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就此而言,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为实例进行细致检视,并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可以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选择,以及自身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之培养,提供某种必要的警醒。
关键词: 法学继受 法学研究 法学教育 法教义学 学术生态
中国法学界大致发端于2014年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1]如今业已从早期主要是在法理学界内部侧重于立场宣示及方法论宏观介绍,逐渐发展为彼此拿出深入到法学内部民法、刑法等学科的具体问题,来演示各自研究范式之优点的进一步较量。但是,现有研究成果通常都是在这两类法学研究范式及其具体学术应用的层面上展开,很少同时结合法学教育的角度进行专门探讨。即便偶有一些学者论及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实际上也往往直接将自身在研究方法和知识取径上的偏好,作为主张法学教育应当更重视何者的主要论据进行抽象讨论。
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皆属可供选择继受的外来研究范式的大背景下,若要讨论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其中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与其是以德国(法教义学的学术大本营)或美国(当下社科法学开展得最为兴盛的国家)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当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力继受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之后的地区的法学界如今又是怎样一番现状,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认清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就后者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可谓是在继受德国法教义学方面最为用力的先行例子之一。本文将从细致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规模继受入手,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进而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选择时,提供来自现实例证的某种警醒。
一、学术世代划分及其为学特点之总体差异
近年来,苏永钦教授在多个场合反思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处的“继受法教义学”之特定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2]他以“三代”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发展为例,将“三代”法教义学所共同呈现的“继受法学”从特点上区分为“三手”。按照他所做的概括,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历程中,就不同阶段所体现出来的学术特点而言,第三手的继受法学是以“通过日本学者了解德国法”为其特征,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则体现出后来有能力自己观察德国法的样貌。[3]上述所说的第三手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具体分别是借助于苏永钦教授所称的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打造成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中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共同存在的一个学术弊病,用苏永钦教授的原话来描述,那就是“我们过去的法教义学,是把机器搬过来的同时把使用手册也搬过来,所以写的教科书、论文,基本上是原封不动地把人家讨论的问题拿过来,把人家的问题意识当成自己的问题意识。”[4]苏永钦教授指出,从总体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欠缺的是体现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特点的第三代的法教义学,而第三代的法教义学应当具备的最大特点则为完全扎根并研究本土的问题,去思考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建构体系以及如何建立秩序。[5]苏永钦教授的这些阐述,提出了不少引人深思的重要学术问题,但惜乎皆仅有短短数言。对于读者们来说所幸的是,苏永钦教授在十多年前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就上述主题谈及更多的内容。
苏永钦教授在2010年接受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按照各自的为学总特点划分为三个学术世代。其中,第一代民法学者主要是在日本民法学的熏陶下成长起来,他们当时所做的民法学研究,就其特点而言,被苏永钦教授形容为“说明书法学”“手册法学”,亦即这一代民法学者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于介绍外国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说;第二代民法学者以王泽鉴教授为杰出代表,相比于第一代民法学者,第二代民法学者最大的特点是对翻译过来的法律文本进一步做出诠释,并开始对案例进行讨论,以及与法律实务家们展开对话;第三代民法学者的为学特点则是“从民法走出来,进一步从比较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等等多社会科学的角度去谈民法,从解释学跳到政策学,谈民法应该怎样、应该如何修法,解释学不再是唯一的方法论”。苏永钦教授将我国台湾地区上述三代民法学者的各自研究取径形象地概括为,“第一代是问如何(是什么),第二代是问(法律的)为什么,第三代不是问法律的为什么,是问社会的为什么”,并明确指出“目前这第三代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强调我们“要去了解社会的为什么,而不单是规范的为什么,规范的为什么始终还是停留在去了解我们移植东西的内部道理。”[6]苏永钦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民法学者之学术研究风格的上述描述,既大致对应于前文中他所介绍的第一代的法教义学/第三手的继受法学、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第三代的法教义学/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区分,也与他在更早之前所区分的“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这三个他心目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趋势之不同阶段划分遥相呼应。[7]
如果从不限于民法学界的更宽广视野来看,那么上述苏永钦教授所做的不同学术世代描述,也与其他学者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学术代际之整体划分相契合。例如,有学者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者社群划分为三代,其中第一代是指那些“战后原受日本法学教育或从事司法实务的台籍人士加上大陆来台法学人士”,其代表人物为梅仲协、王伯琦、史尚宽、林纪东、戴炎辉、韩忠谟、蔡章麟、姚瑞光等;第二代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从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学系毕业后再到外国留学(主要是德国),学成后回到我国台湾地区进入当地大学担任教职,其代表性人物为王泽鉴、蔡敦铭、翁岳生、城仲模、吴庚等人;第三代为那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外国留学回来后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教研活动的法学研究者。[8]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将我国台湾地区那些曾主要受教于前述第三代法学研究者,并在本世纪初以来进入当地法学界的年轻世代学者,增列为第四代。
二、留德风气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带动的连锁变化
