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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大文章,打造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

——优化汕头营商环境系列评论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3 次 更新时间:2022-01-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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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  


优化营商环境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的重要课题。从十八大到现在,将近十年,优化营商环境终于从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的概念、理念到现在终于变成各地(市县政府)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举措,应该说,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的重要转变和巨大进步。

为了切实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在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一定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为什么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主要的考虑就是,我们现有的营商环境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离市场主体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体系的建立建成还有不少距离。因此,必须通过持续改革创新,真正建立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相吻合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优化营商环境,经济特区理当要率先垂范,先行先试。从经济特区建设来说,作为经济特区建设的龙头和标杆的深圳已经在2020年10月29日出台、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汕头这次出台的这个《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也是正当其时。经济特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改革创新,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改革开放之初,深圳等地正是充分发挥“敢为人先”、“闯出一条血路来”的精神,才有了后来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改革开放的春天。我们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上升到这一高度,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把改革创新精神全方位全过程体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营商环境的改善才能够真正落地,市场主体也才能够对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和作为表示肯定和支持。

汕头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上,确实有不少新的提法和要求。第一,增强改革的包容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便利市场主体,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积极担当作为。《条例》规定,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如果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这就解决了干部不敢做事、怕出问题、怕被追责的心理问题。优化营商环境,首先是要让干部敢做事、让敢做事的干部做成事,而不是畏手畏脚,无所作为。应该说,这一点,为接下来干部主动担当作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这颗定心丸作为保障,就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干部们的担当作为意识。

二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包容性机制的建立。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审批过程中的“容缺”机制。《条例》正式提出要建立“容缺机制”。即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实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这就极大便利了市场主体,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节约了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第二,强调改革的共享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数据的效能。没有充分的数据、最新鲜的数据,也就没法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及时、最精准的服务。为此,《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汕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这就对数据的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依法获取数据、依法使用数据。当然,未来还要朝着依法共享数据的方向努力。

不仅政府内部数据要共享,政企之间、政市之间,也应该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我们欣喜看到,《条例》强调了要建立特区内的政企数据共享机制。这就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数据共建共享。整合政企数据,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接下来,要进一步厘清市场主体与政府共享数据的边界,到底哪些数据是可以共享的?哪些是不能共享的?这里面,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机密,同时又要防止市场主体因为过分保护数据而出现的不愿共享数据行为。既要鼓励企业、市场主体主动向政府部门开放、共享相关数据,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向市场主体开放、共享相关数据,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机密,都要尽可能向市场和社会开放、共享数据。最大限度提高数据的共享率、使用率。要避免政府单方面要求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而不向市场主体共享数据的行为。否则,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当然,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问题,亦即数据保护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数据安全,也是数据使用和共享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尤其是要依法保护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防止伤害市场主体和个人隐私。

第三,强化改革的责任性。改革精神能否落实落地,关键就看是否有较强的责任和担当意识。而这种责任和担当意识关键又看具体的责任机制的建立。为了让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见效,《条例》在责任机制的建立上还是有一些新要求。一是强化了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条例》明确提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而且规定第一责任人在营商环境上要积极主动作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这就是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对于行政服务的“好差评”制度。不仅要在线上线下(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建立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窗口和平台,而且要针对市场主体的评价情况进行整改。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向市场主体反馈。再有,为了让市场主体的评价真正发挥作用,还要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让“好差评”制度真正运转起来。

总之,《条例》的出台,为汕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事关汕头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汕头要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必须要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上做好文章、做大文章。在上述诸多重要改革创新上,下够真功夫,打出过硬拳,方能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内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这是思路问题,更是格局问题。


      备注:本文系作者受《南方日报》邀请,撰写的关于汕头营商环境改善的系列评论文章之一。本文相关内容刊发在《打好营商环境翻身仗进入法治化,<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施行》一文中,《南方日报》,2021-10-21,参见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110/21/c5856488.html?group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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