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法学》2021年第11期,作者授权发布
[内容摘要]起源于先秦的“权”字在17-18世纪之交和19世纪初同西文法学相关名词接触,形成含义对应和互译关系,是它走向近现代中文法学的主要标志。权力和权利的初始内容在19世纪中叶前进入权字的指称范围,但它们从权字中誕出成为法学概念却是1860年之后的事情,得益于中日两国学者不约而同的努力。“权”在20-21世纪之交已成为可同时表述权力、权利、剩余权及它们体现的全部利益和相应财产内容的基础性法学概念。“权”字的发展衍射史是近现代中文法学萌芽、成长和基本形成的历史的缩影。循此历史进程辨识、甄别、查明权利、权力等现有法学基础性概念和其他基本概念的“真身”“出生”的时间、地点和“身世”,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外延和实质已明确并得到充分论述的权概念有深厚的中华法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表意功能,是现代中文法学相对于西文法学拥有的独特资源优势,应善用之。
[关键词]权 权利 权力 剩余权 法权
现代中文法学,包括宪法学,与中国传统律学最大的不同,是前者看重从基本的法现象中提炼抽象概念并用以系统解释法现象,而后者往往只关注、研究法现象本身。现代中文法学为数很有限的基础性概念中最重要的几个,如权利、权力、法权,都是以古汉字“权”为根基和文化依托,在与西文法学、日文法学名词接触、互动和对译过程中形成的。“权”字指称的社会现象的范围,在进入19世纪后经历了几次具根本性的变化,到20-21世纪之交已经稳定下来并获较深入研究,终于形成了外延、实质(或内容、本质,后同)比较清晰的权的概念,并获得了 “quan” 的英文译名。[1]“权”这个汉字是如何跨越数以千年计的历史,发展衍射[2]出相关的现代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且自身也嬗变为其中之一的呢?笔者选择考察这个问题,不是因为爱好法文化探险猎奇,而是因为只有还原这个历史过程,当代中国法学、宪法学才有可能基于本身的传统和适应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准确理解权、权利、权力、法权、剩余权等基础性范畴和作为它们反映对象的那些基本的法现象。
一、“权”字起源及其同西文法学对应名词的交汇
权(權、権)最初同“舆”组成“权舆”一词出现在《诗经》中:“于嗟乎,不承权舆!”(《诗·秦风·权舆》)表草木萌芽状态,引申为起始。[3]权单独做名词时,本义是豆科植物黄花木,故中国最早的词典《尔雅》对权的定义是:“权,黄英”( 《尔雅·释木》)。
在先秦两汉,除黄花木外,权字还获得了数种其他意思,其中有些实际上为19世纪上中叶萌生的现代法学要素里权这个名词增生新含义奠定了一些人文基础。那数百年间权字形成了以下8种含义:(1)权衡、衡量,如“且人固难全,权而用其长者” (《吕氏春秋·举难》); “权,然后知轻重” (《孟子·梁惠王上》);(2)秤锤(秤砣)、秤,如“权者,铢两斤钧石也” (《汉书·律历志》); “锤,谓之权” (《广雅·释器》);(3)权变,如“嫂溺授之以手者,权也” (《孟子·离娄上》);(4)不拘常规,如“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 (《公羊传·桓公·十一年》);(5)威势,如“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馀年矣” (《贾谊·过秦论》);(6)权位,如“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商君书·修权》);(7)权势,如“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 (《韩非子·难势》);(8)姓氏,即后来的“百家姓”之一。
权字的上述第六、第七两重意思中包含较多合法公共强制的成分,它们为权字在19世纪初与西文,特别是英文名词power,authority形成含义对应关系和互译奠定了本土语言基础。权字在先秦两汉都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常用字。东汉后期的字典《说文解字》给权字的定义是“黃華木。从木雚聲。一曰反常”,还加注“孟子曰:执中无权,犹执一也”等语(《说文解字·卷六·木部》)。这部字典只列举了权字的两层基本意思,其他意思未列举,显然其他用法比较罕见。