苏永钦教授坦承,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力继受迄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目前非常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发现本土的问题,“还在研究德国人研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的在台湾地区根本不存在”。[9]这种学术缺陷,结合上文中苏永钦教授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不同学术世代及其总体为学特点之区分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处于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之强势笼罩下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关于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主要所做学术工作(即倾力于转录摹写德国法学知识)存在的毛病,在民法学界之外也有一些反思。例如有年轻世代的刑法学研究者在细致梳理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继受德国刑法学的过程后,非常感慨地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继受式刑法学“对于德国通说几乎没有抵抗能力”,“缺乏做为思考主体与知识主体的自信,缺乏向权威发问的勇气”,“像德国刑法学这样庞大的知识体系,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包袱”。[10]
苏永钦教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从单纯辅助司法的法律技术,到自主的规范科学,再尝试成为包摄规范与事实的社会科学,可说是回应社会发展的自然转变,非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可以左右”。[11]而在我看来,如今回头来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固然并非少数人的主观意愿便能完全左右,但当地一些重要学者基于其自身学术偏好所做的经年努力,起到了非常关键的重塑和推动作用。
(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台大法律系之作法的示范性影响
在一篇访谈中,作为我国台湾地区第二代法学家之翘楚的王泽鉴教授,曾描述了自己所亲历并大力推动的“台湾地区法[学]德国化”过程,而此种他所形容的“台湾地区法[学]德国化”过程,按照王泽鉴教授自己的说法,又主要是通过“台大教学的德国化”得以具体实现。
王泽鉴教授现身说法介绍说,在1964年至1965年时,有10位或11位从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学生(具体包括王泽鉴、施启扬、戴东雄等人),同时在德国的海德堡大学继续深造。而他们各自在德国拿到学位回来后,大多数人都先后进入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致力于将自己从德国学来的那一套研究法学的方法引入进来。尤其是王泽鉴先生到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后,很快就于1970年出任系主任,在选聘教员方面据称非常注意保持有德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等不同外国法学教育背景者在人数上的平衡,但实际上,更偏重于选聘有着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来充实当时台湾大学法律系的师资队伍。王泽鉴教授的原话是:“比如,假设法律系有五十个教员,那么德国法背景的可能有二十个,日本和美国的各有十五个。”[12]
正是这批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二代法学家,借助台大法律系在当地法学界中的龙头地位,深刻影响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其后的总体走向。借用一位当地学者的原话来形容,那就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看到一个以德文与德国法为尊的典范在台湾的法学教育中不断的发挥作用”。[13]在上述“以德文与德国法为尊的典范”之氛围下所形成的最重要成果,正是前文中苏永钦教授所说的第二代的法教义学/第二手的继受法学。王泽鉴教授大力推动的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案子把德国的法学学说套进去的做法,便是此方面具体实践的典型例子,例如他明言自己耗费多年心血所写成的《不当得利》一书,便是“把所有台湾的判决都容纳进去了,采用德国的架构,把台湾上百个案件纳进去分析,几乎没有漏掉重要的判决”。[14]有学者认为,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制度规定本身取法于德国者甚多,王泽鉴教授引领的这种“以德国学理注入台湾地区裁判”的判例研究,才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德国化的真正关键。[15]
(二)法学界师资学缘结构的变化及其突出特征
以王泽鉴教授为代表的我国台湾地区第二代法学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所做的上述努力,直接改变或者间接影响着全岛各主要大学法学系所的师资学缘结构,对我国台湾地区后来的法学教育格局和法学研究风格均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就其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格局的深远影响而言,这突出体现为,在当地几所最具代表性大学的法学系所师资队伍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所占的总人数比例长期明显居高。王泽鉴教授早年从台湾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继续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深造。[16]他在回忆这段亲身经历时,将当时的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明确形容为实际上就是“德国法研究所”。[17]王泽鉴教授就此说道,“我记得在台大上课的时候,一个礼拜读12个小时的德文,而且都是读德文的原典,一字一句地念”,[18]“学生最后毕业都会看德文,所以台湾的硕士阶段实际上就是读德文书,我到德国的时候看德文就没有障碍了。”[19]
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早期便已在对其研究生的学术训练方面明显展露出来的这种亲德国法之特点,与它当时师资人员学术背景的整体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王泽鉴教授的说法,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那时候的老师都会德文,留日的老师也都会德文,像梅仲协先生、蔡章麟先生”,在日据时期,台湾大学的“老师去日本大部分选德国法,有一些人选英美法,但是没有人选法国法,所以他们德文都非常好。不一定讲的很好,但是都会看。”[20]而在抗战结束台湾回归祖国之后,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的主事者更是通过规定德文必修的制度化方式,将上述这种偏好在对其法科研究生的学术常规训练方面固定了下来。具体而言,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在1955年设立硕士班之始,便在当时的所主任梅仲协教授的设计下,将德文确定为硕士生的必修科目(不计学分,但须及格方能毕业)。直至1995年6月时,这项“德文必修”的政策,才经台湾大学法律系所务会议讨论做出决议,改为施行修习第二外国语时不限德文的规定,即此后硕士班入学者可以从德文、法文、日文当中任选一种作为第二外国语进行修习。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自其设立硕士班以来前后坚持了四十多年之久的上述“德文必修”政策,使得该所成为培养预备留德法学人才的摇篮,大大推动了留德风气在第二代、第三代法学研究者当中扎根。
如果说台湾大学法律系在50年代中期便已带有明显的亲德国法之特点,那么到了以王泽鉴先生为杰出代表的第二代学者后来陆续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从德国留学归来,先后开始执教于台湾大学的法律系所,上述特征更是主要通过师资队伍教育背景的结构性改变而得到了极大的强化。虽然从长时段的统计结果来看,在台湾大学法律系从1946年至2004年间历年聘任的总共139位有留学经历(从事研究或取得学位)的教员当中,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略低于有留学美国、日本经历者的各自人数,看起来一共只有30位(约占比22%),[21]但从60年代后期开始,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的师资人数,在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全体教员当中便跃居首位。具体来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从1945年创立到60年代初,该系34位有留学经历(此统计数字并不限于获得正式学位者)的教员当中,留学德、奥者仅有3人,而留学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共有28人;到了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前期,其师资队伍中留学德国者跃升为最多(11人),其次是留学日本(9人)、美国(6人)和法国(4人);此后留学美国的师资人数虽有增长,但留学德国者仍居最多,据统计,2000年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留学获得学位的专任教师当中,留学德国者有14人,留学英美者有10人,留学日本者有9人,留学法国及瑞士者有2人。[22]时至今日,虽然其师资队伍的教育背景相较于以往更趋于多元化,但德国法学教育背景在教员当中的深重印迹仍相当明显。根据我对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这两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重镇各自亚博电竞网站官网上师资信息的整理和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拿到博士学位者便有16人之多(其中以毕业于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为最多,各有6人),占到其专任师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而在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现有的45位专任教员当中,留学德国获得学位者更是超过了其师资队伍总人数的半数,达到23人之多。
