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亚博电竞网

陈柏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1 次 更新时间:2023-03-11 23:59

进入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      

陈柏峰 (进入专栏)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全面贯彻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这内含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也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呈现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应的鲜明特色,它们是基于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是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神话,创造了新型法治文明样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法治现代化的成功模板和全新选择。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国情;法治文明


现代化是指从不发达到发达的历史现象,在更广泛意义上也是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过程,泛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变迁,首先是经济方面,然后也扩展到社会、政治、治理等一切方面。在此基础上,现代化还是一种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破解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难题,取得了一系列伟大的历史性成就。“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战略价值,呈现出光明的发展前景,推动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国情的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系统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深刻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二十大报告虽未使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范畴,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全面贯彻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系统提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任务书、施工图、路线图,清晰描绘了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愿景和蓝图,是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行动纲领。这内含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呈现出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应规定性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与此相照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是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是空中楼阁,就不会有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开创和发展,民族复兴必然沦为空想。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开创和发展的最为关键的要素。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表明,有效组织、积极有为的核心领导力量是实现经济赶超、社会发展、国家能力建设的关键性要素。尤其是对于广大的后发国家而言,由于国家缺乏有效的领导力量和社会控制能力,领导者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不得不通过各种权谋甚至卑鄙手段来维持统治,而无暇顾及国家发展,国家和社会治理陷入一种“生存政治”的病态:政治领导人通过个人忠诚或卑鄙行径来控制国家,以保全领导力量的政治生命,却让国家难以进入理性行政模式,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与广大后发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作为国家核心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始终面临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敏感动态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复杂多变的安全环境,前进道路上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易发高发,一些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可能演变为全局性挑战。在这样的条件和背景下,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才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不动摇,持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治理效能,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持续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

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创和发展历程,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核心领导力量,具有凝聚社会共识、汇集远见卓识、进行社会组织、完成政治动员的强大领导能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坚持自我革命,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把握历史机遇、迎接时代挑战的强大发展能力。“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的经验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异常复杂的大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大棋局中,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这个权威就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者和主心骨。

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所有领域一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定海神针”,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是为了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为了增强经济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康。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事业不断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断推陈出新,根本的一条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2020年11月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和过程中。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地方,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应全面设立。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长期以来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制度化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实现有机统一,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得以充分体现。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管总的方向。“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的翻版或变通,而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以资产阶级为中心,服务于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西方法治现代化必然走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人民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这决定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绝不可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时代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唯一正确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历史。“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法治现代化成为造福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而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在法治层面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主义以人民民主为政治文明底色。“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底色,社会主义法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四个方面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部署。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内容,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宪法原则和法治要求落实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各方面,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有序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协商民主、践行基层民主、巩固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把平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平等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同资本主义竞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高举平等的旗帜,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目标和核心价值追求。“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第二,这鲜明地要求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对掌握公权力的“关键少数”形成有效制约。第三,这鲜明地要求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这有利于培育全社会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追求平等的核心价值。一方面,要求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反对歧视,即要求无差别对待。只要是正当权益诉求,就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对待;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倾斜性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平等权的一系列规定,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予以完全实现。

二、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现代化,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独立自主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是我们立党立国的重要原则。走自己的路,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反对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坚决不做他国的附庸,独立自主开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为人民执政、为人民用权、为人民谋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党的高级干部有相当的领导权、决策权、指挥权,如果立场不稳、‘三观’不正、自律不严,很容易在政治上、政策上走偏,不知不觉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代言人,那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国家自主性是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国家具有自主性意味着,国家作为拥有对一定疆域和人口的控制权的机构,会确立并追求一些不受社会集团、阶级或整个社会影响的目标。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划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阐述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二战”结束以后,“回归国家学派”正式确立了国家自主性理论,将国家视为独立的行动者,发掘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斯考切波认为,行政组织和强制组织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它们具有摆脱支配阶级直接控制的潜在自主性;而国家实际上具有的自主性程度以及产生的影响,会因具体的场景而有所不同。米格代尔则认为,不应割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社会中的国家”,强调国家和社会“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的关系,指出为了巩固自主性,国家需要加强社会控制,建立相对于社会势力和外部势力的国家自主性,按照国家自身的偏好行事,制定能重塑、忽略或绕开即使是最强大的社会势力偏好的政策,并不受干扰地执行政策。

