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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刑法理论与实务的“双向奔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0 次 更新时间:2022-10-11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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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近年来,刑法学者在体系的思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无论是从学术专著还是期刊论文来看,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值得赞许。不过,如果理论过于体系化、观念化,也会带来很多问题,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会进一步加深,相互不理解的地方会进一步增多,因此学界又开始特别强调问题思考的重要性。关注问题思考,意味着刑法学研究必须解决本土实务问题,必须重视司法裁判。国外的经验是:始终紧紧盯住法院判决,从司法裁判中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事实上,我们也总是听闻“架设联结理论与实务的桥梁”这样的说法,学者也始终没有放弃对实务具体问题的解决。一个很明显的感受是,当前刑法理论研究越来越注重紧密结合司法裁判。不过,从理论这一端向实务发力固然重要,但理论与实务应当“双向奔赴”,从实务的立场出发,去阐明法官所想,站在法官的立场去思考其裁判逻辑,将裁判文书背后的道理说全、说透,说到法官的心坎上,进而让实务中众多优秀的裁判被看到,无疑是另一种联结理论与实务的路径。

相较于国外判例研究书籍的琳琅满目,我国同类主题书籍极为稀少。仅依靠理论体系的自我更新,尚不足以消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还需要探究司法实务的裁判逻辑等问题。从这样的问题意识出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组织编写了本书,目的就是立足于机能主义的刑法学思想,编写出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研究型书籍,从实务向理论发力,确保刑法学从裁判中来,到裁判中去。按照上述定位,本书应该对三类读者群体都会有所帮助:首先是实务工作者。本书精选了大量典型刑事裁判,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展开深入说理,可以作为实务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其次是理论研究者。本书收录的司法裁判足够丰富,且注重对不同的理论学说进行梳理论证,理论研究者可以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就所涉及的研究主题与实务观点展开探讨。最后是高校师生。本书内容全面,涵盖了刑法总论和分论中的重要问题,高校师生可以将本书作为案例教材使用。这有助于克服刑法学习时过于重视教学案例,理论讲解与司法实务相脱节的弊端。

关于本书的编写,有以下问题需要特别作出交代。

一、关于典型判例的筛选

本书书名并未使用“案例”一词,而使用的是“判例”,主要有如下考虑。

第一、判例也属于广义的案例,但案例未必能够称为判例。案例既可能是真实发生的,也可以是改编的,甚至完全可以是虚构的;案例也未必局限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有可能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形成最终判决或裁定,但刑事判例则是一个已经被刑法所评价的成案,具有“后刑法”的特征。本书选取的案件全部都是“尘埃落定”的成案,称为“判例”更具针对性。

第二、本书的定位是判例研究。判例研究不同于案例分析,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判例研究的立足点是站在法官之上,以法官对个案的审判理由作为研究对象,并对这些理由作出法理评价,从一般性中概括出公共性,并再次指导其他个案。因此,刑法判例研究的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不能局限于个案的分析研究。本书的理论站位更高,不仅是分析个案并得出妥当的结论,还试图以此理解实践、反思实践甚至支撑实践。

第三、在我国,学者提起“判例”时不会将其误认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或判例制度,也不会认为“判例”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方面,大陆法系虽然不具有像英美法系一样的判例制度,将判例法作为法源,但不代表不能在成文法下展开丰富的判例研究,像德国或日本同样会讨论判例,而且在判例实践上走得非常远。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之所以更具有指导性,不是因为它具有实际的法律强制拘束力,而是因为它经过筛选更具有典型性。我国并没有确定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这些重要判例也只是具有指导作用,供法官在办案时参考。在我国进行判例研究与其说看重的是哪个机关发布的,不如说看重的是其典型性,越具典型性的判例,越具有指导性。

本书引用的判例很多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也有很多来自地方各级法院的疑难案例,筛选的标准是案例的典型性。即便是指导性案例,编选时也考虑了很多因素。是否能够在法律适用上释疑解惑,是否具有指导性,是衡量一个案例能否成为典型判例的唯一标准。不可否认,目前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有的属于回应公共议题型,有的仅仅在重复或重申司法解释,这类指导性案例固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但是对于判例研究而言,意义未必很大。相反,部分地方法院的判决虽然未必受到足够重视,但由于其可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合理、充分地解释刑法,反而更具典型性,假以时日,很有可能成为经典判例。