倘若再往前追溯一二十年,那么可以发现,上述这两所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重镇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占其全体师资人数的比重同样很大,甚至比当下的比例还要更高。此点可从如下两方面得到印证。首先来看对政治大学法律学院在不同时期的师资规模及教员教育背景情况的梳理。2004年5月时,该院有专任教员29人,其中留学德国者有14位,留学美国者有7位,留学日本者有4位,留学英国、奥地利者各有1位;[23]2007年9月时,该院有专任教员35人,其中留学德国者有20位,留学美国者有6位,留学日本者有5位,留学英国者有3位,留学奥地利和中国大陆的各有1位。[24]易言之,在2004年和2007年,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的专任师资队伍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非常接近乃至超过了半数。也正是有鉴于此,该院的一位教授反思说,在上述师资教育背景看似多元化的表象下,“仍不免呈现出是否过度德国导向的问题”。[25]其次,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的现职专任教员当中,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现今绝大多数都已升任教授多年。根据我的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的具体数字为: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的16位专任教师当中,教授占12人;在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的23位专任教师当中,现为教授职称者有15人。有许多早年留学德国归来后、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这两所法律学院执教的学者(亦即前文中所介绍的第三代学者),在近十多年里面已经陆续退休,故而无法直观地反映在上述统计数字里面。而这意味着上述数字很有可能还是已经有所减少之后的留德教师总人数。
若将考察对象不限于台湾大学和政治大学这两所我国台湾地区顶尖大学的法学院,而是扩展至当地其他大学法律系所来了解其师资队伍的教育背景概貌,那么同样可以发现,有着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所占的高比例也颇为明显。例如,陈惠馨教授曾联合多位不同法学学科的教授在2000年至2004年间共同完成了一项调研成果,从他们对有效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后的结果来看,我国台湾地区16位教授行政法课程的教员当中,有10位是从德国获得其最高学位,法理学课程教员当中也以留学德国者的人数居最多(6位),而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师资当中,虽然以我国台湾地区本土培养的博士为最多(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46.2%),但从德国取得最高学位者在总人数上皆居次席,各自的比例为25%和38.5%。[26]又如,作为我国台湾地区中部公立大学校院中最早设立的法学院,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暨研究所2016年左右总计23人的师资队伍当中,留学德国者便有9人,远高于留学其他国家的师资人数(具体为留学美国和日本者各为4人,留学英国者为2人,留学法国者为1人)。[27]
三、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德国法学继受带来的连锁影响
为数众多接受过德国法学系统训练的第二代和第三代学者,自上世纪后期以来先后进入我国台湾地区最重要的一些法学院执掌教鞭,其中的一些人士更是同时在法学院的行政管理方面占据要津,自然会将其所熟悉的那套德国式法学研习方法贯彻到自己的教学和研究当中,从而形成了规模效应,形塑并不断夯实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基本格局。而其突出体现之一便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学系所的教学课程设置当中,以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教义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28]长期占据着绝对不可动摇的核心位置,而通常被认为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律史、法社会学等三大次领域的基础法学,[29]其地位则非常边缘化。
(一)基础法学科目开课情况所反映的边缘化地位
基础法学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学系所当中的边缘化处境,直接反映为其涵盖科目在当地法学课程体系中的绝对弱势地位。有学者将当地法学院中的科目直接区分为“核心法学”与“基础法学”两大类,并指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历史学等具体科目虽然被称作“基础法学”,但实际上“常常被束诸高阁”。[30]而法理学、法律史和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法学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门科目,其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具体开课情况,便非常直观地展现了基础法学整体在当地的上述边缘化窘境。
在本世纪初,庄世同教授曾专门调研统计过我国台湾地区当时25个法律系大学部的法理学课程之开课情况。[31]结果发现:较之当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开课情况(1987年的一份调研结果指出,在当时台湾地区的7个大学法律科系中,法理学课程的开课率为86%;1994年的一份研究则显示,当时台湾地区8所大学的法律科系,皆在其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到了2002年时,不仅法理学课程的开课率整体下滑(彼时只有19个法律科系在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开课率为76%),而且通常还都是作为法律系本科生大四才能修习的科目来安排;从法理学课程被列入必修课的整体情况来看,从1987年和1994年调查时的统计结果皆是100%,下降至2002年时的47%(也就是说,即便是那些在其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的法律系所当中,当时也只有9家是将法理学作为必修课来设置)。[32]这种趋势后来还在持续恶化,因为根据庄世同教授的另一份统计,2004年时全台湾地区的大学法律系中,在大学部开设了法理学课程的仅有11家,即便将统计范围放宽,统计那些开设了诸如“法律伦理”“西洋法律思想史”“法学方法论”之类所谓“大学部‘法理学’课程以外其他法理学相关课程”的法律系所,也只有15家而已。[33]
相较于上述法理学课程的开课情况,法律史课程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开课情况更是雪上加霜。黄源盛教授的调研结果显示,从2000年到2002年间,我国台湾地区各校法律系大学部中的法史学课程之开课比例,表面上看似变化不大(该比例在2000年为38.1%,在2001年为34.78%,在2002年为32%),但实际上则只是一些传统学校在勉强维持。更具体来说,根据黄源盛教授的调研,我国台湾地区在1983年时便有8个法律系所开设了法史学课程,到了2002年仍然只有8个法律系所在开设法史学课程,而在从1983年到2002年的近二十年时间当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部法律相关科系之数量从10所增加到了25所,两相对比这便意味着,后来那些新设的法律科系几乎全都不开设法史学相关课程。在1993年之前,那些开设法史学课程的大学法律系多是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程,而到了2002年时,即便仍有一些大学的法律系开设了法史学课程,有一半多也只是将其作为选修课程来安排。从2002年的调研数据来看,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律科系当中,较之于可谓“难兄难弟”的法理学课程,法史学课程在开课率方面相差了一半多,亦即法理学课程的开课率为76%,法理学相关课程的开课率为64%,而法史学课程的开课率则只有32%。[34]
