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亚博电竞网

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1 次 更新时间:2020-06-18 00:22

进入专题: 民法典   国家治理   现代化  

孙宪忠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大会的召开,举世瞩目的中国民法典通过了。从此之后中国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这不仅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的重大事件,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重大事件。

因为,在依法治国原则下,国家治理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因此,民法当然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也正因如此,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即将进入实施,它当然要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各种生活中发挥核心性、基础性的作用;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以往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意义时,经常会说到,它是权利的宣言。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基本上来说,没有揭示出民法典的本质作用。道理在于,民法典并不仅仅只是权利的宣言,它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也就是说,民法典不是政治口号,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的现实领域,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国家治理的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尤其是要从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这部伟大法典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提升,首先表现在,它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它有从总则到分则这一比较完善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在此之前,我国民法的立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其他都是单行法律的形式。而且,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那个时候,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为了落实宪法的要求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这些法律不但在指导思想上而且在具体制度上和民法通则相脱离。

这种立法上的问题,通过本次制定民法典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因为民法典并不仅仅只是在民商法的领域里处于基本法的地位,而且在全部涉及民事活动的立法中,它都是基本法律,它的效力领域并不限于民事司法和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而且还要对大多数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发挥制约和引导的作用。

所以,民法典的体系整合、缺陷弥补和矛盾消除,解决了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的一系列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从立法基础的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者的法律支持基础,也提升了治理者的能力优化和法律支持力度。

其次,民法典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的要求,按照民法的科学原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规则的制度缺陷,不仅完善了民法立法,提升了立法的法理科学程度,而且也为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准确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妥善的立法依据,为民众学法用法提供了能够以理服人的系列规范和制度。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指出的亮点很多,在此试举两例。一个是《民法典》第13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以及此前民法学界多数人的观点有一个重大改变。《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合法行为。这个规定也是此前民法学界的通说。

而本次《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关于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两个条文一比较就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以及此前的民法学通说,并不能彻底接受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而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不仅仅只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承认的分析和判断的工具,更是民事主体是否有权利意思自治、是否能够承受民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理论的贯彻和表征。

所以,本次民法典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实现了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更新,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使民法整体制度的构造更加符合民事权利的伦理基础。

另一个例子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彻底接受了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科学法理,这一点在全部涉及交易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中都有贯穿性作用,属于民法基本制度的更新改造。在民事交易中,当事人都会先订立合同然后履行合同,合同应该履行但是现实中合同并不是绝对全部会履行,那些没有履行的合同有些是一开始当然有效的,当然也有可能有些是无法生效的或者后来无法履行的。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在立法中把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合同履行,而应该把合同订立发生的债权效果和合同履行发生的物权效果区分开来。但是这一科学原理在之前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没有人认识到,甚至在合同法制定时,还把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混为一谈。典型表现就是原《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等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这些条文都予以废止或者改变,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的科学原理得到了彻底的贯彻。

这一做法的意义显著,因为民商法上全部的交易都存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区分,所以这个改变对于民商法涉及交易的全部案件的分析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这个科学原理,不论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对于仲裁员以及涉及民事执法的行政官员业务能力的提升,都具有意义。

再次,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还表现在它更加符合了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更加符合民法贯彻实施的自身特点。在法治社会里,民法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行为自理、责任自负。所以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民法都要满足民事主体能够充分地行使民事活动的自主权。

但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合法有度,民法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就是要规定很多行为规范,来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予以指导或者指引。民法中除了一部分属于裁判规范之外,大量的法律规范属于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一部分属于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无论如何,民法上规定的这些行为规范,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建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这些法律规范,和其他那种给国家治理者赋予职权的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大量法律规范正是这样的行为规范,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尤其是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充分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规定,在民事权利部分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所有权处分的规定、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定、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等。

可以说,不论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不论是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还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民法典都是从行为的角度给予了充分的指引、规范和保障。要完成民法社会的治理,提升其治理的能力,最佳的途径当然是提升民事主体的自决权,强化民事权利体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所以我们说,民法典为民事主体在民法社会里从事自我管理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从民事社会自身规律的角度完善了治理体系,提升了民事主体自我治理的能力。

