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发展-亚博电竞网

柯华庆: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44 次 更新时间:2023-05-2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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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2023年5月10日下午,柯华庆教授受邀于北京大学的“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课程,以“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发展”为题演讲。柯教授宏观地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前对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接受、改革开放后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接受,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面临的挑战等五个主题,回应了“何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问题,本文为讲座全文。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四元论提出者、党导立宪制理论创立者。

 

程美东教授:咱们简单的一个开场白。柯华庆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知名教授。

大家都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非常难讲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说是现在哲学社会科学里,如何引领马克思主义话语权的两个最难学科。所以,我当时就找了几个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一个是咱们学校的强世功老师,还有几个老一辈的就不说了。最后,我还是想请柯老师。因为柯老师这些年在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党导立宪)提出了很多卓有见识的见解,可以说是“言人所不敢言”,或者说不仅仅是“敢”的问题,还得要有“学识”。所以,我那天与柯老师聊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服了他。因为柯老师也很忙,而且这个问题也还需要进行准备,事先我们也沟通了一下,我看到他的大纲,非常得好!今天,我们就期待着柯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报告。

 

柯华庆: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哲学发展、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经济学发展、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政治学发展,以及马克思主义与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等这几个题目都难讲。为什幺?第一个是马克思主义已经一百八十多年了,每个人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差别还是比较大。第二个是二十世纪中国政治学、哲学和法学已经一百年,差别也是很大的。把这两点结合在一起,就都很难讲。至于法学,更难讲在于到底有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可能还是很大的问号。

说实话,这个任务交给我,我是诚惶诚恐的。因为我既不是马克思主义专家,也不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史的专家。但是,我之所以愿意接受这个挑战是因为我在2015年提出党导立宪制理论之后,国内外的学界、政界都有着广泛的讨论。在这个问题上,左的人就说我比较右,右的人说我比较左,但实际上左、右是相对的。对于我来讲,最核心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党导立宪制理论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到去年(2022)整体有了一个脉络。因为要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这个争论也是非常大的。刚才,程老师的学生说,他们专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我也追问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我前年(2021)开始提了“中华马克思主义”,去年(2022)写了一篇13万字的文章〈四元论纲要:中华马克思主义哲学重构〉,在整体的、庞大的、宏观的设想下,慢慢地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头绪,与程美东老师也进行了相对比较充分的沟通。最初我想讲的结构与今天所讲的结构还是不太一样的,但最后我还是按照美东兄给的主要框架。如果有时间,我们后面可以就“何谓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展开,毕竟“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前对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接受”、“改革开放后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接受”,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面临的挑战”等五个主题,正是回应这个题目。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

首先,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他爷爷、叔叔还有一个堂兄都是法律专家,他父亲做过他们那个特利尔市律师公会的会长,都是法学专家。他从小接受法学教育,就读法学专业,系统地接受了法学教育,包括自然法学(他父亲与他交流的洛克、孟德斯鸠等)、康德法学(波恩大学),再到黑格尔法学(柏林大学)。他与黑格尔的嫡传弟子甘斯关系很好,并且与甘斯一起反历史法学派,法学功底很深厚。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体系中,法学的地位是很低的,要低于哲学、历史,更低于经济学,这不只是他自己说法学不重要,他的哲学体系也表明了法学不重要。同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发生过比较大的多次转变。这使得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存不存在,就产生很大的质疑。

再者,我们来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和主要思想。马克思在柏林大学的时候,写了300页纸的《法哲学》新体系──通常称为“柏林法学计划”,最终被他烧掉了,但留下了纲目。他在给他父亲的信里特别地提到,实际上主要就是康德自由主义法学体系。马克思毕业后担任《莱茵报》记者编辑和主编的时候,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议会记录的辩论》等一系列法学论文,但主要是黑格尔法学。1843年,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写了第一本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为此写了一个〈导言〉,发表在1844年2月的《德法年鉴》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的第一篇文章,以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九卷的第一篇文章,都是这个〈导言〉。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真正是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开始的,这是具有标志性的著作和论文。