至于同被视为基础法学主要科目之一的法社会学,其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开课情况更是可谓聊胜于无。以2002年时的调研数据为例,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的法律科系中,只有台湾大学法律系和中正大学法律系有开设法社会学课程,亦即法社会学在全岛各法学院中的开课率仅为8%。[35]
基础法学主要科目本世纪初时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律科系课程设置中的上述这番处境,后来也没能得到明显的改观。也正是有鉴于此,我国台湾地区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代表性学者颜厥安教授在2013年时依然感慨道,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长年以来在‘口头上’多半表示非常重视基础法学,也‘认为’基础法学非常重要。但实际上,这个‘被重视’的‘重要’法学领域,却一直在法学界处于非常边缘、可有可无的地位,而且这种边缘化的状况,近年来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在过去十五年当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急遽扩张,但是“‘基础法学’的课程与教育,并没有相对应的发展,许多新增系所只有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基础法学的师资与课程。在部分传统的系所,也出现‘压缩’基础法学发展的迹象。”[36]
(二)与德国法学界情况的高度相似性
我在这里并不是说,基础法学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院中的上述边缘化窘境,应该完全归咎于以部门法教义学为主的应用法学剥夺了前者的生存空间(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基础法学研究和教学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37])但正如一些研究者也已经意识到的,基础法学在当地法学院当中的此种明显边缘化地位,与我国台湾地区在继受德国法学的大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学教育体制中“长期存在某些屹立不摇的‘硬核’(hard core)课程结构”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38]而此处所说的“硬核课程结构”,就其特点而言,显然是指以部门法教义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构成了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学院课程结构的庞大核心。易言之,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作为法律社群的教学与研究科目,主要的内容由各个部门法的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所构成,虽然点缀有部分的基础法学科目,这些部门法释义学在现实上仍然构成了法学的主要内容”,就此而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的典范即是法释义学。”[39]上述“硬核课程结构”之形成及其稳固地位的长期维系,则与我国台湾地区大学法律系所的培养目标总定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长期以来追随德国以培养法官为目标的做法,[40]也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培养司法官。也正是由于如此,“台湾法学之学科知识发展,呈现出大量集中在提供司法审判所需的法释义学上。”[41]而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则在当地被认为是法教义学教育的最后检验。[42]能否通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甚至成了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系学生们内部不同“阶级”的划分标准,以至于法律系学生们互相戏谑说,“考上律师才有‘权利能力’,考上法官才有‘行为能力’”,[43]而这种氛围又催生出“考试引导教学”之现象。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界,所谓“考试引导教学”之风气是指,由于当地法律系所的学生们将通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作为自己最主要的规划目标,各大学法律系所不得不在课程设置上因应此种需求,导致法律系所开设的必修科目几乎就是司法官、律师考试的主要科目,而法律系所的学生们在校修习课程期间,也很少有兴趣去了解司法官、律师考试主要科目之外的其他课程。[44]此种“考试引导教学”的风气,不仅深刻影响到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律系所内部的教学氛围,导致学生们挤着选修或旁听那些被推测有可能参加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命题或阅卷的教师们所开设的相关课程,[45]以及法律系本科生在大四上学期之所以多数会选择报考法律研究所,主要是因为其中的许多人将这次考试看作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的“前哨战”,想借此为自己后续参加司法官和律师考试“练笔”,[46]并且还催生盛行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系学生当中的“补习热”,亦即当地各大学法律系的许多学生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准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热衷于到校外参加各种专门的司法官和律师考试补习班。[47]在这种法律系所的课程教学“几乎以司法官及律师的考试科目为核心”的魔咒之影响下,[48]大量的法科学生只重视法教条学的条文解释,甚至在解题时所追求的并非法教义学里面“较妥当”的答案,而是能够“得高分”的答案。[49]影响所及,法科“学生对于非司法官及律师考试以外自主选修课目皆无兴趣”,[50]很少有人愿意下功夫钻研法理学、法律伦理学、法社会学等与司法官和律师考试无关的基础法学科目,以及诸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之类“与法律相关”的基础科学。[51]即便是一些社会发展所亟需但并非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科目的新兴课程,例如劳动法、社会法等,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仅有极少的大学法律系所可以顾及,而法理学、法制史、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科目更是“常被(刻意)遗忘,甚至认为是奢侈”。[52]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上述这种由绝对强势的应用法学与相当边缘的基础法学共同组成的整体学术生态结构,以及“考试引导教学”的风气在当地法学院系中的盛行,显然非常类似于德国法学界中的情况。德国法学界喜欢强调“内部”和“外部”这两种所谓不同视角的区分,并基于此将广义的法学领域研究区分为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其中,应用研究具体体现为法教义学,而基础研究则主要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法教义学所代表的应用研究被认为是德国法学的品牌,而基础研究则被视为只是强势的法教义学的辅助学科,甚至在名称上被直接称作“法辅助科学”。[53]援引一位德国法学家的原话来形容法教义学在德国法学界所具有的这种绝对支配地位,那就是,“它(指法教义学——引者注)要求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屈从于它的学科霸权或者甚至独断的代表权,而仅仅给予其他的、通常被称为基础学科的法学次级学科补充、附属甚至民俗学的地位”。[54]易言之,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所谓的“基础研究”,事实上并不真正具有“基础”的地位,因为在上述那种结构当中,这些基础研究在法学院当中的存在之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取决于其与法教义学尤其是国家考试内容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一位德国学者甚至直言不讳地说,“法哲学、法律史、法社会学和法学理论在大学速成教育的背景下几乎没有立足之地”。[55]具体而言,从教师这一端来看,基础研究在德国法学教育体制处于边缘地位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如今在德国的法学院当中,不仅“已经没有任何专属于法哲学或是法社会学的讲座教授职位”,而且连“同时结合法哲学或法社会学的公法学讲座教授职位也日渐减少”。[56]而从法科学生这一端来看,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和特征典型体现在国家考试制度上面这一大背景下,尽管德国绝大多数联邦州的教育法都规定了学生们在申请取得参加国家考试许可时,需要提交参加过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课程的成绩证明,[57]但信奉“考试的东西我才学”的法科学生们通常都是围绕着民法、刑法、公法这些国家考试科目的内容在转,很少愿意将其精力多投入到法律史、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与国家考试内容没有显著关系的基础研究科目上面或者对其形成特别的兴趣。[58]
