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霞: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研究路径-亚博电竞网

胡霞: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研究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6 次 更新时间:2014-12-21 23:11

进入专题: 恐怖主义     风险社会    

胡霞  


【内容提要】自911事件至最近发生的昆明事件,恐怖主义成为媒体争先报道的话题,成为了政治圈的谈资,成为了对公众审查和监督的焦点。“新恐怖主义”这一话题在各学科领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形成和影响进行了相对深刻的研究。然而,从犯罪学的范畴中对恐怖主义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从两种迥异的关于风险的理论观点着眼,探讨在犯罪学视野中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恐怖威胁的阐述,能够让我们对新恐怖主义进行更为深刻和全面地思考。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学/风险社会/治理术


引言

恐怖主义对当前世界秩序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影响与改变,无论是对经济、政治领域抑或法律制度均造成了冲击。截至目前,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恐怖事件以新疆和西藏地区为主,其中又以新疆为甚。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间,在新疆发生200多起暴力恐怖事件。①而此次昆明事件也是继2009年7.5事件以来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涉疆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昆明事件后,中央出台了“从严、从快”处理暴恐犯罪的新政策,各地也展开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运动式执法”。看起来似乎有理、有力的政策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反思。最重要的莫过于对这项政策和类似做法“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考量。而其背后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博弈和平衡。本文旨在恐怖主义的大背景下,从风险社会和治理术这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入手探讨在犯罪学范畴内对新恐怖主义如何解读。

尽管政治性的暴力事件从古至今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一些人认为911事件重新定义了西方世界对恐怖主义的理解,那就是更暴力、更黑暗、更危险。由政府和安全专家所界定的“新恐怖主义”已经渗入到公共论述和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之中,所带来的影响就是使民众觉得生活在充满风险的社会之中。遵循这一思路,一些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的新形式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旨。正如贝克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现在社会是一个“恐怖世界、危险社会”。②而哲学家博拉朵莉在其《恐怖时代的哲学》中也提到:这是一个恐怖的时代。③然而,准确来说,新恐怖主义中的“新”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用哪种理论指导犯罪学来解释这些“新”特征?

当然,一些犯罪学家可能会认为恐怖主义不是一个“妥适的”犯罪学关注的术语,进而去思考是否有必要就“新恐怖主义”进行讨论。这样的一种质疑反映出当代犯罪学对“日常生活中的犯罪现象”的偏向关注。这一论断事实上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证明:例如,我们可以从garland在其作品中对犯罪学和他所提出的“文化控制”理论关系的关系中进行获知。20世纪80年代“行政犯罪学”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的确,行政犯罪学的发展对当代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但是,这也导致很多关键性问题在犯罪学研究中的持续边缘化。所以,对恐怖主义之所以缺乏连续性关注,部分也是因为犯罪学将大部分的精力专注于对日常生活犯罪现象的关注。而我们对恐怖主义的部分了解和反应是基于我们对合法与非法的认识,以及这一现象是发生在国内抑或国际。当然,我们可以确信,如果将恐怖主义纳入犯罪学的范畴并予以着重考量,势必会影响人们对“犯罪”、“罪犯”、“受害人”以及“危害”这些概念的认识。因此,本文旨在通过重新思考风险社会和治理术的相对价值来创设关于对恐怖主义研究的犯罪学议程。换言之,按照jock young所说,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力去重新将犯罪学和社会学进行联系。④这不是说,大量的犯罪学研究没有被社会学所影响,事实上,情况正好相反。在此我们所考虑的是要构建一个范围相对更广、更具包容性的犯罪学论坛来理解新恐怖主义的构成。

简言之,关于风险社会和治理术的理论内容并非本文关注的焦点。鉴于这两种理论的内容极为庞杂,所以本文不可能对这两种理论做出全面阐释。但将这两种理论作为研究恐怖主义的工具路径,我们要做的是从这些理论中吸收什么、剔除什么。本文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证明关于风险的两种不同理论如何充分地被用于证明恐怖主义的内涵、当代政治和军事对恐怖主义的回应以及法律、秩序政策的形成。因此,本文更多是在进行一场“探险”,而非为了验证经验调查的准确;是为了提出具有争议的理论性问题,并就这一问题在政策方面的争论进行展开,同时就一些存有疑惑需要调查的问题引起学者注意。强调这种探索性的方法是基于一种基本性的信仰:犯罪学理论应该为我们提供一些关于政治性暴力的原因和影响,不管这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的角色制定的。这种尝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定义本文参考的术语;第二,评估我们探索的两种理论;第三,提供这两种理论对恐怖主义的理解;第四,发展对犯罪学理解的方法。


一、参考术语

我们必须开宗明义地指出定义恐怖主义并非轻松的事情。像盗窃等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对容易界定,但在犯罪学研究范畴中对恐怖主义归类却相对困难。在许多情况下,与其说是特定的暴力行为模型,不如说是潜在的动机导致了某种行为被归为恐怖主义的犯罪。

