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间权利配置分析-亚博电竞网

方竹兰: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间权利配置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3 次 更新时间:2015-11-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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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竹兰 (进入专栏)  


我国正处在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现代市场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改革还面临许多深层次的难题。一个突出的难题是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之间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关系还没有理顺,其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构在传统体制惯性下对社会民众权利的抑制。如不恰当的行政干预造成民众创业的艰难——我国政府对企业的审批项目达几千项之多;行政性垄断导致消费者主权的失缺——电信、银行、航空及基础设施的政府垄断使消费者超额支出;以权谋私滋生的腐败一利用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的案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机会不等形成的贫富差距——凭背景和关系致富比凭能力致富来得容易。这些都在提示我们思考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最根本问题,绝不是简单的国家机构管理方法的更新,而是国家机构经济权向社会民众复归基础上的重新构造,是社会民众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真正确认,以及在此基础上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之间权利关系的科学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追求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经济。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关键,是给予社会财富真正创造者以创业自由的公平机会,而公平的创业机会的形成基础,来源于市场权利关系配置的合理性。

怎样才能科学地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关系呢?依我之见,关键在于对传统计划体制中国家集权赖以存在的假设前提加以破解,确立符合市场经济主体特性的假设前提,才能有充足的依据改革目前仍然存在的国家过多集权的现象。

传统计划体制中的国家髙度集权模式依存于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国家官员天然地比社会民众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更全面的能力,二是国家官员天然比社会民众有配置社会财富的更无私的公利性,因此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国家官员对社会民众的创业具有替代的现实可能性。这两个假设前提为国家机构抑制甚至剥夺社会民众的创业权利,提供了依据。破解这两个假设前提,找到权利向社会民众转移的理论根据,才能使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否则只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同于政府管理方法上的变革,致使新体制的建立缺乏新的假设前提,不要说它的建立会遥遥无期,即便建立了,也会时时潜藏旧体制回潮的可能。

传统体制中国家官员天然地比社会民众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更全面的能力的假设,不符合社会财富创造过程的实际。现代人力资本理论揭示的财富创造理论告诉我们,社会财富创造的根本之源,是千千万万普通民众身上具有的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是什么?人力资本是人身上蕴涵的社会财富的生产力、创造力。社会中的民众不是自然人意义上的个人,也不是生理上意义上的个人,而是处于社会生产中的个人,是生产人、创造人,是能够创造社会财富,能够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每一个人成为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的一个衔接点。每一个衔接点都是社会财富的一个生长点。因而,每一社会民众个人都是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每一社会民众个人都是值得尊重的。每一个个人得到尊重和激励后所焕发出的生产性和创造性,汇合起来就从总体上增进了社会财富,有利于他人。就社会中大多数的劳动者个人而言,只有人力资本的高低、强弱之分,没有人力资本的有无之分。也就是说他们或是由于天賦的遗传特性,或是由于后天的学习教育,都或多或少、或髙或低地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某一方面的知识或能力,由此构成具有专用性特点的人力资本,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源头。

社会民众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也是国家机构的创造者。国家机构是民众用自己创造的社会财富,以税收方式养育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国家官员则是为社会民众服务的公务员。没有社会每一个民众的生产和创造,社会财富从何而来?没有社会财富的存在,社会何以存在?

社会民众的人力资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之源,每一社会民众应有基本的创业权。是不是国家官员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无足轻重呢?不是的。每一社会民众拥有的社会财富创造能力是片面性的、专用性的。在将个体片面性、专用性的人力资本聚合成社会全面性的、综合性的人力资本的过程中,社会民众的财富创造作用受到了复杂社会结构的制约,克服这些制约,使民众个体的人力资本聚合成社会群体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增长社会财富,除开民众自身的社会自组织之外,需要国家官员提供社会制度的激励和保障。’由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多重复杂性,对个人的尊重和激励,不是否认社会、排斥社会,恰恰相反正是为了社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强调个人必须得到尊重和激励的同时,既要看到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业与增进社会利益有一致的方面,也要看到每一个作为具有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的个人,存在对社会利益侵害的潜在可能性。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极有可能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国家在清晰界定个人利益,对合理个人利益进行有效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预先对侵害社会利益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警告,设计出奖惩分明的制度体制,才能在给予每一个人权益自由的同时,规范每一个人的责任规则。用各种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制度保障社会财富的增长、社会公利的增加。比如财富创造、交易、分配、消费等过程中的战略规划制度、,契约法律制度、公平竞争制度、交易合作制度、宏观调控制度、重组兼并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这种制度提供者的角色非常重要,是使社会民众个体人力资本向群体人力资本转化的必要前提。

