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式物权制度对标以公有制为前提发展市场经济、平衡实现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的制度需求,以“三重所有权”结构安排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制度创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平等保护”法律原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这着眼于中国现实国情与发展阶段,兼顾公正与效率,妥善平衡公私关系,萃取了中国实践的自主性探索,实现了坚持公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福祉与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有效结合,创新性地回应了财产权文明的世界之问,提升了财产权文明的时代刻度。
关键词:中国式物权制度 三重所有权 多层级用益物权 平等保护
作者蔡立东,吉林大学教授(长春1300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p108—p119
法律隐藏着每个民族最深层次的奥秘,中国法律必然与中国人对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的想象力相联系。以《民法典》物权编为基干的中国式物权制度既要捍卫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诉求,维护人民福祉,保持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变革整体走向和节奏的有效把控,又要松绑社会,肯认私人自治,拓展市场机制的作用空间,推动社会有序、可控、渐进转型。其具体的道路选择为以保障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为前提,确认了包括私人在内的民事主体可享有的广泛物权,既充分释放了社会活力,又避免了私人自治对社会秩序的过度撞击,实现了对内生于私有财产制度的以及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物权制度的双重超越。
本文尝试阐释中国式物权制度的话语体系、理论框架和解释逻辑,做出构建中国物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初步努力,拟以法律与经济、政治的关系为视角,分析中国式物权制度的问题意识,即其要回答的世界之问,凝练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成,进而总结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创新性发展、彰显的中国智慧及其对人类财产权文明的独特贡献。
一、中国式物权制度面对的世界之问
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善、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式物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科学回答了“如何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如何在维护人民福祉基础上,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世界之问,提供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机结合、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平衡实现的制度安排。
(一)如何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发展市场经济
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以公有制为基础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中国式物权制度与传统物权制度服务的经济基础迥然不同,内含着的正当性追求亦判然有别,其首要的问题意识是:如何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权结构。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扬弃私权绝对的传统财产法理念,超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绝对所有权观念和制度。“权利的平均性质”与“权利行使的集体性质”是公有制的内在要求,在国家仍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国家才能承担这个职能,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成为行使共有生产资料法定权利的主体。随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态的建立,生产资料不再表现为具有价格的商品,原则上不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成为交易客体,即使参与交易亦受到严格的管控。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构想,公有制实施的核心目标在于:以生产资料的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和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实现与生产社会化的有效协调,克服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对应的资源配置方式应当是计划经济体制。但实践证明,在生产力水平仍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匹配计划经济体制的超前财产享有和分配制度,固然可以维持和巩固公有制,代价则是僵化的体制和低下的效率。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具有一体两面必然联系的前见逐步被破除,“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渐成共识。因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式的物权制度既要超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以所有权绝对为核心的传统物权制度,也要超越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涤除市场机制的僵化财产权制度。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空间。
一方面,需要建立以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宗旨和限度的所有权制度。在我国,所有权特别是私人所有权内容的确定根植于作为经济制度基础的所有制。所有权的内容及效力受制于国家基于维护人民福祉的依法授予,其权能具体而确定,以维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限度,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权人才对所有物享有具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将所有权分割为具体权能在本体意义上构成了所有权内容与效力的内在收缩,进而这种所有权也不再具有绝对性。不仅如此,私人虽可以享有所有权,但法律明定了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其他主体不能取得并享有所有权。通过这种制度安排,物权制度有效反映和落实了社会主义公有制。
另一方面,需要全面完善财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延续了以公有制为前提建构中国财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吸收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在明确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的范围,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确认农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对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私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充分肯定和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地位;2021年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仍然坚持以实现和落实公有制为主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立法原则,充分确认、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强了产权激励,回应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于财产权制度的现实需求,集中体现了中国智慧,彰显了制度自信,是当代中国财产制度的最新成果。
(二)如何以维护人民福祉为前提,保障民事主体权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也超越了重“民”轻“人”的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局限。尊重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关注“民”作为“人”的面向,体现了对“民”以“人”的尊重。由此,向民事主体充分赋权,是中国式物权制度不懈追求的实践目标和价值遵循。以维护人民福祉为坐标,可以把控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节奏,避免民事主体主张及行使民事权利的盲目性、无序性、扩张性,但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生存发展的基础,广泛赋予、充分保障民事权利,汇聚起个体“人民”的创造伟力,也延续、充实、反映着整体“人民”福祉的实现程度。这里的问题意识还在于:如何为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的平衡实现提供法权结构。