尽管存在这些内在的复杂形态,恐怖主义一般还是可以被诠释为:通过使用暴力和威胁来分裂、干扰或者强迫政府和(或者)一个已获认可的政权。从传统意义而言,恐怖主义和一般常规的犯罪暴力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前者是受特定的政治或宗教意图所驱动。恐怖主义活动通常将平民作为目标,通过制造伤害给社会营造不安全的氛围。⑤我们可以就恐怖主义的某些重要特征达成一致,但是恐怖主义亦是一个具有道德性和主观性的判断:一个人憎恶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信仰的“自由主义斗士”。⑥进一步说,这些观点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这已经被北爱尔兰和科索沃的文化和政治变动所证明。还存在由不同的恐怖主义者被不同目的所驱动,针对不同的目标所实施的不同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全面讨论恐怖主义需要就国家在恐怖主义活动中的作用进行思考。

如恐怖主义一样,风险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在日常用语中,风险是用于暗示一种危险或者伤害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而言,风险是由三个主要的特点构成:可能性、不确定性和未来性。传统上来说,数据和技术方法被用于预测不同形式危害的可能性,从极端的天气警报到交通事故的预测。由风险评估产生的可能性预测通过估测危害,提供数据上的估计。当专家估计危险时,他们通常基于过去的情况来预测将来的结果。因此,风险和预测相关,从而为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准备。然而,虽然可能性的估计可以为风险带来的影响进行最好的估测,然而事实证明现实的危害仍然是不可预测的和不确定的。就像adam和van loon所说的,风险的能量不在于它正在发生,而在于它可能发生。⑦不容否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众媒体、政治和文化领域内对风险的关注都更为广泛。在学术圈内,“风险”和“治理术”、“风险社会”成为犯罪学关注的前沿课题。同时,尽管传统上恐怖主义和军事、防御研究相关,但自911事件之后,社会科学也宣布了自己对恐怖主义的研究抱有兴趣。最近,很多学者认为一种新形式的恐怖主义出现了。这种“新恐怖主义”,以伊斯兰信仰极端主义者——基地组织最为典型。基地组织和传统的恐怖组织,如西班牙恐怖组织埃塔(eta)和爱尔兰共和军(ira)不同。这些新的恐怖组织没有统一的意识形态目标,也没有严格的阶级式管理,相反他们的目标大多模糊,有不同的组织同时有能力去跨越洲际发动攻击。不同于自己筹集资金,新恐怖主义通过世界范围内同情他们的个人财团、慈善组织、还有非政府组织获得资金支持。而且,正如911事件所证明的,新恐怖主义组织更愿意对平民发动“高致命性”打击。在英国,学者们的讨论聚焦于和新恐怖主义互相关联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目前威胁的程度、可能的攻击模型、紧急管理程序的坚固性和反恐措施的有效性。当然,很容易获知为什么恐怖主义成为西方资本主义文化中一个基本的政治关注课题。那是因为恐怖行为“揭露”了民主的迷思,即: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范围内能够提供秩序和控制。⑧而这正是现在国家的担忧。英国总理曾称:新恐怖主义造成的威胁可以和20世纪中叶纳粹带来的威胁相提并论。⑨在英、美两国,大量的公共资金被用于反恐。在英国,从2004到2008年,花费在国土安全上的资金从10亿英镑增加到21亿英镑。而在911事件之前,每个财政年度花费在国土安全的资金是9亿5千万英镑。华盛顿邮报也刊文指出,美国平均每年用于反恐的支出达到160亿美元。而2013年用于反恐的支出是2001年911事件发生时的两倍。⑩问题仍然是:犯罪学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这种担忧,我们又该使用哪种理论工具来对目前和将来恐怖主义的发展做出说明。

关于“新恐怖主义”的“新”在很多的犯罪学作品中都有争论。从1972年quinney到当代更多的批判犯罪学家对伤害这一问题的关注,犯罪学家认为关于犯罪、受害者、罪犯在范畴上是宽泛的,它包括对国家造成恐怖和威胁行为的回应。在英国,这种类型的犯罪学包括对爱尔兰共和军活动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和担忧事实上也从来不是纯学术的,例如1996年的曼彻斯特事件。虽然只是一种假设,但是它却重要地指出是否目前对新恐怖主义的经历和关注被很好地解读为一种长久以来争端的延续而非是一种新的产物。而且,只有通过法律和其他机制对这些回应的预先设置,国家才能更容易地实施治理。


二、犯罪学、风险社会和治理术

最近的犯罪学作品中有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将风险作为一个更为关注的焦点,反对将恐怖主义特殊化,学者们试图从贝克的作品中提取要素,而非坚持风险社会的原初意义和形式。虽然刑事司法系统是一个风险原则适用的基本场域,但是贝克自己并没有对犯罪学的课题展现出多大兴趣,而是在其他文化范畴内审查风险的影响。因此,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论在犯罪学领域内如何理解以及如何运行这种理论存在一定的困惑,对此我们不应感到奇怪。当贝克避开犯罪学争论的时候,他的理论却被提取出来用于解释犯罪的控制、司法管理以及社会正义;类似的是,福柯的作品在犯罪学领域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它引导了学科领域内一种新的理论语言的进化。这种语言使犯罪学能够更细微、更全面地探索国家对权力的使用。虽然它不关注风险本身,但它提供了一种手段:风险可以被理解为治理的一种延伸。下文,我们在论述风险社会和治理术对于“新恐怖主义”的组成和管理之前,我们先就这两种理论的核心内涵进行阐释。

