现全民民主。因为革命后的制安权分配制规定了当选议会议员者必须是有相当数量私人资产的男性公民,所以有权当家做主的其实只是资本家,而低等级群体的广大劳动者,还有所有妇女,实际上还是被排除在了当家做主之外,继续受资本家的压迫剥削。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17]因此,在这个时期,还不是制度共定时期或真正的民主社会时期,而是资本家集团垄断所有制安权的制度独定时期。后来,随着工人群体的觉醒、工人群体政党的出现和由工人群体政党领导的广大劳动者的持续不断的抗争,掌权的资本家集团不得不步步退让,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权当家做主的范围终于扩大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至此,民主革命在英国基本上全面完成,英国也基本上回归为制度共定社会。与之类似,在英国民主革命的示范下,其他欧洲国家也随之或迟或早地进行了自己的民主革命,同样走上复归制度共定社会之路。继而,在欧洲国家民主革命的示范下,其他各大洲的众多国家也陆续开始进行自己的民主革命进程。


在整个制度独定时代,世界各地都始终存在激烈的集团斗争、等级斗争及起义造反,为何终结制度独定社会的社会革命单单是在近代的欧洲率先开始?


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集团民主制在欧洲各族群的头脑中都始终留有深刻记忆,而且这个时期其他文明尚未有的民主政体理论文本也得到了留传,因而在后来欧洲各族群的集团等级斗争中,有古代集团民主制遗风的政治变革就不时似曾相识地重现,12世纪出现于法国的城市自治运动和16世纪造就了荷兰共和国的尼德兰革命,[18]就是其典型。尽管它们还并不是人人分有制安权的真正民主,但毕竟也有限制王权、议会制、选举议员等民主的形式。


二是与“君权神授”制度意识形态相反对的,由“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天赋人权”、“国家主权”、“君权民授”、“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有限政府论、近代民主论等观念和理论构成的新型制度意识形态,也是在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乌托邦构想和思想启蒙的运动或思潮中一点点孕育出来的。这一点乃是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因为正是有了这种前所未有的制度意识形态去与欧洲历史上已有的民主形式及民主经验相结合,再用于指导中低等级群体的起义造反,才产生出了全民意义上的民主革命。同样,其后欧洲的民主革命由不彻底到彻底,由不全面到全面,从而形成既有形式也有内容的实质性民主,也是新制度意识形态在其间起了关键作用。不过,这时的新制度意识形态又是另一种不同于资本家民主制的制度意识形态,这就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并论述的消灭剥削、没有压迫,解放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真正做到全社会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制度意识形态。


6、归结及推论


基于以上所有论述,现在可以理出并推论出以下明确结论。


其一,社会制度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形态及其演变。其一般规律是:制度决定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当社会制度发生变化时,社会形态亦将随之发生变化。因而社会的演变就是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的变迁就是社会制度的变迁;要想改变社会形态,就得先改变社会制度。


其二,鉴于在社会制度中,制安权分配制是关于如何制定制度的元制度,因而从根本上说,是制安权分配制决定社会的历史形态及其演变。不仅如此,社会的历史形态和发展阶段,也首先要依据制安权分配制来命名和划分。


其三,从制安权分配制看,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轨迹,经历了制度共定社会、制度独定社会和复归制度共定社会这三大历史形态或三大历史阶段。其中,制度共定社会又有制度直接共定社会和制度间接共定社会这两种类型,制度独定社会又有一人定制社会和多人定制社会的两种类型。由于一人定制社会即君王定制社会,多人定制社会即寡头定制社会和集团代表定制社会,因而制度独定社会也可以说是三种具体形态。同时,若从制度独定社会的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权属集团说,制度独定社会的具体形态则是贵族奴隶主定制社会、官僚地主定制社会和资本家定制社会这三种。不过,制度独定社会的这些具体形态都是从全世界范围说的,并非每个族群或国家的历史上都曾一律依次出现过。


其四,制度共定社会是全民共同定立社会制度并共同进行社会管理的社会,在管理中自然全都是按共同定立的制度待人,由于“公正即按共定规则待人”,[19]故基本上不存在社会不公的问题;制度独定社会则是个人或少数人单方独自定立社会制度并进行社会管理的社会,在管理中完全没有可能按共同定立的制度待人,因而处处都有社会不公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分别也是原始公正社会阶段、古代不公正社会阶段和现代复归公正社会阶段。