后发国家的自主性,要放到现代世界体系中才能得到准确理解。现代世界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维度,经济体系是其基本维度。它源于16世纪以后欧洲经济体系的重要分化。在西欧,工业革命之后,现代工业体系得以建立,以自由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逐渐确立;而在东欧,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未能建立,以农业为主的封建主义经济结构反而得以强化;地中海沿岸国家则介于西欧与东欧之间。这样,在差异化、互补性的基础上,建立在劳动分工、经济贸易基础上的一体化的欧洲经济体系得以形成。此后,这一体系不断扩张,将美洲、非洲、亚洲等世界各地纳入其中,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全球化世界经济体系。“一体化”和“不平等”是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其中存在“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结构,欧美发达国家处于“中心”,一些中等发达国家处于“半边缘”,东欧和广大亚非拉后发国家处于“边缘”。“中心”拥有显著的经济优势,通过各种方式对“边缘”进行经济剥削,不断强化优越地位;“边缘”要向“中心”迈进则困难重重。同时,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中心”与“边缘”关系,决定了政治体系和文化体系中的“中心”与“边缘”关系。世界体系理论与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个世界”战略思想,有诸多相通之处。

“二战”结束以后,非西方国家追求现代化的经验表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现代化并主导世界经济和政治的现代世界体系中,后发国家追求现代化,力图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保持国家自主性,是一件颇具挑战性的事情,鲜有国家拥有自主性并实现自主的现代化发展。在现有的现代世界体系中,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发展,必须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工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人才、资本、技术、生产设备、供应链、市场等重要要素,而后发国家在这些方面都面临难题。由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后发国家缺少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甚至劳动力素质也跟不上;而“中心”国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招揽优秀人才,这进一步加剧了后发国家的人才匮乏问题。“中心”国家的资本已经占领了全球市场,控制了供应链,拥有技术优势;后发国家缺少资本,难以融资,缺乏技术,缺少优质生产设备,难以建立自己的供应链。“中心”国家经济发达,将全球主要地区纳入了经济体系,成为其产品的市场;当后发国家的工业企业寻找市场时,不但面临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还局限在狭小的本国市场。

在这些困难面前,为了获取资本、技术、生产设备、供应链、市场资源等,后发国家往往要付出丧失国家自主性的代价,在不平等的现代世界体系中追求现代化发展,其从属性依附地位就是其不发达的原因所在。“中心”国家提供资本、技术、设备等,往往附有限制“边缘”国家自主性的诸种条件;而且,“中心”国家为了维持垄断利益,往往限制高端的技术、设备向“边缘”国家出口。如果为了追求国家自主性,选择与“中心”国家脱钩,“边缘”国家又会陷入发展停滞。这些问题在上世纪导致了七八十年代的“拉美陷阱”,以及九十年代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采用“休克疗法”。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式现代化,不仅保持了中国的主权独立性和国家自主性,而且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安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迈出了坚实步伐。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带领人民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强大政党机器,形成了至高的权威,通过党政体制促进国家机器有效运转,驱赶了一切外国势力,实现了高效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深入渗透,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形态,重塑了人民思想观念,塑造了国家自主性。正是在保持国家自主性的背景下,伴随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自主展开。这种自主性体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在对外方面,从中国国家利益出发,遵循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维护中国的独立和主权,坚决不做他国的附庸,保持对外国势力的独立性;在涉及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不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在国际关系中,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独立自主的立场和政策。在对内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为人民用权,始终站稳人民利益立场,国家政权机构和官员相对于社会势力保持独立性,不充当任何社会势力、利益集团、特权群体的代言人。在此背景和基础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独立自主展开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基础,与第三世界国家形成鲜明对照。中国有健康的高层政治、抑制外部势力和社会势力发展的政治社会环境,政治和法律对法治工作队伍有严格的约束,意识形态上始终坚持人民性,国家法律在社会规范面前保持优势地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避免了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内部治理方面,由于执政党机器强大有力,避免了第三世界国家的“生存政治”;由于社会势力在革命中全部被打垮,避免了社会势力俘获执法者的普遍情形;由于人民利益观念深入行政体系内部,避免了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普遍情形;由于社会革命彻底,旧时代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缺乏生命力,避免了规范多元、法律失效的普遍现象。在对外关系方面,由于坚持独立自主,虽然注重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但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以解决中国问题为目标开展法治建设,拒绝西方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入,避免了简单移植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形;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始终坚持自主性,坚持建设忠于党、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法治工作队伍,避免了法治工作队伍秉持西方法治意识形态的情形。