(一)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理论探索宏观社会变革和不断增长的风险之间的关联。贝克认为风险的质性改变,结合不断松散的组织结构,重构了西方文化的社会关系。对于贝克,从一个秩序井然的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个人主义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两个棘手的问题:其一,大规模人为制造的风险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经济、安全、政治以及环境。其二,日常社会风险的增长,对个人施加了更多负担性的要求,迫使个人习惯性地做出反射性的回应。(11)贝克相信前工业化时代是由自然性的风险所主导,例如地震、洪灾和瘟疫。在前工业化到工业化社会过渡的时代,自由风险的力量被组织干预所减弱。然而,资本主义的现代化进程自身制造了大量的人为风险。技术经济进步带来的负面影响暗示了从严格管制的工业化社会到无序的、混乱的风险社会的变动。

贝克通过引用风险的三个核心原则来支持自己的陈述。首先,当代社会风险的有害性在于其将风险赋予了更多的暂时性和空间移动性。较之于工业化时期的风险,在风险社会中,威胁不可能被限制。环境污染、人类克隆和生化恐怖这些特殊的风险,它们的存在挑战了时空的限制。因此,工业化时代的地域性风险已经被风险社会的非地域风险所代替;其二,现代社会的风险潜在着更大的破坏能力。人为风险不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而且它们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影响。贝克认为技术科学进步的加速发展并非减少而是增加了风险的制造:“恐怖主义的风险随技术进步呈指数式增长。伴随着基因工程、纳米技术和机器人技术的未来发展,我们正在打开潘多拉之盒。”(12)其三,人为风险的破坏性力量粉碎了现存的保险原则。在工业化社会,危险通过保险政策、福利实践和法律限制预测和管理。但在风险社会,想象中的最糟糕事件的残酷力,使得既存的组织化管理失去了力量。风险性质的极端变革危及到政治的性质和社会分配的模式。在工业化社会,社会大众强调通过政党去确保“良善”事物的分配,例如收入、就医和住房。而在风险社会,个人专注于通过保护来对抗社会“糟粕”,例如污染、犯罪和恐怖主义。因为没有人需要糟粕,所以风险社会的逻辑不再是基于拥有,而是在于避免。

正如贝克所言,等级社会的梦想是每个人想拥有并应该拥有社会成果的一部分。而风险社会的乌托邦是人人都希望逃脱“毒害”……等级社会的内在驱动力可以概括为“我饥饿”。而风险社会的内在驱动力却可以总结为“我恐惧”。(13)

这种观点的变迁暗示了关于社会分配的更大范围 等级社会的逻辑是扇形的,有人赢、有人输;风险社会的逻辑是统一的,最后大家都会输。换一种或许不恰当的比喻,世界范围内危险的普遍存在正在民主地分配风险。感性而言,这也暗示了从有差异的阶层意识到全球风险意识的转移。究其实质,风险社会的最突出威胁——环境冲突、金融危机以及全球性的恐怖组织网络,仍然跨空间、跨地域地存在。

(二)治理术

如贝克现实主义的方法一样,由福柯提出的社会结构主义的观点在犯罪学中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在目前的学术术语的使用上,福柯并没有故意将风险作为其著作的核心。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关于治理术的思想被扩展至风险的解决,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引起热议。福柯认为在人类文明的早期,权力是通过君主的直接意志进行表达的。然而在当代西方文化中,权力渗透进了管理的“子宫”。对于福柯而言,治理术——是由一套有组织的实践和管理的合理理由所组成,它是18世纪政治权力的特征。从原初意义上来讲,治理术将生活领域划分为不同组织领域,即家庭、教育、医院、监狱,这几者通过管理的形式互相联系。(14)新民主价值和规范相互结合构成了社会知识的主体,而国家就运用这种知识寻求秩序和促进管理。在实践层面,政府通过直接的权力表达和非直接的强制形式实施管理。虽然国家有法定的权力使用武力,但直接通过暴力的方式表达权力却是不必要的。更精确而言,治理术是一种命令和管理社会行为的政治合理性的模式。

但这一切和风险之间有何关联?从福柯的观点来看,风险通过人口调查,是作为一种管理的模式被运作的。因此,福柯的追随者们试图阐释新民主主义国家怎样规训和管理风险。具体而言,人们被由各种统计数据所组成的国家科学所命令,通过精算技术而实施的人口聚集式管理被看作一种基本的权力形式。随着时间的流转,经济学、科学、医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已经划出了风险的边界。据此,个人领域的风险正向集体风险进行逻辑转化。通过组织操控,不同的成像和评估模型将威胁、风险等观念转变为可变的、可以计算的概念。循此思路,风险更像一个可以计算的理性物而非一个物化实体。因此,风险作为一种“伦理技术”,而非监督不同个体的工具,严格管理和诱骗着公众。通过诸如刑事判决、警察监控和医疗保险等规范性机制的运作,风险提供了一种组织时空和命令未来的方式。

