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杰:江泽民与经济特区初创-亚博电竞网

张明杰:江泽民与经济特区初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8 次 更新时间:2022-11-30 21:30

进入专题: 江泽民     改革开放  

张明杰  


[摘要]创建经济特区,是经邓小平倡议,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1980年至1982年,江泽民担任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期间,站在改革开放的第一线,直接参与创建经济特区的决策和实践。他多次赴广东、福建两省,投身于经济特区的选址、规划,千方百计地协调解决经济特区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难题;积极参与在广东、福建两省实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制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工作;率领代表团出国考察出口加工区,总结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经济特区建设和制定系统的特区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建议和依据。江泽民为经济特区的创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江泽民;改革开放;经济特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邓小平倡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兴办经济特区,运用对外开放的条件,加快经济发展。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以他的智慧与魄力,果敢地站在改革开放的第一线,直接投身于经济特区的规划、调整和一系列基础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在广东、福建两省实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制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工作,率领代表团出国考察出口加工区为我国经济特区建设汲取经验。江泽民在经济特区的创建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成为参加特区创建的最早的领导者之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决策,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此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

1979年4月17日,在中央召开的专门讨论经济建设的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时提出,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较多的自主权和机动余地;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和珠海以及属于重要侨乡的汕头举办出口加工区。会议期间,福建省的负责人也向中央提出了与广东省类似的设想。邓小平十分赞同这一设想。他说: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i]。党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责成广东、福建两省进一步组织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特区”二字,一锤定音,而“杀出一条血路”,这几个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字出自曾指挥千军万马的邓小平之口,更像是突出改革开放重围的一道“军令”。

6月上旬,广东、福建两个省委分别向中央递交了试办出口特区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慎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7月15日批转了广东、福建两个省委的报告,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这个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中发(1979)50号)的文件中批示:“关于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

为进一步具体谋划、推动和实施对外开放战略,1979年7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有关问题的实施,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并任命谷牧副总理兼任“两委”主任。8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机构的通知》,明确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新机构成立,急需一批懂政策、懂业务,思想活跃、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两委”的领导班子。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两委”主任谷牧负责组建领导班子。他后来回忆说:“我这几个助手(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几个副主任),都挑得很得力。因为我在国务院工作很久,这些人我都熟。我经常召集八个部的联席会议,那以后就找一个主持日常工作的,就挑的江泽民。我觉得他脑子很新,他是个很有才气的人。”到“两委”以前,江泽民是第一机械工业部外事局局长,他年轻、身体好、懂技术、懂外语、懂外事,给人们留下深刻、良好的印象。1980年1月24日,江泽民接到调令赴“两委”上班,任秘书长,2月10日,国务院任命江泽民为“两委”副主任,同时他还兼任秘书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试办出口特区”的工作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负责,具体工作由“两委”办理。江泽民从进入“两委”开始,就成为谷牧的重要助手,是“两委”年富力强、任务繁重的领导骨干。作为“两委”的副主任,他主管实施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的工作。试办出口特区,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备受各方高度关注。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循,再加上改革开放初期僵化的思想观念、传统的体制机制等障碍,使得这一工作处于较多的争论和矛盾之中,在工作中每前进一步就必然要付出无比的艰辛,甚至还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和风险。此后,江泽民多次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地进行考察,研究和解决有关创建特区所面临的一道道难题,创建特区的工作也迅速向纵深发展。

为了总结在粤闽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及准备试办出口特区的执行情况,并讨论和研究当时提出的问题和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委托谷牧于1980年3月24日至30日,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了解广东和福建两省贯彻中央50号文件的情况。江泽民协助谷牧主持了这个会议,并在会前带一个先遣组到广东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并目睹了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郁郁葱葱的南粤大地所迸发出的勃勃生机。与会同志看到,深圳、珠海两个特区正在积极筹建,深圳的蛇口工业区已开始施工,进度较快。