再看看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就会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思想上的一致性。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也就是经济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决定政治,也决定法律,与自由主义法学是颠倒过来的,完全不一样的。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特别告诫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应当采取蔑视的态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革命哲学,真正是在这篇《导言》中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强调法律根源的物质性、法律本质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政权的依存性,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在两个政治审判案上的发言》中,马克思特别强调“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法大人就是说“法最大”。我有时候开玩笑马克思这个话有点像讲法大人的感觉。再者,马克思在《资本论》强调“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个命题也可以说法律实际上是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71年之后的《法兰西内战》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的根源是因为他们参加了巴黎公社革命,原来是要把资产阶级政权颠覆,但没颠覆掉,失败了,他们就想该怎么办,于是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也就是将共产主义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马克思晚年读了人类学、历史学,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先他认为按照《资本论》中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革命成功后就直接到共产主义那去了,后来发现并不是这样。恩格斯两本重要著作《反杜林论》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继承了马克思的遗愿。这样一来,就至少有三个马克思:1843年以前的青年时代、1843-1871年的中年时代,以及1871年后的晚年时代。青年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年马克思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的马克思主义,晚年马克思才真正谈到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制、法学的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中年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晚年马克思)之间是不是一致?我们后面可以再探讨一下。

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

实际上,苏联的法学理论对我们中国的影响是最大的。列宁和斯大林(通过维辛斯基)的法律思想奠定了苏联的法学理论,列宁毕业于彼得堡大学法律系,很优秀的毕业生;维辛斯基则是基辅大学法律系的学生。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思想,基本上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差不多,主要是批判沙皇政权。但是,从1917年十月革命之前的著作《国家与革命》开始,《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与《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一系列代表性著作,奠定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创设了社会主义法制。具体的有:(一)列宁非常明确地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理论。(二)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统一,彻底抛弃了资产阶级的所谓“三权分立”,坚决、彻底、全部摧毁旧的司法机关,建立无产阶级的司法机关。(三)列宁主持起草了1918年的苏联第一部宪法,并且在逝世后不久的1924年,根据列宁生前的意见,修改制定了的第二部宪法,主要是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有句话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与马克思的一句话“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看起来有点像,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四)坚持人民参加立法的原则,强调“苏维埃政权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五)坚持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原则,但反对党政不分和党法不分。一条是用党的政策来指导立法,及时用法律形式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国家意志,另一条是党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我们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但你们一定要知道全国人大是由党中央派出的党组领导的,最后是由党组拍板的。这实际上是接受了列宁的思想,至今还影响着我们。(六)坚持法制的统一性,防止法出多门的原则。列宁先后主持制定、修改和颁布了《苏俄刑法典》、《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民法典》、《苏联法院组织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法制统一在苏联尤为重要,因为苏联是一个加盟共和国。我们国家也有这个问题,各个地方差别比较大,总是有地方要求独特性。在香港的“一国两制”问题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再说到台湾,如果法制没有统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没有国家的基本统一。连法律上的统一都没有,你还能说国家真正统一了吗?!(七)坚持适应形势的需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废止的原则。“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列宁曾经反对党内同志的改良主义思想,但在十月革命成功之后恢复改良思想的也是列宁,此一时彼一时也。我专门研究过列宁的思想变化的。(八)坚持吸收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但不能照搬的原则。“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吸收过来”;“不能盲目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而要按我们法律的精神对它作一系列的限制。”因为在十月革命之后是社会主义法制,你要照搬的只有资本主义法治。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民法被认为是私法,但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民法是公法。事实上,我们是不是要把公法和私法完全对立来看呢?我觉得这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九)坚持党带头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坚持“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员加倍严厉”的司法原则。这点特别重要,也是一直影响我们的。我们现在叫从严治党,党规严于国法。那我们可以提一个问题,“在列宁提出对党员比非党员加倍严厉时,是根据什么法?”(十)重视法律监督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坚持检察体制的统一性。我们的检察院实际上也是模仿它来的。(十一)坚持党中央与国家最高权力融为一体原则。他特别讲“作为执政党,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那么,在我们国家,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当然包括总书记)等最高层,直接与国家权力融为一体。这些都是列宁的思想。可以说列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中起着真正奠基的作用。

