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榕:搭建元宇宙的法律体系-亚博电竞网

翁榕:搭建元宇宙的法律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9 次 更新时间:2023-03-0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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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榕  


在web3.0时代,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不断融合。元宇宙的存在感早已跨越游戏世界的边界,开始进军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在虚拟空间社交、娱乐、购物、交易、积累财产。数字世界的繁荣也隐约为法律适用问题埋下伏笔。近日,美国诺瓦东南大学谢泼德布罗德法学院院长乔恩·m.加荣(jon m. garon)以美国州法和联邦法为例,发表了《包罗万象的元宇宙及第三代互联网对法律的影响》一文,探讨了元宇宙发展对监管、交易等领域带来的影响。文章评估了汇款、证券、贸易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作用,并指出了元宇宙框架下反垄断、限制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本报记者就元宇宙可能会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采访了相关学者。

强化不同国家的立法差别

目前,元宇宙的全貌尚未完全展开,因此它的定义也在不断修正中。有人将其比喻为平行世界,但加荣认为,这个类比不准确,因为元宇宙并不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真实的世界。他认为,元宇宙更像是一层加在现实世界之上的“滤镜”,比如军事部门会将军事技术信息通过ar滤镜叠加在交战训练环境中,从而加强部队战力的训练效果。还可以将元宇宙理解为一个无剧本的即兴剧场,人们在舞台上扮演着某种角色,却又有自主发挥的空间。

据加荣介绍,不同国家的元宇宙数量取决于该国需求及其发展环境。有的元宇宙的辐射范围限于某一地区,有的则覆盖全球。全球性质的元宇宙通常与产业经济的关联度较低,与休闲娱乐活动的关联度较高。教育类元宇宙的辐射范围通常较小,因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教育要求、标准及法律法规有所区别。相应地,不同国家对于元宇宙发展的许可力度也不一样,许可力度较大的国家可以考虑通过设置经济授权区来吸引较为成熟的行业加入元宇宙,从而大幅推动元宇宙在各个行业内的发展。

加荣在文章中写道,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的实证法与社会规范,因此,互联网管理和各国内部的法律机制有所差异。元宇宙的发展不仅没有缩小这种差异,还强化了国与国之间在相关立法上的差别。比如,每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决定是否允许非法定货币与本国法定货币进行竞争,以及如何规范元宇宙内部的资产交易从而防范欺诈和滥用的现象。国情的差异会导致不同国家在相关立法上有所差异。此外,加密货币的种类差异也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加荣还提出,人们在元宇宙中可以匿名或使用假名,恐怖主义者违法犯罪、攻击国家主权的风险因此大大提高。所以,各国必须通力合作以减少恐怖袭击,保障隐私和安全。这一共识得到了多数国家与地区的支持。

面临法律适用难题

加荣在受访时表示,大部分法律都适用于元宇宙,因此没必要为元宇宙量身定制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但仍有必要规范概念的对等和适用问题。元宇宙中的许多互动方式和现实世界一样,只不过是非肢体接触的版本。但加荣提醒,一些数字攻击可能会产生与物理攻击同等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修改与人身伤害及性骚扰有关的法律来约束元宇宙中的互动行为。

此外,他表示,虽然元宇宙必将成为商业行为的交易市场,但当前的元宇宙中尚不存在法律所认可的“财产”。尽管在虚拟世界中使用虚拟货币不易触发监管审查,且美国多数州也都不大可能会将游戏内的资产视为非法赌博的产物,但如果虚拟货币可被兑换为现实生活中的金钱或是有价值的物品,那么游戏出版商和元宇宙运营者就必须解决这种现象带来的法律后果。他认为,虚拟世界内的银行服务和投资服务很可能受到现实世界相关法律的约束。比如,美国联邦法规定,在虚拟世界里转移可被兑换为货币、财产或加密货币的资金及可互换资产会受到与转账相关法律的约束。