从《康熙字典》对权字的词义认定和例说看,东汉之后1500余年间,此字几乎没有增加新词义。该辞典解说权字的含义,除说明“摄官曰权”外,所有例句都取自两汉典籍,且即使是“摄官”中暂时代理某官职的含义,也是先秦典籍中已有的,如“敢告不敏,摄官承乏” (《左传·成公二年》)。但是,《康熙字典》同《尔雅》和《说文解字》相对比,还是有些值得注意的不同之处:《康熙字典》列举的含义多达11种,其中秤锤居首;不再“以草释木”,改“黄英”为“黄华”,并置于最末;加进了“权柄”的词义。“权柄”是唯一同现代法学中权力概念有直接关系的含义,在该字典权字含义中排序第五,所用例句是出自《庄子·天运篇》的“亲权者不能与人柄”。[4]不容忽视的是,正是该词典对“权柄”的这一安排,使得后来英国传教士、汉学家马礼逊和他的《华英字典》系列可以将英文power(还有authority)在很大程度上与之对应起来,从而为权字向现代中文法学基本概念的演进提供了契机和动力。
权字同西文尤其是拉丁文、法文相关词语的含义在词典水平上的对接和获得dominium(统治)、auctoritas或auctoritat(权威)含义,是它走向广阔中文法学空间的第一块里程牌。历史上权字与西文首次形成交流和对译的情形,出现在来华传教的意大利方济会士叶尊孝编写的《汉字西译》(dictionnaire chinois-latin,亦称《汉拉字典》)中。[5]《汉字西译》大体编写于1692-1701年间,收入了包括权字在内的9千余汉字。而《汉字西译》所依据的汉字字典,只能是明朝梅膺祚编纂的《字汇》和张自烈编纂的《正字通》,尤其是后者。《字汇》共14卷,收入3.3万余字,其列举的权字的第一个含义是“秤钟”(即秤锤),然后是“经权”,再然后是“权柄”,其解说为:“权是称权柄,是斧柄,居人上者所执,不可下移也。” [6]显然,在“权柄”这个汉字组合中,“权”已被解说为刀斧,很形象也很暴力。《正字通》共12卷,收入3.35万余字,其中解释权字给出的词义依次是黄英、黄华木、反常、秤钟、权衡、反经合道、权柄、权舆、权谋、权火(烽火)和姓氏。其中对使用秤锤做权衡,该字典写道:“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得一端者也。圣人行权酌轻重而行之,合其宜而已。王通言春秋王道之权,故权在一身,则有一身之权,在一乡,则有一乡之权,以至于天下,则有天下之权。用虽不同,其权一也。”这看起来像是针对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力说的,但其实最多是隐喻。对“权柄”,该字典的解说与《字汇》相同。[7]从《汉字西译》内容的继受版本《汉法拉大辞典》对权的解说看,[8]前者对古汉字权的解说是比较简明到位的,其中与西文法学名词直接挂钩的正是权字中“权柄”那层含义。该大辞典对权这个汉字给出的多种拉丁文解释中,靠前的含义分别是平衡点、平衡体的重量(poids d'une balance,librae seu bilancis pondus),权且、暂时(ad tempus habitare alicubi),靠后的含义有统治、权威(dominium,auctoritas)和授权(auctoritate,是拉丁文也是法文)。[9]拉丁词中,统治、权威所对应的dominium,auctoritas 与potestas,potentia是近义词,后来auctoritas等转变为英文authority,而potestas、potentia先转变为法文pouvoir(权力),然后又转变为英文power(权力)。所以,权字与相应含义拉丁文形成交流和对译关系,是其后来在权力的意义上同法文、英文的相应名词交流、对译的语言学基础。
权字历史上第二次与西语的正式对接发生在1815年马礼逊刊印的《华英字典》系列之首卷中,具体是同英文法学名词authority(间接同power)的含义对接,并在多种对应含义中突出此种含义,乃是它走向广阔法学空间的第二块里程牌。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系列影响到自19世纪初年起几乎整整一个世纪里在中国乃至东亚涉及汉语学习的欧美人和涉及英语学习的中国人、日本人,包括后来的传教士兼汉学家麦都思、丁韪良和罗存德等人。其中,1815年马礼逊刊印的“字典”是《华英字典》三卷本系列中的第一本,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汉英字典。在这本字典中,权字尚未列入条目,但从其他关联条目可见其中权字被确定为英文authority,power的对应汉语名词的情形,且该字典将势、权势、威、官看做权的同义词,因而也在不同场合用authority、power来解说这些对应的汉语名词。如:“权出于一者强,权出于二者弱/authority issuing from one, is powerful; authority issuing from two, is weak)”;“权行州里力折公侯/authority felt through all the country, and efforts which make the nobles stoop”;“势/strength, authority, power”;“有钱有势/possessing wealth and power, or influence”;“权势/authority, power”;“吾官益大,吾心益小/the greater my authority in the state, i study to be less ambitions”,等等。