最后,虽然民法典采用体系化、科学化的编纂模式,但是其概念和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现实生活,即使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和规范,其语言也是平易近人的,这就为学习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为新时期提升我国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树立了极好的立法范例。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卷首语。

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特色

作者:朱广新

编者按:我国民法的法典化的特色决定了民法典编纂只能更多地强调立法对重大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及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如何经由学说具体构造民法典,并赋予其更多的科学性和现代性,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上增强民法应对未来发展的能力,是民法典之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后民法典时代所肩负的重任。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从此进入以民法典为轴心的新阶段。民法典统合了星散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司法解释,使基本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定于一尊。在法典化、再法典化及解法典化交错发生、交织并行的当代社会,民法典虽然已无法再称作民法的百科全书,但它仍然可以被看作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法基本理念、原则、概念、规则的集大成者。

因此,即使在今天,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规范的统摄,在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两方面,皆具有重要意义。至于它对民商事生活、国家建设所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更是无法估量。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发展看,迈进后民法典时代之后,我国民法会迅速呈现出两种发展势头,即以学者为主导的民法典评注或学理解释风尚与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新一波司法解释浪潮。不过,对民法典自身而言,无论是对它作学理解释还是进行司法解释,全面理解其形成过程及其特色,对于增强法律解释的效应,皆不无裨益。

一、民法法典化的两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1962、1979、2001年试图编纂过民法典(制定民法),但要么半途而废,要么无果而终。2014年10月,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大理想召唤下,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经济法治改革政策力促下,我国再次以更加正式的方式提出“编纂民法典”。历经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的两步重大跨越,民法典终于顺利颁布。其虽姗姗来迟,但仍然博得一片喝彩声。

此次民法典编纂之所以能够一帆风顺、功成名就,除了具备千载难逢的政治、经济条件外,我国民法三十多年来已发展形成的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民事单行法为骨干的民事法律体系事实上为其提供了更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由官方宣称的民法典编纂任务及民法典编纂的实际过程看,民法典编纂不是从无到有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而只是致力于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整合、补充、修改。

因此,民法典编纂实质上也可看作对以法典化方法制定的民事单行法的一次统一再法典化。民事法律规范的涓涓溪流,终于融汇成民法典之浩瀚大海。

由法典形成过程看,民法典编纂的起点不能仅仅从2014年算起,而至少应当回溯到1979年启动的那次民法典编纂。2014年开启的民法典编纂只是执行“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策略的结果。民法的法典化事实上经过了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只有持有此种历史观念,才能对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内外体系及基本规则作出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第一阶段:民事单行法的渐次颁行

民法典所涉内容林林总总、纷繁复杂,相比其他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都是无比浩大的立法工程。改革开放使我国法制建设进入阔步发展的新阶段。由于民法典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发展处于一种持续不定的改革状态,如何编纂民法典因而显得相当棘手。

在法典一时难以颁行而改革开放又迫求民法的状况下,1979年民法制定工作启动之后,立法机关采纳了“两手准备”与“两步走”的民法制定策略。所谓“两手准备”,是指在组织人员专职起草民法草案之时,另行组织人员起草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民事单行法。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由杨秀峰任组长、陶希晋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一批民法学者和实务部门的民法专家,开始民法起草工作。

在民法草案期间,立法机关分别于1980年9月与1981年12月颁布了《婚姻法》与《经济合同法》。然而,民法草案起草至第四稿(1982年5月1日)后,9立法政策骤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散了“民法起草小组”(1982年6月),并决定先起草颁布一些社会急需的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民法制定由此从“两手准备”转入“两步走”阶段。

“两步走”当时被形象地称作“先零售后批发”,意思为,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方针,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然后再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编纂民法典。立法策略转变后,《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继承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等民事单行法先后被制定出来。

为确立各个单行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概念或规则,统一适用单行法的法律基础,立法机关又以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为基础制定了具有私法基本法属性的《民法通则》(1986年)。《民法通则》同样被看作“两步走”民事立法策略的必要部分,“它把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基本法的空白补上去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为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之后,立法机关又相继制定了《技术合同法》(1987年)、《著作权法》(1990年)和《收养法》(1991年)。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明确提出(1992年)后,像《担保法》(1995年)、《拍卖法》(1996年)、《合同法》(199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之类的民事单行法以及包含重要民法规范的《产品质量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招标法》(1999年)等法律被接二连三地制定出来。