这次会议最后形成的《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指出,特区建设“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这份《纪要》把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会议刚一结束,4月1日至5日,江泽民就深入到汕头、厦门进行调研。经过缜密的调查和分析,对把汕头经济特区选址在龙湖区、将厦门经济特区选址在湖里区等问题,提出了十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指示》的文件(中发(1980)41号)。正是这个文件,把1979年中央50号文件提的“出口特区”,正式改为“经济特区”。这个名称的变化表明,我国要办的特区,是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而不是单一经营工业的出口加工区。我国要办的特区,是经济特区,而不是政治特区。它只是在经济上,采取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去吸引外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并不是政治上的特殊形式,既不是像将来的台湾、香港,更不同于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

1980年5月,深圳市委从全国各地邀请了一百多位规划专家来做经济特区的规划。按照深圳方面原来的设想,从福田开始搞起;深圳经济特区筹建时,投入的启动资金很少,规划师们主张将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改造罗湖地区。罗湖毗邻香港,既是广州的南大门,也是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及商业的黄金地段。但反对者说:罗湖地处低洼,年年发大水,开发罗湖就“把钱打了水漂”。争论中,江泽民于8月8日至12日带领一个小组到深圳、珠海实地调研。主要研讨和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中央50号文件已经向外界宣布中国要办经济特区,要引进外资,急需解决海关关税问题;二是经济特区的基本建设规划调整问题。

8月8日,他首先解决了海关关税问题。江泽民跟当时的海关关长讲,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现在还没公布,在公布以前,特区还是实行免税的办法,但海关要办手续。这一问题谈得很融洽,很快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刚刚谈完走出会议室,就碰上一场大雨,顷刻之间,火车站候车室一片汪洋。香港过来的人在脏水里面行走,女士们把高跟鞋提在手上,穿着袜子趟水。建国已经三十余年的祖国南大门的此情此景,令人触目惊心。

回到宾馆,深圳市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要向江泽民汇报规划问题。江泽民说,用不着汇报了,老天爷已经汇报了,就这么定了,我跟市委去说。江泽民以他的远见,支持了规划专家的意见。搬掉罗湖山,填高罗湖区。昔日的低洼泽国,变成了现代化的新城。事实证明:优先开发罗湖,是深圳特区的决定性战役,没有这一着就没有今天的深圳。

建设中的经济特区,是在突破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中前进的。8日下午,江泽民去深圳蛇口工业区视察。蛇口的对外开放和发展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与工业区负责人座谈后,针对工业区遇到的许多困难和问题,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四化建设中确实碰到许多问题。我认为有些是认识问题,因为特区是个新事物,而我们长期闭关自守(也有外国长期对我封锁的影响),对国外新情况缺乏了解,因此,想的,做的,常常是老框框,这些认识问题,我认为是可以原谅和可以说服的;但也有属于封建主义甚至封建割据的问题,有些单位大权在手,不照他们的旧框框办,怎样说他都不同意,对这种封建割据,则要做必要的斗争。”[ii]当时已经有外商来蛇口办厂,但蛇口与香港直接通讯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蛇口工业区申请自建一座连接港澳的微波通信站,但受到邮电管理部门和海关相关规定的制约。江泽民说:“通讯问题是个大问题,和外商合作建厂,通讯不便是不行的。据了解,香港电话很普及,平均四个人就有一部电话,而且电话安装费很便宜。我们国家落后,电话太少了,申请安装个电话很困难,而且安装费很贵。蛇口工业区为了适应和外商合营的需要,自己筹钱建设由蛇口经深圳通香港的微波电话,是件好事,一定要支持。”[iii]经过江泽民多方面的协调,经济特区第一座微波站建立起来,解决了通信问题,1981年7月终于可以跟香港直接通话了。