[10]此外,该字典还以power作为对“力”的解释之一,以及用power译“威”,如“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were neither intimidated by power, nor seduced by gain”。[11]综上可见,这本《华英词典》在权字的全部含义中,较明显突出了它对应于power和authority的含义。
马礼逊正式将权字列入词目并系统列举其对应的英文词的时间和场合,是其1819年出版的《五車韻府》,这是《华英字典》系列的第二本。马礼逊在这本字典的序言中说,此书是基于已故中国学者“陈先生”遗留给其门生“含一胡”[12]的中文手稿编译而成的,该手稿形成过程甚至得到过朝廷的关注。[13] 《五車韻府》对汉字“权”给出的全部对应英文词依次首先是“power,authority”(权力,权限或权柄),然后是“temporary or peculiar circumstances, which like authority compels one to deviate from a regular course”(权变)和“hence”(权且),所举的汉语例词有从权、权臣、权诈、权衡、有权、权谋等,都给出了对应的英文词语。[14]直到1865年此书再版,它对权字的英文解释都未更改过一个字母。[15]
1822年,马礼逊出版了历史上第一部英汉字典,作为《华英字典》系列的第三本。该字典对authority、power等英语词汇所做的汉语解说,从西方人的角度直接确立了它们同汉字“权”的对应、对等关系。这本字典对authority的唯一解释是“权柄/absolute authority”,汉语例句为“自己的权柄,凡事可以在我作主”;汉英双语例句为“authority derived and limited by law/受于人的权柄按法而行”;“国柄在手/national authority was in his hand”。另外,对“possessing authority”这个短语,还给出了“有权、有权势、有权柄”三组例词。[16]该英汉字典对power的解释用了双语:“command, authority/权、权柄、权势”,随后是“strength, force/能、力、强”,接着还将power解释为“势”和“威”,如“势不能/not in my power”,“畏威者众/all persons stand in awe of power”,还有“乘方”,如“六乘方/sixth power”。另外,对随后条目中唯一的相应形容词powerful,它给出的例词是“having great authority/大有权柄的。”[17]几年之后,马礼逊编写的方言字典,对“势”也是比照“权”译为power的,如将“恃势行凶”译为“to rely on one’s power and act cruelly”,将“有势不可倚尽”译为“having power don’t depend upon it to the utmost”。[18]这两个汉语短语中的“势”,显然是权势一词的简写。但是,在新的词典中采用此译法扩大和强化了power同权势一词的联系,丰富了power的汉语表达形式。
在《康熙字典》和陈荩谟等中国学者手稿基础上形成的马礼逊《华英字典》系列的两本汉英字典和一本英汉字典,从三个方面推进了权字以近现代法学概念为取向的演化:(1)《华英字典》基于权字在先秦、两汉的全部含义,将其本义和较为接近本义的含义摆放到了最后,而将最初的汉语字典《尔雅》不纳入解说范围,其后的《说文解字》乃至《康熙字典》虽纳入解说范围但摆放在靠后位置的权柄、权势含义,提升至最突出的第一第二的序位。(2)这套字典对权字的英语解说和对authority,特别是对power的汉语解说,在照顾这些词的内容涉及面的基础上,系统地阐释和包容了先秦、两汉及其后以权柄、权势为主要文字符号体现的公共强制力及其社会功能的内容。权字从此具有了一些传统律学不甚看重,但中国现代法学很重视的含义,如它以公共机构、公共职位为主体,同公共强制力相联系的特征等等。(3)这套字典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首次实现了权字与英文power,authority在法学领域的对接,确认了前后两者之间含义上的对应、对等关系。此前的汉语字典中权字包含的权势、权柄内容,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强制力、影响力,没有或少有合法、正当的含义,而19世纪上半叶英文法学著作中指称法现象的power,尤其是其法学近义词authority,有较强的合法、正当的意味,可区分于violence,force等单纯指称暴力的名词。