再说到斯大林对列宁法律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斯大林有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1925年,斯大林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暴力,而且是对非无产阶级的劳动群众实行领导,是建设比资本主义经济类型更高的、具有比资本主义经济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社会主义经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二)无产阶级对农民实行领导,(三)对整个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无论除去专政的这三方面中的哪一个方面,都不免有曲解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的危险。只有把所有这三方面综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这个无产阶级,实际上就是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专政是对资本家和地主进行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这根本就是不是法治的,想抓就抓,想灭就灭。这与列宁十月革命期间的思想是一致的。但是,苏联到了1936年第三部宪法的时候,斯大林就宣称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已经没有剥削阶级了。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中宣布“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定。”这个时候就有个问题:原来说还有资本家和地主,现在说“社会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相互友爱的阶级组成”,不再是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逻辑上,就已经有些问题了。另外,这部宪法强调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队伍中最积极、政治上最觉悟的公民有权团结在苏联共产党(布)里,苏联共产党(布)是劳动人民争取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先锋队,是劳动人民一切公共和国家性组织的领导核心。”工人和农民有权利组成一个先锋队(即苏联共产党),就有权利成为先进分子(也就是领导核心),是一个比较奇特的思想。斯大林第三个思想上,法律与经济互动的思想,即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

改革开放前对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接受

现在再来看我们中国。中国在20世纪,整体是分为四大阶段:1949之前,实际上主要是讲国民党政权阶段的法学,然后是1949年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再后来是改革开放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可以说到十八大),以及十八大之后的法学。因为沈家本主持修例是1902年,我们说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开启,学习西方资产主义的法学。但是,1902-1949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为两个法学: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学,一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部分地区的(1919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49-1956年,这个阶段是一种过渡的法学,是比较乱的,那个时候开始学习苏联法学。1957-1978年,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纠缠,但整体上是前苏联法学在主导着我们的大脑。这里要区分1956年与1957年,因为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就完成了,1957年开始是社会主义。1978-2011年,学习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学,德国、美国的法学主导着我们的思想。2012年至今,我认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学,也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我们在1902年开启了中国法的转型,从儒法国家到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六法全书”。但“六法全书”不完全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中国的旧法学传统仍然影响比较深厚。我认为它是个冲突与融合。因为孙中山和蒋介石都有很强的儒家政治观念(特别是蒋介石),还有居正长期担任司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行政部部长,坚持重建中国法系。我们都知道中国法系(中华法系)曾经至少在东亚具有主导性,日本、韩国都学过。他认为我们还要接着原来的中国法系,只是吸收一下西方的法学。我专门写过一篇六万多字的论文〈中华法系的新陈代谢〉,对这段时间(民国时期)的法学思想,有所了解。很有意思的是,民国时候的法学家一般都有很强的中华法系精神,但我们改革开放之后大陆的这些法学家(包括中国法制史的法学家)基本上都不认同中华法系。做中国法制史的,自己反自己,挺有意思。我还想透露一下,实际上习近平总书记是非常强调要接上中华法系的,但法学界阻力很大,他们认为这种法系已经没有了。还有,1949年到以后,台湾、香港、澳门等三个地区接受了中华传统和资本主义的法系,各个地区都不太一样。

我们再來談談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最开始主要学的是列宁的著作,说实话我们是很实用的,“十月革命一聲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義”是因为看到用马克思主义成功了,革命成功了。但是,我们中国近代历史上反帝反封建的使命和民族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双重任务,與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有距離的。马克思認為在政治革命之后,还有人类解放的使命。从1843年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及其导言开始,就特别强调無產階級革命,在《论犹太人问题》里,他認為有一个政治革命(即資產階級革命)是不够的,还要人类解放。我们的民族解放与政治解放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正是因为反帝、反封建的使命,所以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人民民主专政是要接上馬克思列宁主义,但是中國的起点與蘇聯不一样,要先做一部分事情才能接上马克思列宁主义,所以才有真正创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这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列宁的,是毛泽东的伟大思想。他認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義政權是从資產階級革命到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就会做很多與苏联不一样的事情,包括在中央苏区做了很多與前苏联不一样的,例如:中央苏区制定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通过的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马锡五审判方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因为我这几年研究党规,“党规”也是我们中国领导人独创的思想,並没有在马克思、列宁那里看到。具体的我就不讲了。再者,毛泽东非常明确地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既不是“资产阶级專政的所謂民主政治”,也不是“苏联式的、無產階級专政的民主政治”,所以就可以大胆干。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之前就废止了旧法統《六法全書》。这與列宁的思想相符,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后就把以前的法統全部否掉,与旧政治旧法治彻底的决裂。这也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就是上层建筑與经济基础的问题。最开始是毛泽东发布了聲明,紧接着王明就起草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就是要废除过去的,要完全搞新民主主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就明确地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毛泽东在1949年写的唯一一篇论文是《論人民民主專政》,实际上與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發表的《國家與革命》是一样的,就是回應了“新的政权是一个什么政权?”的问题。苏联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政权,我们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把它們区分开了。但区分开了之后,本来是要比较长一段时间搞新民主主义的,但是那个时候是“一边倒”,就得学苏联。