不仅上述应用法学与基础法学各自地位的结构性特点几乎就是德国法学界相关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异地重现,甚至那种既对我国台湾地区大学法律科系的课程教学构成挑战、同时又从另一个方面强化了当地大学法律科系中的上述科目之结构化特征的“补习班文化”,也与德国大学法律系面对的校内外课堂情况颇为相似。德国法学家魏德士(bernd ruthers)在上世纪末就曾描述过德国法学教育的此方面焦虑,指出“学生不断的从教室逃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那里”,“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59]近年来,也有一些德国学者明确表达了与此类似的忧虑,担心大量的学生信奉“国家司法考试考的东西我才学”而对其他与国家司法考试无关的内容一概充耳不闻,会使得法律教育将面临变成高度扭曲的应试技巧的危险,[60]如此下去,德国法律系的授课就会变得是在和司法考试补习班争抢地盘。[61]
四、反思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对在地学术生态的深远影响
上文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在大力继受德国法学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各种连锁影响的讨论,绝非要全盘抹煞我国台湾地区几代法学研究者所做出的努力,而是想指出,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所影响到的,并不只是法教义学的忠实拥趸兼传道者们自身的学术研究风格,而是还关涉当地法学院内部不同学科的师资配置、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等法学教育领域中的结构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前述那种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的过程中,不仅仅是那些法教义学的拥护者们由此锚定了自身的学术发展方向,而且其聚集效用还改变了包括其学生、同事在内的一众“他者”的机会和际遇,此外还包括当地法学教育格局的总体发展方向。因此,如果说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的先行例子,那么它也是一个我们应当用全局的眼光来谨慎审视和评价其所带来的各种连锁改变的例子。这些连锁改变,既包括显性的(例如师资队伍教育背景的结构性变化),也包括隐性的(例如以教义学为尊的观念成为整个法学社群根深蒂固的学术意识形态);既包括一些被认为带来进步的变化(例如法学研究走向体系化和精致化),也包括一些令人头疼的附生性后果(例如“考试领导教学”的风气与“补习班文化”的盛行);既包括应用法学之强势地位的不断稳固,也包括基础法学的边缘地位长期被结构性锁定。
(一)法教义学之外其他研究范式的境遇
我国台湾地区对德国法学的大规模地继受,给当地的基础法学及其研究者们造成的直接影响,首先表现为在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学术格局之下,法教义学之外的其他范式实际上很难获得开阔的学术发展空间。
在我国台湾地区,已有一些部门法学者开始反思说,“是否应采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辅助’,甚至‘取代’传统上主流的法释义学”,是未来有待观察的问题。[62]此方面更直接的呼吁,则主要是来自当地一些从事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者。例如张永健等主张法律的经济分析“可补充传统法学方法在实质内容与后设方法论的不足之处”,强调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嵌入法释义学,提升论证质量,增进社会福祉”。[63]经由简资修(第三代学者)、张永健(第四代学者)等几位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极力推广,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所写成的学术论文,如今在当地一些顶尖法学刊物上的能见度已经有了些许提升。但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多数法学领域“受到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仍是非常有限的”,甚至以法律的经济分析见长的学者在当地法学界中的冲锋陷阵,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仰赖于诉诸一些学术权威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加以肯定的只言片语,来强化这一研究方法的“正当性”,或者以其作为避免在当地法学界招致群起而攻之的“免死金牌”。[64]法律的经济分析当下在我国台湾法学界当中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史等其他基础法学科目的际遇了。
质言之,在借助师资结构和课程体系安排所强力维系的以法教义学为尊的氛围之下,实际上很难滋养出适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当地法学研究中茁壮成长进而孕育出丰富的基础法学研究成果的肥沃土壤。也因此,在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很难获得蓬勃成长空间的这种学术生态环境当中,尤其是那些从事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的年轻世代学者(第四代学者),整体上可以说尚在为在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当地法学界中谋得一席立足之地而苦苦奋斗。近年来虽然也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声称当地法学界的研究范式正在越来越多元化,但法教义学之外那些所谓多元化的其他研究范式,几乎都不敢去稍稍质疑乃至挑战法教义学的绝对地位。例如,简资修说的是“法经济学应‘融入’法教义学才能有功”,[65]而张永健则明确声明自己惯用的“法经济分析方法并不反对‘法释义学’”。[66]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经由对德国法学的大规模继受,早已将自身锁入到非常坚固的自筑壁垒之内,虽然对社科法学并非完全拒斥,但对法教义学之地位的尊崇,在当地早已成为了一种不容置疑和挑战的教义。
(二)基础法学研究后备人才的培养和成长陷入困境
这种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学术氛围和现有格局,不仅导致当地正在从事基础法学教研的人们在法学界中的处境总体被边缘化,而且还使得基础法学研究后备人才的培养和成长陷入某种恶性循环,变得愈发困难。
黄源盛教授在本世纪初时就感慨道,“近年来,年轻一辈的法理学研究者逐渐投身教学行列,基本师资来源不虞缺乏”,但“近十余年来,法制史研究呈现明显的断层现象,老成者逐渐凋零,或已届龄退休,而新人却未能及时养成,法史学人才出现断层,不仅关联到研究,甚而影响及教学。”[67]事实上,即便是黄源盛教授认为其“基本师资来源不虞缺乏”的法理学研究者群体,其人数规模也是很小。例如在“台湾法理学会”于2001年成立之初,其发起人之一刘幸义教授便坦承“该会算是‘早产儿’,因为以法理学为主要专门领域者才五、六位而已”,“多数会员为法理学的‘业余爱好者’(dillettant)”。[68]截至2021年4月,虽然“台湾法理学会”已经发展到有47名会员,但其中包括了许多法理学专业的在读学生以及对法理学有兴趣的律师、法官与社会人士,故而真正以法理学为专业的专职研究者人数实际上完全没有上述那么“多”。[69]
即便一些真心热爱法理、法史、法社会学这些基础法学科目的学生克服了重重困难一路读到博士毕业,且后来又能有幸在当地某个法律系所找到一份教职,完全可以想见,在其入职之后,不仅会面临基础法学科目开课难的上述问题,而且还将遭遇基础法学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当地顶尖法学期刊上难发的窘境。