至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时,以《民法通则》为统帅,民事单行法为支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民事法律体系事实上基本形成。第一阶段的民法立法工作——制定民事单行法——基本完成,民法立法从此转向完善法律体系的新阶段。

(二)第二阶段:民法典编纂再次启动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庄严宣告,是否意味着,立法机关放弃了“两步走”的民法制定策略,不再追求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在民法学界为此产生各种疑惑,并呼吁编纂民法典的情况下,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

民法学界为此精神大振。既然编纂民法典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那么作为以往终止历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理由——“条件不成熟”论,则被完全排除。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政治决定及初具规模的民事法律体系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充足的条件。编纂民法典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为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五单位提供研究协助。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由五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2015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此次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定了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思路。科学整理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修改完善已不适应新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针对性补充规定,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被确定为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任务。“两步走”被确定为编纂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先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再编纂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在内的各分编,然后形成民法典草案,最后于2020年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民法总则》的制定与《民法典》的颁布

(一)《民法总则》的制定

“两步走”的编纂工作思路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中得到贯彻执行。先行一步的总则编,以“民法总则”之名,并以制定一部独立法律的规格和程序,成为立法机关2015年至2017年期间最重要的民事立法任务。2015年8月28日,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提供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草案为基础,并结合由各种渠道获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草拟出《民法总则》(民法室室内稿),并作为内部资料向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其后,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于2016年1月草拟出《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仍然作为内部资料在有限范围内征求意见。经过两次内部征求意见后,2016年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公开发布《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地方人大、高等院校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从当年2月至6月进行了五个多月的研讨和修改,之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016年7月5日,经过一审的《民法总则(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之后,经多次修改的《民法总则(草案)》又分别于同年10月、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第三次审议。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颁布。

(二)民法典各分编的起草

《民法总则》的如期颁布,为实施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积累了经验,并增强了立法者的信心。虽然各分编主要立足于对既有民事单行部门的整合、补充和修改,但由于它们体量庞大、内容浩繁,予以整体编纂甚为不易。为在有限时间内实现既定立法目标,立法机关化繁为简,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上采取了“分合—再分合”的“两步走”的工作方法:先分别草拟各分编草案,接着合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然后对各分编草案予以拆分审议,最后再合成民法典草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协调组织下,民法典各分编的起草工作采纳了如下机制: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的五家成员单位就既有民事单行法存在的问题,提前向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提供问题清单,并提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专家建议稿。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根据由各方收集的民法典分编编纂信息资料,草拟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根据内部征求意见及内部研讨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室内稿,进而形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被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之后,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拆分开来,并对各个分编草案分别予以二审或者三审。最后,将经二次或三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予以合成,形成民法典草案。

“民法室室内稿”是民法典草案形成过程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其章节结构安排及具体内容设计,决定了征求意见稿的范围和基础,并框定了后续各个草案文本的大致内容。由事后情况看,各分编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及历次正式审议稿基本上都是对“民法室室内稿”予以增删、修改、补充的结果。

民法典各分编起草从2016年下半年即着手进行准备工作。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就既有民事法律规范提出问题清单,并提供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专家建议稿,是两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由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分别提交了问题清单和草案专家建议稿。《民法总则》颁布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根据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准备草拟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是按照先易后难、逐个拟定的步骤展开的。

最先推出的是《民法继承编(草案)》(2017年7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在随后的四个月内,《民法合同编(草案)》(2017年8月8日民法室室内稿)、《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2017年9月26日民法室室内稿)、《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2017年10月31日民法室室内稿)、《民法物权编(草案)》(2017年11月8日民法室室内稿)次第完成草拟工作。这些草案作为“请勿公开”的“内部资料”,被发送给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的五家成员单位及其他个别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

室内稿主要立足于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对民事单行法的“整合”。除因整合《收养法》而把《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编”外,民法典其他各分编的名称,依据既有民事单行法的名称分别被称作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至于应否设置债法总则编,虽然学界研讨甚多,建议设置债法总则的呼声很大,但起草过程中几乎未作任何研讨和论证。为填补债法总则、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漏缺,合同编的总则部分作出了一定调整和补充。