然而,苏联与我们是不一样的。苏联是无产阶级专政,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苏联是社会主义政权,我们是新民主主义政权。这一学,一下就拉近与苏联的距离,就紧密联系了。一联系,斯大林就建议我们要搞个宪法,本来1949年的《共同纲领》挺好的,但在这个情况下搞宪法就是个过渡性质的宪法──从新民主主义政权到社会主义政权的一个宪法。本来《五四宪法》要管15年,直到1969年(即过渡15年),但实际上仅仅3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提前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五四宪法》是一个过渡宪法,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的是两点:一是社会主义原则要求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它又说是人民民主,本来人民民主专政对应的完整概念是无产阶级民主专政,我们经常把无产阶级民主专政的民主两字省略掉,对应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专政。这里就发现“过渡性”的特点──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而是人民民主,但又没有说它是无产阶级民主。这是个麻烦事,就导致我们从1957年到1978年比较混乱。在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指导下,同时又说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但社会主义阶段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所以中国近代史(特别党史)里包括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乃至文化大革命,实际上与这个思想混乱都是有关系的。如果是1969年之后才真正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我估计历史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几部宪法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共同纲领》的第一条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是非常英明的,在《五四宪法》的时候把“专政”这两个字去掉了,就说是“人民民主国家”。但是,在《七五宪法》(本来1957年就应该有这部宪法)和《七八宪法》,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所以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说明,苏联对我们的影响太大了。这是列宁的思想,当然也是接续着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时候,我们是全面学习苏联法学,邀请苏联的法学教授授课,在中国人民大学开设师资班培训一两年就到全国各地高校讲授法学。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些法学大腕,就是当时人民大学培训出来的,还翻译了苏联法学教材。1952-1956年,翻译165种法学教材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1957年,毛泽东去苏联的时候就说“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得全面地向他们学习。这样一来,我们整个新中国一开始的教育体制就是照搬苏联模式。我们的法学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当然中国也有土地法,但是集体农庄法是典型的苏联法律)、人民民主国家法,还有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就将苏联法律与中国法律合二为一,或者认为根本上就没有什幺区别。在具体教材上,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就被中国法学家奉为经典。我还专门在孔夫子网上买了一本维辛斯基于1955年出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说实话看了很难受、很费劲,都是阶级斗争。它特别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要说是统治阶级,那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是谁?我们现在很多时候理论上说一套,现实又是另一套,好像我们上课说的是一套,下课之后做的是另一套。我这几年比较吃亏就是太认真了,总想把那个道理给搞明白,只想把它理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根本性的问题,维辛斯基对我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们新中国开始的法学理论主要是董必武的,他就在这本书的扉页里写上:“欢迎这本书出版!读了这本书,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的理解。”但我读了之后,不建议同学们再读。这有点太过了,就是那种阶级斗争的,对列宁、斯大林的每一句话,都是圣旨性的一种解读。这样的苏联的法学,也掌控着我们中国的法学。我们一种方法是就直接用苏联的教材,再另一种是中国自己编的教材,但教材的名字都差不多,就只是加上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再把毛泽东、董必武等领导人的话也放进去,没有逻辑性。这几本教材我都买了,都看了。这没有办法有逻辑性的,“人民”不同于“无产阶级”的概念,不可能实质上相同,因为毛泽东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概念是不一样的,但从来就不是“无产阶级”。1979年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讲义》这本教材,在改革开放之后影响还是很大的。我们都知道西南政法的法学是1978年就恢复了,属于黄埔一期的;中国政法大学是1979年才复校的。我们受苏联法学教材的影响可以说持续到了2000年。

改革开放后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接受

实际上,我们1978年就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阶级斗争的法学依然盛行。因为那部分人还在,用的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教材。但是,邓小平的理论是摸着石头过河,要坚持社会主义,但不能像苏联那么搞,所以他经常讲社会主义,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但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就经常会出现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攻击,因为说实话马克思的理论是否定市场经济的,两者就矛盾了。另一方面,邓小平思想里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则是延续了毛泽东,这也是我们中国领导人自己摸索中所得出来的。

