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修跃:1946年东京涩谷事件研究-亚博电竞网

卞修跃:1946年东京涩谷事件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94 次 更新时间:2023-04-2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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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修跃  

 

【内容提要】1946年7月19日发生于日本东京的涩谷事件,引起中国各界人士高度关注。中国驻日代表团奉国民政府外交部训令,就此事件与驻日盟军总部展开将近一年的交涉,但交涉结果与事件发生之初国内舆论和外交部的期望大相径庭。涩谷事件及其结果体现了没有强大国家为后盾的外交的软弱与无奈,也预示了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存在将成为东亚地区战后国际关系复杂化、日本侵略战争遗留问题难以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中日关系 涩谷事件 台籍华侨 中国驻日代表团 驻日盟军总部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全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地华侨华人均沉浸在民族解放战争胜利的欢乐之中,沉浸在中国于战争后期跻身四大国行列的骄傲之中,沉浸在中国作为对日战胜国的荣耀之中。

然而,在不到一年之后,1946年7月19日,日本警察在东京涩谷警察署前枪击台籍华侨,当场致2人死亡,10多人受伤(其后又有4人死亡,故后来国民政府外交部相关文件中称死亡6人),另有40多人被捕。这就是在当时被称为“抗战以来中日交涉第一大事”的涩谷事件。事件很快引起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大陆和台湾地区民众及有关社会团体和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国驻日代表团奉国民政府外交部训令,就此事件与驻日盟军总部(以下简称“盟军总部”)展开将近一年的交涉,但结果殊出国人意料。此后,随着中国国内时局的变化,此案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本文拟利用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国民政府外交部之间关于涩谷事件处置的文电档案,并结合当时的媒体报道等资料,对该事件的发生、中国驻日代表团与盟军总部的交涉,以及国内舆论的关注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 事件的发生

涩谷事件发生后,消息很快传回中国。1946年7月20日,“中央社”即由东京发出专电,以援引美宪兵司令部声明和揭载中国驻日代表团声明的方式,对事件进行了报道。7月22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致电外交部,简要报告涩谷事件情形:“东京涩谷、新桥等区,中日摊贩商人素有恶感,时发生小冲突,而日警又与日浪人互相勾结,遂演成本月十九日晚日警二百余人于涩谷列队枪击我华侨惨剧。查是日台侨集中约六百人,似有抗雇之举,经侨务处林委员定平,赴华侨联合会当众谈话,即予解散。其中约半数,忽又纠集,准备抗雇。乃由李处长立柏训示,台侨亦允解散。当该侨一部分乘卡车归家,道经涩谷日警署前,突遭日警枪击,已死四人,及轻重伤者十余人,被拘者廿余。现正在努力对此次事件作合理交涉。同时并向盟军总部采取联系,防止事态扩大及蔓延其他处。”由这则电文可知,在日台籍华侨因租摊谋生问题,与当地日本摊商、浪人乃至日警关系紧张,时起冲突。朱电发电时间为7月22日11时40分,次日13时方收到,经过译电,又拖到24日中午才送到外交部相关部门,此时距事件发生快过去5天了。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接到此电后,在电稿末批云:“电询交涉经过及盟军总部态度及措施。”

当报载涩谷事件发生的消息时,外交部即已有所关注。22日上午,亚东司拟好致朱世明电稿:“报载日警击毙台胞,该团事先疏于防范,事后又未呈报,究竟真相如何,仰即查明电部,以凭核办。”但这件充满指责口吻的电稿,经过科长、帮办、司长、次长、代部长层层签批后,到7月24日才走完程序,而此时朱世明的电报已经到部,此电已无拍发必要,遂被标注上一个大大的“销”字,代之以另一则训示电,要求朱世明迅即查明事件起因及经过,并采取如下措施:“(一)此事应与总部联合举行调查,在事实未判明前,请总部暂不表示态度;(二)现应立即采取适当方法,防止事态之蔓延与扩大,并留意保护华侨;(三)对此次事件之我方要求,应全部保留,待另案指示;(四)请总部指示日本政府及舆论界不得故意扩大渲染或作煽动宣传;(五)对台胞应严加约束,不令滋生事端。” 31日,外交部再电朱世明,催其将事件“办理详情,以及有无新发展电部”。从训令措词看,外交部对即将与盟军总部就该事件的交涉抱有较高的期待。同一天,中国驻日代表团向外交部发回快邮代电,称“本团在事件发生前,即多方设法消弭,事件发生后,更多方约束台侨力持镇静,并动员多数团员,协助侨务处。总部对此次事件,认为治安问题,甚为重视。惟对台侨过去行为不检,原无好感。事件发生之初,更感于日方虚伪报告,于我方颇为不利。经本团多方联系疏通,似已认识日方真面目,可期公平处理。我方要求,拟俟总部调查完竣,判明事实后,另拟具办法电呈鉴核”,并随电发来《涩谷事件详情》(以下简称“《详情》”)。《详情》虽系当时中国驻日代表团调查成文,难免有自说自话之嫌,但于事件发生之远近原因、当时情形及该团交涉经过,叙述颇详。据此,我们可以对该事件的基本事实,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了解。

