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旭:数字意识形态兴起的价值省思-亚博电竞网

温旭:数字意识形态兴起的价值省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49 次 更新时间:2023-05-24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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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旭  

 

内容提要:数字意识形态是数字时代意识形态发展的新形态。在数字技术所构建的数实交融场域中,数字传播媒介的变化、数字生存实践的演变和意识形态表征的转变共同推动了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在数字空间中,数字社会变迁、个性化表达、数字社群交互成为数字意识形态兴起的价值条件。数字视觉文化的感性重塑是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方式,数字社群生态的集体表象为其发挥价值作用。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也使得数字空间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沿,掌握数字意识形态主导权,必须辩证地把握数字意识形态的内生逻辑,反对泛娱乐化、去意识形态化、数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强化马克思主义的引领地位。

关键词:数字意识形态 数字空间 数字技术 数字社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数字终端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载体,依托数字技术加以建构的数字空间,是精神生产与意义传播的重要场域,正日益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数字主体借助数字技术延展的“泛在性”变成一种趋势,数字生活和意识形态逐渐交融共通。数字意识形态是以数字化呈现的、承载着各种数字主体的数字需求的思想理念和价值倾向,承认数字意识形态并非否定意识形态的理论性,而是肯定意识形态在数字时代所具有的数实交融性、感性重塑性和集体表象性等特点。掌握数字意识形态主导权,必须深入剖析数字意识形态的内生逻辑,辩证地认识其特点和趋向,批判错误倾向,提高数字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自觉,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数字意识形态领域的引领地位。

一、数实交融: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条件

数字时代是对网络时代的超越,高清晰和低延时、瘦终端和胖云端等数字交互需求持续升级,这促使数字交互技术、数字图像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各类数字技术持续迭代,其所产生的群聚效应推动了这一超越的发生。在数字视觉结构的“他者”空间中,数字个体可以借助数字终端在数字交互中实现听觉、视觉和触觉的沉浸体验,与数字空间产生数实交融。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与现实深度互嵌,数字场景的建构以现实为参照,现实场景的布展以数字为补充,数实边界逐渐交叉,数字技术生活化程度持续加强。人的意识随着其“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现实生活通过数字技术在数字空间中得以复现,数字主体和数字客体以数据化、多元化、沉浸式地连接于数实之间,借助数字文化重塑现实空间的价值性。

在数实交融中,数字个体的交互模式发生了变化,他们运用感性的表达手段开展沟通,不受地点和时间的约束开展即时交互,实现对现实空间的超越。数字技术促使人际交互越发繁复,并全面渗入数字个体的数字感性生活,数字个体感性实践也愈加依靠数字技术所创造的便利性。数字空间愈发呈现出现实社会的伦理特质、道德准则、文明守则、礼仪规范等的数字延展,现实与数字之间的互动性变成数字生活常态。“新的权力存在于信息的符码中,存在于再现的影像中”。数字身份成为数实关系建构的纽带,数字个体以数字技术传输思想观念、心理状态、社会感知等,理性的诉求表达逐步让渡于感性的情感输出。数字个体在数字情感表达中定位自我,寻求数字交互,数字情感的兴起改变了数字意识形态的表达方式。数字技术塑造了数字社会意识形态景象,造成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改变了意识形态的呈现样态。意识形态斗争并不会随着数字技术进步而消失,反而每种现实力量都会在数字空间取得表征,从而征用数字力量扩展自身优势。

数字意识形态通过争夺数字生命时间而展开激烈斗争。基于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空间往往被描绘成具有无限性,其不受现实空间的约束,可以依据数字个体的想象而无限扩展。然而,人的生命时间具有有限性,其在数字时代依然是稀缺资源。在此前提下,数字空间中的意识形态斗争呈现出对人的数字生命时间的争夺,以新颖的话语方法吸引数字个体驻足,借助算法推荐热点话题而争夺更多的数字生命时间。“这个阵地我们不去占领,人家就会去占领”。在数字意识形态斗争中,数字生命时间不被主流意识形态所占有,就被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所侵占。在数字技术打造的“具身”空间中,数字个体借助数字终端或感官体验设备,能够实时操控数字分身,即时获得全感官刺激,产生强烈的数实交融体验。