二、关于争议问题的处理

本书对多数司法裁判的分析都不涉及“刑法学派之争”的问题,如果说本书提前预设了分析的立场,那也只是尽可能贴近实务的立场。为此,在具体分析法官的裁判时,始终注重把握两个前提:

一方面,不曲解裁判文书的观点,尽可能地对司法裁判给予同情式理解,在尊重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展开学理分析。这意味着相关判例研究,不能为了批判而批判,裁判文书的分析者要先将自己代入法官的立场,成为法官,并解读出法官的意思。只有尝试将自己变成法官,顺着法官的思路去思考其思考,才不至于滋长动辄朝着对立观点歪曲裁判文书“真意”的冲动。

另一方面,站在善意的立场将裁判理由尽量完善到最好,如果这样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弥补的地方,再去考虑商榷的事。不可否认,我国大量的司法裁判文书说理不够透彻,甚至未提供真正的说理,本书在筛选判例时虽然尽量规避这类裁判文书,但也不乏裁判文书因只言片语而“留白”的情况发生。此种场合,研究者唯有站在法官的立场,按照其裁判的初衷,秉持善意的态度予以解读,才能将裁判文书没有思考全面或阐明透彻的问题,替法官主动弥补上。

这样看来,解读者可以让裁判文书变得更为“聪明”,裁判文书也不应该动辄成为嘲笑的对象。例如,本书“过失犯”中讨论的“网约车女乘客跳车坠亡案”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网约车司机,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网络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网约车司机不构成犯罪。结合该案具体案情,会发现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说理上其实已经很充分了。在存在反对声音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这样的有罪判决其实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很好地展现了自身的专业素养。本案确实存在诸多理论难点,尤其是关于过失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的说理,解读者如果能够在理论上助裁判说理“一臂之力”,将这些理论难点一一释明,不仅能够获得法官的尊重,而且也能够及时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按照上述两点前提,对裁判文书的解读既能确保实事求是,也能对实务保有一份温情。

当然,在本书所选取的判例中,也有少数裁判的说理确实存在些许疑问,甚至本书作者也未必赞同该判决结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尽量“刻画”法官原有的裁判理由,使其更为详尽充分;另一方面,针对争议之处,尤其是不妥当的地方,也毫不避讳地指明。例如,本书“犯罪预备”中讨论了一起诈骗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法院是按诈骗罪的犯罪预备作出判决,但结合该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对政府损失补偿款并无抽象危险,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行为如果没有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故该案的裁判结论是否合理,就很值得商榷。即便如此,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本书既阐明了法院判决的道理,也表达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再如,本书“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中讨论了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针对这一裁判结论,我们也注意到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批判,并对此作出了一些回应。同时,也在分析时特别强调,即便认定本案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但其处罚范围确实是可以再斟酌的,相对合理的处理方案是仅对直接参与追赶的被告人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对其他被告人直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关于判例研究的体会

作为本书的主编,在判例研究的过程中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第一、理解实践。实践中有的案件,基层法院判得很好,说理也非常充分,只是我们对此发现得还不够。例如,本书“聚众斗殴罪”中讨论了一起典型案件,法院认为,被害人一方虽有斗殴的故意但并未实际参与殴斗,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的,其行为只是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判决充分说明,即便为了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但事实上并未实际参与斗殴或相互打斗并未实际发生的,对于行为人可以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此办理案件,不是“降格”处理,也不是放纵犯罪,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了行为人出路,又与行政处罚措施有效衔接。从本案判决中体现出来的合理司法逻辑,值得处理类似案件时认真考虑。如果超越这本书的范围,去观察我国法院的裁判,也还会发现司法机关在很多时候比我们想象的更敢于担当。在进行判例研究时,需要充分理解实践,不能动辄批评法官,一旦法官的裁判结论不符合我们的内心预设就认为法官判错了。只有理解实践,才能为建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刑法理论体系提供一个好的基础。