其五,在制度独定社会历史阶段,出于人是理性自利人的事实,垄断制安权的少数人集团对社会大多数人实行压迫和剥削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否则他们就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垄断会使自己费心劳神的制安权,更没必要在分明有人愿意分担制安权重任时还强霸着制安权不放手,因而压迫和剥削大多数人,乃是所有制度独定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和必然规律。


第六,人类历史中,所有的起义造反都源于社会可控资源配取制度的不公及剥削的日益加重,因而倘若社会不存在资源配取方面的不公正及剥削,即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不了人们生存发展的需求,也不会有起义造反,这时人们可以通过对社会制度的改良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但是由于压迫和剥削大多数人是制度独定时代的必然规律,并且会有日益加重的趋势,因而它早晚会激起受压迫剥削者的激烈反抗,使起义造反成为这个时代的不可避免之事。当然,有时反抗也会以缓和的方式即改革的方式进行。而这些起义造反及改革,也便成为了这个时代的社会制度总会出现一些变化的动因。只不过这些变化还都是非根本性的,并不能终结制度独定时代。能使制度独定社会的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并终结这个时代的,是受新的制度意识形态指导的社会革命。


其七,当今世界由于受到无法反驳的民主思潮和先行民主革命运动的启蒙和启发,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意识到了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合理性,因而未来全球所有尚未成为制度共定社会的国家,都势必会在其人民的不断抗争下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并最终陆续变为公正的制度共定社会。这是全球大势,人类命运,必然不可阻挡。


其八,由于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人口众多的大型社会,所以复归制度共定社会的国家目前似乎还只能采取制度间接共定的形式,也就是要由全民的民选代表或代理人来代定社会制度,代行社会管理之责,这就使得社会再从制度共定社会异化为制度独定社会的危险也始终存在。因为人性自利的代理人也有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客观上始终存在相互抱团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以谋取更大自身利益的可能,所以如果人们稍不留意,就又会被制安权代理人将正常的制度共定社会异化为不正常的制度独定社会。


其九,人类社会历史从原始的制度共定社会变为后来的制度独定社会,再从制度独定社会复归为新的制度共定社会,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进程,由此也可说,这是一个人类社会形态方面的普遍发展规律。就前一种变化即“异化”的必然性而言,首先缘于最初的人类社会虽然是制度共定社会,在思想意识上却只是因袭前人的长期惯例,还没有形成自觉的“人民当家做主”理念;其次缘于原始制度共定社会时代的人们由于缺乏经验,还不能预先设计安排出可有效防范制安权代理人篡权的制度。就后一种变化即“复归”的必然性而言,是缘于沦为制度独定社会的芸芸众生,经过代代人的长时段反思,终究会悟出“应由人民当家做主并共同定立社会制度”的制度意识形态公理。不过,人类社会再从新的制度共定社会变为新的制度独定社会或者由此形成新的循环乃至反复不断的循环,则不再属于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因为只要我们对之保持足够的警惕并事先预设一些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及纠正机制,就完全可以永远将人类社会保持在公正的制度共定社会时代。因此,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可有“历史终结”的说法,即历史终结于制度共定社会形态。


其十,在这种“社会形态历史终结于制度共定社会”的永续时代中,社会元制度即人人平等分享制安权的分配制,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只是其他资源制度或其他层面的社会制度会随着人们本身及其需求的发展变化而发生一些变化。因而这个时代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具体形态,就将根据其他层次的社会制度的变化特点来命名和标识。


注释:


[①] 韩东屏:《社会诞生于人的制度性建构——论社会的起源与本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②] 韩东屏:《制度安排权分配制——决定社会性状的元制度》,《武汉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③] 韩东屏:《制度的本质与开端》,《江汉论坛》2014年第9期;韩东屏:《制度安排者决定制度演变》,《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④] [美]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46页。

[⑤] 吴于廑、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216页。

[⑥] 北京大学简明世界史编写组:《简明世界史·古代部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39-241页。

[⑦] 韩东屏:《“公正”新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期。

[⑧] 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术》2016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哲学原理》2016年第5期。

[⑨] 参见张岩:《文明起源——从原始群到部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72页。

[⑩] [美]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76-86页。

[11] 吴于廑、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12] 吴于廑、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5页。

[13] 韩东屏:《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14] 韩东屏:《国家起源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5]吴于廑、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165页。

[16]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下,吴象婴、梁亦民、董书慧、王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3-516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1页。

[18] 北京大学简明世界史编写组:《简明世界史·古代部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30-336页。

[19] 韩东屏:《“公正”新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期。


原载《阅江学刊》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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