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成熟,其能够接收、解码、传导大脑神经信号,数字个体能够以意念操控数字身体的行为实践,实现与人体获得共时的、真实的、全方位的数实交融,使得数字个体在具身交互中完全沉浸、数实难辨。表面上,数字个体在数字空间中以数字分身自由地生成数据,开展数字活动,结成数字社群,加密或分享数据产品,具身体验数字时间旅行和数字空间瞬移,更容易利用现实空间的“缺场”而维系数字空间的“在场”。实则,这是数字空间的现实补偿效应。数字空间由现实空间的数字拟像化构成,并在物联网的支持下实现逼真化和实时化,其现实性来源于数字活动的物质性。数字个体的数字交互、数字学习和数字劳动等数字行为都是数字化的,然而数字个体的心理活动却具有真实性,在强烈具身交互和真实境脉的交融下,形成的数字意识形态更加深刻而真实。

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个体借助数字技术搜集数字信息,分享数字生活,传播数字意识形态,数字个体能够从多种数字渠道获取各种思想观念,并结合自身经历和感知开展数据处理,上传到数字平台,变更数字空间的数字意识形态格局。数字技术推动了数字社群的数字意识形态聚合,西方借助数字空间渗透自己的数字意识形态,数字意识形态竞争更加复杂,冲突孕育其中。数字意识形态与数字社会变迁、数字价值变动、意识形态认同消解等紧密相关。数字空间中数字社群关系的重构,集聚了具有共同数字趣向、数字价值、数字认知的数字个体。数字技术提升数字个体的思想表达力,变更数字意识形态流转的样式,深化数字社会价值分化的繁复性。随着数字空间领域的扩展,数字意识形态的结构性也将逐渐加深,数字个体借助各种方式呈现其数字意识形态的感性表征。在数字社会生存条件中,存在着各种特有的“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数字空间中数字社群的数字交互关系、数字文化生态、数字利益基础都发生了巨变,数字社群的心理特点、社会认知、信仰追求等也随之改变,从而塑造数字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源自数字社群在数字空间中丰富的感性数字生活,并且数字技术越加把具有全球性的数化意识嵌入数字社群的现实生活,导致数化崇拜愈加严重,进而强化对数字个体精神世界的超越。所谓数化,是指数字社会关系异化成属于对象的数据本身的内在属性而现象化的过程,数字社会关系的位相主体消解,转化为内在关系的位相——数据。数字意识形态一直都与数字个体的“现存生活状况密切相联”。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个体以自身的数字生活痕迹融入数字意识形态的塑造过程,在数字活动中发泄情绪、交流情感、表达观点等。从本质上讲,这是海量的数字个体在相同数字空间的重现,促成数字交互的感性表达场域。在这一场域中的个性化表达是数字个体活动的具象呈现,把自身的阅历经验、价值取向、知识修养等融入对数字社会的独特认知,并在数字空间中重塑数字交互模式。

数字个体在数字空间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必须借助立体的数字交互模式来自我呈现。数字平台为了满足数字个体的数字社会需求,持续强化与数字个体的现实生活密切关联的数字技术开发,促使数字空间中的感性成分愈加显著,为数字意识形态的建构提供了数字技术条件。数字意识形态与数字个体之间具有共通性,数字个体的各种心理活动都会呈现出个性化特征,并在数字空间中以各种样式加以呈现,为数字意识形态的传播准备了充足的数字载体。数字个体的数字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一方面受到数字时代的驱使,另一方面深刻地烙着数字文化的特点。数字意识形态在数字个体的情绪变更中体现出多种形态。数字个体的意识形态认知差异会转变为数字意识形态的多维价值性。数字技术为数字个体建构了“永不断连”的多重数字体验空间,数字个体能够借助数字空间开展超越现实空间限制的数字社会体验活动,例如:数字交互活动、数字情感交流、数字文化融合等。数字文化体验逐步变成支配数字社会价值倾向的要素,数字个体体验的主动性、深刻性、即时性等皆影响到数字意识形态的形式变化。

主流意识形态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然而数字技术变更了其存在条件,数字文化解构了其传播路径,理性化、重视共同学习的社会群体让渡于感性化、重视个体体验的数字社群,数字个体体验的能动性变成影响主流意识形态整体功能的内生性。一旦数字意识形态的建构忽视个体的数字体验,其传播将难以实现良好的数字社会效果。数字个体沉浸于数字场景中的数字行为模式变更了其心理活动形式。在数字场景中,很多非主流意识形态在不断地蔓延,变成激活各种社会思潮的因素。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生成和发展与个体的数字体验程度息息相关,越是能够满足个性化数字体验的社会思潮,越能够快速传播和深化影响,特别是借助数字技术把个体的数字体验与数字文化相融合,构建起数字社会共享的丰富情感,推动数字社群的集合行为,极有可能在数字空间中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根底。数字技术使得各种数字体验实现共享互融,为数字意识形态的消解和重塑构建了基础。