为整合《担保法》中的“保证”、《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等,合同编的分则部分将保证合同、合伙合同增补为典型合同。除此之外,各分编草案的章节结构及名称,大多沿袭了既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三权分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室内稿以“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式一时未作规定。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有些学者迅疾以“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人格权保护为据,向立法机关提出应当在民法典中设置人格权编的建议。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于是增补拟定《民法人格权编(草案)》(2017年11月15日民法室室内稿)。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旋即在学界掀起争议巨浪,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从法理、法技术、法律体系等法律科学性方面对人格权编的设置提出批判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对各分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予以修改、补充,进而形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月至3月间先后推出。像室内稿那样,各个征求意见稿仍采取了单独排序的编排方式。不同于室内稿的是,它们开始被称作“民法典某某编(草案)”。对于像“三权分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夫妻共同债务”等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仍然没有作出规定。各个征求意见稿经过近半年的研讨和汲取意见,修改形成《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设置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六编,法条序号自第一条起统一编排,总计1034条。虽然这种六编制的体例结构及其排列方式在之后的各种研讨、审议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和建议,但其最终未作任何调整或改变。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得到初审的根本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迈出坚实的第二步。之后,鉴于法条数量庞大、法律规范错综复杂,立法机关决定:不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而是采取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予以拆分审议的做法。经拆分审议后,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编(草案)、物权编(草案)、继承编(草案)先后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而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及婚姻家庭编(草案)则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审议。被拆分审议的各个分编草案,在法条序号编排上仍然保持着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同的条文序号。审议过程中被删除的条文,只删除条文内容,法条序号仍保留着;增补的法律条文,则表达为第某某条之一。这种条文安排方式一方面保持了人们对草案条文序号排列的稳定认识,另一方面便于直观地看到法律草案的前后修改情况。

(三)《民法典(草案)》的形成与《民法典》的颁布

2019年11月,分别审议两次或三次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已实施两年多的《民法总则》一起,合成为《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设置七编,总计1260条。2019年11月27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决定。其后,《民法典(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入2020年后,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完全打乱了各种生活和工作规划。《民法典》未能如期颁布。在疫情防控期间,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又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4月20日至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

三、民法法典化的特色

概括地看,我国《民法典》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特色。

(一)先分后合的阶段性渐进立法

正式的立法无不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从拟定草案到修改完善草案直至正式颁发法律,往往需要持续一定时间。民法是调整民商事生活的基本法,规范事项千头万绪、体系结构错综复杂,民法典很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例如,《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从1800年8月13日设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至1804年3月31日公布法典,历经三年多时间;《德国民法典》自1874年2月成立准备委员会至1896年公布法典,耗时二十多年。相比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编纂,我国民法法典化在时间流程上的显著特色为:分阶段、渐进完成。

法典形成的阶段性、渐进性特征突出体现在两个“两步走”立法策略的实施。

第一个“两步走”是指先制定民事单行法,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急迫需要,等条件成熟后再编纂民法典。第二个“两步走”是指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然后经整合、补充、修改既有民事单行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后再将总则编与各分编合成为民法典。第二个“两步走”实质上是为了落实第一个“两步走”的“第二步”。由于两个“两步走”之间时间跨度实在太长,且第一个“两步走”并没有正式确定于一个远期立法规划之中,所以第一个“两步走”的意义及两个“两步走”之间的历史延续性往往被忽视。历史地看,我国民法的法典化事实上经历了一个先分后合的分阶段渐次推进的长期发展过程。

这种较为独特的民法法典化之路,根源于立法机关对法律功能的独特认识,即法律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被称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应当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实践。这种法律观念的深层思想意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理论。

在此种法制观念下,是否制定民法及如何制定民法,不是根据一个理性或理想的民法体系或民事立法方案予以决定,而是必须根据改革开放的发展状况、现实需求进行定夺。“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被立法机关确定为一种基本立法政策。