继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系列之后,19世纪上半叶其他西方传教士、汉学家编写的华英、英华字典也在不同序位上将权势、权柄同power、authority放在对称、含义对等的位置上互译,形成了中英两种文字所载内容融合在一起的新权字。1830—1840年代的英国传教士兼汉学家麦都思的《华英字典》对权字含义的解说在含义排序上明显区别于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系列,但其中与power,authority对应的内容没有明显变化。麦都思的《华英字典》先用英文将权字解说为:“a weight; to weigh; to weigh circumstance, and act according to”(砝码;衡量;权衡情况然后据以采取行动——引者),接着用汉英双语将其解说为“权势/power, authority”,然后给出例词如“弄权/to get the power into one's own hands”,“从权/to act according to circumstances”,等等,而“权柄/the handle of power, power”被摆放在最后。[19]这种安排说明,麦都思的华英字典比较倾向于依照先秦两汉和清初《康熙字典》的词义先后顺序来解说权字,不太认同像马礼逊那样突出权字包含的同power、authority对应的含义。从现代中文法学的立场回头看去,当时麦都思字典的这种安排显得过于保守,没有把握住中西交流背景下权字含义演进和运用的后来趋势。
另一方面,19世纪上半叶乃至更晚,当时出版的各种英汉字典对power、authority的汉语解说,都同前引马礼逊1822年字典的解说大同小异。麦都思的《英华字典》将authority依次用汉语解说为“权势、权柄、威权、柄权”,然后用双语给出例词“possessed of authority/有权;to engross authority/弄权;the national authority was in his hand /国柄在手”,“to authority/移权给人”等等。[20]该字典对power依次用双语加单纯汉语例词的方式做了解说:“ability/能、才能、能干;strength/力、力量、气力、勇力;an authority/权柄;influence/势、权势、德”等等。另外还用双语给出了例词,如“the power of nation/国柄;to stand in awe of power/畏威”等。[21]美国另一传教士、汉学家卫三畏的《英华字典》比较简单,它给authority的汉语对应词是“权能”,给power的汉语对应词是“能,力、权、权势”和“in his power/在掌握”。[22]
1868年中国学者邝其照出版了《字典集成》(第三版改为《华英字典集成》),这部19世纪唯一由中国学者编写的汉英字典给authority的中文解释是“权、权柄票、管辖、体面”,相关的例词主要有“the national authority is in his hand/国柄归其掌握”、“authorities/官”;给power的中文解释是“能、才能、权柄、力量”,相关的例词主要有“full power/全权”、“great power/大权”、“to have power/有权”,等等。[23]其解释的语言有特色,内容则与马礼逊以来的字典一脉相承。
总体说来,至19世纪中叶,权字的含义形成了内承先秦两汉,外接欧美的格局,其指称范围和内容已经十分接近现代中文法学意义的权力概念。在此前的汉语字典中,权势、权柄只是权字包含的多种含义中序位靠后的、非核心的含义,但在19世纪上半叶的英华字典中变成了主要的甚至首要的含义,与英文法学power、authority的词性和含义相对应。
二、“权”的含义覆盖范围从权力延展到权利
现代汉语中权字的含义覆盖范围,包括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里的各种权力和权利,但本文对权字的考察表明,迄至1839年《海国图志》面世,此前中外刊印的所有出版物,包括《汉拉辞典》、《汉法拉大辞典》和几种汉英、英汉字典,“权”的含义都只能覆盖权力,完全不能覆盖现代中国法制中的任何权利。[24]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观之,这主要体现在权字那时还不包含、不能用于指称由现代汉语权利一词指称的任何法现象,[25]后者在一国法律体系中通常以臣民、庶民、公民等个人为主体且体现其利益,由私人财产支撑。那么,权字从什么时候开始既指称现代中文法学意义上的权力现象,又在同等意义上指称权利现象的呢?