历史虚无主义在数字空间中依旧存在,并发展出数字形态——数字历史虚无主义。数字寡头作为数字技术超级权力的垄断者,能够在数字资本和数字权力的融合下以数字意识形态为切入点,构建起代替民族国家的“数字想象共同体”,剥离数字个体对民族国家的情感和记忆,使其变成数字帝国的“数众”。数字历史虚无主义以构建数字文明为噱头,在数字空间中暗滋潜长,挑战主流意识形态,成为数字意识形态的内生风险。“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决定了数字个体在开辟数字空间的进程中,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都势必受到影响。数字历史虚无主义因此设置数字文明陷阱,大肆宣扬数字空间中数字文明体系的独立性,故意忽略其源自现实空间,企图以“数字想象共同体”所提供的即时性和交互性数实交融体验的不断刺激,解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民族精神、共同价值和集体记忆,对数字个体进行理性消解和感性重塑。

数字空间中的数字殖民与数字文明陷阱也会滋生数字意识形态风险。数字殖民是数字资本和数字技术的共谋,数字技术的合理性表现出其政治特性,故而依托数字技术的数字意识形态对数字社会的控制形式本质上是数字技术形式。数字空间中的数字意识形态竞争更加复杂,外源性风险迭生。西方借助数字病毒投放、数字技术密钥、数字平台垄断等,打着数字自由、数字平等、数字民主等旗号,在数据跨境流动中抓取我国数字个体的身份、内容、行为等“剩余数据”,从而潜伏进数字茧房和数字社群,进行负面舆论的议程设置,在潜移默化中侵蚀数字个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情感认同。

数字产消主义促使数字消费从目的性转变为工具性,由数字个体的“真实数字需求”转变为“虚假数字需求”。在数字产消主义的环绕下,数字个体面临“肝”或“氪”这种似乎对立的抉择,即为获得数字符号,需要增加数字劳动时间或用现实货币购买。在数字场景中,数字个体常常既“肝”又“氪”,“肝”和“氪”作为数字产消主义一同被纳入数字意识形态策略。数字产消主义不仅指向数字空间中的数据商品化,而且诉诸以数据商品化为基础的数字政治化。数字符号所具有的数字价值在于其更具数字文化层面的表现价值,并把数字个体归入数字符号秩序设定的等级架构。换而言之,数字个体的数字产消欲望不仅来自数字劳动的需求,还源自数字资本为其构建的数字政治化的数字身份意识。这种基于数字符号的数字身份政治并不能与现实身份互换,却能够借助数字产消而生成数字身份幻象,使得数字个体沉醉在为其构建的数字身份中。数字资本增殖逻辑促使数字产消主义不断激发沉浸于数字空间的享乐型“虚假数字需求”,泛娱乐化甚嚣尘上,持续让空心化的数据洪流滋扰数字个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知。

二、感性重塑: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

在数字空间中,与数实交融场景共时同在的是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数字终端与数字个体之间具有对应贴近性,数字终端使得数字意识形态能够与数字个体即时连接,并生成源于“编码规则要素及媒介技术操作的赝象”。在数字技术作用下,数字个体能够参与数实交融场景生态的建构,并以自己的价值认知推动数实交融场景的变化。“景观是意识形态的顶点”,数字意识形态借助生动的数实交融场景渗透价值理念,渲染数字文化表征,扩展数字社会作用。数实交融场景使得数字个体的数字交互关系更加复杂,表现为“缺席的在场”与“在场的缺席”同在。在各种数字交互场景中,数字个体的存在状态表现出各种数字交互结果,当数字个体并非现实在场,而是以数字角色参与数字活动时,数字个体能够呈现多重身份,并在数字意识形态场域中开展数字角色扮演和现实身份交换,进而对数字空间发挥不同的价值影响。数字意识形态在数实交融场景中的产生伴随着数字技术对感性呈现的刺激,对数字话语的重塑,并把数字主体建构于理性个体的形式以外,被持续“质询为一种不稳定的身份”。数字个体的多重身份分化了理性意识形态的传播,而数字意识形态的传播却以其个性化、感性化、共情化的优势,呈现出与数字空间深度互嵌的方式。