就改革开放实践而言,我国始终没有为它设定一个明确的终极目标,只是强调应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改革开放因此呈现出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发展轨迹。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后,我国并没有采取由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一下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急剧变革,而是采取渐进发展之路,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我国没有决定一次性、快速地编纂一部民法典,而是把法制建设目标确定为: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据此法律政策,立法机关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环节、步骤、节奏,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分割为不同的立法领域,由不同政府部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不同领域立法的工作部门同时、分头草拟各种民商事单行法,以使民商事法律通过这种齐头并进的立法方式在短时间内获得整体性、井喷式发展。

渐进性改革决定了改革开放终将成为一场持久战、运动战,不断深化改革必将成为改革开放事业的主旋律。对于渐进式改革而言,旧问题之解决,有时则可完全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有时则会由旧问题演化、积累出新问题;有些问题因拖延太久可能会成为盘根错节的沉疴积弊。新、旧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致使改革停滞不前时,则引发出新阶段的改革开放需求。依改革需求应运而生的许多法律因此总是处于应当通过增删、修改而不断自我调适的阶段性进化状态。

法律应服务于改革开放实践的立法观念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以一个理想的立法方案或理性的法律体系为参照,竭力追求建构一部体例科学、体系合理、内容完备的民法典。由经济社会渐进式发展模式所决定,我国民法典只能是一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可能像欧陆经典民法典那样,为民事生活描画一个相对完善的理性的自由秩序。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立法不得不遵循这样一种立法经验:“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许多从法理、法技术、法律体系着眼提出的法律完善建议和意见,因未表现为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实在的现实需求,而得不到重视;而一些比较契合政策决定或能够应对现实热点问题的立法意见或建议,即使在法技术、法律体系上存在争议,也可能得到重用。

(二)强调问题导向的实用主义立法

由于改革开放始终处于阶段性渐进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总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接连出现,故而,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巩固改革成果为取向的民事立法,不得不采用并强调问题导向的法律思维方法,把党和国家政策文件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引起社会普遍关切的经济社会问题,作为最值得考虑的立法问题。至于新情况、新问题是否已为既有法律规范体系所涵盖及是否能融贯到既有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则常常不加深思。

问题的具体性、针对性以及由此可能表现出的独特性,决定了立法者所采问题解决方式的个别性、现实性、实用性。以法典化方法制定的一些民事单行法因此无不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并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同样采纳了问题导向的立法思维方法,如立法机关在说明民法典编纂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时指出:“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努力发挥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

这种立法理由阐释把我国民法相对于改革开放发展的适应性、实用性特征充分揭示出来。在制定《民法总则》时,虽然提到应遵循“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的指导思想,但其所言“法理”与“体系”主要是指“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注重与民法典各分编和其他部门法的有机衔接”,而不是民法自身的内、外体系。

在实用主义立法思想主导下,民法典编纂在法律政策与实施方法上显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决定论思想看待民法,把民法典编纂局限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在此观念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财产法成为民法典的主干,而像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关乎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民事生活的法律规范(即民法典之人法),基本上还保留着《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的立法样子和规模。民法典因而显现了重商轻民、重财轻人的特征。

第二,以问题所涉事项的重要性及问题本身的社会影响性作为应否创制新规则的重要判断标准,而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及新创规则在法律技术、法律体系上能否与既有法律规范融会贯通且相得益彰,则往往不予深究。因此,像“三权分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夫妻共同债务”等由重大政策文件提出、司法实践反映强烈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则成为立法重点、难点问题。而那些在规范体系上明显构成法律漏洞、具有瑕疵但没有或暂时没有表现为社会热点的问题,即使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则始终未予采纳。

第三,在考虑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不可能从法律体系着眼采取整体移植或体系性继受的立法方法,而只能根据解决特定问题的实用主义观念,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理论、规则为参考,个别地、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解决特定问题的法律规则。这种依据问题情状决定应否借鉴他人法制的法律继受方法,比较强调问题的特殊性(广而言之则为国情的特殊性),而无视某些私法规范的普适性。在此观念下,在考虑是否进行创新性立法时,有时则会特别强调问题的中国性,而根本不考虑国外关于相关问题的立法经验,即使国外法制在此方面早已存在普遍一致的立法模式。