《八二宪法》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相比,最大的回归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没有回到《五四宪法》的人民民主国家,而是回到了1949年《共同纲领》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就一直在这里纠结。这个深刻的影响体现在〈序言〉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到现在都没有变。我前年(2021)写过一篇文章〈论人民民主法治〉,好几个党媒(包括内参)看了都非常兴奋,认为现在的中国应该变为“人民民主法治”,但是不敢送到领导人那儿去。我们现在已经对外国人都是采取法治的方式,对香港暴徒也都是采取法治的方式,哪里还有专政的说法。再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也是法学经常讲“刀制”还是“水治”的争论,认为法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这一套,法治就是资产阶级的那一套,法学界好多人就觉得资产阶级更好,不知道写了多少无聊的文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背后,实际就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理念进来了。我们改革开放主要就是学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而不是学前苏联的,所以慢慢地就转了。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人民民主是一脉相承,与无产阶级民主是越来越远。江泽民有两个重要法治思想:第一个思想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也是受列宁的影响,但是有点进步的是苏联的法学没有说共产党要干什么,但我们说“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自觉”挺有意思的。“要不自觉咋办呢?”第二个思想是提出“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就提出来了。这种转变,就是改革开放争论下的转变。

1993年,司法部16种基础课和主干课教材,还主要是苏联列宁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论着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论着导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新编》、《中国革命史》等选读都是苏联的,又加上了《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西方的,所以是一个杂烩了。但是,2000年开始基本上就已经都是西方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民法学习德国的,包括把公民权利义务放在《宪法》的总纲后面,都是受西方的影响。这里具体的大家感兴趣可以进一步再探讨。1978-2000年,中国法学界可以说一直在“阶级斗争”法学(以苏联为代表)与“权利本位论”法学(以美国、德国法律体系为代表)之间争论,前苏联法学教材与西方法学教材同时使用,人也是两拨人。我们经常说“与时俱进”,但很多人博士读完就不进步了,就死了,只是到老了再埋的。他们的思想已经定了,固化了,所以两拨人一直在斗争。最后在2000年左右,权利本位论开始处于主导地位,实际上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学,只不过换了一个词而已。我特别引用了两个教材里关于法的定义,1999年的《法学基础理论》里,还是说“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代表着十八大之前的主流,朱镕基的同班同学、被称为“法治三老”的郭道晖教授在《法理学精义》一书里说“法的本质”,“法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权威性是法和法律的存立基础”,以及“法的可诉性”,就完全没有阶级性的问题了。这样一来与马克思、列宁说的“统治阶级”和“阶级性”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解决的,不解决走不上正道,一直在那思维里头转。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但事实上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走上正道,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面临的巨大挑战。