蛇口工业区的创建本意是吸引外资开发工业,特别是外向型工业。这自然就会有不少外商在那里工作、生活,工业区因此想办一家中外合资的购物中心,以便进口一些国内没有和无法供应的收取外汇的商品。然而,向外宾供应进口商品的外汇商店,历来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营商店垄断经营的,要在这个渔村加工地的蛇口,办一家外汇商店很难设想。他们便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可是对这种无章可循“破天荒”的事,谁也不愿沾边,互相推诿,杳无音信。除了购物中心迟迟不能批准外,蛇口与香港的海上通航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也无法解决。于是,工业区把遇到的问题设法向中央反映。

1981年10月16日新华社内参《国内动态清样》第2492期刊登了《深圳蛇口特区建设在两个问题上遇到困难》的文章,反映蛇口遇到的“购物中心”不能开办和蛇口至香港之间不能通航两个问题,使中央及省委关于特区建设的指示无法落实。江泽民见到这份内参后,再一次帮助蛇口解困。经与海关总署、蛇口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协调,10月24日,他给谷牧同志写了一份专题报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在万里、谷牧的过问下,11月12日,由江泽民签发的国家进出口委《关于蛇口工业区“购物中心”及港口开放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外商在特区生活购物和往返交通出现的两大难题,终于得到明确的答复。在江泽民的协调下,中国第一家外资超市被批准在蛇口开张;蛇口与香港之间的直达客轮得以正式通航。

在经济特区的初创时期,人们对经济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对经济特区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以及如何管理等重大问题,都存在着不同认识。无数的开拓者充满激情和希望,也有不少人心存顾虑和抵触。江泽民在此期间所协调的类似上述的难题还有许多,遇到的困难也是现在难以想象的。如果说,解决具体困难需要坚韧的协调力,那么,在事关经济特区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江泽民则体现出开拓者的勇气。

1980年,江泽民在积极投身于经济特区的基本建设规划和协调解决难题的同时,还参与了制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一系列特区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具体决策过程。

经济特区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产物,它要同国际市场打交道,必须有一套适应其发展、经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权威性法规,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开始只是在广东省创建了特区,特区要立法,首先要制定一个广东省特区管理条例。在分析研究海外许多经济性特区法规,以及参考海外资料和广泛听取海内外各方面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经济特区筹备小组起草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个条例仅有两千多字,在公布之前,江泽民参加了近十次的修改过程,可谓字斟句酌。他反复强调,我们的论据一定要充分,为什么要搞经济特区,搞经济特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一定要有个理论依据,使大家听了以后能够理解,能够拥护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如果大家意见、思想统一了,我们这些做特区工作、做具体事的同志工作起来就顺利多了。

1980年4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但创办经济特区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此后,国务院责成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进行研究论证。

1980年7月,在报国务院通过和全国人大批准之前,江泽民召集相关部委同志,听取深圳市委汇报《条例》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由于中央有关部门对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劳动工资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条件有不同意见,江泽民着重听取和讨论了这方面的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问题。当时国外一般称为“地价”或“地租”。但大家感觉社会主义中国经过了土地改革,叫“地租”不合适,最终确定一个提法叫“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使用费”。关于土地使用期限,在条例中最早写了五十年,后来作了修改,只原则规定根据投资人的情况和企业的性质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费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关于劳动工资问题。最早在条例中规定了最低工资,限下不限上,后来经过反复考虑,把最低限制取消了,采取由外商企业和职工签订合同的办法,以合同制的形式解决劳动工资问题。这个意见也获得了通过。

关于税收问题。外国经济特区对外商企业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免税的。经过商谈,海关同意凡是外商来特区办企业,所有生产资料可以免税进口,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可以考虑减免税收。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当时还叫工商税。由于香港紧邻深圳,到深圳投资办企业的多数也是香港商人,特区的税率更多地参考了香港的标准;鉴于深圳当时基础设施条件很差,所得税也应该比香港低一点。于是,为了吸引外资港资,《条例》将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定为百分之十五,而当时香港的这一税率是百分之十六点五,内地则是百分之三十三。在讨论时,财税等部门很多人对这一税率优惠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低税率会影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江泽民当时在会上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重点也就没有政策。现在中央决定要办经济特区,这应该是个重点,这个地方应该跟国内的其他地方有所区别。江泽民的坚定和执着,使特区的优惠税率得以确立,为初创时期的经济特区赢得了竞争优势。