黄源盛教授在2003年曾统计过彼时近十年来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学期刊上的占比,结果发现,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仅占法学所有学科论文总数的4%,而这些总占比只有4%的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约有60%是发表在《政大法学评论》和《台大法学论丛》这两本法学期刊上面(法史学论文在这两本法学期刊所发表论文总数中的占比分别是7.31%和6.99%),“其他学校的法学期刊,法史学论文往往仅聊备一格,其法史学论文比例咸在5%以下,更有四所学校的法学期刊法史学论文比例不到1%”;如果将考察视野放宽到整个基础法学类论文,那么其统计结果则显示,“基础法学类的论文在各校法学期刊中所占比例也属偏低,除了少数学校高于10%以外(政大11.42%;台大11.19%;东海10.98%),其余均在10%以下”。[70]黄源盛教授进行上述统计考察的2003年距今已近廿年,但上述情况并无明显改观,甚至更加堪忧。根据我的统计,在《台大法学论丛》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总共92期(第32卷第1期至第50卷第2期,其中包括该刊自2011年起每年各出一期、如今已累计10期的特刊)的493篇学术论文(不包含“主编序”“年度回顾”“专题回顾”等类型的文章以及译文)当中,即便采取对“法史学”的较宽泛界定,法史学主题论文共也只有13篇,占比仅为2.6%;在《政大法学评论》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总共93期(第73期至165期)的485篇学术论文当中,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写的法史学主题论文也仅有21篇,占比4.3%。将2.6%和4.3%这两个统计数字与前述黄源盛教授2003年时统计所得的占比数字即6.99%和7.31%进行对比,我们明显能够感受到所呈现的是一番衰落之势。
不仅法史学主题论文现下在我国台湾地区这两个最重要的传统法学期刊上是这番境遇,同为基础法学之主要科目的法理学的发文情况也几乎同样如此。即便就“法理学”采取非常宽泛的定义,取我国台湾地区几位代表性法理学研究者对此概念的涵盖范围之各自理解的最大交集,[71]将其限定为主要包含法概念论、法学方法论、法伦理学、法体制论和法社会理论等五大块内容,然后对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台大法学论丛》和《政大法学评论》各期上面的法理学论文发文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在这一时期《台大法学论丛》总共发表的493篇学术论文当中,法理学论文虽然比法史学论文的总篇数要多,但出自我国台湾学者之手的也仅有24篇,占比4.87%,而《政大法学评论》在同一统计时段当中刊发的法理学论文同样是24篇,在该刊此时期总共发表的485篇学术论文中占比4.95%。
众所周知,教学和发文乃是大学教师们所面对的两项最重要考核指标,直接决定了其能否顺利晋升职称、获得各种学术奖项等。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院系中的上述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那些正在从事基础法学教研的人们的现实处境,并且还会间接影响到未来能有多少优秀的学生们愿意选择以如此“高投入、低回报”的基础法学为业,进而造成当地法学系所中基础法学科目的师资人数长期被实际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规模,以及使得对有志于从事基础法学教研的优秀后备学术人才的培养时常面临青黄不接之虞。
或许有法教义学的忠实拥护者会质疑说,上述所讨论的基础法学或跨学科法学研究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中的边缘化处境,乃是当地法学教育市场上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我想提醒人们注意的是,即便基础法学或跨学科法学研究在当地陷入上述边缘化处境从表面上看是法学教育市场上竞争的结果,那这种法学教育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也并非完全自然地形成,而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第二代、第三代学者当中的一些领军人物借助各种资源所推动的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的背景下所形成的,一种以法教义学为不可置疑之典范的特殊学术生态当中的所谓“竞争”之结果。而作为此种“竞争”之结果的长期总体孱弱的基础法学,势必很难为应用法学提供丰富的滋养。如此一来,以法教义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能否在法学院系中真正行稳致远,恐怕也令人怀疑。
结语
在我看来,法学继受至少可以分成对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继受、对具体法学研究范式的继受、对法学课程体系结构的继受等三个方面加以细化讨论。法学继受的这三方面之间存在着一种选择性亲和关系,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为对方创造条件,从而呈现出一种结构上的同源性。前文详细讨论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之历程及其所形成的那种特殊的学术生态,便鲜明展示了此种特点。对于德国法教义学如今正被人数相当可观的学者们所大力引进的中国大陆法学界(主要集中在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而言,[72]海峡对岸的上述例子当可作为一种镜鉴,进而促使我们对包括继受德国法学在内的做法保持一份必要的警醒和延伸性反思。
首先,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的德国传统上那种法官导向的法学教育目标设定,中国大陆法学界是否也可以毫无保留地加以借鉴?事实上,德国在《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生效实施之后,传统上那种法官导向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正在向着培养“具有全方位能力的法律人”的新方向逐渐调整,在法律系中相应增加了基础法学乃至社会科学基础的课程,以加强学生们对新兴法律领域知识和跨学科知识的认识,进而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73]而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如何设定以及具体包括对哪些能力的培养,除了许多学者实际沿袭德国法学界的看法强调应当以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为中心任务,[74]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些学者阐述过不乏启发性的“少数派意见”,例如强世功教授呼吁我们法学院的法律教育“要把培养法律人政治家(lawyer-stateman)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75]何美欢教授主张精英法学院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精英律师为宗旨,[76]刘诚教授认为“法学教育要立足于规则制定和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培养拥有参与多元化治理所需的能力的立法-决策型人才”。[77]
其次,德国法教义学是否就足以代表整个法学,以至于可被我们作为不容置疑地予以继受的绝对学术范式?就此而言,尽管一些中国学者(主要是一些从事“有关法教义学的研究”而非“法教义学研究”的法理学者)援引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的说法极力宣传“法学=法教义学”,[78]但我们不要忘了,即便是在德国,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单数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概念作扩大化解释,从而将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也包括在内。[79]还有德国学者基于比较法的开阔视野反思说,“社会意义是法学教育的驱动力,而法教义学只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采用的方法。但还有其他完全不同的方法,通过完全不同的法律工具能够在德国和美国实现同样的结果。”[80]更何况,与德国法学界以及大规模继受了德国法学之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存在着学术生态方面的结构性差异的是,当下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大陆法学发展的研究范式,并非只有法教义学,而是还包括了新政法法学、社科法学(目前以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为主)、计算法学(既与社科法学有一定联系但又有自身鲜明特色,或称大数据法学)、认知法学(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应用日益广泛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等。[81]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院的主事者们在师资引进和课程体系规划等方面既要保持开放的国际视野,也应当警惕“留学国别主义”畸形发展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即“只推崇自己曾经留学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予以轻视甚至排斥”;[82]法学专业期刊更应当扮演好学界之公器的角色,而不能在选文方面陷入唯有法教义学这一种路数才能入编辑法眼的误区,哪怕是民法学、刑法学和宪法学这些正在如火如荼地提倡法教义学的学科。