福柯主义者们认为新民主主义制度寻求“激活”个体,从而使他们对日常生活中突然发生的诸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进行回应。公民通过金融安全、雇佣、犯罪和福利等制度演变成多重回应体。不需要借助国家的直接强制,个人被孤立进行自我管理。遵此,统治的艺术通过风险的技术进行展现,而这种技术较之于之前几个时代更为间接和温和。simon和ewald认为采取自由限制的方式进行规范化控制加强了组织权力。(15)当不证自明的“事实”簇集进入调整行为的话语制度中,人们自身通过实践形成了秩序。因此,治理术等同于一种特殊的权力经济模型,在这其中社会通过离心的方式管理,同时社会成员在其自身的管理中发挥了特殊活跃的作用。通过介绍关于风险社会和治理术观点的梗概,我们现在可以转向这两种观点是如何被犯罪学用来讨论“新恐怖主义”的。

三、解读“新恐怖主义”:借用贝克的理论

显然,全世界进入风险社会的论点与目前恐怖主义出现的新形式非常契合。自911事件后,公众已经适应了一种新型风险的产生。主流的政治观点强调新恐怖主义不受地理范围所限。就像英国总理所言:我们必须对威胁保持高度警觉,因为几乎全世界都面临同样的威胁。(16)恐怖主义的全球性分布与贝克关于人造风险的全球性表述一致。工业化社会事件的发生是为了追逐特权阶层结构,但恐怖主义像是一个循环的概念,发生在富裕阶层,也发生在穷苦阶层身上。从终极意义上而言,要想彻底与恐怖主义隔绝是不可能的,甚至是对于那些在文化和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人来说也很难逃脱。正如贝克所言,“从此再无旁观者”。(17)在移动性和持久性上,新恐怖主义跨越了时空的范围。基地组织被考证在全球90多个国家或地区有分支,所以有能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动攻击。基地组织跨州发动攻击已经说明了这点。追踪风险社会的理论,我们可以提取出新恐怖主义的未来性特点。这场反恐的战斗被内化为现在和未来的战役。

风险的第二个特征是结果的毁灭性——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事件和风险社会的描述一致。任何致命的可能性,包括核辐射设备,生物和化学攻击或者(和)针对核设备的空中攻击。如果这些事情发生的话,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无疑要超过911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就像贝克明确警示的,风险社会的理论不只是另一种终结历史的理念,这次世界历史不会以政治和社会冲突的解决而结束,就像马克思和福山所相信的,世界会以自身的毁灭而结束。(18)然而,不像贝克,我们坚持关于全球存在的这些糟粕的宏观描述需要通过经验审查,而非不经思考地接受。就像英美两国对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做的误判,相信政治精英对最糟糕事例的描述会导致草率的军国主义和不可估计的结果。虽然对恐怖主义幽灵的预期引发了担忧,但是是否现在的灾难性事件比过去时代要多,关于这一点是可以争论的。尽管对恐怖主义已经形成了文化定型,我们仍需要坚持这样一个事实,危险是一种普遍现象。个人会对恐怖主义威胁感到合理的担忧,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比以前所遭受的风险多或者少。通过长时间的高度警惕,我们需要记住:新恐怖主义仍然是一个结果严重、发生概率低的事情。一旦我们把风险作为一种可能性和风险作为一种危害进行界分,风险社会的普遍性这一特征就失灵了。换句话说,存在一种相反效应,即恐怖组织正在通过技术科学进步来反对他们的创造者。这种新民主主义全球化值得怀疑的成果正在被恐怖集团熟练地运用,他们通过洗钱、避税和窃取身份信息进行活动。(19)

第三,有理由认为“新恐怖主义”不能被确保不会发生。制造普遍的恐慌是恐怖组织的战略目标,他们通过对平民和平民的日常活动地点发动袭击。上班、使用大众交通、购物是最为普遍的日常生活写照。因为对未来袭击的地点和性质的不确定,所以也很难进行一个可靠的风险评估。恐怖主义的不可预期性避开了管理组织的范围,从而使得政府承认他们不能保护公众安全。虽然计算风险的传统方法不适用于恐怖主义,关于这一点贝克是正确的,但治理术学者们提醒我们,这种结论性的真空地带容易被解读为对国家核心机构权力的威胁。恐怖主义风险的不可估测性,使得政治精英们通过散布虚幻的致命性威胁来为它们的国家暴力正名。

再经考虑,很可能是贝克过高估计了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和夸大了人造风险对公共系统的作用。如stenson所论证,风险社会的一般特征或许包括对现代生活某些方面不适当选择的关注。(20]现在广受承认的一种犯罪学观点是,风险这一新词汇已经“贬低”了传统的保守和古典的民主主义对报复和危害原则的关注。英国和美国通过“主动承认”和“武力报复”相结合的策略对目前存在的威胁进行回应。这也意味着风险并未像贝克所预想的一样重构了社会关系。当然,类似恐怖主义、环境破坏和各种高传染性疾病——在近几年的时间里抓住了政客和媒体的注意,引发公众对风险的敏感。在政策层面的论调上,我们嗅到了一种“要求关注安全”的命令代替了充分就业、公众教育和良善社会的追求等。类似地,在政治政策的意义上,在过去的20年中存在一种可以觉察的变化,从经济不平等转向对风险的关注。然而,在潜在的结构层面上,如果说不安全的社会已经取代了不平等的社会则是不恰当的。阶级和风险之间的关联仍是紧密的,那些最无力获得财产的人往往受社会“糟粕”影响最深。(21)迄今为止越来越多的关注赋予了社会中的“糟粕”,但财产的分配仍然是显著不公平的。且不论正在变化的政治和媒体影响,风险已经散布在社会的各个阶级。追随。riakos和hadden(22)所述,我们同意当代社会对阶级和在过去时代中受到的关注一样多(少)。拒绝风险社会的普遍性,是因为左右风险的因素具有文化相对性。正如wole soyinka所指出:在洛克比空难之前有一架尼日尔的客机被恐怖分子击落,在西方社会只受到零星关注:“甚至就死亡本身而言,在那些认为所有受害者的生命是平等的地方,一些人的生命仍然比另一些要重要很多。不管你的家谱如何,死在苏格兰都比死在非洲大陆会提升你的价值”。(23)