经过三天的讨论,各部门对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大体上形成了一致意见。特区条例修改定稿了,但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必须对此进行充分的说明。

8月21日至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列入议程。21日,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他具体阐述了设置经济特区的根据和经济特区的性质、经济特区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特区企业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建设的实施步骤。同时说明,由于我们办经济特区缺少经验,一下子拿不出一个总的经济特区条例来,因此先搞一个《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请予审议决定。这几点说明,为会议审议提供了重要依据。设置经济特区的提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激起了层层波澜。23日,面对种种疑虑,江泽民和同事们分头参加小组讨论,听取意见,争取支持。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并予以公布,正式批准建立经济特区。条例通过后,顺利完成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把特区建设纳入了法制轨道。以国家法律形式宣告经济特区正式诞生,这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从此,经济特区的建设有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证。

江泽民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里程碑上的重要标志性文献,成为2006年出版的《江泽民文选》的开卷篇。

江泽民后来到深圳考察时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办经济特区是小平同志的决策,是中央的决定,我也是创办经济特区最早的参与者之一。我在1980年8月代表进出口委向全国人大作了特区条例的说明,这是历史性的。1980年的9月份,我率领一个代表团到全世界看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这是我们经济特区筹划建设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社会主义国家办经济特区没有先例,但此时,世界范围内建成的出口加工区已有七十多处。对外开放,就是要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1980年9月初,对外经济联络部争取到一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出资的项目,到一些国家考察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情况。这个项目交给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来负责,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外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和深圳、厦门两市组成经济特区出国考察团。考察团一行共九人,江泽民为考察团团长。1980年9月26日至11月1日,江泽民率团对斯里兰卡、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墨西哥、爱尔兰等六国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工业区)进行了考察。这次考察是根据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总署的协议,由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安排的。考察团成员先后同上述六个国家主管出口加工区的部门和地方当局举行了二十七次会谈,访问了二十二家工厂,还接触过一些投资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听取了他们有关建立出口区、自由贸易区和“工业公园”的经验介绍。江泽民一行还借回国途经日内瓦的机会,邀请联合国组织的十多位专家就出口加工区的建立和发展问题举行了两天的学术讨论会。

这次考察的六个国家,除墨西哥、爱尔兰外,都是五十年代前后独立的。这些国家独立后,在经济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短缺,劳动力过剩,政治经济不稳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他们除大力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外,还及时利用发达国家输出资本和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或装配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的要求,在国内开辟一些特定地区,建立出口加工区。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来接受外资直接投资,既无须还本付息,又可引进资本、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还可以开辟国际市场。

在考察中还了解到,建立出口加工区往往遭到非议,被认为是为发达国家提供资本输出的场所,搞的是“殖民地经济”。经过同各国当局主管部门座谈,他们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从形式上看,出口加工区在资本、技术、市场方面主要依赖外资,而土地和劳动力取之于当地,就这一点来说,它同所谓“殖民地经济”似乎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殖民地经济”是宗主国对殖民地强制施行的经济制度;而“出口加工区”是主权国家把它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一项措施,独立自主而且是有策略地加以运用的。

考察团回国后,江泽民主持起草了考察报告,报告归纳了五条国外举办经济性特区的经验:立法比较健全,涉外法规条例成龙配套,可操作性强;有开发总体规划,从小到大逐步建设;管理体制比较灵活,地方和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办事效率很高;注重人才培训;有优惠的进出口和吸收投资政策等。