在数字空间中,海德格尔预言的“世界图像的时代”已经到来,数字视觉技术帮助数字个体从数字图像体认世界,也因此数字个体对世界的体认渠道愈加数字图像化。数字视觉技术的核心是对数据的整合和创造,以感性形象的方法来表达数字文化,勾勒数字连接,描绘数字图景,既能够实现现实图像的重现,又能够实现数字图像的重塑。数字直播能够借助数字视觉技术进行跨地域的即时连接。数字直播能够整合数字社会资源,逐渐构建以数字视觉文化(短视频、视频日志、数字直播、数字符号等)为主的数字意识形态传播样式。数字视觉文化对数字个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于对感性情景的刺激,打破传统媒介对知识背景的要求。正如汤普森所说,对意识形态的剖析必须聚焦于“技术媒体所传输的象征形式”。在数字空间中,这种象征形式主要以数字视觉文化加以表现,借助数字视觉场域操控来传播数字意识形态。数字视觉技术建构数字个体与数字意识形态之间的信任关系,避免经过抽象化导致的信息损失,加深了数字意识形态的渗透。正如马尔库塞所说,人们无法区分大众传媒是“新闻与娱乐的工具”还是“灌输与操纵力量”。在数字视觉技术的催化下,数字意识形态无孔不入并越发具象化,数字个体越发受到数字技术的桎梏而“他者”化。就数字意识形态而言,集体表象是一种感性认识,然而其内容由感性制度所构成,对数字生活具有内在且深远的影响。

数字视觉文化变成数字意识形态传播载体,其包含着各种数字价值倾向,反映数字社群的数字价值需求。数字空间中的数字视觉文化作为数字意识形态的表现在于:首先,象征化。数字视觉文化不同于理性意识形态的说教,而采取潜在的象征方式来呈现数字价值理念。象征体系本身并不生成意识形态性,其意识形态性由数字社会中被数字个体所理解的方式而决定。在数字空间中,数字视觉文化仅仅是呈现方式而已,然而一旦被用于数字意识形态的呈现,就变成数字意识形态的样式,借助点赞、转发和分享等数字手势,变成潜移默化的渗入式数字传播,呈现数字个体的个性化数字价值倾向。其次,受众化。数字视觉文化与理性意识形态的抽象化相比,更多地实现数字语言受众化。数字语言比官方语言更具丰富性和吸引力,进而在数字空间中更具认知度,体现出深度的数字文化影响力。在数字视觉文化的创作中,数字社群来源多元化,不同数字个体的经历背景和学识思维体现出不同的数字社群需求,符合多元数字社群意识形态的价值需求。最后,泛娱乐化。所有数字话语都逐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数字视觉文化与数字个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泛娱乐化倾向。数字视觉文化本身具有泛娱乐化的特点,其使得数字个体能够直观地发泄数字生活情感,实现心情放松、缓解压力和愿望寄托等目标。数字视觉文化的泛娱乐化呈现激发了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把数字个体的抽象呈现转成数字社群的形象渲染,深化了数字意识形态的数字传播效果。

数字符号(数字表情、数字手势、颜文字等)并非仅仅是数字工具,还是一种数字意识形态。在数字空间,任何思想都必须借助数字符号加以传播,数字意识形态更是需要依托特定的数字符号影响数字个体。数字符号变成传递情感的多模态数字话语,成为数字个体进行数字交互的必备工具,并逐步变成数字社群建构数字身份认同的方式。“人的本性是以大写字母写在国家的本性上”。数字符号既可以表达数字持存意义上的数字意识形态,也能够表达作为统治工具的主流意识形态。数字符号具有显著的情感表达功能,极大补充了语言交流中的情感因素,也变成数字个体借以对抗主流权威的数字话语行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符号系统是在国家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社会化的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持续性、一贯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但是,自数字意识形态兴起以来,数字社群在数字空间交互中也逐步生成了一套数字符号系统。数字符号是在数字个体的交互过程中生成的,是构建于直观化、诙谐化、娱乐化等特点上的数字语言创新,还具有夸张、戏谑、隐喻等灵活多样的修辞手法。数字符号的话语行为完全解构了现实身份规训中的说教系统,重构了数字生活中的数字身份场域和数字交互情景。数字符号对数字价值意义传输的本质是数字意识形态的话语重塑,其流行原理契合数字个体在数字交互中注重非语言表达的偏好。与单一模态的数字交互相比,数字符号由于具有形象的表意性,能够不断扩大数字个体的参与度和高自我涉入性,在持续认知数字符号的深层意义的内驱之下,产生情感共鸣。数字符号的多模态表征极大提高数字个体的视听体验,快速占据其情感偏好,逐渐实现其内生认同。作为数字意识形态表征形式的数字符号既能够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也能依靠意指功能的发挥而解构数字价值认同。在数字符号中,数字个体利用各种视觉修辞来表达价值观念的情感心态,特别是以现实生活与理想精神的差异为触点,进行情绪宣泄和压力释放。