不仅从民众个体人力资本向社会群体人力资本转化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而且从每一个体自身参加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看也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本的存在形态分为潜在形态和现实形态,由于每一个个人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的品质、数量、种类、潜力等人力资本信息首先是一种个人私有性信息,社会对于个人信息的掌握是一种不完全状态,社会可以根据个人所受教育的程度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知识程度和能力层次的信息斟别,但是根据人力资本概念的基本定义,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构成的只是人力资本的潜在形态。这种潜在形态主要源于人们受教育、受培训的程度,依据不同的能力,每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占有不同的环节和地位。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社会财富值的贡献度不完全或不直接由其具有的能力决定,更取决于其发挥自身能力的努力。从人力资本个体的能力到人力资本个体的努力,是人力资本的两种存在形态。

只有实现从潜在形态向现实形态的转化,才是个体人力资本真正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个体人力资本从潜在形态——能力向现实形态——努力转化是要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民众有运用自身人力资本的基本权利。由于现实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每一个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一切。社会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个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地位依赖于凭借自身人力资本,参与社会竞争后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个人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的直接动因是个人物质效用和精神效用的满足。物质效用是满足每一个人的生存和享受的需求,精神效用是满足一个人社会交往、社会尊重、事业成就实现的心理需要。如果个人在运用自身人力资本时,没有对努力后所获物质效用和精神效用的明确预期,或者有负预期——即预期所获报酬低于投入的努力成本,人力资本所有者就会减少自身的人力资本投人,甚至会不努力即偷懒搭便车,从而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更严重的是存在道德缺陷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会利用现有制度上的真空,侵占他人的权益,造成社会财富存量的流失。要想使社会个人自觉的努力达到最大,就必须建立能够引导个人努力的制度,明确规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确定努力后的所获与不努力后的所失。国家机构对于每一个体提供制度保障的作用,就在于用明晰产权制度激活每一个社会财富生长点,使每一个生长点生成的社会财富达到最大。

国家对人力资本个体的产权保护,是人力资本从潜在形态能力向现实形态努力转化的关键。如果没有运用自身人力资本的基本权利,民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力资本只是处在潜在状态被消磨掉,甚至被压制、被毁灭。由于人力资本依附在人身上,人的生命是有时限的,人力资本的作用期也就有时限性。社会要求国家对个体人力资本的制度保护不仅必须而且及时。由此可见,即便是人力资本个体权利的保障,也依赖于国家提供的权利规则和制度环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从民众运用个体人力资本的要求,还是社会形成群体人力资本的要求,都需要国家官员起到制度提供者的作用。

与社会民众作为财富直接创造者的作用相比,国家官员处于为财富创造者提供安全和引导的层面。为社会民众财富创造过程服务,这是国家官员能力特性之所在,但这一特性是有别于社会民众财富直接创造者的人力资本特性的。换言之,在社会财富直接创造层面,国家官员并不具备与社会民众同样的人力资本特性。根据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不同角色定位,我们就不能推断出国家官员在社会财富创造层面的能力超过社会民众,因此假设国家官员比社会民众有更全面的财富创造能力是没有根据的。恰恰相反,财富创造过程的实践提供的反证是,一旦国家官员替代民众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就会导致财富创造者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造成社会财富之源的枯竭。因此不能无根据地扩大国家官员在财富直接创造过程中的权利,以此压抑甚至剥夺民众作为财富创造者的权利。只是从各自的角色定位出发,赋予各自不同层面的权利,形成国家官员与社会民众之间相互依赖的不同权利结构,权得其所,才能使两者的权利之和从根本上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限度增长。

传统计划体制中的第二个假设前提:即国家官员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具有比社会民众更无私的公利性,也没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支撑这一判断。国家官员作为个人来讲,具有与社会民众一样的人格特征,即具有利己性的同时具有利他性。国家机构的公利性职能的确要求国家官员的利己性服从利他性,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这不等于国家官员的主体特征就是完全公利而无私利的,况且由于国家机器的超社会强制性,容易脱离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公利性实现的成本较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即国家官员反而比社会民众更具有以私权侵害公权的可能性。近年来国家官员的贪污腐化愈演愈烈能够验证这一判断。与其这样,我们不如将国家官员视为与社会民众同样既具私利性又具公利性的人,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惩治机制,反而更可能促进国家官员的私利性服从公利性。