考察报告就如何借鉴外国的经验,搞好广东、福建两省经济特区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四条建议。第一,要搞好两省经济特区建设,最重要的是要统一认识。为此,报告建议党中央、国务院组织经济界和理论界的同志,对特区问题作一番研究,从理论上澄清一些问题,回答为什么要设立特区、搞什么样的特区等问题。进而统一党内外的思想认识,同时为做实际工作的同志提供理论武器,以坚定他们的信心。第二,要明确规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性质和具体方针政策。根据四个特区的不同情况和所处的位置,报告建议深圳特区作为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经济特区来建设;珠海、汕头、厦门三个特区以出口加工区为主,同时发展一些住宅、旅游等事业。第三,特区的领导关系和经济体制,应进一步明确。深圳特区任务重,规模大,必须给予特区管理机构以必要的充分权力。报告在经济特区的财政、外汇、劳动工资、商业和物价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比如,特区的财政可以单列户头;国家拨给特区的基建投资归特区掌握使用,银行的基建贷款由特区负责偿还;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原则上就地招聘,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可在全省、全国招聘,国家劳动总局及有关部门应予支持等。第四,要抓紧经济立法。报告建议先请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特区条例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海关、外汇、出入境手续、土地使用费、劳动工资等管理条例的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

江泽民这次率团出国考察为特区的建设和制定系统的特区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其主要建议被作为经济特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加以实施。例如,国外办特区,中央授予地方政府以必要的权力,包括某些立法权。1981年在北京召开的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就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

1981年是我国经济特区发展史上很重要的一年。经过实践和摸索,特区的政策和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善。5月27日至6月14日,江泽民协助谷牧主持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检查总结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办特区的决定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设置经济特区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措施。会议特别强调,要把特区建设好,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一整套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政策措施,使特区真正办起来。会议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会议最后形成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7月19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文件(中发(1981)27号),批准了这个会议纪要。这个文件为四个特区的全面建设统一了思想,提供了具体指导。特区的整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比如,特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自行招聘、试用、解雇,就是在这个文件中开始提出来的。

1981年11月23日,江泽民受国务院的委托,在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的说明。他介绍了深圳市特别是蛇口工业区引进外资和经济发展,以及珠海、汕头、厦门三个经济特区也正在抓紧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的情况。接着,他指出,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已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还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有许多具体的政策和法令尚未公诸于世,如特区企业的登记注册、劳动工资、土地租用及入境出境管理等,还没有单行法规,致使不少外商仍抱观望的态度。同时,在特区工作的人员也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对外活动和处理各项事务中,无章可循,致使放不开手脚和口径不一,处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这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广东、福建有关方面起草制定了海关法、投资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经营管理、税收、土地使用、产品销售、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这就进一步保证了经济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建立起来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全面展开。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1982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两委”并入新成立的对外经济贸易部。至此,江泽民同志在“两委”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为创建经济特区做了大量繁重的工作,并经受了难得的考验和磨练。而他宽广的胸怀、开阔的视野和务实的工作,更是赢得了广泛的尊重和信任。

江泽民离开“两委”的工作岗位之后,先后担任过电子工业部部长、上海市长和上海市委书记,这期间,他仍然高度关注着经济特区的发展。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江泽民一如既往地重视、关心和支持经济特区的工作。1990年6月他到深圳作了三天的实地考察,提出要继续把特区办好,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排头兵”作用。同年11月26日,他在出席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时指出:“经济特区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充分证明,创办经济特区的实践是成功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它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丰富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经济特区的有关政策,党和国家要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iv]。随后,江泽民曾多次深入经济特区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把发展经济特区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搞多久,经济特区就要搞多久”;强调经济特区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v]。这些重要指示,引领着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的快车道上飞奔,绘就了我国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辉煌画卷。


注释:

[i]参见刘向东:《对外开放启示录》,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ii]参见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iii]参见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6-77页。

[iv]《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0、1313页。

[v]《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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