最后,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基础法学与跨学科法学研究,是否仅是以法教义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的辅助学科,还是也可能有其独立的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尔曼·康特洛维茨(hermann kantorowicz)在一百多年前就曾大声疾呼过,“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83]即便在当下德国法学界,也有一些德国学者清醒地意识到,法学基础研究与法教义学彼此相通,法教义学的工作必须经常借助那些法辅助学科的基础研究得到的知识。[84]而一些学术视野不囿于德国法学理论资源的研究者,更是举出基础法学重要科目之一的法社会学作为具体例子细致论证了,无论是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研究,还是理论面向的法社会学研究,都可以凭借自身特有的方法论视角,参与到法教义学念兹在兹的对法律规范性的构建这一法学的所谓核心任务当中来,从而承担起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的功能。[85]
总括来说,即便名义上不想使用“法学继受”一词,在学习、借鉴德国法学尤其是引入法教义学之时,我们应当同时了解德国学者自身对于法教义学之缺陷的反思,然后时刻注意全世界法学智识的引领风向之变化,[86]而不仅仅只是德国法学的发展新趋势,并紧密结合中国大陆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学习借鉴的内容、方式、重点和力度。尤其是要注意避免走上片面地复制式继受自一国一域的歧路,以及缺乏反思地打造出及固守将某一种研究范式先验地置于至尊地位的学术生态结构,而是要让各有优长的不同法学研究范式,在中国大陆自己的法学研究场域和法学教育市场当中接受充分的竞争与不断的检验,然后为我所用,并于此基础之上重点培养在地法学的主体性意识。
注释:
[1] 参见龚春霞:《竞争与合作:超越学科内部的藩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载《光明日报》2014年6月18日理论版;尤陈俊:《社科法学的成长与发展》,载《南开法律评论》(第10辑),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2页。
[2] 德国法学界的“rechtsdogmatik”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一般被译为“法教义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则更常被译为“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或“法律信条学”,为了行文的方便,除非是引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其著述中的原话,我在本文中统一使用“法教义学”这一译名。
[3] 参见苏永钦:《法学怎样跟上时代的脚步》,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1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该文是在苏永钦教授2021年3月27日网络直播的一场学术演讲之基础上润色而成,并经其本人审定。
[4] 苏永钦:《法学的想象》,载《现代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
[5] 同前注,苏永钦文。
[6] 参见苏永钦、王雷:《宏观洞见精致思维——苏永钦教授访谈》,载《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 关于“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的三阶段之区分,参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95-423页。
[8] 参见叶俊荣:《法律学学科成就评估报告》,载《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 同前注,苏永钦文。
[10] 参见徐伟群:《台湾刑法学的思索:四十年来台湾刑法学发展的回顾》,载《台大法学论丛》2011年特刊。
[11] 同前注,苏永钦书,第419页。
[12] 参见于明:《王泽鉴教授访谈录》,载何勤华、黄源盛主编:《中华法学家访谈录》,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
[13] 转引自张嘉尹:《台湾法学典范的反思——从德国当代法科学理论的兴起谈起》,载《世新法学》2013年第1期。
[14] 同前注(12),于明文。
[15] 参见章程:《民法学的地平线——继受民法学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5页。
[16] 与中国大陆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院中所说的“法律研究所”,并非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而是与本科生所在的“大学部”相对称、主要负责法学专业硕博士研究生之具体培养的内设机构,亦即其所承担的是对法学专业“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17] 同前注(12),于明文。
[18] 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19] 同前注(12),于明文。
[20] 同前注(12),于明文。
[21] 参见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7页。
[22] 参见王泰升:《台大法学教育史(三)——教师群的组成及其活动》,载《律师杂志》2002年第12期。
[23] 参见反思会议工作小组编:《全球化与知识生产:反思台湾学术评鉴》,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社2005年版,第161页。
[24] 参见郭明政:《台湾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政大出版社2010年版。
[25] 同上注。
[26] 参见陈惠馨:《台湾法律人法意识建构研究》,载杨淑文、王晓丹、李治安主编:《迈向科际整合的法学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
[27] 参见苏南、张家维:《论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院法学教育》,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8] 此处所说的“应用法学”,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些法学研究者喜欢用“实证法学”来予以称呼,此外亦有称之为“部门法学”“释义法学”者。本文为语词使用统一起见,采用中国大陆法学界更常用的“应用法学”一词。
[29]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常说的“基础法学”,按照颜厥安教授的观点,乃是一个搜集式概念,“它大致用以指称所有与法律相关,却又并非一般诠释实证法的学科”。参见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7-9页。
[30] 该学者认为,“核心法学”指的是民法学(包含商法学)、刑法学与公法学(包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科目,而“基础法学”则包括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制史(以及法律史)、法社会学暨法事实的经验研究、法人类学、法心理学等科目。参见张嘉尹:《宪法之“科际整合”研究的意义与可能性——一个方法论的反思》,载《世新法学》2010年第2期。
[31] 该学者所做的这份调研报告中对于何谓“法理学课程”据称采取了较宽松的认定方式,亦即“只要在大学部开设‘法理学’、‘法(律)哲学’或‘法理论’的课程,或者在这些课程名称后面加上专题(研究)、导论等称谓,都一律归类为‘法理学课程’”,参见庄世同:《台湾法理学教学状况之研究:一个初步的实证调查与分析》,载《辅仁法学》2002年第2期。
[32] 同上注。
[33] 参见庄世同:《台湾法理学教育的现状考察与教育反思》,载《辅仁法学》2005年第2期。
[34] 参见黄源盛、张永鋐:《近十年来台湾法史学教育的实证分析(1993-2002)》,载《法制史研究》2002年第3期。
[35] 同上注。
[36] 参见《第一届“基础法学教学与研究联合年会”——〈对基础法学教学研究之声明〉暨“基础法学教学发展之检讨”圆桌论坛纪要》,载《月旦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
[37] 此方面的反思,参见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02-309页。
[38] 同前注(33),庄世同文。
[39] 同前注(13),张嘉尹文。
[40] “在培养目标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参见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41] 同前注(21),刘恒妏文。
[42] 同前注(33),庄世同文。
[43] 参见小益:《我一定是头脑有洞,才念法律系:律师、法官的养成之路,以及法律边缘人的入世告白》,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121页。
[44] 参见陈惠馨:《百年来台湾的法学教育与法曹的养成制度》,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政大出版社2010年版。该文当中介绍的2013年时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面向台湾大学等12所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发放并回收的1481份有效问卷中,有68%左右的学生都选择了将通过司法官、律师考试或公务员考试作为其将来最主要的规划。