严格来说,我们认为风险社会的路径对风险变革的特性过于自信的同时也过高估计了对类似恐怖主义这样人造风险的政治期望。虽然贝克渴求国与国之间可以形成跨国互动网络,但联合国内部的国际关系的现状却使我们相信这是一个不太可能发生的结果。不幸的是,在新民主主义国家人们对新恐怖主义的反应不是去对话和调停,而是去惩罚和报复。偏离了世界一体的精神主旨,政治性词汇“风险”变得更具干扰性。(24)就像历史所记录的,由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恐慌经常导致一些限制民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立法。

虽然风险社会、新刑事范式可以解释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明显增加的风险评估的侧重,同时可以解释在日常生活和集体生活中的风险防御措施的增加,但是这不应该导致刑事司法从正义到报复,从正当程序到不遵守程序地进行犯罪控制。偏离了强调责任和平等的全球政治风险观点,取而代之出现的是,一种充满恐惧和报复的政治氛围。


四、管制恐怖主义:依循福柯

从质性上来说,由福柯所提出的模式在理论的描述上比实践的论证上更具有说服力。这里,我们把治理术的观点和针对新恐怖主义的反恐措施、关于恐怖者的话语构建和监控文化关联起来进行讨论。显然,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犯罪控制用风险控制技术评估恐怖威胁的程度并对威胁作出未来构建。在美、英两国,安全服务已经利用预测数据库和智力收集系统去作出安全评估。彩色安全标志的警示作为一种非常契合的比喻,它通过风险管理技术去告诉大众风险的等级。另外,通过对“危险系数较高”的群体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管理控制机制方面有一种回归。当然,情报机构被期望会收集关于恐怖组织的数据和信息。然而,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在一个大范围内有嫌疑的恐怖分子是如何被分类的,也暗示了是靠风险系数把一个人定义为犯罪人而非把他们当做有理性的社会角色。新犯罪学关注风险的控制而不关注犯罪行为人的道德状态。在英、美刑法中,这些人的“恢复性刑罚”被封闭了。进而,关于风险控制的新策略,例如:预防性羁押,新刑罚措施和卫星侦测——显示了发展“犯罪前”风险控制新技术的尝试。除了使用福柯的观点来用于辨认风险估测的模型外,现在还有一种趋向控制风险的直接方法的转移。在美国,911事件显示了因公众对法律和秩序的态度而产生的对权利的极具转变,他们极度渴望更严苛的国家安全。在刑事政策的层面上,这也反映了一种从风险管理到风险控制的摆动。通过管理型技术把风险减少到可以接受程度的路径,已经被通过更多暴力性的直接行动所取代去减少对未来的威胁。正像steinert所观察,美国前总统布什毫不讳言地阐述其赤裸的侵略外交政策——对世贸中心的袭击就像校园儿童的杀人比赛:如果不回击,他会认为我是一个懦夫,这样他就会重复他的行为。(25)这种集权的民粹主义加入了风险的计算,把犯罪的模型建立在惩罚和报复上。

而且,很明显的是,对恐怖主义的了解是由对风险界定的机构在话语上所主导形成的。由国家、政客、安全专家和媒体构成的一个组织核心,制造和传播着知识的形式。在英国,公众对恐怖事件的清晰认识是通过相互交织的关于恐怖者威胁的各种表述所形成。有很多恐怖计谋据说已失败,例如针对金丝雀码头大厦的劫机冲撞,针对议会大厦的爆炸性袭击,以及针对老特拉福德足球场的炸弹引爆。当然,这不是暗示恐怖威胁是虚构的,只是说它正在被虚拟化。如。tudor所查明的,相互交织的关于恐惧的表达比独立的表达带来了更大的影响。(26)这种循环的对恐怖主义威胁的渲染,通过大众传媒从政客传递到普通百姓,看起来似乎非但没有减轻公众担忧,反而引起了大众对国家安全强硬态度的反感。主流媒体和掌控话语权的人们通过渲染恐怖主义,鼓励思想正确的公民遵守秩序和坚持政府目标,而这实则充当了一种规训式的控制技术。

遵循罗斯所言,或有两种共存的风险管理制度,一种是用来调控内部圈子的,一种是通过隔离和排除那些有异常状态的人们。(27)如塞得所指出的,那些注定在主流社会群体之外的人们被归类为“其他人”。(28)恐怖分子作为典型的“极度邪恶”和非人性的象征被主流话语构建为一种邪恶的“其他人”的清晰例证。在不断“升温”的威胁时代,“不是我——其他人”的表征模型和论证开始兴盛。