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面临的挑战

这十多年,我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第一个就是过渡阶段的理论。最初马克思的理论是没有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到资本主义就完了,就直接到共产主义去了。直到1871年之后,他才认识到要有一个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阶段(即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流的理论里面,实际上没有社会主义阶段,起码是没有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长期存在的国家形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法学,与法治密切相连,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法学,法学实际上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关于专政和法治的关系,我专门写了一篇四万字的文章(作为一本书里的一章),还没有发出来,就是对专政概念的考察。最初的专政概念,在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的概念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就是革命,把对方给灭了是一个专政。但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特别强调第二层含义,就是当掌握政权的开始不要搞法治,有一段时间非常明确地要专政。毛泽东在《五四宪法》把专政这个词废掉,就是认为政权已经稳定了。在十月革命之后,苏联有个立宪派在投票的时候,列宁说什么都反对。这个时候,列宁就采取了专政手段,把这一派给抓了,灭了。在建立政权之初,我觉得确实非常有必要。马克思曾经批判过德国一个新的政权很短,被复辟了,它没搞专政所以失败了,所以在政权建立之初是一定要专政的,不能给反动派喘息的机会。但是如果政权已经稳定了,是不是把专政背后的、手上拿着的枪放在口袋里面,而是按照规则的治理?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二个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在法学界吃饭主要是靠研究法律经济学。实际上马克思是反市场经济的,我们搞计划经济就是因为马克思的理论不认可市场经济。现在要搞市场经济,有很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就写过很多书论证,好多是自相矛盾。我是逻辑学博士,要是矛盾头就痛,但好多人上课说的与下课做的也没啥关系。我就是有时候太认真了,没办法。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与共产党领导的协调,我觉得两种态度都不行。一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之前就是完全对立,你死我活的,只要资本主义的都是不好的,社会主义都是好的,“社会主义的草要胜过资本主义的苗”是典型的说法。另一种是改革开放之后,在很多人头脑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没啥区别,甚至,在有的人思想里面,我们的社会主义只是不发达的资本主义,有的是公开说,有的是私下说。对我们理论工作者而言,这些问题是需要把它说清楚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完全对立的,本来人类解放是政治解放之后的事情,是更高更超越的,但后来有的国家回到了像封建社会差不多,这个就有问题了。实际上,我去年(2022)有一个大转变,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传统哲学与中华传统哲学全面梳理,建立一种新的哲学,我把它称为“中华马克思主义”。中华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强调对立统一的关系,我把它总结为“四元论”。马克思的哲学本来是要反西方哲学传统。西方哲学传统是从自然科学中来的,要么真要么假,是个二值逻辑,所以是对立的。马克思是研究社会科学,发现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是要否定西方哲学的二元对立,但比较遗憾的是它的基因仍然是西方哲学,所以马克思主义者老说是唯物还是唯心的,那是典型的西方传统哲学。当马克思嫁接到我们中华传统哲学(即阴阳哲学)上可以新生,阴和阳是一体的强调统一性,就是中华马克思主义。这样一来才能突破西方的一元论和二元论影响,包括要么统治阶级要么被统治阶级,还有要么党大要么法大等区分。这都是典型的西方二元论的传统,与我们中国的传统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没走上法治,共产党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道德性”的党。当然西方不称为“道德”,而是“觉悟”。马克思说“没有自身的利益”,列宁则是说觉悟的人,就不用谈治理了,还包括毛泽东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江泽民说共产党的“自觉”,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党一直以来就没有说法治。这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的一个要害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个问题不解决,也是不行的。

第四个是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好多人老是问党大还是法大,日本驻华大使馆政务参赞野野村通过外交部专门找了我,因为他们都接受西方哲学,两个一定要分一个大。我说,这是长期受西方哲学二值逻辑的影响,是个平层的逻辑,如果是二层楼,就没有这个思维了。二层楼里,上层和下层谁大谁小?谁重要谁不重要?之所以是两层楼就是两个都需要。党的领导跟法治的关系,不是矛盾的一种关系,也就不存在党大或法大。反正我跟他一讲之后,他很满意。那一套逻辑,就今天没办法展开了(参见柯华庆,2018,〈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柯华庆与政务参赞的对话(附音频)〉)。他后来说,你们中宣部怎么没讲这个,讲不通,我听不懂的。我说,我们学者总要走到宣传部门前面一点,走在他们后面一点还有啥意思!这是党和法治的关系。如果一直在西方二值逻辑的圈子、平房的结构里打转,就永远走不出来。所以,我构建了一个党导立宪制的理论是一种二层楼的法治结构,与平房的结构是不一样的。

第五个问题是社会主义的自我革命性与法治的保守性,这也是一个挑战。一般人革命之后,掌握政权就为了自身利益,但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理论里原来都不存在,后来作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个阶段。现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独立存在的理由不是说一直待在那里不动,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要不断的自我革命,一直朝着共产主义方向前进。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自我革命性。我觉得,习近平提出“窑洞对”的第二个答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没有自我革命性,与资产阶级政党就没啥区别。共产党应该自我革命不断地朝着共产主义目标努力,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是这么做的。我们法学的很多人,不理解为什幺党章根据新的形势五年修一次,每次代表大会就修一次,还有好多人说,美国宪法搞了两百多年才二十多个修正案,我们怎么宪法老是修订。社会主义宪法就要经常修,这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决定的。社会主义政治不是与资本主义完全对立的,但有很多根本性的不同,我们必须要肯定这一点,必须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政治是要超越资本主义的。

第六个,社会主义应该是无产阶级为中心还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个问题也必须解决。我们现在是比较含糊的,本来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政权提出来的,现在到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说是人民民主专政,又说“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它实质上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核心问题。现在,你说初级阶段,2050年,就要到中级阶段,是以无产阶级为中心还是以人民为中心?是无产阶级民主还是人民民主?我的基本答案是应该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民主,只是人民民主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一些新的内涵,它的广泛性决定了不可能只是工农两个阶级。我们必须把这些挑战、问题给想明白,必须基于事实和符合逻辑。我总是认为现实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违反逻辑的。

何谓马克思主义法学?