对于事件发生的远因,《详情》指出,“先是,台侨向松田组借得新桥驿前摊贩地面,营业日趋发达。今年三月中,松田组即向台侨要求交还借地。因此屡起交涉,时生纠纷”。关于近因,《详情》描述称:7月14日下午3时许,台籍华侨张育勋由新桥归家途中,被松田组浪人以短刀刺伤下颚。第二天,台籍华侨10余人至松田组“问罪”,酿成斗殴,据称松田组伤数人,死1人。16日下午,松田组浪人数百名在新桥车站捣毁台侨摊篷数十家。同日傍晚,松田组数十人又乘卡车2辆,持手枪、刀棍往袭“台侨慈善服务团(台侨青年团)”,结果互有负伤。一时之间,台籍华侨与日本摊商、浪人关系极为紧张。随后两天,台籍华侨又在涩谷驿前广场与日人发生斗殴,双方“均有负伤,台侨被捕者数人,均经侨务处交涉释放”。17日,华侨联合会会长陈礼桂向侨务处处长林定平汇报相关情况。次日,林即向日本警察局警视总监提出交涉,“铃木警视总监同意约束日警,林处长负责约束台侨”。

中国驻日代表团在报告事件的远因、近因时,并未一味偏袒台籍华侨。台籍华侨与日本摊商、浪人,甚至与日本警察之间,因摊贩租地问题,时起冲突,甚而发生严重斗殴事件。在中国抗战胜利和台湾人恢复中国国籍的大背景下,台籍华侨行事风格之强悍,可见一斑。这当然也给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侨务工作增加不少压力。另外,虽然自1946年初国民政府行政院、外交部相继训令恢复所有台湾人的中国国籍,但在日台籍华侨又属身份特殊群体。按一般惯例,以领土归属发生重大变化,其人民国籍变更,应经个人自主选择与政府登记认定。在日台籍华侨有关国籍自主选择与登记的手续,此时尚未完全履行。这既给中国驻日代表团保护和约束台籍华侨增加了困难,也使其在与盟军总部进行交涉时,处于某种不利地位。盟军总部倾向于将此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其后又纯以“法律手段”处置,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台籍华侨身份之特殊性及中国驻日代表团之保护台籍华侨职责的忽略与漠视。

对于事件经纬,《详情》如此描述:7月19日,传松田组召集党徒,将大举袭击,台籍华侨一时群情惧恐。下午4时许,600多名台籍华侨聚在华侨联合会,有齐赴新桥对抗之意。林定平“应陈会长之请,亲到华侨联合会对台侨训话,令其解散,各自返家。大部分侨众即遵令散去,一部分侨众约三百人,尚留会场。适一台侨自新桥过,受松田组侮辱。群情复趋紧张(决定即赴新桥抗殴)。午后六时许,陈会长即复往代表团,请林处长暨李处长立柏前往劝谕(免起事端)”。林定平、李立柏即乘车前往,侨众已乘卡车数辆前往新桥。林、李二人乃追往新桥附近,途遇侨众连呼带嚷正往中国驻日代表团驻地请愿。到达后,李立柏训话,令各自返家,并“循台侨之请”,派吉普车陪送。“因闻涩谷驿有日警约三百人,浪人尤多,恐遭袭击,林处长乃即通知美宪兵司令部,请其派兵前往镇压监视”。侨众即乘卡车分途而归,一辆返品川,一辆返中野。往中野者,有吉普车2辆、卡车4辆、轿车1辆;往品川者,有吉普车1辆、卡车1辆。各车鱼贯出发,前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吉普车引导。行约10分钟,路经涩谷警察署门前,见有武装警察200余人及浪人三四百名。看到车队到来,日警多名上前拦阻去路,并吹警笛,放空枪示威,勒令停车,两傍排列的日警,也将吉普车包围。“同时并闻‘杀’‘杀’及‘开枪’‘开枪’之声,吉普车内之华侨谢关贵君用日语高呼‘止’‘止’,并问‘何故停车?何故开枪?’日警非特不理,并坚令下车”。此时,另有1名日警一手握车,一手作扑击姿势。正威胁间,涩谷警察署署长土田“驰至”,经华侨周祥赓告以“此系因解散归家之侨众,由吉普护送”等语,土田乃令通过。但车开行不过数十步,忽听见后面及两边枪声突起,急如爆竹,“于是,随行各车辆所乘坐之多数台侨,赤手空拳,中弹负伤”。侨众分乘的吉普车、轿车及第一、第二辆卡车闻枪声起,疾驶回中国驻日代表团。卡车中即有1名台侨受伤身死,受轻重伤者12人。事发后,中国驻日代表团当即派人通知美军宪兵司令部,请派军医前来救护,将伤员送入美军第四十二医院,其他伤者分送同仁会及广尾医院。第三辆卡车旋也逃归,第四辆卡车司机范姜利康中弹身亡,车中台籍华侨有28人遭日警拘捕。“查此次事件发生后,至七月三十日止,被日警枪击死者计五人,轻重伤者计十八人(被拘台侨二十八人已移送美军监狱,正会同本团讯问中)”。