三、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百年历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脚踏中华大地,传承中华文明,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党和人民就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从中国国情出发的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拥有中华法治文明的底色,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国情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成功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找到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时期就指出:“中国社会的性质,亦即中国的特殊的国情,这是解决中国一切革命问题的最基本的根据。”革命是这样,现代化也是这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更是这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战略,基于本国国情探索创新法治现代化动力机制,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科学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精准制定其路线图、施工图,超越了西方法治发展理论和实践,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新路径。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历史传统悠久、国土疆域广袤、人口规模巨大、民族多元一体的国家之一,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是世界上国情最为复杂的国家。因此,中国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不可能照搬书本上的现成理论,也不能照搬外国经验,只能从中国国情出发进行自主探索,走出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国情,会对法律制度安排和法治发展带来不可忽略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是人口规模巨大。中国有14亿多人口,人口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规模的总和。如此人口规模的现代化,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超过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可以享有劳动力资源的“人口红利”,这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现在“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规模巨大的老龄化人口对未来发展带来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夯实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支撑,把教育、科技和人才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与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变化的新特点息息相关。

人口规模巨大,必然导致资源相对匮乏和紧张。虽然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中国正在从匮乏社会走向丰裕社会,但相对于规模巨大的人口而言,生存和发展资源仍然十分紧张,中国社会仍然是个“拥挤的社会”。面对这样的社会性质,法律制度安排不能不有所回应,权利的界定必须与社会性质和社会环境相适应。在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处于一辆行驶中的密闭电车内,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样绝对,权利的相互性表现得非常突出。不同的权利之间呈现出共生样态,权利界定得明确可以保护权利人,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人与他人发生权益冲突,明确界定的权利容易导致“反公地悲剧”:资源有限,权利拥有者却很多,每个权利人都可以为其他人使用资源设置障碍,又都无法完全排除其他权利人的干扰,最终,由于权利和控制过于零散,资源难以实现有效整合而被迫闲置。因此,在拥挤的社会中,权利往往具有不完全明确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存在模糊地带,而明确界定所有的权利未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人们的社会行为需要着眼于长期生活互动,而不是事事争取权利。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是以“不确定的权利”为基础的秩序存在方式,人们如同在“拥挤的电车”中相处,相互之间的推搡和退让在所难免,需要摸索谋求均衡点,社会空间中则缺乏制度化的装置来确定人们的利益归属。今天,情况已经发生很大改变,但上述情形仍然普遍存在。人们仍然像传统中国人一样,在讼争中要维持的是“情理”,即“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人们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甚至周围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总体全面的考察,强调忍让的生活伦理。在纠纷解决中,法律制度仍然强调谅解,司法制度也提倡对立的双方和解,强调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第二是国土疆域广袤辽阔。在疆域辽阔的大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会是宪制维度的重要问题。小国虽然也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难度都相对容易。大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关系、内地与边疆的差异等问题,都会加剧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难度。自古以来,中国形成了持续且显著的“大一统”特点。“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可谓‘大’;政令制度标准尽可能统一,即为‘一’;协调兼容种种利益分歧,是为‘统’。这既是这片疆域的产物,也是对这片疆域的回应。”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十分敏感,处理不好可能导致颠覆性的后果。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从宪制角度上进行考虑和安排。

在大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容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从而在放权与控制之间摇摆。如果中央缺乏对地方的控制力,地方势力缺乏约束,可能构成对中央权威的挑战,国家的统一性面临挑战;如果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太强,地方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就会缺乏活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出了要求。在法治层面,既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地方的特殊性;既要保证实现统一的规则之治,反对主观性、随意性和各自为政,又要针对辽阔的地理疆域、庞大的人口规模、复杂的行政层级、各地的不同情况,而有针对实际的不同对待和特殊考量。

国土疆域辽阔、人口规模巨大,还会带来地方文化差异的问题,带来相关的民族、宗教、语言和风俗等方面的问题。在作为大国的中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地方文化的多样性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与此同时,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又会对法治提出特殊的要求和挑战,对法治的统一性构成考验。全国性的法律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施行时必然遇到不同的民族、宗教背景和风俗习惯等特殊问题,法治战略的实施就必须考虑这些特殊问题。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在多民族杂居格局下,社会文化方面呈现出多样性和混杂性,这对法律制度安排和法治实践都构成挑战。各不相同的民族文化、日常生活规范,可能与法律发生冲突,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有效的法治秩序,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同时又不能以伤害民族文化、群众情感为代价。应对法治统一性与边疆地区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深刻体现大国法治的复杂性。

第三是发展迅猛但不平衡性突出。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快速发展,是世界历史上发展最为迅猛的国家。快速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初步完成了西方两三百年现代化进程的任务;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时空压缩的现代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历时性问题会共时性存在,体现为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社会效应的不平衡性。发展迅猛在中国造成了巨大的转型,大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与变迁缓慢社会的法治建设,会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代化转型,既包括经济体制的转变,即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迈进;也包括社会性质的转型,即从乡村向城市、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地方社会向全球性社会的转型;还包括人的生存状态的变化,包括人的行为方式、心理特征、情感体验、价值体系的变化。