数字视觉文化的调制虽然打破了线性叙事对符号的规定性,但并非数字符号的解放,而是使得数字符号表现出超可见性,变成透明的存在。这导致数字符号转变为空洞的能指,丢失了内在性否定,因此更容易被外在性侵占,变成数字资本的审美指令。从本质而言,这就是数字资本所利用的最大化增殖方法,即推出最能刺激数字个体生理上的力比多。换言之,数字视觉文化中的数字符号为了服务于数字资本增殖性,而透支自身的展现价值,呈现出单向度的类型化调制风格。数字视觉文化中设计了多种多样的连接数字文化层与算法层的数字符号都预设了数字属性。这使得数字文化层的数字符号具有通约性,把象征性的数字符号以可计算的数值纳入算法秩序,进而构建数字空间中可被理解的数字符号叙事。

在数字政治参与行为中,数字符号得到数字个体的广泛而集中的运用,在数字平台中的各种“表情包大战”中,数字符号已经变成数字个体主要的数字话语模态和数字政治参与模式。这也昭示着,在数字时代,数字个体拥有自己的数字政治行为和逻辑。数字个体在数字符号化的数字意识形态传播中逐渐转变为主动的传播者,而这恰好挤压甚至侵蚀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灌输式语言符号系统的传播。数字视觉文化使得数字个体能够通过数字技术方式来传播数字意识形态,呈现出意识形态的“客观化”和“数字化”,成为数字个体释放情感的最主要方式。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个体能够借助数字视觉文化来反映数字生活的意识形态。借助数字终端对数字意识形态传播的即时化、直接化和生动化,打破了意识形态人际传播的时空限制,从而扩展了意识形态的数字权力边界。

在数字视觉文化中,数字个体被直接赋予意义,由此生成数字社群信念基础的“共识认证效应”。数字视觉文化一方面能够满足数字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欲望,另一方面能够把数字意识形态感性化,构建双向交互的传播方式。不同的数字意识形态能够借助数字视觉文化中的人物、情节和场景等,应时对数字个体开展价值指引,引导其变成数字意识形态幻象的跟随者。数字视觉文化既能够开展数字价值整合,也能够扩展数字价值冲突,充任数字意识形态的传播媒介。具有数字意识形态性的数字视觉文化是意识形态从数字社会娱乐功能中转变而来的,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经济逻辑的驱动而变更呈现模式,表现出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和数字文化等因素的整体性价值。而且,数字视觉影像深入地呈现出数字个体的情绪变动和心理状态,使其对数字意识形态产生心理共振性。

三、集体表象: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作用

在数字空间中,数字技术把具有共同的数字价值取向和数字利益诉求的数字社群聚合在一起,开展不同类型的数字活动。数字社群的架构具有扁平化特点,本质上是以数字终端的网状拓扑架构为基础形成的,在不同的数据节点上,都可以进行数据对数据的一对多式的传播,因而数字传播已经从中心化转变为去中心化。这种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和去中心化的数字传播模式,使得数字社群实现了数字权力均衡,因此数字社群似乎实现了数字民主。在数字空间中抹平职业、身份、地域等差别,依据自身兴趣和爱好就能够加入特定的数字社群。数字社群的活动空间具有开放性、自治性和流动性等特点,而且数字个体的不在场性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数字身份的非现实性、数字人际关系的似真性、数字交互的平等性等特征,数字社群依托数字语言,生成和传播各种舆论,因而数字社群又具有显著的异质性。尽管数字舆论具有隐形化和数字化的特点,但是都源自社会现实问题的舆论,能够对主流意识形态起到解构和重构的作用。现实社会中的某一事件都会引起数字空间中的舆论躁动,数字社群在数字交互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与主流媒体相悖的观点,其背后是不成系统的数字意识形态与系统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冲突。

具有数字交互仪式特点的数字社群逐步变成数字意识形态的表征场域。在数字交互仪式中,数字意识形态由数字个体感受转变成数字社群感知,通过数字社群的信任纽带,促使数字意识形态传播实现更强的认同感,从而克服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宣教性。数字意识形态的交互仪式与数字社群的数字生活相融合,形成意识形态的数字生活化。数字社群意识融入数字意识形态的创建,借助数字社群意识整合对数字意识形态进行重塑。数字社群活动形成宣告数字意识形态认知态度的主要场域。在各种数字意识形态对立之下,相同价值观的数字社群借助数字仪式行为来表达诉求、寻求关注、召集力量等。数字社群活动的本质是潜意识中的数字身份认同的构建,参与数字社群活动的数字个体在无形中促成价值认同,甚至形成数字社群极化的情况。