当按照主流价值观“其他人”被界定为不同和低等的时候,产生于危机时代的这种表征强化了这种区分。这反映了一种强有力的区隔,即守规范的、正义的“我们”和具有破坏性的、侵略性的“他们”。

透过对“恐怖主义”不能宽恕的显微镜,整个国家充斥着“贱民”和被贴着标签的“畸形人”。人们不再需要继续关注,那些由掌握话语权的人通过直接排除策略确认的由不守法的群体所组成的“邪恶轴心”。但是,这种“邪恶轴心”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有弹性的建构,可通过扩大或收缩去适应统治者的需求。对于那些宣传者而言,惩罚性语言的使用有时可能事与愿违。先发制人的策略公开威胁后,伊朗已经反对美国允许核武检测专家进入伊朗的请求。如kellner(29)所推论,民主国家和恐怖主义之间的斗争正被刻画为这个时代决定性的战役,如同正义和邪恶的末日决战。

遗憾的是,这种反恐战争正在为多种集权式的举措提供多样的合法化理由,这些措施包括对寻求避难者的刑罚处置、非法羁押和未经授权的监视。那些草率的压制性立法,如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和2001年英国反恐、反犯罪和安全法案,都减弱而非提升了民主。进而,英国政府在2005年通过的反恐法案,引进了家庭监管令、未经陪审团参与的反恐审判、允许在法庭上使用非法窃听的证据和针对有可能实施恐怖行为嫌疑人的民事令。(30)911事件之后,在欧洲和北美范围内已经建立了更为严苛的移民政策。迄今为止,就安全威胁而采取的貌似合理的回应是更为严格的边境安保措施,目标是针对如来自中东、南亚和北非这些被归类为危险群体的特定人群。很少有人会反对提升确定恐怖分子的程序,但在不加选择的任意审查中,“嫌疑人”正在被虚构、边缘和怀疑。当然,此处的焦点并非风险本身,而是谁、什么和风险相关。新的反恐技术似乎没有把自己立基于可靠的关于攻击行为可能性的量性判断上。相反,他们是用聚合的特点,如出生地、皮肤颜色和宗教来处理情况。同时,据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所认定的11个受关注国家中,其公民申请在英工作,如果其来自“高风险地区”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在美国,大量的来自叙利亚、利比亚、伊拉克和摩洛哥的穆斯林受到处罚,同时成千上万的这些国家的人被要求在联邦办公室进行指纹登记。

透过治理术的视角,我们可以理解一个特定的公民在基于被赋予的种族、宗教和文化属性而被界定为嫌疑犯的构建过程。无意中,无辜的人们由于和典型的“恐怖分子”分享一些或基于某些特点而组成了一个共同的风险资源库。随着美国士兵在伊拉克对犯人施用暴力和折磨犯人记录完整的案例发布,羁押的过分使用被追溯到美国人对“虚假的其他国家人”的偏见。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大多数被关押的人受到的指控是不存在的。国际红十字会报道那些被关押的人中有70%~90%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只是出现在错误时间、地点被抓起来的“嫌疑人”。(31)

伴随着国内集权式统治的引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现在被实体化的是英、美国家通过外交政策实施的惩罚性武力的权力游戏。借用福柯的措辞,大量的主体权力正在被表达,从针对“压迫性政权”发动的战争至对“对方参战人员”的非法人身羁押。在美国,那部“充满争议”的爱国主义法案赋予美国政府在法律和秩序关涉的界域内之全权委托。在911事件之后的一年里,在爱国主义法案的影响下,成百人在美国被逮捕和关押,他们没有经过正式的指控,也没有被考虑适用保释的可能性或审判的前景如何。爱国主义法案全面囊括的触角暗示了直接暴力和有韧性的规训的混合。在“反恐战争”的大旗下,允许窃听电子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允许未经指控对个人进行逮捕和秘密的军事法庭审判。治理术提供给我们一种声音,即利益集团可以利用战略能力去估计未来事件的价值,至少,英、美政府已经利用“911圣歌”去为经济和文化铺路。

对于那些具有批判意向的人而言,反恐战争正在扮演着新帝国主义扩张的借口。遵照福柯主义的逻辑,恐怖主义正提供着一个政治词汇,通过它隐秘的目的被伪装,隐藏的日程被执行。

因此,我们可以明白优先的组织性论述之构建,是如何通过多种形式管理的执行使得风险被相信。按照这种论断,恐怖主义的论述正决定什么可以说,什么可以做。那些以任何形式反对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实施武力报复的人被作为不爱国的窃国贼而被解雇。并非简单地陈述事实,专家知识正在被政治理念、法律政策和“防御战术”的清晰而聚合在一起。沿着这些路径,关于恐怖主义的真相正在被践行和培训成公共“知识”。这些“知识”慢慢地渗入到公众界域内,通过经济决定、政治论调和媒体表述而呈现。