(三)以立法机关为主导的民主立法

我国民法典编纂在立法组织方式上也颇具特色。对于法律的创制方式,比较法研究一般认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属于法官法(a law of the judges),法官在法律体系的成长与发展中发挥最重要的影响;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属于教授法(a law of the professors),法学家是法典编纂、修改的中坚力量。法学专家成千上万,学术背景、观点多有不同,如果不能组织起来,并为特定目标群策群力,根本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自古以来,编纂法典首先设置委员,协同合议起草法典,借数人之长处以集大成。”例如,法国为编纂民法典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专职负责法典起草工作,德国为编纂民法典先行设立准备委员,议定法典编纂规程,后又为法典起草先后成立两个委员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实质参与了民法规则的创制(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但我国民法主要表现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因而我国民法亦可归入大陆法系之列。不过,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是,我国法学家并没有以一种比较正式的组织形式参与民法典编纂,只是按照立法机关的邀请以参加“座谈会”“研讨会”“咨询会”的方式发挥作用。

具言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法制建设百废待兴,法学、法律人才极其稀缺,为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成立了主要由法学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民法典编纂转向以制定民事单行法为主的新阶段之后,佟柔、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等四位法学家在《民法通则》的制定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制定统一合同法时,立法机关没有为法律起草特别设立一个起草小组,而是采取委托12家法学院所分章起草(1994年1月),并委托梁慧星教授负责统稿形成《合同法(试拟稿)》(1995年1月)的草案形成方式。全国人大法工委以试拟稿为基础并依据调研情况自主修改完成《合同法(征求意见稿)》(1997年5月14日)与《合同法(草案)》(1998年8月20日)。至21世纪初制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时,鉴于学者们已公开出版多个专家建议稿,立法机关不再专门委托法学院所起草法律草案,而是根据学者建议稿直接草拟出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法律草案。

民法典编纂进入第二阶段后,无论是《民法总则》的制定,还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起草,从作为内部资料的“民法室室内稿”、非正式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直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拆分审议的二审稿或三审稿,都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自主草拟、自主修改完成。学者或者法学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学者建议稿及应立法机关邀请对立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典的编章安排、体系结构及具体条文的拟定,由立法机关所主导。

民法典编纂没有成立以法学专家为主体的编纂委员会或民法典起草小组,专职负责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民法草案的形成、修改完全由立法机关主持。由立法过程中的研讨情况看,立法机关为编纂民法典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后调整为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参与的会议组织形式。其运作方式为,五家单位受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邀请,选派人员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组织的各种座谈会或研讨会,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或某些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并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审议会议。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工作人员、民法室借调干部、民法室退休干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和社会法室的个别干部组成的专门负责法典草案草拟、修改工作的内部组织。由于主要以民法室工作人员为主导力量,故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各种法典草案座谈会或研讨会的邀请函(会议通知),一般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而不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作为会议实际邀请方。专职负责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算不上是一个公开的、正式的民法典草案起草小组。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在民法室负责人领导下拟定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由室内稿修改完成征求意见稿,尔后听取、吸收、汇总各种意见和建议,相继修改完成一审稿、二审稿或三审稿以及《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五家成员单位应邀参加的各种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大多由民法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以及草案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皆由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负责处理,并据此修改完善法典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才是具体负责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部门,其功能类似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为编纂民法典专门成立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因此,从法典编纂的组织方式看,我国民法典是由立法机关主导法律草案全部生成过程的一部法典。

结 语

民法典以法典化方法凝集、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成果。我国民法的法典化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先制定民事单行法而基本形成民法体系(1981—2011年)与完善民法体系而构筑民法典(2014—2020年)。2014年启动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在法治建设上实质上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落实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再编纂民法典的“两步走”民法发展策略;二是以编纂民法典之举措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

前一方面就是为了总结既往,后一方面则旨在面向未来。由于第二阶段的民法典编纂仍然特别强调问题导向的思维方法,且采纳由立法机关完全主导法律草案起草、修改事宜的法典生成方法,所以民法典对既有民法体系的完善,主要表现为增补一些适应改革开放新阶段需求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从法理、法技术、法律体系出发,对民法体系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彻底作出查漏补缺的立法完善。

民法典仍然像在改革开放不同阶段颁发的各个民事单行法那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如何通过学说具体构造民法典,并赋予其更多的科学性、现代性,以及如何增强民法应对未来发展的适应力,无疑是民法典之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接下来的岁月里应当担负的重任。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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