或许有学者认为权字容纳权利的含义是从丁韪良翻译刊行《万国公法》的1864年开始的。其实不然,权利一词虽首先出自于汉译《万国公法》,但权这个汉字指称的对象覆盖、接纳权利的时间点早于1864年,应追溯到魏源《海国图志》刊行的1839年。《海国图志》中的汉译《滑达尔各国律例》首次将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纳入了权字的指称对象,较大幅度地扩大了权字的指称范围。该“律例”中涉及权的译文,主要集中在其中的第292“条”。受林则徐委托,由当时的美国传教士兼医生伯驾(peter parker)和清廷理藩院官员袁德辉分别翻译的这个“律例”所依据的是法文原著还是其英文译著、何年版本等具体信息,无详细记载。有学者撰文考证过伯驾、袁德辉和译文相关的情况,以及他们同马礼逊《华英字典》的密切关系,猜测两位译者根据基蒂(joseph chitty)1844年出版的“滑达尔”著作的英文译本翻译的可能性很大,同时还指出了他们把注释号误译为“章”,把页码数误译为“条”等业务瑕疵。[26]
为了较彻底地查清权字容纳国际法意义上权利含义的过程,很有必要考察权字含义与《滑达尔各国律例》的具体关联。根据前引相关论文的指引,可知“滑达尔”即18世纪瑞士国际法专家瓦特尔(emer de vattel),而“各国律例”即瓦特尔所著、出版于1758年的《国际法》一书。按这个线索查找,可见伯驾、袁德辉所译“律例”中第292“条”的最终依据,主要是瓦特尔著作第2卷第1章的第4节,但同时包括同一章中第1—3节的部分内容。经比对可见,伯驾译文中唯一提及权字的地方是包含“兵权”的这句话:“盖打仗者,有公私之分,或两国交战,或二主相争,所事皆出于公。而兵权亦出于公,此是也。私自两人相敌,此是性理之常,此之谓也。”[27]但细读原文,这句话并不全译自第1章第4节,而是从第1—4节(§1—§4,其中前两节分别仅有一句话)中概括出来的。对此,人们从提示这几节的原文标题和涉及权字的名词中可以看出来。[28]伯驾的译文中相关的名词只有“兵权”一个孤例,但他显然是用其中的权字来统称相应的power(或法文pouvoir)和right(或法文droit)的。
将袁德辉所译“律例”中与权字相关的句子同法文原文对照,可见尽管两者只算大体对应,但有一点很清楚:即使袁德辉汉译片段依据的不是法文原本,但他的译文中确实有“权”字既同法文原著中的pouvoir(权力)相对应,同时在多数时候还有权字与法文原文中的droit(权利)相对应。现将袁德辉译文中同权字有密切关系的句子援引如下,并把相对应的法文原文放在注释中,供读者对照:“兵者,是用武以伸吾之道理”;“如此惟国王有兴兵的权,但各国例制不同,英吉利王有兴兵讲和的权,绥领王无有此权。”。[29]其中,前一句中“道理”,是袁德辉对la préservation de leurs droits(即“以伸吾之道理”或自卫的权利)一语中“droits”(权利)的汉译;第二句话中,“绥领”指瑞典,“兴兵的权”中“权”的原文是pouvoir(权力),而“兴兵讲和的权”(droit de faire la guerre et la paix)中“权”的原文是droit(权利)。袁德辉译文中下面这句话的法文原文是对上句说到的君主“兴兵”的权利(droit)做的一个注释,但它同样表明袁德辉的以上译文中权字客观上指称着权利:“英吉利王无有巴厘满衙门会议,亦不能动用钱粮,不能兴兵,要巴厘满同心协议始可。” 其中“巴厘满”是议会一词的音译,“兴兵”的原文是droit de faire la guerre(开战的权利)。[30]
对照瓦特尔《国际法》的英译本看伯驾的译文可见,尽管后者只是用汉语非常粗略地概括了英文相应部分的大意,但其中权字覆盖权利(right)的状况非常明显。瓦特尔《国际法》的英译本据说历史上曾有过十多种,但现在能看到的主要是两种,一为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基金公司基于1797年英文版的编辑重印版,其二是1844年基蒂的英译本。据前引论文作者考证,基蒂的《国际法》英译本最可能是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所直接依据的版本。