这些变迁都会对法治提出要求和制约。伴随开放性的发展变迁,地方性的风俗习惯、生活规范体系都趋于瓦解,人们逐渐从地方性的各种制约中解放出来,迫切需要全国性的规则来规范,地方社会逐渐被纳入到统一性的全国法治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每一个地方规范的瓦解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推进,都涉及具体人的生存状态,伴随着一定的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法治建设妥善处置化解。而且,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总体而言缺乏可供照搬的成熟经验。虽然中国经历的社会转型西方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和法治体系,但是中国在社会性质、转型问题方面都有着独特性,很难照搬西方经验。中国的巨大规模、压缩时空的现代化转型,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中国当下面临的独特问题,都必须基于国情去寻找答案。同时,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动态之中,前景很好,同时又面临很多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会稳定均衡于何处,这取决于很多国内外因素。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中国需要在动态平衡中推进法治建设。

发展中的不平衡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群体发展不平衡等。这些不平衡会在具体场景中成为法治建设需要面对的问题。例如,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东部地区、大城市普遍出现律师过剩,并出现一些律师恶性竞争现象;而在中西部地区和小城市,律师仍然严重不足,法律服务市场发育不充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任务很重。法律服务力量的不足,成为中西部很多地区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更是成为法治在全国统一推进的阻碍因素。发展不平衡,带来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存在,还会使法治的全面推进变得更为复杂。例如,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情况就有所不同: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更为凸显,而西部地区由于人口外流、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而并不凸显。在不同地区,法治发展存在阶段性的差异,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相同,因此法治建设就需要因地制宜,法治的统一推进必然是多样性、阶段性和渐进性的。

第四是法治文明资源丰富。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没有中断的唯一大国。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产生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日臻完善,清末以后影响日渐衰微。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也有古代世界颇具成就的法律制度,还有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智慧,它们都是当代法治建设的丰富资源。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研究和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优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四、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基本要求。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制于经济基础,法律平等也受制于经济平等;因此,社会主义追求平等,不能局限于法律平等,更应当追求经济平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经济平等的关键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带领人民百年奋斗,取得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辟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共同富裕和全面依法治国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共同富裕问题,而法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因此,需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主体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全体人民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分享发展成果。“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收入分配均衡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经济路径;因此,需要从不同层面完善相应的经济法治体系,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共同富裕内含资源配置的高效性、区域发展政策的适当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均衡性、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等诸多结构性要素。需要着眼这些要素完善法治体系,即保障共同富裕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国家整体富裕,因此必须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国民经济可谓是“一穷二白”。我国在战争的废墟上恢复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初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此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逐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建立起世界完备的产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创造了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新时代,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是宏观经济稳定的发展,是创新驱动的发展,是各类企业富有世界竞争力的发展。只有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保持相当的优势地位,分享足够的市场利益,中国经济才可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从边缘向中心迈进,从而为中国走向现代世界体系的中心奠定经济基础。

因此,必须通过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整体富裕。“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具体而言,一是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奠定市场体系的基石;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形成长期稳定的创业预期和氛围;三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是依法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是依法准确定位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市场公平维护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六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依法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现象。充分调动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能,在微观层面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谋利,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不断提升优势地位,在宏观层面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综合竞争力,从而推动国家整体富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在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中表现得尤甚,城乡地区、不同区域,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差距较大,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平衡协调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异,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面对区域之间的贫富不均问题,应通过有效的法治安排,协调区域之间的差异化与均等化、一体化,推进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推进不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体而言,一是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差异,完善发展规划法、产业发展法、财税法、金融法等,作出倾斜性的法律制度安排,推动相对落后地区的快速发展;二是针对城乡发展不平衡,完善农业法、土地法等,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共同富裕;三是针对公共产品供给不均衡,完善关于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法向不发达地区倾斜性投入,建设各种必要的公共设施,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可及,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四是针对区域协同发展、跨区域援助带动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依法保障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推动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帮扶带动发展。

均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这是共同富裕的微观层面,也是人们容易有切身体会的层面。需要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各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结构失衡等分配不均衡问题,保持分配差异适度、分配较为公平和分配结构合理的均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是直接与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政府以税收作为工具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三次分配是指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社会慈善公益方式对财富进行分配。收入分配的关键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确立了宪法依据。劳动力要素的投入是获取收入的一般方式,土地、资本等要素深度影响分配,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整分配结构、解决分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具体而言,一是要依法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要素分配的法律制度,实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二是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运行,依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是要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机制,依法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探索公益慈善活动有效实现的形式,完善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