“中央社”20日东京专电的报道中已经提到,盟军宪兵司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驻日代表团与日本警方关于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的说法是不同的。日本涉事警察署向其上级部门的报告称,自7月17日开始,警察署进行“违禁品取缔工作”,19日晚在涩谷发生“枪击台湾人事件”,“两名巡逻员受伤,二十五受伤,二十七拘捕”,“计划向ghq方面求援”。日本内务省警保局公安课《周报》对此事件的记载是,“19号,在警视厅涩谷警察署前发生的警察与台湾人之间的枪击事件,目前正在调查中。综合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台湾人对商户合作社的暴力斗争,引起警察开展违禁品取缔工作,而台湾人把对商户合作社的愤怒集中转向警察,最终导致4名警察、10多名台湾人死伤,发展成为这样的重大事件……19号下午9时,1辆吉普车、1辆轿车、3辆卡车分别载着大概150名台湾人,开到涩谷警察署前。突然最后面的卡车向外射出3发子弹,击中一名警察的右胸”。于是,日警逮捕了27名台籍华侨。日方强调:“在这一事件中,不可忽视的是发现台湾人在现场除遗弃两把手枪外,还有1瓶汽油、1个鼓形罐。伤者中,有住在神户市或者长野县等地的人。”虽在乘车侨众人数、事发时间、是否台籍华侨先在卡车上开枪、拘捕人数、伤亡人数等细节上,日方记载与中国驻日代表团电文中所记有所出入,但有关台籍华侨与日方摊商、日警之间的矛盾近因、暴力冲突等方面的描述,两方资料可以互相印证。此外,日方把事件的责任归咎于台籍华侨在涩谷站前广场等处商摊的走私,以及他们对日警取缔违禁品的反抗上。

《详情》对日方的行为动因及是否有所预谋等,并未加以臆测;所记台籍华侨当日行止,应该基本符合实情。也就是说,台籍华侨当天的聚集,是由风闻日本浪人要大规模袭击而起,又以有台籍华侨途经新桥站受辱而致群情激愤,但均经代表团劝谕约束,当天台籍华侨聚众往向日人寻殴,并未成为事实。其后在代表团吉普车引导护送下,侨众乘车分途返家,不意在途经涩谷警察署前时发生惨案。另一方面,中国驻日代表团侨务处虽在约束侨众免起事端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后续处置方面,考虑有欠周详:既知侨众与日警交恶,甚而时起殴斗,且互有负伤,当知彼此仇视必深;派吉普车护送侨众分乘卡车归家,事先既未经与美军宪兵、沿途日警沟通,却径以车队载运100多人向荷枪实弹严阵以待的日警察署前犯险行进,难免给人以耀武扬威的印象,致引起“误会”;枪响后有护送之责的吉普车等径自逃回,把“护送”二字抛到九霄之外,使后辆卡车上的侨众因司机中弹身亡而陷在当地,被日警拘捕;又将受伤侨众径送美军医院,转成囚徒。这些都为事后交涉增加了难度。

涩谷事件甫一发生,即受到国内各界关注。7月28日,“台湾旅青同乡会”为涩谷事件事举行记者招待会,理事长张瑞麟“报吿台人受暴日虐待五十一年,不料胜利后,回归祖国而暴日故态复萌,杀我无辜。当电请政府,严予惩处”,并提出如下建议:1.严惩日警视厅厅长;2.占领日本期延长50年;3.使日本永为农业国家;4.赔偿被害台胞损失;5.即派国军共同占领日本;6.保证不再发生同样事件。29日,台湾省基隆市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国民政府向日方和盟军总部提出严重抗议。30日,台湾省参议会副议长李万屿发表谈话称“日警藉故枪杀台胞,显系有计划之阴谋”,他“吁请台省六百万人民,奋起为伤亡之台胞伸冤,并盼望政府向日方交涉,由日方抚恤伤亡,道歉,惩凶”。

8月3日,“台湾旅青同乡会”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行政院院长宋子文,称“倭寇虽已战败,处心仍然蛮横,以此观之,其法西斯主义尚在。我人于此对美国之管制日本政策,殊感疑虑。台胞五十一年来受尽倭寇非人待遇,不料胜利后,台胞归回祖国怀抱而倭寇故态复萌,杀我无辜,罪无可恕。兹谨电请钧座严予惩处,杜微防渐,庶不至成火燎原”。宋子文对此批示:“交外交部。”外交部答复:“本案关系国家威信、侨民利益,本部极为重视,自事件发生后,即已指示要点,电饬我驻日代表团遵照办理。现正会同盟军总部详细调查,并审讯肇事日警及有关责任者。一俟真相判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使国威伸张,侨民获得公平待遇。” 8月7日,“台湾旅沪同乡会”也致电蒋介石,“对美国之管制日本政策,殊感疑虑”,针对日警枪杀“战胜国之侨民”事件,呼吁“严予惩罚”。此件送呈后,蒋介石也批了四个字:“交外交部。”8月28日,高雄市各界举行追悼大会,悼念在涩谷事件中死难的台湾同胞,并致电蒋介石,“恳请电饬对此严重制裁,以雪公愤”。

二、 艰辛的交涉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立的战后处理日本问题原则,以及日本降书对上述原则的接受,台湾重回中国版图,台湾同胞也就当然地重回祖国怀抱。194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举行台湾光复仪式。1946年1月1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训令,台湾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一律恢复中国国籍。1月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亦据此宣布“台湾人民于上年十月廿五日恢复我国国籍”。这些都从法理上赋予中华民国政府及其驻外机关或使领馆以保护和救援海外台籍华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虽然名义上由盟军共同占领,但在实际上,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在东京设置了总司令部,直接监督日本政府。“最高司令官的指令,是优先于日本现行法律和命令的”。盟军总部在参谋部以外设置担任占领行政的专门部、局,“由中央以及地方的这些美军机关,对日本各级行政官厅下达命令和指示,日本官僚担任实行,而美军加以监督,这就是间接统治的形式……事实上是美军的单独占领,是按照美国政策来执行占领下的行政工作”。另有学者也指出,“对日本的占领,在表面上采取了由盟国共同占领的形式,而实际上则以美国的单独占领而开始”。也就是说,被占领下的日本,各级政府部门皆仰奉盟军总部的命令和意旨行使行政权力,担任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当时中日之间并无正常外交关系,无互驻使领,中国驻日代表团通过盟军总部处理中日之间诸如战犯审判、战争损失赔偿乃至侨务案件等有关交涉事务,其业务则受国民政府外交部管辖与指导。因此,当涩谷事件发生后,美军宪兵即介入调查,中国驻日代表团在第一时间与盟军总部取得联系,日警也将其所捕台籍华侨移交美军监狱拘押。其后,国民政府外交部一直指导中国驻日代表团与盟军总部交涉此案。此案虽发生于中日之间且备受各界关注,但交涉却在中国与盟军总部之间进行,实际上是中美之间的交涉。中日之间发生纠纷却由中国驻日代表团与盟军总部进行交涉谈判的这种模式,被有的学者称为“非传统外交”和“无对等外交”,也决定了中方在交涉中将处于弱势地位。