最后,何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我很感激美东兄。这段时间我集中思索,才有了一个系统的答案。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探索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但是1871年的巴黎公社失败了;然后,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失败了,它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政权;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就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统一,我们现在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如果从大历史的角度,在资本主义之前的政治家都是要求有德性的,从马基雅维利开始才认为政治家可以是小人。资本主义的政治家与经济人没什幺区别,但在过去古典政治里的政治家都是有德性的,社会主义在民主革命之后又要回归德性政治,因为共产党是一个先进分子组成的先锋队,德知能,在各个领域走在前面的。但是德知能政治与古典的德性政治不一样,既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否定,也是对古典德性政治的否定之否定,所以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可以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两层楼的结构。关于马克思主义传统,今天没有时间讲了。

我们可以这么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不断实现革命与自我革命的人类解放的哲学,在《论犹太人问题》里说得非常清楚,政治解放之后还有人类解放的任务。无产阶级革命只是实现政治解放之后人类解放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国家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经阶段,而不只是过渡阶段。社会主义是一种新的自我革命的政治,再朝向共产主义努力,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人类解放的一个潜无穷的、不断地去追求的状态,所以人类解放是在政治解放基础上进一步的发展。这样就可以理解,从马克思到习近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同一性,否则现在谁都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传统就是人类解放,首先要民族解放,国家都没有独立谈什么人类解放;然后要政治解放,就是要对封建等级政治进行革命,这两个正是我们中国1949年之前做的事;再来经济解放,实际上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在马克思理论里,经济解放完一下就到了共产主义。我认为不可能。在经济解放之后,还有社会解放、思想解放,以及非常重要的“人的道德的提升”,否则到共产主义,又会倒过来了。没道德提升,不可能真正的人类解放。它是个步步推进的一个过程,马克思主义传统是人类解放,以及通过实践去实现人类解放。每一个国家的起点可能不一样,像我们国家在反帝、反封建要先搞民族解放、政治解放,再来是经济解放,慢慢地往前走。

这样一来,我得出了三个结论。第一,青年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非常明确的。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法哲学”新体系(柏林法学计划),要恢复到自由主义法学。事实上,马克思于1843年否定了他青年时候的自由主义和唯心主义,包括1842年讲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青年马克思写了不少法学文章,但是那时候马克思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以其法学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我认为也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因为专政是革命或过渡时期的非民主、非法治的一个阶段。列宁所说的“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就非常清楚了。想抓谁就抓谁,想灭谁就灭谁,不是法治,也不会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任何的理由就去抓人,你要坚持是法学,人家看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吓跑了。第三,共产主义社会,当然也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因为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法治,人都已经是道德高境界的状态。没有高境界的道德状态,就不可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非国家的形态,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法学。

我们可以这么说,社会主义国家走法治道路时期的法学,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法学是在我们中国才真正开始的。社会主义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原来的资本主义法学的区别,我简单总结为,资本主义法治是一种权利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法治是解放的法治,当然马克思的法学(即解放的法治)的前提是权利的法治,没有权利,没有政治解放,就没有人类解放,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变成否定资本主义的一切。再者,解放的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建立稳定的政权之后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在解放的法治价值上建立的法学,马克思主义传统具有同一性,在国际上可以说得通。再接着,社会主义是长期存在的独立的国家形态,以及必须将共产党纳入法治之中,共产党不纳入法治之中,社会主义国家就永远走不上法治。我们现在说“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不在规范之内,就没有谁信法治了。我们非常幸运的是从2014年开始,中国已经真正迈进了这一步,十八届四中全会真正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6年习近平的批示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要齐头并进,统一在一起。2017年十九大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就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2020年11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正奠基。我认为习近平真正的伟大贡献,就是整个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定型,最核心的就是法治(当然还有一个是必须统一台湾)。现代文明,都是要按规则来的,所以我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正奠基。很欣喜的是,2021年9月开始,《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就成为法学专业第一必修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我讲的是“一二三”──一块奠基石,即社会主义自我革命政治;两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及三法一体,包括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上次在延安大学与法学的学生讲,他们对于我这个讲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

我今天很宏观地与大家讲了这么多,感谢各位的耐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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