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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南:“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 次 更新时间:2021-11-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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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赵宋的“祖宗家法”,实际上就是宋代帝王累代相承的正家治国方略与规则。宋朝“祖宗家法”的提出,与宋人在讲求义理的新形势下对李唐、五代政事的反思有关,也与唐代以来的社会变迁以及士大夫家族对于“正家之法”的重视有关。循故事、沿祖制治国,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然习见之事。赵宋统治者强调“继述父祖基业”,“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国”,既是标榜“家国一体”,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作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从根本精神上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

【关 键 词】宋朝/正家之法/家法/祖宗家法


赵宋一代在指称带有根本性质的治国之法时,有所谓“祖宗家法”一说。在“国”与“家”有着相当程度分离的现实社会中,这一说法反映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家国一体”的认定与强调。所谓“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将赵宋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这种混融,在君臣关系方面,突出地体现着“父子”价值行为模式(“孝”)向“君臣”价值行为模式(“忠”)的转换;(注:关于中国古代“家”与“国”关系以及宗法制度问题比较详细的论述,见阎步克:《宗法制度》,刘东主编:《中华文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64—71页。)在王朝设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则鲜明地显示出赵宋一以贯之地追求延续稳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学界对于唐宋时期的所谓“正家之法”及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别有所讨论,而对于二者之关联与区别却尚未给予足够注意。本文拟自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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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祖宗家法”之说大行其道,与宋人对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经批评“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1] (《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陈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中,开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语,并且进而指出:

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然即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寥寥数语,使我们领悟出所谓“闺门失礼”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围绕这一“种族与文化”观,学者阐论颇多,兹不赘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鉴》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经对李唐的“人主无正家之法”持强烈的批评态度。既为“人主”,则其“正家之法”自与国事有关。在该书开篇论及李渊父子太原起兵事时,范祖禹批评其“图王业,举大事”却发端不正:“太宗陷父于罪而胁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宫女而不辞,又称臣于突厥,倚以为助,何以示后世矣!”并继而说:

夫创业之君,其子孙则而象之,如影响之应形声,尤不可不慎举也。是以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乱。[2](《唐鉴》卷一, 隋大业十三年五月)

显然,范祖禹是将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与其治国之政联系起来看的。

在《唐鉴》一书的最后,范祖禹总结唐代教训说: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齐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诛其亲者,谓之“定内难”;逼父而夺其位者,谓之“受内禅”——此其闺门无法不足以正天下,乱之大者也。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或变生于内,或乱作于外,未有内外无患承平百年者也。

这类说法,在宋代受到广泛承认,有着明显的呼应。元丰初年,程颐要求司马光在修撰《资治通鉴》唐代部分时正太宗、肃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学家真德秀在其《讲筵卷子·大学》“治国必先齐其家”篇中,也曾以类似的说法,警示理宗皇帝说: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亲友兄弟一有惭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复正。然则处父子昆弟之间,其可不尽其道乎?[3]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

范祖禹其人,论事追求判别治乱,“义理明白”,当时学者尊之为“唐鉴公”。他曾经参与修撰《资治通鉴》,而且“分职唐史,得以考其治乱兴废之所由”。[2](《唐鉴》序)他自“义理”出发, 对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评价不高,甚至有所贬抑。而对于范祖禹在《唐鉴》中的议论,朱熹尚觉阐发不足。他曾说:“《唐鉴》议论大纲好,欠商量处亦多。”又形象地批评道:“纯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纯夫)议论,大率皆只从门前过。”并且与自己的学生议论说,“不知伊川当时如何不曾点化他”。[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

所谓“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闺门失礼不以为异”之说,实在不无偏颇;但在宋代,讲求义理之风的勃兴,促使士大夫们去重新评判前代史中的诸多问题。而礼法,正是他们所关注的中心之一。从判别内外亲疏贵贱尊卑、维护社会等级差次秩序的角度出发,不仅唐代后期的“乱世”被宋儒们引为鉴戒,即使是以唐太宗为代表的“治世”,也遭遇到强烈的批评。

朱熹有关李唐“闺门失礼”的结论,重在道德义理的评判而略于分析。唐代的“失礼”与“循礼”,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而涉及到相当复杂的政治与社会现象,涉及到时代的变迁。