事件发生后,中国驻日代表团即向盟军总部致送备忘录,说明该事件的严重性,促其迅速查明真相。中国驻日代表团还派专人负责调查事件起因及经过详情,并随时派员与盟军总部宪兵司令部、情报处、司法处等联系,参与对日警及有关责任者和证人的询问。7月21日,中国驻日代表团致函美军第八军,请其注意所辖防区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并对东京、大阪、神户、京都等地的华侨予以保护。同时,指导侨团组建事件善后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委员会,料理死者善后及伤者救济,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并告诫华侨力持镇静,谨慎言行,免生事端。对于报载有台籍华侨承认向日警开枪事,中国驻日代表团称,“实系美宪兵司令部日本二次翻译之错误,经本团提询证人,并未证实”。

在国内,外交部在未收到中国驻日代表团正式报告之前,便着手制订处理预案。7月22日,亚东司官员李捷才拟定预案,对于事件将会产生的影响与应该注意的重点提出如下各点:1.台侨归复祖国,中外观感尚未更新,应乘此案发生机会将台胞在外待遇切实改善,使能享受与一般华侨相同之待遇而不被轻视。2.日警所持枪械系经日方骗诈,由盟军总部所发给。此事关系重大,若不予以注意,则“武装日本,不数年又将恢复旧观矣”。3.日警枪击台胞,已超过自卫限度,不能辞其滥用武器之嫌。中方应要求盟军总部,将武器一律收回,以免后患。对于事件的后续处置,该预案主张在查明真相后采取如下措施:1.请盟军总部命令日方优恤死者,妥善医治伤者,严惩凶手,赔偿损害,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种不幸事件。2.请盟军总部收回所发日警枪械,严禁日人私藏任何武器。3.饬令中国驻日代表团对台籍华侨严加管束教育,严禁持有枪支,自动取缔华侨参加黑市营业。4.若查明此次事件系台籍华侨首先开枪,则予严惩。该预案还预设了交涉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相应方案:1.“先饬我代表团向盟军总部严重交涉”。2.“如无诚意解决或解决于我不利,应饬再提对日委员会,以取缔日人武器为名,要求通过上述各项”。3.“对于我方提案,若遇困难不易通过,应由本部准备,电饬顾大使在远东委员会提出”。

可以看出,涩谷事件发生之初,国民政府外交部还是高度重视的,所拟有关交涉步骤与要求,也都显现出坚决的态度。8月24日,朱世明致电外交部,报告案件交涉进展情况,以及中国驻日代表团拟向盟军总部提出的要求:“涩谷案件,经总部调查完竣,现已移交第八军军事法庭审判。本团正接洽派员听审。此案拟即向总部提出要求,命令日本政府履行下列各款:(一)涩谷警察署长及开枪警察予革职,严加处分,警察总监应予革职;(二)日本政府对此次事件发生,应予道歉;(三)抚恤华侨死亡者每人日金二十万元,给予医疗费及慰问金;(五)对华侨残废者,依其程度赔偿其终身损失;(六)赔偿新桥华侨摊店被松田组捣毁之一切损失;(七)彻底取缔黑市,但不得因人种或国籍之不同而有所歧视;(八)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同样事件。” 8月29日,外交部致电部长王世杰汇报中国驻日代表团所提上述要求时称,“以上各项,经核尚可”。同时提出,“应加列第九项,即:日本警察之枪枝数目及其使用范围,应严予限制;第十项,如查明此案背后有浪人组织指使,应饬令解散并议处”。8月31日,王世杰自巴黎径电朱世明,指示“涩谷事件可照来电所拟,即向总部交涉。此事如速决,方有惩戒作用,希特别注意”。交涉之初,外交部、中国驻日代表团对事件的看法及所拟向日方提出的要求,与国内部分媒体和社会团体的认识与想法基本一致,皆隐然以“胜利者”的姿态,主张对战败国日本警方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中国官方与民间也都表达了对日本被重新武装的担忧。