翻开这个版本中同伯驾译文对应的页码(第292页),虽找不到与其译文直接对应的段落,但从他们译文概括的页码内容看,伯驾所说的“兵权”一词所概括的对象显然只能是这页中的“使用武力的权利”(“right to employ force”)、“自卫的权利”(“preservation of their rights”)、“主权者的权力”(“sovereign power”)、“开战的权力”(“authority to make war”)、“开战和媾和的权利”(“right of making war and peace”)、“授权开战”(“authorized to make war”),以及“宣战的权利”(“the right of declaring war”)。[31]可见,伯驾“兵权”之中的权字在含义上明显同时覆盖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和authority)。
袁德辉的译文的相关段落与英文文本的吻合度较伯驾的略高,因而其中权字在指称对象上覆盖权利的情况更明显。他的译文写道:对臣民与外国人发生争执奔回本国投告、禀求保护的做法,国王“先要审定虚实,有何怨的道理,或是应该兴兵,或是应该不兴兵,或是须要用兵,国中方才太平,悉听国王裁夺。无此法度,何能一国太平?如此惟国王有兴兵的权,但各国例制不同,英吉利王有兴兵讲和的权,绥领王无有此权。”[32]袁德辉这段译文,实际上也主要是概述英文原著第292页中第一自然段及其中一个注释(137)的大意。笔者手工统计,英文原本第292页正文加注释共含16个right(权利),6个power(权力),3个authority(权限)和1个authorise(授权),这全部共26个表述“权”的英文词在袁德辉的译文中只粗略地反映为1个“道理”和3个权字。[33]所以,袁德辉在承继马礼逊《华英字典》系列开创的用权字翻译power,authority的传统做法的同时,他选用权字翻译right的次数更多更清晰。
从现代中文法学的角度历史地看,伯驾和袁德辉开始用在法学领域原本仅仅指称权力(power,authority)现象的权字来翻译right,实际上是将权字的表意和指称范围,扩大到了权利。此举大幅度突破了先秦两汉以来中国社会所赋予、迄那时为止的中文字典和汉英、英汉字典所记载的权字含义和权字指称的现象的范围,在创造包含权力、权利两重含义的新权字的法学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走出这一大步表明,权字与西文法学名词right和droit的结合,在权字本体中孕育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内容:体现个人利益及相应私人财产内容的元素符号已经融入其中并开始成长,恰似动物母体中的胚胎。当它成熟并从母体中分娩出来的时候,就是现代中文法学所称的“权利”。
right(权利)是近现代英文法学的基础性概念,它在19世纪指称的现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等,已经成为那个时代欧美主流国家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内容。所以,只要中西方有接触和交流,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在观念和文化上对rights体现的现实乃至对应的表意符号做出正面回应。将权字的表意范围从汉语的权势、权柄扩大到西文法学名词right,droit指称的现象,是中国社会在语言文字方面回应上述历史性挑战的种种表现中的一部分。
权字含义在《海国图志》中的突破有积极意义,但局限性也比较明显。近现代法学或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可分为以庶人、凡人、臣民、公民等个人为基本主体的人身、财产、言论出版和选举等基本权利和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前者是权利概念指称对象的本来部分,后者实际上处在另一种体系。前引《海国图志》第83卷中权字含义范围覆盖下的“right”只是国际法领域的权利的一部分。《海国图志》刊行后,在将英文法学的right(权利)进一步纳入权字含义覆盖范围并把相应做法推向中国和日本社会方面,丁韪良和他汉译的《万国公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的英文原本,是美国国际法教授惠顿的两卷本《国际法原理》,其正文有623页,汉译《万国公法》只不过是原书的一个逐章展开的简写本。将该书英文原文转换为可供电脑分析的文本后,可统计到原书使用power 470次,使用authority 101次,共571次;使用right 937次(作为right表现形式的liberty 16次、freedom 23次不算在内),总共1508次。[34]用同样方法对丁韪良汉译本《万国公法》做统计,手工排除点校添加因素,统计到该书单独使用权字944次,使用权利83次,总共1027次。[35]