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治理术去揭开知识、权力的动态模型,并去揭示风险的论说是如何动态地使工具性的政治目标合法化。透过福柯的观察视角,对抗新恐怖主义的反恐举措导致了监控文化的强化。在美国发起的“全意识计划”,允许政府机构打开公民个人邮件,屏蔽网络活动及收集公民活动的数据。在观察的外部形式之下,监督的关注点向内转向。在后911时代的美国,公众被力促保持警醒,且这种劝告通过社区监察延伸至报告可能的恐怖分子的活动而形式化。(32)这种尝试激活了公民对监视正常化的适应,同时也重新配置了权力关系:“监视的目的不再是把个人置于权力眼之下从而为了践行个人化的监视形式,而是监视被设计成日常生活中正常的一部分。”(33)在监视内化的诉求上,个人被鼓励要习惯于监视器的监视。相关联的是,恐怖分子信息和防范系统稀释了国家责任,使个人变成免费的安全防卫、间谍和线人。暂把道德争端搁置一旁,滥用监视变得愈发明显。很容易获知,考虑不周的反恐措施是如何模糊了警觉和疑神疑鬼的边界。

英、美两国的经历已经很清晰地看到,政府性政策已经使自己远离了基本的人权准则,使自己倾向于接受剥夺某些人的权利去防卫其他人这种总和为零的政策。与garland的想法一致,治理术可以帮助我们想象将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联合起来的“复杂的犯罪系统”。在后911国家安全的影响下,新的权力拼凑起来形成了一种紧张的治理术,其中人们被分类和控制。与治理术的论断引起共鸣的是,目前的反恐政策由软强制和直接控制混合构成的。一方面,公民被鼓励支持接受由官方对威胁的估计而形成的主导的恐怖主义论述,被鼓励继续保持警惕和支持对未来的侵犯者采取的先发制人策略。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新型的和空前的安全情境,由镇压性的力量所标记的管理方式也正逐渐被允许。基此,我们可以应用福柯的概念体系从而妥善地处理针对恐怖分子风险的社会构建,国家的强制性倾向以及组织性控制方法的扩张。

然而,我们追随福柯时,也值得简单挖掘一下福柯理论存在的不足。治理术这个论题呈现出的是一副统一的场景,不允许我们在不同个体(群体)的动机和偏向之间做出妥适地区分。另外,在治理术这一论题下暗含着话语的变革性力量和遵从的程度。危险在于个人被描绘成无生命的易驾驭的躯体,他们观察和遵守规训式的论说。当规则的思想内涵和治理的实践可以被挑战时,鼓励这种反抗的文化和生物属性却没有被充分描述。如果对恐怖分子危险的理解受文化因素(如宗教、种族、性格、地域)影响的话,那么这会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反驳。对风险的洞察和理解不可能在个人经历和主导话语之间调解促成。据此,新恐怖主义这个论题按逻辑构造会产生多样甚或在不同利益攸关者之间相互抵触的观点。行文至此,主体理解话语的手段和这些解释性的细节渗入日常生活的方式上,我们仍需给予更多的关注。


五、转换犯罪学根据

在应用风险社会的观点处理新恐怖主义的迷思时,我们已经阐述了很多支撑贝克论断的关键点,它们可以被形塑适应恐怖威胁的不同方面,从全球化的威胁至后果的不可管理性。贝克的“恐怖世界、风险社会”提供给我们一种对未来错位的观点,透过它我们看到了国家和恐怖主义集团之间的反现代的斗争。在这个层面,风险社会的观点提供给我们一种及时的政治警醒和对未来的预示。然而,风险社会内在的问题也限制了它的适用。尤其是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异文合并,减弱了贝克理论的适用性,也使贝克抱有这种对社会问题重新分配之非现实的思想。

支持福柯,我们可以明白风险的论述如何建构出恐怖分子这种“其他人”的角色,是如何助长了莫须有的指责,是如何支持不断强化的监视策略。现在,如同过往的时代一样,风险作为一种规训的工具应用于管理人民。新恐怖主义的论述可能在偏离国家反对政治暴力的同时,却允许主导性的政治力量去追寻一种重要的军事议程。对simon值得铭记的话语稍加修改:我们可以说新民主主义国家正在通过恐怖主义进行统治。(34)虽然福柯的批判可以丰富对恐怖主义管理的讨论,但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风险的理解却有限。当然,风险社会的论题和治理术的观点是一种宏观的观点,它们呈现出的是一幅统一的风险主题图景。因此,层级的结构性作用和文化认同的力量在对风险理解的影响力上因它们的缺乏而引人注目。然而,虽然风险社会和治理术的方法标示出通往恐怖主义讨论的路径,但这两种方法在理解风险、管理和政治的关系上没有哪一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简单来说,福柯过分看重了社会结构的力量,不适当地缄默了人的角色,而贝克过分强调了社会结构的强制力,理想化了风险争端的政治可能性。

鉴于我们已经考虑到治理术和风险社会的观点,对恐怖主义问题不同方面引起启发的方式,我们希望对犯罪学视野内行为风险的使用价值提供一些回应。显然,一定程度上的理论阵营处境导致了一定程度上对另一种理论优势的抹杀。事实上,这两种理论分别在风险之河的两边。为了为未来的争论输入活力,每一种范式的积极面都需要更深刻地理解,并要有意愿在共同的层面上进行合作。然而,犯罪学家需要妥适地将理论模型和日常生活现实关联起来,研究意识不应该限制、阻碍理论的进化。正如福柯所建议的,现实生活不同于理论框架这一事实,并不能推断出理论因此就可以是“乌托邦的”、“幻化的”(35)。