关于虚拟财产持有人过世后的财产保护问题,文章介绍,距今已有46个州采纳了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统一法(2015年修正)》,赋予受托人、律师及遗产代理人在委托人过世后访问其电子财产的法定权限。据此,加荣认为,随着人们对数字资产投入的增加,重新构建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不太现实,反而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正确的做法是运用现有的法律保障数字资产,防止元宇宙平台利用合同侵占用户权益。

文章还提到,当前,现实世界中有关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发行权、商业秘密的法律已经建构完善,而虚拟世界的发展大抵也会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但当元宇宙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有让人意想不到的因素出现,致使现有的法律保障体系无法应对虚拟世界的发展。元宇宙中互动的框架基础是网站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形式使合同和服务协议变得极为重要。诸多实例表明,虽然已有用户在挑战最终用户许可证协议或服务契约的强制性,但游戏公司通常将这种问题作为单纯的合同问题来处理。然而,一旦虚拟世界发展成类似元宇宙这样的包罗万象的平台,随着平台所有者的市场支配力不断增强,其制定的格式条款将可能更有失公平,从而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将平台作为普通互联网公司来约束,也难以重新定义或调整元宇宙的环境,来防范不公平现象与交易欺诈。

加荣表示,现有法律可能会面临无法处理元宇宙中出现的新的互动关系,以及难以应对虚拟世界各种新问题。比如,在现实生活中,一本书一经售出,出版商便无法约束买家自行处置这本书的权利,但游戏发行者却能持续控制游戏中的数字资产。对此,加荣认为,有必要修改相关立法,让实体书和电子书适用于同一项著作权法,同时,还要额外设置法律保护措施,将特定的数字资产纳入合法资产的保护范围。

法学研究要紧跟元宇宙发展

技术的飞跃与新冠疫情加速了人类数字化的进程,但对新鲜事物的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的建设有待时日。加荣预测,在接下来的十多年间,随着元宇宙的发展,不同政府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策略。他认为,法律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不同文化领域和法律体系都在适应这个变化中的时代。

关于元宇宙中的法律主体问题,新加坡新跃社科大学的法律讲师钟秉成(ben chester cheong)告诉记者,所有在物质生活领域内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必须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公司被赋予权利与责任,并开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公司法可能会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然而,数字化身作为人类在元宇宙的“分身”,却不具备法律人格。这种情况下,一旦化身作恶,只有找到幕后的真身才能实现法律救济。如果该人被证实对其化身非法施加了影响,并能证明其训练化身时有非法的主观意图,那么此人可能被判定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钟秉成也提出,机器在深度学习的过程中,可能会做出超越人类“训练者”预见范围内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让人类对化身的非法行为负责恐怕有失公允。当前,解决化身权责问题的唯一办法可能是要求化身注册,同时编撰法典来约束化身在元宇宙中的行为。他提议,让申请人根据相关国际标准提交个人信息至执法机构,完成注册,且一个人同时只能拥有一个化身。还可以考虑要求化身在注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至元宇宙中的第三方平台,并允许第三方平台及企业获取该化身的信用信息,从而判断是否与其缔结合同。通常,化身在元宇宙中犯下的罪行多与人们心理上或情绪上的伤害有关,而非身体上的侵害,而用户缴纳的押金可以用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对该化身实施禁令,或是没收其虚拟财产,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注销该化身。

加荣认为,互联网本质上是一张信息共享的全球网络,而这也会是元宇宙的发展方向。然而,各国语言、文化、发展目标的差异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相比互联网,元宇宙不只有知识传递和娱乐休闲的功能。因此,各国政府将进一步收紧对元宇宙的主权控制,进而更多地管控元宇宙领域的各行各业。

赛博朋克创始人威廉·吉布森曾说,“未来已经到来,只不过分布不平均而已”。加荣在文中也提到了元宇宙内部划分的问题。他认为,种族区别、贫富差距、地理位置的划分依然存在于元宇宙之中,且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这一现象。这些分歧使一部分人无法公平地获取元宇宙的资源,从而面临被剥削的风险。因此,未来元宇宙和web3.0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全球竞争、监管模式、内部不平等现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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