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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欧根.埃利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7 次 更新时间:2014-11-2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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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西方法社会学派(或自由法运动)的创始人是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出生于奥地利帝国布科维纳省省会切尔诺维茨。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维也纳大学和切尔诺维茨大学罗马法教授,兼任律师。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迁往瑞士伯尔尼,从那时起,他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和自由法学的倡导者声誉逐渐超越了欧洲大陆而闻名世界。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帝国主义转变。适应资本主义这种转变的需要,法社会学广泛流行起来。埃利希被公认为法社会学派的奠基者,也是所谓自由法学的首创人物。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权利能力》(1909年)、《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法学逻辑》(1919年)。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

埃利希之所以被资产阶级法学界公认为法社会学的创始者,在于他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来源的解释不同于传统的观念。他既否定古典自然法学学说把法说成是人类理性,公平正义之术,也否定实证主义将法作为主权者的命令、一种严密的规范体系。而认为法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的规范的一种:“法社会学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将管理、控制、规定社会的法的构成部分和仅仅是单纯的审判规范分离出来,并阐明其有组织的权利构成。”他主张国家官员,尤其是法官不应受立法的约束,而必须去自由地发现法律,自由地裁判案件。他认为法律“根据性”的规则,在第一次制定出来的时候,从本质上说是不完整的,一旦被制定出来,实际上就变成陈旧的东西了,既难适应目前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

为了论证“法社会学”的合理性,埃利希提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这一著名的法社会学的命题。他明确提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国家立法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社会本身和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这种社会秩序尽管没有被制定成法律条文,却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是一种“活的法律”,即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判例、习惯和民间的契据文书。既然如此,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当然不能被法律条文所束缚,必须去自由地发现这些“活的法律”。而法学的任务,同样在于研究这些“活的法律”。

埃利希在法社会学方面贡献巨大,当人们光注重法典条文的研究时,法学成果只是一种肤浅的法的解释。然而,法社会学的诞生,为大家提供了对法进行全方位研究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法社会学的出现,是上世纪初叶法学研究中取得的伟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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