然而,事件交涉的步骤和趋势,完全没有按照中方预想的节奏和方向发展。当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外交部正在电报往来商讨处置对策、拟定提出条件时,盟军总部已经决定将被拘押的台籍华侨视作此次事件的肇事者而非受害者,将事件定为治安案件,以法律手段处置。8月24日,美军第八军军事法庭本欲以携带武器、扰乱治安、殴打警察、先行开枪等罪名对台籍华侨提出起诉,并计划一审而决。中国驻日代表团以起诉罪状多偏听日方报告,于华侨过分不利,当即申请暂缓开庭,并极力向盟军总部交涉。28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向外交部报告称,“总部以扰乱治安、非法携带武器等罪名,检举被拘押台侨三十八名,并将当场搜获之手枪三枝为物证。至于日人,则拟交日本法院审判”。对于盟军总部的决定,朱世明“当即表示异议,并请组织中美混合法庭,审判一切有关人犯”。同日,朱世明又往访盟军总部参谋长磋商,“渠允向麦帅请示。顷准口头答复:麦帅同意我方派遣一员参加审判”。为此,朱世明拟请由裘绍恒为中方推事,参与庭审。朱世明预料“总部调查结果,似对台侨不利”,故而“提出上述紧急建议,以保证公平审判,并维持国家体面”。其实,外交部就涩谷事件所拟各项要求,此时尚未及向盟军总部和日方提出,便被盟军总部的决定迎头泼了一盆冷水。此种境况,处在交涉最前沿的中国驻日代表团应该是最早觉察到的。朱世明的电文中,便透露出一种无奈。关于交涉之难及美方态度,朱世明在另外一电文中说,近来侨众在日迭生事故,处置不易,其原因有二:一则侨众过去行动常有“逾轨”;二则美军自高级官长以至宪兵,与日警均有默契,暗中鼓励。此外,侨众中确有不良分子,常假中国驻日代表团及占领军名义在外敲诈,中方即曾自行检举三人,函请缉捕,以示中国并不袒护非法行为。关于中国驻日代表团的应对之法,则是“在未酿事故前,设法消弥。不幸发生冲突,则极力使华侨不太吃亏,但处处仍须顾及国家身份。因我国在此为管制国家之一,与他处不同……涩谷事件,即由法律解决,并争得参加审判,此事在美方已属让步。我国占领军未到,军事法庭未成立,此地又不属我占领军范围也”。至于处罚日警的要求,朱世明已觉得不易满足,建议先确定目标,再与盟军总部协商,转令日本政府执行,似可不必强求形式。说到根本解决华侨问题,则“须由提高知识水准,及改进经济地位者乎。此有待长期努力,非可一蹴而就”。

10月1日下午,中美混合法庭开审,台籍华侨共41人被以上所列罪名提审。检察官称:“台侨战后类多经营黑市,仇视日警,占领军人数无多,负有维持治安之重责。过去占领军曾获日警良好与有效之合作,被其袭击警察,殊属破坏占领军之任务。”中国驻日代表团和台籍华侨所聘律师辩称:“黑市与涩谷事件不能混为一谈,除非所称台侨袭击日警一节,确有证据。日警射击平民,应受严厉处分。”这样,涩谷事件完全成为中方与美军占领当局之间的交涉了。双方分歧的焦点是,盟军总部偏重依据日方报告,认定台籍华侨经营黑市,私携武器,袭击警察,扰乱治安,破坏占领军任务。中国驻日代表团虽然私下承认“台侨经营黑市,并有其他越轨行为,致遭总部之憎恶,诚属事实”,但从不使华侨太过吃亏的角度,坚持主张日警开枪射击平民,性质极属恶劣,必须严惩。因此,朱世明等在开审前后连日分访盟军总部、美军第八军参谋长及外交处处长艾其森(george atcheson)等人,敦促盟军总部不能单方面审判台籍华侨,对肇事日警也应予以起诉,以期借此“纠正总部袒护日警之政策”。但盟军总部态度暧昧,其新闻处曾在9月30日发表消息推诿称:“总部将以何种罪状检举日警,仍在考虑中。” 10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电示中国驻日代表团向盟军总部提出如下要求:“(一)由我方与总部共同检举肇事日警;(二)日警及台侨之判决,宜予同时公布,以免造成不公平之印象。” 14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再电外交部报告庭审情况:“开审以来,美检察官陈述台侨过去经营黑市,扰乱治安,种种不法行为,及日警协助美军维持社会秩序,颇有成绩。一部分虽系事实,然美方显有偏袒日警、憎恶台侨之意。”中国驻日代表团再次提起台籍华侨的国籍问题,“关于台侨国籍问题,曾遵钧部训令,数次致函总部,声明台侨自去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复中国国籍,并训令日本政府知照。总部虽曾复函承认,但迄未正式训令日本政府。现正继续交涉。华侨登记现在正赶办中,预计月底可告完竣,现登记者已二万余人”。中方自事件发生之初,即单方面设想将之定性为外交事件,期与美方取一致立场,以占领者的姿态,由盟军总部向日方训令妥善处置。然而,盟军总部对事件的基本立场,却与中方期望相差甚远:它不仅未将有关台籍华侨视作日警枪击事件的受害者,也未将涉事的台籍华侨与日警作为案件的两造置于平等地位。相反,对日警以其协助维持治安而取好感,甚而在中方看来是“偏袒”的态度,对台籍华侨则以有检方所指种种“不法”之举而取反感,甚而是憎恶的立场。虽然国民政府早经训令台湾同胞恢复中国国籍,但盟军总部尚未根据中方要求将此正式训令日本政府,台籍华侨国籍登记手续也未完成。那么,从善后处置与责任追究的实际操作来讲,不论是盟军总部或是日本警方,将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较将之视为政治问题或外交事件,都要方便得多,对模糊自身责任也有利得多。从战后日本被占领的现实格局来讲,日警不论是获准配备武器、使用武器,或是在维护治安的名义下枪击平民乃至其他国家侨民,都是秉承占领当局意旨行事,即日警只不过是占领当局意旨的执行者而已。日警在事件中的任何责任,必然会追究到占领当局即盟军总部。在涩谷事件中,盟军总部既是中国驻日代表团申诉权利的对象,又是交涉谈判的直接对手;既是事件真相的调查者,又是是非曲直的判断者,还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者。在这一逻辑中,涩谷事件的处置结果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国民政府外交部内部也在讨论对涩谷事件审判的应对方案,并评估审判的影响。10月23日,李捷才又拟具《涩谷事件善后办法》,提请各司长、次长、部长参考。他认为,涩谷事件发生前,“我方未及重视”,惨案发生后“未能把握时机妥筹善后,致又造成现在不利局势”,“盟军总部下级干部,一意袒日,未能公平处置,使我威信大失,日方气焰万丈”。在李捷才看来,“本案为我抗战以来对日交涉之第一大事,亦为中美双方对于日本问题之一重大折冲。国家威信所关,国际地位所系,似难再缄默,长任总部下级干部为所欲为。又,总部近对我方其他正当要求,亦多意存漠视,种种刁难,致我代表团成立半载,鲜有成就,亦不能不择此时机,加以打击,以期促使对我代表团之重视”。对于上述看法,外交部内部似也有不同意见。亚东司司长杨云竹即于此条上加眉批:“以此事对美方反脸,是否适当?”虽是谨慎之言,也反映出当时国民政府对美交涉时所处的弱势地位与无奈处境。对于李捷才提出的诸如就事件裁判不公向盟军总部提出抗议,抗议无效则令中方法官宣告退出并提请对日委员会讨论,甚而移至华盛顿交涉等项“善后办法”。两日之后,杨云竹又批云:“我方有利证据太少,台侨可指责之处太多。藉此案交涉,甚或与总部对抗,似难成功,亦不相宜……我所能作者,目前在要求拘捕犯案日警,进行审讯。”此方案因此又被搁置一个多月。至11月27日,外交部次长甘乃光批示:“如拟。”这意味着他同意杨云竹的意见。两天后,王世杰批示:“一面应由司与朱团长函商,因此事不能久不给代表团指示也。”显然,外交部此时也无更好的方案。