服务作为人民整体利益的人民福祉成为物权制度的优先考量,这不仅导源于,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促进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人力与物质资源进行快速积聚,因此,合理的选择是确立权力中枢的权威,由国家对社会实行某种程度的控制性指导;而且渊源于,社会整体稳定和谐优位于个人需求满足和权利保障,防止动荡和失序是中国国家治理的主要目标。这就需要国家立足于维护人民福祉,掌握和控制重要的生产资料,集中力量,育成办大事的能力。
“任何单个的人都不能被称为‘人民’,任何 ‘人民’中的单个个体都不能行使‘人民’整体的权利,‘人民’整体的权利也无法量化给单个成员个体。‘人民’整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方式,都不能量化为人民中的单个个体。”秉持维护人民福祉的立法目的,中国民法必须保障国家对基本社会关系的控制力。所有权等民事权利释放的是受人民福祉把控的私法自治和个人自由,人民福祉界定着民事主体利益的可能范围。但是维护人民福祉,无须以牺牲自负其责之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为代价,特别是在中国,倡导民事权利,对于弘扬远未内化为全民普遍实践的人格独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等观念,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毋庸置疑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明确的立法目的,统辖民事主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民法场域内,借由立法目的的确立,人民福祉具体化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预设着:无论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是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都以服务人民福祉为前提;揭示了一方面要确认民事主体的主体性,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种保障以服务于人民福祉为限度,国家保留了以人民福祉之需要为标准界定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范围和方式的权力。
在民事主体权利保障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中,民事主体权利并未取得本位的地位,维护人民福祉为厘定社会边界和控制民事权利及其所体现之利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这种重新厘定并非国家的恣意,更不可能回到计划经济的僵化封闭老路,而是必须以人民福祉的需要为判准。据此,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只不过不能成为对抗人民福祉的存在,也不能因保护民事权益而妨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事权利观念和民法上的人文主义思想,在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物权法制度方面,一方面强调按照科学民法原理推进公有制财产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在物权制度等方面强化普通民众的权利,逐步消除苏联法学过分强化公共权力、轻视普通民众权利的系统观念,为民事权利确立道德伦理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中国式物权制度的自主性探索
坚持公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福祉与保障民事主体权利成为中国式物权制度的既定选择和追求,在主体利益日趋发散以及多元化的今天,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的界限如何界定,两者如何平衡实现,亦挑战人类的认知边界。中国式物权制度获得了兼得上述看似悖反选项的难得机遇,顺势将内在张力转化为发展动力,自主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能够满足中国发展需求的创新道路,丰富了人类财产权文明的制度选项。
(一)以“三重所有权”结构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旨在吸收和借鉴既有所有制的优势,同时又有效克服其固有弊端。与内生于私有财产制度的抽象所有权制度不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权制度,以主体身份为标准确立所有权的类型,并以这种类型化结果作为立法的逻辑支架,形成了《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确立的“三重所有权”结构,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呈现为“《宪法》确认公有制—《民法典》确认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结构。《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规定必须依循《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范,尽管公有制有多种实现方式,但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是实现公有制的法定基础方式。国家所有权虽不垄断、但必然担纲全民所有制的实现,集体所有权对于集体所有制的实现,亦是如此。
落实公有制,需要依法明确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依照《民法典》第24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就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取得所有权。而依照第246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此实现了国家所有财产范围的法定化,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专属客体。这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专属客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除《民法典》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归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均属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民法典》第247条至第254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包括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民法典》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列举,具体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动产与不动产。据此,不仅国家和集体享有对土地的专属所有权,而且决定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均为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确认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意义不仅在于宣示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专属客体的范围,更进一步的目的在于清晰地界定物质资源静态归属,使权利主体能够有效地行使或实现上述权利,服务人民福祉。中国式物权制度对于所有权的效力和内容予以一体规定,所有权并未因主体类型不同而有权能上的区分。“三重所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范围,而非效力、权能的不同。国家、集体的所有权的特殊之处,仅在于对土地、水流、矿藏等特定资源的专有性,而就所有权本身的效力和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重视的程度而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都是“所有权”,并无不同。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强调并不因此导致对私人所有权的削弱,也不意味着对私人所有权的歧视。保留了所有权间的流转性和可转换性,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和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也就有了前提。