五、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不仅要发展物质文明,还要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即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其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特别突出法治保障工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首先是经济的发展,即物质文明的发展。没有物质文明的发展,只能是空言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以高速的经济增长来赶超西方发达国家。70多年来,中国实现了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经济增长,是平均经济增速最高的国家,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文明发展,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核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并不断向第一位靠拢,为实现全面协调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准备了物质条件。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文明不同于西方式的物质文明,而是有所超越。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是一个“串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顺序发展;而中国要把“失去的二百年”找回来,其现代化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是叠加发展的。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现代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这是其超越西方式现代化之处,后者容易局限于物质文明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政治文明是指政治制度及其运行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文明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文明;精神文明则是指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等的现代化;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文明状态和进步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提升的现代化,这些文明不是独立地发展,而是有机统一、全面协调地发展,共同构成内涵丰富的新型文明体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物质文明是物质基础,政治文明是政治保障,精神文明是精神支柱,社会文明是社会基础,生态文明是自然环境追求,它们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新型文明体系。

法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法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治国安邦的关键策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将法治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位一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文化强国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进而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规定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成熟,体现我国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的充分反映,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宪法保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对象和内容方面分别对应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在建设目标方面则分别对应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上述各个方面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同时注重保障不同方面建设的协调性。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要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的新型法治文明形态,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开创法治推动现代化建设的成功样板;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带有规划性特征。在更广泛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具有规划性特征。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放弃规划,而是坚持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对经济社会发展领域进行长远综合规划和协调,统筹安排和指导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党和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保持控制力提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是一个丰富的体系,既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规划,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这种总体规划,还包括《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种区域规划,以及《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这种专项规划。“就长期规划的广泛性及对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来看,中国建立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具魄力的规划体制。”

法治建设的规划性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规划性在法治领域的体现。这种规划性,既体现于把法治现代化作为系统工程加以整体谋划,也体现于确立法治现代化分步走的战略安排,还体现于制定实施一系列法治建设规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20年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实施。一系列法治建设方面的规划,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设计了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推进方式。法治建设的规划性,保证了党和国家牢牢控制法治建设的自主权和主动权,保障法治建设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步骤推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从而通过法治方式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

六、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与某些国家的现代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我们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侵略、欺负他人,不会称王称霸。”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和平发展之路、合作共赢之路,摒弃了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有别于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现代化老路,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通过法治方式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这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宪法基础。任何人、任何事、任何理由都不能动摇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和意志,都不能成为违反宪法的理由。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和平、和睦、和谐的价值追求深深嵌入中国人民的精神世界。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以屈辱的方式被动卷入现代化进程,受到列强的欺凌,深受战乱和不平等条约之害。消除战争、实现和平,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迫切、最深厚的愿望。因此,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的主权独立的新中国,在开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发展为世界提供机遇。中国式现代化不是西方大国崛起的翻版,更不是国强必霸的再版,而是造福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崇高事业。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绝不是权宜之计和外交辞令,而是成为宪法规定的立国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主张国家之间平等对待、文明互鉴,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反对将法律制度作为“普世价值”强加或附条件变相强加于他国,反对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在他国获得“治外法权”。中国既不照搬照抄他国的法律制度,也不强行输出本国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中,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坚定支持联合国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中国向来提倡国际社会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治理,而不能由少数国家来发号施令,倡导国际事务各国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中国向来主张各国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根据事情的是非曲直来决定自己的立场,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主张以法治方式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深刻把握人类文明发展趋势,致力于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积极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促进和平发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公正合理变革,没有停留在言辞上,而是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开展斗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上搞“小圈子”“新冷战”,人为造成隔离、分裂甚至对抗,排斥、威胁、恐吓别的国家,视中国为其主要战略竞争对手,大搞渗透、抹黑、脱钩、断供、制裁,利用网络对我国发动认知战,对中国的各种打压有不断升级的趋势,试图打断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阻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这种国际环境下,总想过太平日子是不切实际的,不要以为我们忍一忍、让一让,他们就会大发慈悲。我们只能发扬斗争精神,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注重以法治方式迎接风险挑战。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加强涉外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从法治上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坚决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尊严和核心利益。顺应全球治理变革趋势,积极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的合理公正运行,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结 语

世界各国的现代化经验表明,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状况、文化传统等各异,必然形成不同的现代化模式。“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法治现代化亦是如此。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形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蕴涵丰富的法治规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文化底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是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走出了一条与西方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神话,创造了新型的法治文明样态,给希望自主发展法治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成功模板和全新选择。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2期(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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