在东京,对台籍华侨的审讯还在进行中。据中国驻日代表团报告,自开审以来,美国检察官方面提出日方证人40余人,大半为日警。10月31日上午,所谓的中美混合法庭继续开庭,认定41名被告台籍华侨中,只有3人无罪。中方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证据不足,主张本案不能成立,台籍华侨无罪。法官当即退庭,会商40分钟后,宣布再次开庭续审。11月7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又向外交部报告称,自开审以来,美方“所提证人前后计六十余人,中有美人三名,日方多系警察。据裘推事言,美方两推事似有采取美检察官方面意见之倾向”。

此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内部所关注者,已由寻求台籍华侨无罪释放,开始转向对日警的检举,也就是从“不使华侨太吃亏”转向设法“维持国家体面”了。11月11日,外交部电示中国驻日代表团向盟军总部提出如下要求:“(一)共同检举肇事日警;(二)日警及台侨之判决宜予同时公布。”如果这两点盟军总部无具体答复,“应要求延缓判决”。12月6日,中国驻日代表团顾问沈觐鼎与来访之艾其森非正式商谈涩谷事件。艾氏略称:“预料该案审判完毕后,由第八军军长复核,假使被告中有被判为监禁数月者,于复核时或可免执行。届时由贵团勒令出境,尊意如何?”沈答以“须请示政府”,并“促请检举日警”。12月11日,外交部电示,检举日警,“仍应严提要求,并与台侨同时宣判,在宣判前要求保释台侨……日后被判刑之台侨可解送回国”。显然,外交部此时对美方提出的方案已无异词,只是坚持“检举日警”一项要求了。

三、 无言的结局

1946年12月10日下午,涩谷事件正式宣判。对于中方提出的延期宣判或与日警同时宣判的要求,盟军总部的答复是“不能干涉司法,无法延缓宣判”。在中、美三位法官密商判决时,“美法官偏袒,丝毫不讲法理,裘法官与之争辩甚烈,最后投票二对一之比,美法官决将被告判决两三年徒刑,裘法官拟于宣判时当场声明异议”。另电中,中国驻日代表团报告判决结果谓:“涩谷事件下午一时宣判,被告中二人因检察官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关,判决无罪。另一人自认有枪,判三年徒刑。余卅五名全以携带武器、扰乱治安、妨害盟军占领日本之目的,并图袭击警察,妨害警察行使职权等罪状,判决两年徒刑。被判徒刑者,尽速驱逐出境。占领期中,不得再来日本。驱逐出境后,即告缓刑。”这个判决中,有一个细节应予重视,即将被判徒刑者尽速“驱逐出境”,这说明当此事件宣判时,盟军总部已明确了在日台籍华侨的中国国籍身份。盟军总部这种将台籍华侨科以徒刑后尽速驱逐出境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不啻也是一种妥协:它不仅婉转承认了该事件非止是一个治安事件,也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承认了对自己的处置有所纠正的意图。

中国驻日代表团政治组组长吴文藻到庭旁听。当日下午,他与沈觐鼎同访艾其森。沈觐鼎向艾其森催询检举日警事,艾其森答以“不久谅可检举”,但声明要与台籍华侨审判分别开来,由盟军总部新设军事法庭审理。吴文藻根据自己旁听印象以及中国法官所提异议,“指摘美方处理之不当及判决之欠公允”。艾其森答以“不应批判法庭”,并“重申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权之原则”,且称“被告多属暴徒,不得不依法惩处”。沈觐鼎谓中方无意干涉法权,“台侨不良分子,代表团亦已随时取缔,惟合法侨益,不得不加以保护”。吴文藻并向艾其森说明中国国内舆论“激昂”,深恐此次判决将引起严重反响。艾其森则谓“美援华毫无疑义,吾人对蒋主席尤表尊敬,乃中国官方机关报不仅曾对于此案妄加攻击,近且对总部对日一般政策肆加批评,令人怀疑或系受中国当局或代表团之指使,乞转请中国政府注意”。吴文藻或许是想借国内舆论给盟军总部施加些许压力,不料艾其森不仅丝毫不为所动,反而毫不含蓄地提出美国“援华”话题,显然带有威胁的味道,并将其对中国国内舆论的不满发泄了一番。结果,沈觐鼎不得不解释称,“中国报纸对涩谷事件之非难,除动于公愤,绝非官方授意。机关报对总部之指摘,尚未见过。盖吾人亦甚钦佩麦将军也”。