在此基础上,中国式物权制度赋权具备法定资格的特定主体代表国家和集体行使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与该法第255条、第256条、第257条,共同建立了国家所有权多层次行使制度,为建立科学的国家财产支配秩序设定了规范基础。基于“权责一致”的公有制财产责任制原则,代表国家和集体行使其所有权的主体亦负有防止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的物权保护责任。根据《民法典》前述相关规定,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1条、第262条,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明确,使得公有物的实际利用及保护机制等的基本法治技术得以建立,对于作为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客体的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在“三重所有权”结构中,关系国计民生的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物质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既可以基于公共职能,行使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对上述物质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又可以着眼于人民福祉,行使所有权,通过收回用益物权,避免物质资源过分集中或闲置浪费。根据《民法典》第358条,基于建设用地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原理,所有权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提前收回”的法律机制,可以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由此建立了国家所有权的多元化行使制度。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第243条,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凭借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可以通过征收方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民事主体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据此,国家可以征收以上物质资源,优先保障人民福祉的实现。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占据重要地位,充分保障了财产权的人民性,财产制度中的公有制基因能够有效推进社会进步,并应对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防止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基于对物质资源的有效控制力,在应对危机以及大规模突发事件时,国家和政府能够积极做出反应,集中物质财富办大事,财产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实现。
(二)以“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决定了中国财产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完善路向。作为人民组成部分的人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财产权是人民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同时激发其创造性和活力的有效途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前提的财产制度中,在确认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丰富用益物权的种类,最大限度保障私人以及其他主体对于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并获得相应利益,更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题中之义。
在私有财产制度下,物权法体系以所有权为中心,依“权能分离说”,厘定用益物权的生成,后者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其分离形成的定限物权,这注定了用益物权制度资源的有限性。但私人所有权在客体和效力上不受限制,私人可以凭借这种所有权享有和利用土地等物质资源,用益物权的有限性不构成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满足个人需求的制度障碍。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所有权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抑制,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及用益物权制度资源的丰富程度决定了物权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能力。《民法典》超越了“权能分离说”,以“权利行使理论”为依托,设计用益物权制度,增强了用益物权理论和制度的延展性。
在所有权行使的进路中,用益物权生成于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而不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其的分离。所有权人依自己的意志以为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负担的方式行使权利便生成了用益物权,由此所有权不失其完整性,仍保有完整的权能,只是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其某些权能不能向用益物权人主张而已。所有权也不失其弹性,用益物权终止后,所有权的负担解除,自恢复其圆满性。
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有利于用益物权制度的成长扩容。权利行使生成新权利,不限于所有权人为他人甚至为自己设定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延展至基于用益物权人生成次级用益物权。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逐级延展,“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得以创建,为实现对物的多元、多层次、多时段的全方位利用提供了法权支持。在“权利行使理论”进路中,不仅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亦得行使权利设定次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生成的渠道就此拓宽。用益物权及次级用益物权均为独立的法定权利,可以成立的用益物权不再受所有权具体权能数量导致的绝对层级限制,且由于此种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仅牵涉权利的行使,而完全绝缘于母权的本体,权利虽紧密相关,但各自的完整性均得以保全。“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将丰富用益物权种类,极大地扩张用益物权制度的容量,由此更新了财产权的生成机制,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等新型物权应运而生。
(三)以“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平等保护的理念被逐渐接受。《民法典》第207条将《物权法》第4条中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修订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突出了对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平等保护,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平等保护原则具有以下面向:
一是受到平等保护的物权不限于静态化的物权,还包括变动中的物权。首先,现实存在的、具有合法性的各种物权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物质资源只要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且具备现实需求性,其进入市场均有法权基础。其次,特定物以市场为媒介进行交易,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需要物权法的全过程护航,通过预告登记等制度,保护变动中的物权,维护物的交易秩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物权法的基础功能。
二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尽管物权主体享有的物权在客体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别,但这并不影响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行使物权时,无论是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物权,还是对物进行使用利用,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在发生物权冲突时,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不同的物权主体发生物权纠纷时,适用平等规则解决。
三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物权负担相同的义务。权利人在享有、行使物权获得利益的同时,还被课予一定的义务。例如,不动产所有人在利用其不动产过程中负有防止污染物侵入相邻不动产的义务。同种类物权负担相同的义务,能够有效遏制特定物权人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物权,为物权人享有和行使物权划定合理边界,带动物质资源良善利用秩序的形成。
四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同等救济。法律对于物权保护的水准和力度不因物权人身份、物权种类以及物权内容的差别而有所差异。对于物权予以同等救济,消除国家、集体的物权相较于私人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人物权的优越性,对于破除漠视私人物权、以公共利益之名随意侵害私人物权的思维和行动惯性,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三、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创新性贡献
中国式物权制度以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其自身的人民性有利于遏制市场经济中垄断、恶性竞争等主体利益的无序扩张;私人以及其他主体享有的物权保障其充分利用物质资源并获得收益,由此激发的主体活力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长久动力。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有机结合,其间的隐形张力得到化解,中国式物权制度取得了创新性发展,在制度竞争中胜出。
(一)中国式物权制度的比较优势