对新恐怖主义社会构建的探索留给我们大量的争点,我们对这些争点只能部分阐释。对“风险社会”观点的评论是,显然我们需要去探索更敏感、更具有反射性的应对恐怖主义的组织性方法。该理论中有预见性的事项在于,科技进步怎样被管理去防止对不明确的技术如核、化学、生物或基因方面的渲染。更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也许想知道,不平等这个持续性争点是否及如何妥当地渗入进迅速成长起来的政治风险之中。至于福柯思想的内涵可归结为知识、权力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我们会遇到关于恐怖分子问题使用和滥用棘手的争点。是“我们——其他人”这种谱系性的话语构建造成了莫须有的全球恐慌吗?是极权式的反恐措施正被用于强调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吗?在何种程度上,恐怖主义的支配性话语正提供了西方国家扩张政治、经济、文化影响力的工具?

还有一些起作用的更大的问题是关涉到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全球安全的未来。基此,911事件后的事态应主导犯罪学家重新思考民主、安全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在英、美两国,围绕新恐怖主义展开的关于安全主导性的论述,正在逐渐形成公共政策。很显然,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偶然性和变动性的世界,然而我们有必要停下来充分思考恐怖主义的根源,而不只是关注对行为者惩罚的方式。最后,也许由类似基地组织这样的恐怖集团不断实施的活动,最危险的后果也许是国家角色和非国家角色暴力的升级。虽然,很容易把上述那些棘手的问题剔除出去,但重要的是我们应寻求一种针对目前转向仇外、攻击和残忍行为的有意义的亚博电竞网站的解决方案。的确,我们是需要保持警惕,不只是对恐怖主义的风险,而且也是对那些不妥适地中伤和处罚守法人民和组织的方式保持警惕,并对目前立法服务于这个论点的程度保持警惕。探寻对安全的管理路径,对安全的管理方式决不允许停留于犯罪学的范畴之外。


【注释】

①陈定定、丁雪洁:《中国民众如何看待昆明暴恐事件及新疆问题》[eb/ol],http://cn.nytimes.com/china/20140319/cc19survey/,2014年3月24日访问。

②beck,'the terrorist threat: world risk society revisited', theory, calture & sociaty 18, no. 4(2002) 39-55.

③borradori, g. (2003), philosophy in a time of terror: dialogues with jurgen habersmas and jacques derrid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④young, j. (2003),'searching for a new criminology of everyday life: a review of the culture of control',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3: 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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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wardlaw, g. (1989: 5), political terrorism: theory, tactics and counter-measur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⑦adam, b. and van loon, j. (2000),'repositioning risk: the challenge for social theory', in b. adam, u. beck and j. van loon, eds, 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 london, sage.

⑧garland, d. (1996: 448),'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 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6: 445-70.

⑨waugh, p. (2004),'blair: britain must never be afraid to fight terrorists', the independent, 13 march 2004.

⑩drew desilver:'u. s. spends over d414ya01.jpg16billion annually on counter-terrorism', http://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13/09/11/u-s-spends-over-16-billion-annually-on-counter-terrorism/,2014年3月24日访问。

(11)hudson, b. (2003: 44), justice in the risk society. london: sage.

(12)beck, u. (2002),'the silence of words and political dynamics in the world risk society', logos, 1: 1-18.

(13)beck, u, (1992), 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 london: sage.

(14)foucault, m. (1991: 96),'governmentality', in g. burchell, c. gordon and p.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london: harvester wheatsheaf.

(15)simon, j. (1997),'governing through crime', in l. friedman and g. fisher, eds, the crime conundrum: issues in criminal justice.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6)extract from the prime minister's address to the annual labor party conference, march 2004, cited in waugh, p. (2004: 5),'blair: britain must never be afraid to fight terrorists', the independent, 13 march 2004.

(17)beck, u. (1996),'world risk society as cosmopolitan society? ecological questions in a framework of 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3: 1-32.

(18)beck, u. (2002),'the terrorist threat: world risk society revisited',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 39-55.

(19)sassen, s. (2002: 235),'governance hotspots: challenges we must confront in the post-september 11 world',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 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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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scott, a. (2000),'risk society or against society? two views of risk,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ty', in b. adam, u. beck and j. van loon, eds, 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 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 london: sage.

(22)rigakos, g. and hadden, r. (2001: 73),'crime, capitalism and the 'risk society': towards the same older modernity?'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5: 61-84.

(23)soyinka, w. (2004), reith lecture 1: the changing mask of fear, available online at: http://www.bbc.co.uk/radio4/reith 200d/lectur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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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hoeksema, t. and ter laak, j., eds(2003: 98), human rights and terrorism. holland: nhc/osce.

(33)rose, n. (2000),'government and control',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0: 321-39.

(34)simon, j. (1997),'governing through crime', in l. friedman and g. fisher, eds, the crime conundrum: issues in criminal justice. boulder: westview press.

(35)foucault, m. (1991: 81),'questions of method', in g. burchell, c. gordon and p.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london: harvester wheatsh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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