数字社群思维活跃,是时代潮流的追随者,数字视觉文化创作者的价值取向会在极大程度上变成其价值观的形塑者。根据数字个体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焦点,他们创作的数字视觉文化产品更能够吸引数字社群。数字视觉文化在数字空间中的广泛性极大超越现实空间,突破时空限制和文化鸿沟,借助数字技术把数字社群加以聚集,对其情绪加以激发,获得数字社会动员的潜能。随着数字视觉文化持续传播,愈加呈现出广阔的影响力,表现出数字意识形态对数字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同步渗入,改变数字社群意识和数字社群活动。当数字仪式变成集体表象,也具有数字社群的价值逻辑时,其已具现实意义,并促使数字意识形态愈加明显地呈现。数字社群突破了现实秩序,以相同的信念和情感旨趣作为认同根基而加以集聚,突显感性吸引的凝聚性。在数字社群中,集体表象能够对各种数字情感共同体中的数字个体产生心理引导。这削弱了数字个体的理性批判能力,使得感性思维变成数字社群的核心导向。数字社群情绪会压制数字个体的意见,使其逐渐在“沉默的螺旋”中失声。

作为数字意识形态的数字宗教、数字文化、数字伦理等皆会发挥集体表象作用,变成数字社群的数字生活黏合剂,促使在现实空间中分散的流众可以在数字空间中聚合,同时数字个体也持续融入自己的数字生活经历,丰富数字社群的数字生活,提高数字意识形态的普及。在数字集体意识的形成进程中,现实社会中的感性体系只有依靠数字个体之间的数字社会交互,才能够转化为数字生活经历。只有在数字感性交互中,数字个体之间的认知情感才可以逐步交流,形成数字社群认同感,进而逐步形成数字社会性格。数字空间是数字社群关系的重塑,又是数字个体取向的延展。数字意识形态是数字个体与其现实存在前提的“想象性关系的一种‘表征’”,使得所有数字个体都变成数字意识形态的生成者和传递者,个性化能够在数字意识形态中得以完全呈现。

在数字空间中,数字个体在自身的数字活动中与数字社群开展数据交互,取得了数字政治权力、数字话语权力和数据导流权力等。当数字个体权力获得数字技术的支撑时,数字政治参与对数字意识形态格局产生深刻的作用。数字个体借助数字平台参与数字文化、数字组织、数字交互等活动,以其数字意识形态活动影响现实社会的决策、评价和文化等。数字个体表现数字权力的数字渠道多种、数字模式多样、数字方式多变,这使得主流意识形态无法维持原先的理性宣教方式,需要适应数字政治参与的变更,把意识形态的演进与数字个体价值诉求相结合,吸纳数字个体的数字表达习惯,转化成促使意识形态数字化的内生要素。数字权力已经并非齐集在机构、组织或符号的掌控者之中。数字权力关系呈现于各种数字社会主体之间的数字阶层架构,数字社会交互扁平化趋向愈加显著,数字空间中的数字个体权力充分释放数字社会各种阶层的诉求,重构了数字社会结构,变更了数字意识形态传播的路径和角度。

在数字全球化的时空背景下,数字技术打破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绝对话语权。数字技术在提升数字个体权力的同时,也催化了数字技术革命造成的数字社会价值分化,促使数字个体在数字空间中陷入数字价值困境,破坏了数字社会的有序状态。政治社会化是人们理解和接受政治行为、政治制度和政治仪式等的重要方式。主流意识形态对政治社会化的运用程度决定了其在人们心中的政治认同度。主流意识形态能够借助传统媒体、政治符号和政治仪式等对政治社会化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受众在这一进程主要是被动接受。数字时代改变了单向度的信息传递模式,数字个体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发布者,这使得信息传播具有双向互动性、多样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而且,数字社群的出现使得数字空间变成影响数字个体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力量。

数字社群中的数字个体是政治社会化的受众,依托数字空间参与数字交互活动。一旦他们在数字空间中获得的数字信息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数字社群就挤占了主流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化的场域,进而不断加以削弱和侵蚀。传统媒介的话语权受到国家的垄断,可以把主流意识形态传递到全国各地,受众由于缺少反馈渠道和交流工具,几乎很少产生其他的思潮,主流意识形态处于无可撼动的权威地位。但是,数字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解构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一旦数字社群通过质疑而表现出对主流意识形态权威性的不认同,就会拒绝接受权威主体的指令,甚至对其构成严重的挑战。由于数字个体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数字社群会持续在数字空间中创造新的思想和新的表达,并往往能够引起数字个体的共鸣,这恰恰挤占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进而侵蚀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