在中国方面一再坚持下,盟军总部于12月27日在横滨以“危害盟军占领日本之目的”罪名开庭审讯涩谷警察署署长土田、副署长兵头、副督察宫内三人。中国驻日代表团虽事先要求派员参与庭审,但“美方未待我派员,先行开审,且不通知”。1947年1月6日又在东京警察厅开庭,至8日,检察官方面提证完毕,对被告日警并未予以监禁。1月15日,朱世明往晤麦克阿瑟,谈中美关系、中日关系、占领问题等。在谈及涩谷事件及审讯日警问题时,麦克阿瑟明确表示,关于涩谷事件,他“认为台侨处刑太重,有意改为驱逐出境。但日警罪名恐难成立”。1月18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判断,“正式审判日警,似亦仅为应付我方之强硬态度。是否对日警判罪,殊难预测”,并提出可否由外交部“提请美政府严重注意”。同日,外交部训令中国驻日代表团:“对已检举之日警,应多方搜集罪证,要求判刑(至少应有行政上之处分)。”由此可知,外交部已不再坚持严惩肇事日警。实际上,审判肇事日警已成为外交部设法维持“国家体面”和给国内舆论一个交代的最后一招;至于结果,如能争取到给涉事日警以“行政上之处分”,也是能够接受的。1月23日,王世杰直接电示朱世明:“此事如由此间对麦帅本部运用外交压力,麦部易生反感,仍应由团直接交涉。”这表明外交部不欲在此问题上与盟军总部和麦克阿瑟撕破脸面。1月28日下午,美第八军军事法庭宣判:“日警三人均无罪释放,该法庭程序简单,宣判并无书面,不具理由。”这样,外交部一再坚持的对肇事日警的“检举”,最终不了了之。

至此,涩谷事件的交涉以中方完全失败而告终结。涩谷事件的判决结果、复核结果分别为:

(一)判决结果

(a)判决徒刑三年,如遣送回国即停止执行,惟在占领期间,不得重来日本。

1.朱德富。

(b)判决徒刑二年,如遣送回国即停止执行,惟在占领期间,不得重来日本。

1.范逢义。2.李谋如。3.李培栋。4.许锡福。5.林加文。6.张树枝。7.廖顺景。8.乐秀根。9.蔡立灶。10.蔡龙涂。11.谢再勋。12.张荣立。13.李文智。14.廖墙景。15.宋文祥。16.简木松。17.范云鹤。18.郭重厚。19.林友松。20.翁星川。21.张茂。22.刘照光。23.王英芳。24.廖叙荣。25.郑阿炳。26.庄廷标。27.刘维江。28.翁天郎。29.姜烘楷。30.徐有章。31.郑德万。32.黄金保。33.颜来明。34.陈金龙。35.陈生明。

(c)被判徒刑六月,予以缓刑者五名。

1.叶圳庭。2.张育勋。3.范养景。4.林纂。5.刘子材。

(二)复核结果

以上除(b)项内陈生明一名复核无罪释放外,余均如原判。

1947年8月13日,中国驻日代表团致电外交部:“因涩谷事件被遣返台侨民,先经军事法庭判决后,再经第八军当局复核判罪者共四十名,内谢再勋等三十三名,已由橘丸轮押运返台,颜来明、陈金龙二名,当时因病未能一并押返,已乘此次遣侨之海黔轮返国。另,刘子材等五名,虽经判罪,但处缓刑,现仍留。”涩谷事件落下帷幕。

美军法庭对台籍华侨进行宣判后,《和平日报》即于1946年12月12日加以报道。同日,《申报》亦对判决情况予以报道。20日,台湾省各界为反对涩谷事件判决结果,在台北中山堂召开演讲大会。1947年1月,“台湾省建设协会”致国民大会秘书处代电,认为“涩谷事件国际法庭裁判不公,请抗议撤销原判,克日开释被捕台胞,追究行凶肇祸日警及日浪人,切实维护旅日侨胞生命财产,以张公理”。

国内一些民意机关也致电国民政府,要求抗议美军法庭裁判不公,据理力争,维护华侨权益。1947年2月,广西省参议会致电蒋介石,表示赞同台湾省参议会决议,请求国民政府采纳。3月3日,青海省参议会也致蒋介石代电,呼吁“政府向东京国际法庭据理力争,严重抗议,撤销原判,克日释放被捕台胞,究治日警及日浪人,以伸公理而维国誉”。

涩谷事件虽在一时之间成为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但在当时国民政府和蒋介石所关心的国内、国际重大问题中,显然还排不到足够的位置。因此,在我们能看到的资料中,蒋介石除了曾经在“台湾旅沪同乡会”给他的电文上亲批过“交外交部”字样外,在其日记和相关的档案资料里,再难见到对此事的关注和记载。王世杰作为外交部部长,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便被国民政府明令派任为“中华民国出席巴黎和平会议代表团团长”,并于第三天即行出国,飞往法国参加和平会议。虽然他在巴黎时曾亲电中国驻日代表团发过指示,但也只是聊聊数语,几无实质意见。在他个人这段时间的日记里,也很难寻到“涩谷事件”的字样。