[45] 石世豪:《法学教育改革的再改革——挑战、回应、反思、再出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46] 同前注(43),小益书,第129页。另有人指出,之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系本科生都会报考法律研究所,对于其中的男生来说,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考虑,那就是男生想借此避免服兵役的问题,希望自己能在考上法律研究所后的那三年里面,心无旁骛地继续准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参见杨智杰:《千万别来念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4页。
[47] 同上注,杨智杰书,第52-76页。
[48] 参见石世豪:《法学教育应开展专业与人文双重面向》,澄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编:《司法的重塑:民间司法改革研讨会论文集(一)》,桂冠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49] 同前注(33),庄世同文。
[50] 同前注(27),苏南、张家维文。
[51] 参见成永裕:《法律教育之研究——学理与实用结合之大学法律教育》,载《法学家》1993年第4期。
[52] 同前注(24),郭明政文。
[53] 参见卜元石:《德国法学与当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6-14页;[德]托马斯·维腾贝格尔:《德国视角下的基础研究与法教义学》,查云飞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4] [德]马提亚斯·耶施德特:《法律中的科学——科学比较中的法教义学》,张小丹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5] 转引自[德]芭芭拉·朗格:《如何高效学习法律》,谭晓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24页。
[56] 同前注(13),张嘉尹文。
[57] 同前注(55),[德]芭芭拉·朗格书,第57-58页。
[58] 参见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德]托尔斯滕·维斯拉格等:《法律职业成长:训练机构、机遇与申请(第2版增补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6页。有德国学者如此形容基础研究与国家考试的关系,亦即“基础科目的内容在国家考试的笔试中仅仅间接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历史发展方面”。同前注(55),[德]芭芭拉·朗格书,第123页。
[59]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60] 参见[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谭娟娟译,方小敏校,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1] 参见卜元石:《德国法学与当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74、84页。
[62] 参见陈忠五:《战后台湾财产法学说变迁》,王泰升等:《战后台湾法学史》(上册),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1-252页。
[63] 王鹏翔、张永健:《论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之运用》,载《台大法学论丛》2019年第3期。
[64] 黄韬:《台湾地区法律经济学研究现状及其成因——基于法学知识生产的分析框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65] 简资修:《法律经济学和法教义学的方法都有缺陷:以侵权法为例》,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66] 张永健:《比较法如何与社科方法结合?》,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67] 同前注(34),黄源盛、张永鋐文。在另一篇文章中,黄源盛教授更是满怀感慨地强调,后备师资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史学教育兴衰的关键点”。参见黄源盛:《从黄昏到黎明——台湾法律系学生对法史学教育的观感评析》,载《法制史研究》2003年第4期。
[68] 刘幸义:《法理学领域之未来与发展》,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9期。
[69] 参见https://ivrtaiwan.wordpress.com/,2021年10月5日访问。
[70] 同前注(34),黄源盛、张永鋐文。
[71] 同前注(37),颜厥安书,第353页;张嘉尹:《二○○五年学界回顾(二):法理学》,载《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2期;庄世同:《法理学/法社会学发展专题回顾:2014-2016年学界动态与文献回顾》,载《台大法学论丛》2017年特刊。
[72] 以民法学界为例,多位年轻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反思指出,“中国民法已经开始走向高度德国法化的学说继受和方法继受之路”,“教义学俨然成了中国民法的显学与核心方法。”同前注(15),章程书,第35页;张凇纶:《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与扬弃——以案例教学和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73] 参见李婧嵘:《德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与借鉴》,载《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3期。
[74] 例如葛云松教授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主要培养法官能力”,而“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75] 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76] 参见何美欢:《法学教育的理想》,载《清华法学》(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7] 刘诚:《面向“制度上游”的法学教育》,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3期。
[78] “法学=法教义学”的说法,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79] 同前注(53),卜元石书,第45页。
[80] [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法律文化冲击:德国学生难以适应美国法学院》,任重译,《民事程序法研究》(第2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81] 参见尤陈俊:《隔岸观法:如何看待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发展前景》,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1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
[82] 参见李洪雷:《中国比较行政法研究的前瞻》,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83] [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法律科学与社会学》,雷磊译,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
[84] 同前注(53),[德]托马斯·维腾贝格尔文。有中国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社科法学所关注的经验事实可分为关于法律的事实和作为事实的法律,其中,“社会科学研究关于法律的经验事实,可为法教义学提供知识供给”,而“社会科学研究作为经验事实的法律,可以补缺法教义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参见郭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载《法学家》2021年第6期。
[85] 参见杨帆:《法社会学能处理规范性问题吗?——以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中的角色为视角》,载《法学家》2021年第6期。
[86] 参见[美]乌戈·马太:《风向为何转变:西方法律智识领导权的变迁》,吴雅婷译,魏磊杰校,《岳麓法学评论》(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
作者简介:尤陈俊,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