四、价值规训: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引导

正如贝尔所说:“当代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文化”。在数字时代中,数字图像与文字的衬托性造成意识形态传播的巨大革新,理性意识形态要逐渐吸纳数字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数字视觉文化中概括着数字意识形态的感性作用,找寻其中的秘诀并加以运用,是主流意识形态在数字空间中产生影响力的关键。数字空间中的数字视觉文化叙事能够把意识形态的理性构建转化成数字形象,借助具体而生动的数字视觉文化代替抽象而枯燥的文字表述,与数字个体的生活场景相结合,特别是应用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数字空间符号表现的灵活化、多样化和立体化等特点,能够形塑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生活样态,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数字意识形态的数字视觉文化叙事要把主流意识形态的理性价值加以呈现,摆脱数字资本驱动下的数字技术理性倾向,突出数字个体对理想的追求。数字视觉文化叙事将极大扩展数字意识形态的接受范围,减少主流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优化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受众化,筑牢主流意识形态的受众根基。数字视觉文化叙事要注重切入数字个体角度,从而丰富数字意识形态的多元价值。数字个体借助数字技术把自身对意识形态的感悟加以表达,一方面促使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更活泼,更容易被认知;另一方面也促使意识形态的表述碎片化和随意化,甚而扭曲化,从而解构数字社会的共识。在数字意识形态的数字视觉文化叙事变化中,要提高数字个体的数字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自己数字言行的后果。

每个数字社群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具有“不断思考的集体意志”。在数字时代发挥数字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必须把社群逻辑融入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过程,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社群,借助数字社群体系逐渐扩展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在数字场景构建中融入社群逻辑,关键在于找到数字意识形态的认同社群,并引导其自觉以全方位、矩阵式、多元化方法传递价值和情感,进而在数字空间中促成数字舆论优势。尤其是培养数字社群的意见领袖,发挥其引导数字意识形态的作用。数字社群具有“上下连线”的特点,一方面要把现实意识形态传播链在数字空间中重连;另一方面要把数字意识形态传播效应在现实空间中再现,构建数字意识形态的数实交融场景生态。

数字社群体系的复杂化也促成价值矛盾、错误思潮、思维偏见等,增加数字社会价值重构的难度,以致引起数字社会抗争行为。为了不让数字社会在数字利益冲突中发生崩溃,“这些对立被掩盖以思想观念”。主流意识形态需要深度分析数字社群的需求和特点,把握差异化的数字价值矛盾,从而开展精准传播,契合数字个体和数字社群的数字价值诉求。在数字社会发展的重要时点,塑造数字意识形态传播的情感根基和文化氛围,掌握各种数字社群的价值偏好,精准开展价值指引。借助数字社群聚集场域开展数字传播,依据各种数字社群的情绪气氛因事制宜,依靠关键意见领袖和数字事件助推数字意识形态聚变,从而转变数字意识形态格局趋向。数字社群交互是构建数字意识形态信任性的情感桥梁。在数字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要被快速体认,必须引起数字个体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兴趣并有效内化,且开展主动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一方面要应用鲜活简明的呈现方式,另一方面要持续创新意识形态的价值理念,促使数字空间中意识形态的数字呈现能够根植于数字社群的数字社会基础上,变成数字社群活动的内在导引。

数字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源自与数字个体的持续性交互,促使情感信任升华成理性认同,推动数字技术变迁中意识形态数字化。在数字社群的数字意识形态对话中,协调数字利益关系,逐渐培育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者,换而言之,要在数字社群中聆听随着数字技术更迭造成的价值疑惑,挖掘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优势,迅速填充数字社群的价值空间。数字社群的人际交互侧重亲切、互动、即时等特点,传播路径从自上而下转变成自下而上。在数字社群的数字意识形态交互中,各种数字身份意识对数字意识形态的情感深度产生重要作用,要借助数字载体培育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数字身份意识,激起数字个体的归属感。在数字社群交互中,要对各种类型的数字社群开展分类引导,构建数字社群激励体系,特别要发掘数字社群中的个体、活动、文化等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理念切合之处,以数字价值交融为出发点,讲好中国故事,引起数字社群共鸣,形塑数字价值认同。