私有财产制度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持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资产阶级创造了超越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使人类摆脱了无休止地争夺必需品的斗争。但是,随着私有财产制度的逐步成熟,其弊端亦不断显现: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不加限制地维护,最终形成富人与穷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少数人对财富的垄断事实上挤压了他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贬损了大多数人的主体性,如何让更多的人分享物质资源成为法律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揆诸人的全面解放和社会化大生产,片面维护私有制的物权制度遭遇了文明危机,面临正义的考问。
在财产权制度的文明之问面前,实行私有财产制度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努力弥补其财产制度的缺陷。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与美国对于财产权的行使予以公共政策上的限制。大陆法系的德国则向财产权施加社会义务,权利主体不得滥用其财产权。《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所有权受保障,其内容与范围由法律决定之。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服务于公共之福祉。”根据日本法律,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福祉的要求。这意味着作为私权的所有是得到法律承认的,而法是以全体社会的向上发展为目的。所以比法更早或更高的私权是不存在的。因此私权从其成立起,其必然与社会全体的福祉相协调才能够存在。私权便具有了社会性、公共性的倾向。这些对私有财产制度或被动或主动做出的相应调整仍然坚持以私有制作为财产制度的基础,无法满足人的全面解放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制度需求。
与之相对,社会主义早期实践之初,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的强制干预相互强化,消除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但如影随形的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实行低水平的平均分配抑制了劳动者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较为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不仅如此,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公有财产权具有绝对的优越地位并以此优势不断扩张,严重压缩民事主体权利的存续空间,其正当性广受质疑。这也构成了肇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因。
由此可见,私有财产制度与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财产制度各自均存在严重缺陷并形成对立态势。以土地为例,私有制下的土地兼并垄断与公有制下的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成为一对公认的矛盾。这一矛盾使得物权制度面临着两难抉择,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成为确立理想型物权制度的密钥。中国式物权制度吸收和借鉴了两种物权制度的优势,同时又能够有效克服两者固有弊端。
首先,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公有制基因内含着公正的价值,能够有效应对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防止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和集体对这些重要物质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掌控这些物质资源就此获得正当性基础,保证了这些物质资源占有、使用的人民性。国家和集体基于公共职能,着眼于维护人民福祉,可以有效调度分配上述物质资源,避免物质资源过分集中或分配不公。不仅如此,基于对物质资源的集中享有和管理,国家有能力着眼全局调控物质资源,从容应对来自国内和国际的风险,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
其次,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因内含着效率的价值,能够有效避免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前提的财产制度的僵化性。国家和集体仅对特定客体享有专属所有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物质资源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凭借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生成机制,“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制度结构得以确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可以就国家和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等物质资源取得用益物权,这些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国家和集体控制重要的物质资源,同时又开通了其他民事主体对于其进行有效利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路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物质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了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财产制度无法有效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动力的弊端。
(二)中国式物权制度的时代成就
中国式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制度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根植于中国大地,在认真体察人类财产权文明共同刻度的基础上,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任务,适应中国和人类发展进步要求,以不断升华中国创新性实践为源泉,成就了自身的时代贡献。
中国近代财产制度以借鉴先发国家的财产制度为发端,西风东渐,通过吸纳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财产制度,实现自我革新。但这种财产制度脱离中国实际,在中国缺乏生根、壮大的土壤,僵化而被动地移植私有财产制度,没有产生以制度助益民族独立,进而促进国家富强的功效,未能改变中国自近代以来长期积贫积弱的现实。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完成了民族独立的历史任务。而后超越私有制,开启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服务于这种经济体制的财产制度过于僵化,抑制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无法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难以完成国家富强的历史任务。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打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推动了财产法律制度的变革,“三重所有权”结构安排、“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制度创新、“平等保护”法律原则渐次确立,促成了人类财产权文明的创新性发展,带来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的中国奇迹,表征着人类财产权文明的最新刻度。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已经成为中国式物权制度成功解决中国背景问题的有力证明。不仅如此,解决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把握发展机遇,促成中国较好、较快地实现现代化的理论,对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它们的问题、把握它们的发展机遇上必然要比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理论更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总结本土经验,并进行理论升华,提炼中国式物权制度的价值追求、基本构成和实践样式,向世界奉献中华民族解决本土问题的特有智慧,提升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对话能力,提高中华法治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力。不仅是解决具有中国背景问题的实际需要,也是我们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应有担当。
结语
近代以来,人类财产制度徘徊于私有财产制度与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僵化财产制度的两极,二者均内生着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不能妥善平衡“公”与“私”的关系,或失于公正,或失于效率。如何协调“公”与“私”,兼顾公正与效率,成为财产制度的世界之问。中国式物权制度以坚持公有制为前提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福祉与民事主体权利平衡实现为价值定位,在相当程度上消解了内嵌于财产制度的公私矛盾,以中国智慧,自主性探索中国道路,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性地为世界财产权文明贡献了可借鉴、可推广的中国方案,提升了财产权文明的时代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