第二、反思实践。在裁判的公正性存疑以及说理不当时,刑法理论必须保持对实务的反思精神。本书对实务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有一些探讨,也表明了作者的态度,而且这一态度的表明是通过充分的论证来实现纠偏的目标。对实务当中明显存在疑问的地方,当我们思考面向实践的刑法学时,这些问题不能回避,不能说一旦重视实践,那法官怎么判都是对的,不应持有这样的逻辑,理论的相对独立性需要保持。

第三、支撑实践。有些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当它一直这样做的时候,就需要去思考。理论上无论怎样批评,司法实践都有可能是这样,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思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理论能否给它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司法实践一直这样做,确实是错的,理论上当然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批判,但有的司法实践一贯的立场,背后具有一定的道理,这个时候怎么处理,就需要仔细思考。实践中大量被认可的做法,在现有理论难以作出圆满解释时,也会“倒逼”某些原创理论的形成。

总之,刑法学的发展必须与时代合拍。每一个时代的问题意识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时代的刑法理论的特色也就不同,这也决定了刑法理论研究必须是扎根于我国本土的生活场景,是始终面向司法实践的思考。因此,刑法理论必须善于观察运行中的刑事司法,尽可能尊重司法裁判,观察实务中裁判的“闪光点”,理解司法的难处,将司法实务和经验研究作为检验理论妥当与否的标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理论和实务的相互贯通。


周光权

2022年7月30日于清华园


详细介绍

书名:《刑法判例百选》

主编:周光权

isbn:978-7-300-30961-3

定价:118.00元

出版时间:2022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本书致力于缩小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注重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的同步推进,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为刑法研究者按照刑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相关问题指引研究方向。同时,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更严谨的分析思路,得出妥当判决结论,以改变判决依赖司法解释的现象,使司法实务人员树立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人权保障等基本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主编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担任全国二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目录

1.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

2.“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 5

3.阶层犯罪论的实务运用 10

4.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的定罪 16

5.单位犯罪主体 21

6.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6

7.支配领域性与作为义务 31

8.第三人介入的因果关系 36

9.被害人危险接受与结果归属 40

10.被害人的介入与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45

11.犯罪故意中的“危害社会” 50

12.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 54

1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58

14.结果推迟发生与犯罪故意 62

15.过失犯 66

1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71

17.结果回避可能性 75

18.意外事件 80

19.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84

20.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 90

21.互殴与防卫意思 95

22.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99

2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04

24.被害人承诺 108

25.原因自由行为 113

26.期待可能性 118

27.违法性认识 122

28.犯罪预备 127

29.实行的着手 131

30.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136

31.不能犯与未遂犯 142

32.未遂犯的量刑 147

33.中止犯的处罚 151

3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157

35.片面对向犯 162

36.共谋共同正犯 167

37.承继的共犯 171

38.共犯的处罚根据 176

39.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81

40.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186

41.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191

42.主从犯的认定 197

43.教唆未遂 201

44.共犯与身份 206

45.死刑适用的限制 211

46.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216

47.自动投案的认定 221

48.协助抓捕型立功 225

49.规劝他人自首的性质 230

50.累犯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35

51.追诉期限的延长 240

5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45

53.法条竞合 250

54.想象竞合犯 255

55.牵连犯的认定 260

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5

57.交通肇事罪 271

58.交通肇事后逃逸 275

59.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 280

60.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84

61.妨害安全驾驶罪 288

62.重大责任事故罪 293

6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97

64.骗取贷款罪 302

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7

66.串通投标罪 312

67.交易习惯与合同诈骗罪 317

6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21

69.帮助自杀的定性 326

70.故意伤害罪 331

71.过失致人死亡罪 335

72.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339

73.侵犯通信自由罪 344

74.获取公开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8

75.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 352

76.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356

77.财产占有关系 361

78.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 367

79.非法占有目的 371

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376

8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81

82.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386

83.敲诈勒索罪 391

8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396

85.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0

8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04

87.聚众斗殴罪 409

88.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413

89.非法采矿罪 418

90.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3

91.村委会组成人员与贪污罪主体 427

92.不法取得被扣押财物与贪污罪 432

93.借贷关系与受贿罪 437

94.收受股份的犯罪数额认定 443

95.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48

96.斡旋受贿犯罪的既遂 453

97.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458

98.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 464

99.玩忽职守罪 469

100.滥用职权罪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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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周光权主编《刑法判例百选》序言,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亚博电竞网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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