数字空间持续生成数字视觉文化,“不断诠释事件意义”。海量数字化的视觉创作、游戏环节和角色扮演等持续发挥出意识形态的价值作用,而且各种数字利益、数字文化、数字思潮等多重数字价值要素,持续影响着数字意识形态的出场模式。数字产消主义借助数字平台全面渗入数字社会生活,“娱乐至上”的数字生活方式通过数字视觉文化广泛蔓延,使得数字个体满足于泛娱乐化的数字产消生活,沉迷于感官快感和数字生活享乐。数字产消主义的弊端在于使数字个体沉迷于欲望,把享乐当成最终目标,以数字生活的享乐替代了对现实社会的关注,消解崇高信仰,淡化政治意识。针对此,数字意识形态导向的重点在于建构积极向上的数字生活方式和精神追求,提倡奋斗精神,反对享乐主义,以努力奋斗的超越精神代替数字产消主义“自发性”的数字生活态度,以创建幸福未来的理想追寻代替享受即时数字生活的自我尘封,以崇高的理想信念激发数字个体积极投入奋斗实践。

数字空间开放交互的特点及其“去中心化”的构架与数字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深度互嵌,构建了解构权威的多元数字文化空间。在数字空间中数字暴力、数字犯罪和极端主义等玷污着数字空间生态,极大威胁着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数字文化生态越加催生出数字社会圈层化、价值碎片化的数字文化景观。数字文化的多元价值性更易引起相对主义、折中主义、功利主义的弥漫。数字空间使得数字个体的数字化在场变成一种愈加容易和广泛的在场模式。我国数字空间要以中华文明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引,为数字个体在数字活动中的价值抉择提供科学引导,进而站在信念的制高点把握理想追求的目标;同时,包容不同数字社群的数字价值诉求,筑牢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价值根基。

我国要以主流意识形态来引领数字文化的发展,致力打破数字空间中存在的“去意识形态化”的错误趋向,培育数字个体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言论导向和价值倾向,从而加强数字意识形态的导向性,凝聚数字社会共识。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辩证地对待数字文化的多元化生态,在包容多元化的同时注意明辨是非,坚持对数字意识形态的正面引导和错误批判相融合,坚决反对抛弃真理观的价值取向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尤其在政治原则上,帮助数字社群“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进而构建一个是非分明、风清气正的数字文化氛围,为数字个体的数字精神空间打下坚实的主流意识形态根基。把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权力与数字技术的传播特点相契合,持续吸纳数字个体的意志、期望和诉求等,在数字交互中创新理论形态,推进数字价值的最大化共识。

无论数字技术如何发展,其“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为人的发展创造价值的本质不变,而借助数字空间中的数字视觉文化来促进价值传递,也是数字意识形态引导的必要条件。数字技术改变了数字个体的数字生活,并描绘出数字生活过程在数字意识形态上的映射,进而变更了数字个体与数字意识形态之间的作用方式,一方面把数字个体吸纳到数字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把数字意识形态深度嵌入数字个体的数字生活世界中,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数字价值形塑造成挑战,也带来机遇。数字意识形态在数字技术更迭下持续更新呈现方式,深入作用于数字个体的价值观念和数字社会的意义系统。在价值导向上,要防范数字技术的自发性逻辑对思想理论的替代,数字技术革命对数字生活的巨大作用引发了数字个体的数字技术乐观主义。数字技术自发性的发展逻辑本质上是数字资本的逐利性和数字市场的自发性所致。由此,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数字社会生活的背景下,必须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和数字社会发展的价值定向,以马克思主义为视角来认识数字技术变迁对数字生活的作用,辩证地认识数字技术变革的局限性,以思想理论的自觉性来防范数字技术自发性的弥漫,促使数字技术服务于数字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

数字时代已经变更了数据的分发方式,数字平台成为人们收发信息、表达诉求、寻求关注的主要场域,数字意识形态的兴起已经是需要直面的必定趋向。数字意识形态治理一方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促进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在数字空间的拓展和创新的时代命题。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意蕴不仅限于数字空间,还要从数实交融性、感性重塑性、集体表象性和价值规训性这四个维度加以省思。数字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必须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借助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性与数字社会协同性相结合,实现理性化与感性化、规范化与多元化的有机融合,以数字视觉文化为象征形式来加以呈现,既批判错误的数字价值倾向,又激活数字意识形态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在人民至上的价值指引下,听取数字社群的数字价值诉求,发掘其中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契合点,形塑数字价值的交融、共鸣和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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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尼尔·波兹曼:《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何道宽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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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俞吾金:《从科学技术的双重功能看历史唯物主义叙述方式的改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6]邓剑:《算学文本:21世纪网络游戏的文化逻辑》,《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9期。

[7]汪行福、俞吾金、张秀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及其最新发展态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8]高德胜主编:《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挑战与应对》,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22年。

 

作者简介:温旭(1985-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上海200433)。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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