其实,说国家官员比社会民众更具公利性,是误将社会民众根据国家机构的职能对国家官员的主观要求当成了国家官员本身存在的客观特性。社会的要求是一回事,实际性质是另一回事。国家官员当然具有社会公利性的一面,但同样有私利性的一面,我们不否认国家官员中有许多像焦裕禄、孔繁森那样无私奉献的人,但那不是他们没有个人私利,只是为了社会公利,勇于牺牲个人私利。因此,承认国家官员有个人私利,与国家官员的觉悟无关。相反,承认国家官员有个人私利,我们对那些牺牲个人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官员就可以制定优厚的激励制度,更加尊重保护他们的个人私利,决不让好人吃亏。而对那些以权谋私,损害社会公利的国家官员,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和严厉的惩治制度,轻易不让他们钻制度空子侵害社会公利。就大多数国家官员来说,不可能都具有焦裕禄、孔繁森那样的境界,由于私利性和公利性的双重存在,都潜在地存在着私权侵害公权的可能,他们的社会公利性只能是在严格的奖惩制度和监督'制度下才能实现。

说社会民众只具有私利性特点,只看到社会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追逐,实际上没有看到,表面上社会民众对自己利益追逐的过程,蕴涵着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利的增进。社会民众追逐个人私利与增进社会公利是可以一致起来的,当然也是要在严格的社会激励监督机制的规范之下。所以国家官员不必然代表公,社会民众不必然代表私,国家官员替代民众创业不必然增进社会公利,只有国家官员和社会民众都在严格的市场机制中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共同合作,才能增进社会公利。传统计划体制中国家官员天然比社会民众更具公利性的假设没有存在的客观依据。

鉴于传统计划体制中集权管理的两个假设前提没有存在的现实性,因而导致传统计划体制的失败,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不是简单地改变一下管理的方法,就能促使新体制诞生的,必须重新设定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新的假设前提。不言而喻,与传统计划体制假设前提相对的,是市场竞争体制必备的新的假设前提:一是社会民众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国家官员是保障社会民众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国家官员不能替代社会民众创业,但必须为社会民众创业服务;二是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都既具有私利性又有公利性,只有互相合作,互相制约监督,才能使私利性转化为公利性。

在新的假设前提下,为了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现有国家与社会之间扭曲的权利关系进行进一步改革就有了现实的依据。既然国家官员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社会民众才是财富的创造主体,国家官员具有为社会财富创造主体服务的权利体系,那么作为财富创造主体的民众应具有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权利体系。国家官员在国家是财富创造主体的传统假设前提下所获得的过多权利,应全方位地向社会民众转移。可不可以这样说,国家现在最紧迫的任务,是退出财富直接创造者角色,承担财富创造过程的服务者角色,恢复社会民众作为财富直接创造者主体的地位,社会财富创造的权利要尽可能彻底地赋予社会民众,以最大限度开拓社会财富增长之源。同时,只有彻底地賦予社会民众应有的权利,才能重新科学确定国家官员应有的权利,使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迎刃而解。为此,要对政府的计划审批权、经营垄断权、权钱交易权等进行彻底的清理。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创业权利应该完整地系统地获得,当人民群众进人社会依法进行创业时,不会担心受到政府官员的阻碍、压制、刁难,只会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全方位服务,除开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基础不得不由政府进行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外,社会民众都应有创业竞争的权利。让社会民众自己在竞争中优胜劣汰,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个人和集体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民众创业过程的顺利与否,就是国家官员工作效率好坏的检验标准新的假设前提的设立,为我们重新确定市场体制中国家官员与社会民众关系提供了思路。既然国家机构是社会民众用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用税收形式养育的,国家机构的权利就应该服从于社会民众的权利。社会民众有权要求国家官员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环境。为了国家官员制度保障的及时性,从而争取社会财富创造的最大限度,极大地增强社会民众与国家官员的谈判能力,增强社会民众对国家机构的制约监督,强化国家官员对社会民众的服务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成功建立,可以从国家官员与社会民众的权利关系是否得到重构,社会民众的创业权是否得到保障,国家机构的制度服务功能是否科学发挥得到基本验证。


原载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1, 第8期(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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