有学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理论体系,是以“礼”为核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而构筑起来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蕴含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之中(注: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3年,第4页; 《唐律疏议笺解·序论》,中华书局,1996年,第36页。)。亦有学者自研究礼制入手,讨论唐代社会结构的演化与礼法合流的趋向。(注:例如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下编:《礼制与唐代社会》,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兴教化”的目标,“礼义”、“纲纪”、“厚人伦”、“端王政”,总是被相提并论的(注:例如《册府元龟》卷五九《帝王部·兴教化》序, 天宝七载五月诏, 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所谓“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风影响较盛的立国初期,对于“闺门之礼”(或者说严格意义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顾及。这与君王立国致治的要求有关,也与社会上士大夫家族讲求礼法的需要与推动有关。“礼之重,莫大于婚姻。”今仅就连结皇室与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执礼问题略举数例,藉窥士大夫“正家之法”与皇家“闺门之礼”互动关系之一斑。

《贞观政要》卷七《礼乐第二十九》中载有这样一例:

礼部尚书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珪曰:“《礼》有妇见舅姑之仪,自近代风俗鄙薄,公主出降,此礼皆废。主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谒见,岂为身荣,所以成国家之美耳。”遂与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道,礼成而退。太宗闻而称善。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备行此礼。

王珪的这段话,把家内之“仪礼”与帝王之“法制”直接联系起来,公主依礼见舅姑,被认为是“成国家之美”的举动;而太宗对此也“闻而称善”。

上距贞观一百年后,在天宝五载(746 年)《册平昌公主出降文》中,强调了“家道”与“王化”、“法度”与“室家”的关系:

皇帝若曰:“於戏!婚姻之序,人伦为大;家道以正,王化乃贞。……尔其虔修令德,祗服厥训,循于法度,宜尔室家。可不慎欤!”[4](《唐大诏令集》卷四二《公主·出降册文》)

又一百年后,被后世史臣称为“李之英主”的唐宣宗,自其为政之始,即“思厚儒风”[5](《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本纪》)。 这一倾向明显地反映在他对于“闺门之礼”的处理原则上。当其爱女万寿公主出嫁郑颢之前,宣宗下诏说:“先王制礼,贵贱共之。万寿公主奉舅姑,宜从士人法。”嫁给于琮的永福公主,素来娇纵,即便在皇帝面前亦不肯稍加收敛,宣宗意识到“此可为士人妻乎!”于是改将广德公主嫁给于琮。广德公主“治家有礼法,尝从琮贬韶州,侍者才数人,却州县馈遗。凡内外冠、婚、丧、祭,主皆身答劳,疏戚咸得其心,为世闻妇”。[6](《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

唐代前后期社会的情势自然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从太宗、玄宗、宣宗嫁女前后的诏敕及态度来看,皇室的举动措置,明显地受到了当时社会上“士人法”的影响;而他们对于士人家族尊奉之礼法的肯定,又转而成为士人正家之法得以发扬的有利条件,成为所谓“国家之美”、“王化乃贞”的必备内容。

中期以后的唐代,社会上涌动着不同趋向的潮流。宋人自总结前朝乱离教训的角度出发,更多地注意到其衰败的徵象;随着义理之说的兴行,更进而对于李唐的立国根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而事实上,正是唐代发生的社会变革,奠定了宋代赖以出发的基础。随着门阀制度的解体、庶族势力的上升,“士族”的构成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波动不宁的外部环境中,“正家之法”成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旧世家炫示其礼法门风,以期高自标树;而后起家族亦需要寻求整齐家风、绵延世祚的规范。

欧阳修在其《新唐书》卷七十一上《宰相世系表》小序中说:

唐为国久,传世多,而诸臣亦各修其家法,务以门族相高。其材子贤孙不殒其世德,或父子相继居相位,或累数世而屡显,或终唐之世不绝。……其所以盛衰者,虽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孙。

这里所说的“各修其家法”,包括辨别流派脉系的意思在内,反映着当时的臣僚之家对于“姓望分明”的企求。这种作法,恰恰反衬出士庶之别渐趋湮灭的大环境,也使我们注意到出自不同背景的诸臣之家在新境遇下各自维系“门族”的努力。所谓“修其家法”,不仅包括续谱修牒的作法,更是指“材子贤孙”整饬修行以期“不殒世德”的实践。这种努力,不仅关系到其家族的内部事务,也直接关系到士大夫的政治行为。

《唐大诏令集》卷四十七《大臣·宰相·命相四》有颁布于元和十五年(820年)八月的“崔植平章事制”,其中特别说到:

惟尔先太傅,当德宗始初清明,首居相位,克固直道,于今称之。尔其嗣乃家法,无废朕命。

制词中所谓“家法”云云,并非无根之谈。崔植,是德宗朝宰相(即所谓“先太傅”)崔祐甫的侄子,祐甫以为继嗣。祐甫系出博陵崔氏第二房,据《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祐甫“家以清俭礼法、为士流之则”。早年“安禄山陷洛阳,士庶奔进,祐甫独崎危于矢石之间,潜入私庙,负木主以窜”。朱泚之乱,祐甫妻王氏被困城中,“泚以尝与祐甫同列,雅重其为人,乃遗王氏缯帛菽粟,王氏受而缄封之,及德宗还京,具陈其状以献。士君子益重祐甫家法,宜其享令名也”。

看来,崔氏治家的“礼法”、“家法”,实际上是指处理家族内外事务时遵行的道德准则。

《唐大诏令集》卷五十二《大臣·宰相·判使》有大和九年( 835年)十月三日“王涯诸道榷茶使制”,其中也褒扬系出太原王氏的王涯“处剧而神虑益闲,在贵而家法愈俭”。

《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及所附《柳仲郢传》、《柳玭传》,说到柳氏的家风礼法:

公绰性谨重,动循礼法。属岁饥,其家虽给,而每饭不过一器;岁稔复初。家甚贫,有书千卷,不读非圣之书,为文不尚浮靡。

(公绰子)仲郢,元和十三年进士擢第,释褐秘书省校书郎。牛僧孺镇江夏,辟为从事。仲郢有父风,动修礼法。僧孺叹曰:“非积习名教,安能及此?”……

仲郢严礼法,重气义。……以礼法自持,私居未尝不拱手,内斋未尝不束带。三为大镇,厩无名马,衣不薰香,退公布卷,不舍昼夜。……

仲郢的儿子柳玭,曾经作《家训》告诫子弟:

夫门第高,可畏不可恃。可畏者,立身行己,一事有坠先训,则罪大于他人。虽生可以苟取名位,死何以见祖先于地下?不可恃者,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之所嫉。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十手争指矣。所以承世胄者,修已不得不恳,为学不得不坚。

两《唐书》所载柳玭《家训》,文字颇不相同。据《新唐书》,其《家训》末段云:

余家本以学识礼法称于士林,比见诸家于吉凶礼制有疑者,多取正焉。丧乱以来,门祚衰落,基构之重,属于后生。夫行道之人,德行文学为根株,正直刚毅为柯叶。……至于孝慈、友悌、忠信、笃行,乃食之醢酱,可一日无哉?

柳氏《家训》,全篇浸透着深沉的忧患感。小心谨慎,戒惧战兢。正是这种危机意识,使得中唐以后的士大夫之家修饬门风“讲论家法”有了特殊的意义。

上引《旧唐书》卷一六五中,对于公绰以来柳氏之家法评价甚高:“初,公绰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资治通鉴》卷二五九,昭宗景福二年(893年)三月, 也说“柳氏自公绰以来,世以孝悌礼法为士大夫所宗”。

柳公绰之从孙柳璨,作宰相之后曾经参与诛戮朝廷宿望,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天祐元年正月丙午条时,曾经就此感叹道:“自元和以来,柳氏以清正文雅,世济其美。至柳璨而隤其家声,所谓‘九世卿族一举而灭之’。柳玭之《家训》为空言矣。”这正说明,士大夫之家的“家法”与参预之“国事”密切相关;所谓“家声”,是与其成员之事业操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即便是被认作末世衰俗的五代时期,对于礼法教化亦非不闻不问,对于“孝友”与“忠贞”、“保家”与“治民”的关联,仍然有所宣示。《册府元龟》卷五九《帝王部·兴教化》目内,有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年)十月的一份诏书,其中说,“许国之心,忠贞为本; 承家之法,孝友为先”。在后晋宰相李崧所撰《大晋皇帝祭文》中,称颂晋高祖石敬瑭“始自奉亲,洎乎御众,得保家之法,有治民之术”。(注:参见许福谦、郝春文:《斯四四七三号写卷〈大晋皇帝祭文〉〈大行皇帝谥状〉校注及跋》,《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五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从其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篇谄谀之词;但若将我们的着眼点自石敬瑭个人身上移开,那么,从该文的着墨处来看,它强调的是,从“奉亲”到“御众”,作为皇帝,“保家之法”与“治民之术”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一体两面。


【英文标题】"family regulation" and "ancestor's family rules" of thesong dynasty

deng xiaonan

(research center of th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peking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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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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