事件发生之初台湾省有关人民团体的呼吁电文、宣判之后国内媒体的报道和部分省区民意机关的呈请文电,多对日本作为战败国家居然敢于纵其警察公然枪击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的侨民,致多人伤亡,感到强烈愤慨,认为这是日本法西斯主义残存的明证,不能听之任之,必须防微杜渐,坚决遏制,以免日方故态复萌,再酿惨案;进而吁请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向盟军总部和美军法庭提出严重抗议,要求撤销原判,开释台湾同胞,惩治肇事日警等。中国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及所展现出的认知逻辑,是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相一致的。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抗战,饱受战争灾难的摧残,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这一悲壮历史进一步促进了民众的民族自觉与国家认同,也在国民的心理上赋予了一种“胜利者”的光荣与自豪。当整个社会尚且处在这种光荣与自豪的欣悦中的时候,却传来了战败国日本的警察枪击华侨事件,社会舆论为之哗然。这一事件必然勾起中国民众对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反人类罪行的记忆,并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加以认知与评论。作为战败国家,发生残害战胜国侨民事件,同样也必然会被视作蓄意冒犯,居心险恶。因此,各界群起呼吁必须对肇事者加以惩处,遏止类似事件发生。

但是,国内媒体、社会团体、民意机关和各界民众在高声呐喊、表达义愤之时,又大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中国驻日代表团在日交涉的对手并不是日本政府,而是驻日盟军总部,或者说是美军占领当局。在美军占领体制下,涩谷事件自发生伊始即成为中方代表与盟军总部之间的交涉。作为具有战时四大国之一和战胜国身份的中国,战后相对于日本所具有的地位优势和道义优势,在这种“无对等外交”和“非传统外交”的交涉模式中消失,甚而沦为劣势。国民政府外交部在事发后不久准备向日方提出的要求,基本上也是按照与国内舆论相同的思考逻辑拟定的,即调查事件真相、严征肇事日警、优恤死难台胞,赔偿伤者,并要求盟军总部命令日方保证不得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等等。但这些要求几乎未及向盟军总部提出,事态便急转直下,上述要求都化作泡影。

当然,也有评论者深刻认识到事件交涉背后所蕴含的逻辑,即美国扶植日本的战略意图及其对事件应负的责任,以及国民党政权的软弱与无力。盟军总部军事法庭对台籍华侨做出判决后,《群众》周刊曾发表评论说:“美帝国主义者企图把日本造成远东反共反苏和管制殖民地人民的基地,企图把日本反动派变成他的助手。因此,他也不惜牺牲台胞的利益来助长日本法西斯的力量。同时,也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依靠美国扩大内战与独裁,使中国的地位一落千丈,所以日本不再把中国放在眼里。”《群众》周刊的评论旗帜鲜明地抨击了美国战后对日政策的转变,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一个令国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事实,即日本在美国的扶植下已“不再把中国放在眼里”了。

结 语

在涩谷事件的交涉过程中,国民政府外交部虽与中国驻日代表团文电往返,但信息传递迁延错乱,对日立场也步步退缩。结果,既未能保证“不让台侨过于吃亏”,也没有达到“维护国家体面”的目的,到最后,连“检举日警”,哪怕是至少给日警一个“行政处分”这样的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这一结果,与国民政外交部、国内民意的预期几乎截然相反,使部分国人心理受到很大的刺激。涩谷事件在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国内、国际问题之中,尤其是在中日关系或中美关系上,影响终属有限,除了局限在东京由中国驻日代表团与盟军总部交涉外,在中美两国之间几乎没有形成外交话题。但在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考察后,还是能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台籍华侨在日谋生过程中,尚未完成国籍身份转换,他们在东京等地的经营活动与生存样貌也沾染了日本社会的某些特点,加上受到“战胜国”人民心态的影响,在与日本摊商、浪人组织和日警的冲突中,行事风格颇为强悍。这给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侨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使事件发生后的交涉陷入某种被动。

第二,交涉过程中,盟军总部对中国方面的要求很少予以积极回应,并执意将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以法律手段处置。此举混淆了事件的性质,忽略了旅日台籍华侨身份的特殊性,漠视了中国驻日代表团保护华侨的权利与职责,也淡化了其自身对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国民政府外交部一直心有所忌,不欲因此事件引起盟军总部、麦克阿瑟的反感;美方则露骨地在交涉场合提及“美国援华”问题,意存威胁,既暴露出其霸凌作风,也衬托出没有国家实力作为后盾的外交的软弱和无奈。

第三,针对事件的发生与结果,中国社会舆论与外交部有关部门都在第一时间表达了对美国可能改变对日政策的担忧,也对美国占领和掌控日本的体制隐约提出了质疑。可以说,这种担忧与质疑是具有较高敏锐性与准确性的,因为不论是在涩谷事件的处理上,还是当时或其后在战犯审判、对日索赔及其他对日关系问题的处理上,所谓的“无对等外交”或“非传统外交”,在美国强化其在亚洲的军事存在的前提下,变成由盟军总部、实际上也即由美国包办日本外交。日本完全成为美国的仆从国,日本的对外政策必须符合美国的远东战略利益。这也决定了中日之间的战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必将是艰难、曲折的,战后东亚的地区和平必将始终受到美国因素的影响。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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