对比《万国公法》和其所译的英文原著可以看到,由于汉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省略了占比较大的篇幅及不译、意译等原因,原著中有480多个可以或应该译为权或权利的对应英文词未被译成汉语。实际上power,authority只要被译出,基本上都是译为权,无一被译为权利。在获译为汉语的全部right中,绝大部分也都被译为权,只有占比很小的一部分right被译成了权利。将power(还有authority,下同)和right都译为权,可能同英语历史上形成的,现已趋于衰落的、对power和right有时不严格区分的传统有一定关系。这种传统在那时英语中的典型表现,是既区分right和power,但时而又不严格区分,在表意需要一个既可指称right又可指称某些表述power的名词而实际又缺乏这样一个名词的背景下,往往权宜地使用right一词来替代之。这种状况在英文字典上的反映,是某些power被列入了right的若干个含义之一。如18世纪风靡大西洋两岸的一部通用英语词典,在其将right作为名词列举的各种含义中,排在其中稍靠后位置的就有一个“power; prerogative”(权力;特权)。[36]
汉译《万国公法》刊行对权字的影响,首先表现为沿用和巩固了《海国图志》开创的先例,将英文法学的right(权利)大量而且常态性地纳入权字含义的覆盖领域,成倍地扩大了权字的指称范围和蕴含的内容。新权字形成的主要法文化意义在于:体现中国传统的权字同来自西文法学并与其对应的power,authority(或pouvoir)以及牵连其中right(或droit)碰撞交流,促使权字不仅在指称范围和内容上超越了自己的历史,也初步显示出同时超越任何相关的西文名词,形成一个全新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的可能的前景。因为,从古希腊文、拉丁文到现代欧美语言,其中没有任何一种语言的相关名词在形体上独立于指称英文法学的power(包括authority,下同)、right而又能同时包括power,right两重含义。虽然,英文等西语有广义的权利的说法,但它毕竟只是对同一个文字符号(right)的多种解释之一,并没有形体独立于被解释对象的另外的文字符号或独立概念。
汉译《万国公法》刊行对权字的另一显著影响,是在权字原来权势、权柄含义和英文法学的power一词含义融合的基础上,开始将英文法学right的核心部分即“庶民”、“凡人”的权利纳入了权字指称的范围。国际法基本主体的权利,只是在法学体系上属于权利的范围,若转换到国内法角度看,它们一般而言属于权力的范畴,表现为国家机关及代表他们的官员的职权或权限等等,因而并非现代法学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海国图志》涉及的权利和《万国公法》涉及的大多数权利,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但是,《万国公法》在主要讨论国际法意义的权利的同时,也论及了范围较广泛的国内法意义上的权利,如臣民、个人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37]和臣民、个人享有这些权利时不可能不享有的人身权利等等,而且还如下文将要展示的,实实在在使用了的“权利”一词。接纳这部分权利后,权字在指称对象和内容上就了覆盖全部权利现象中的基础性部分。对权字指称的范围和包含的内容来说,这是一个根本性变化。
显然,权字不仅被用于指称现代法学意义的权力,而且用于指称现代法学的权利,是自1839年刊行《海国图志》时无意间启动,1864年汉译《万国公法》刊行时大规模展开并有了初步结果的一个法文化发展进程。现代法学研究权字的起源和含义变迁,直接目的之一是系统、深入地认识权字在不同历史时期指称的法现象,把现代中文法学对这些现象的认识提升到法学基础性概念的水平。比照这一要求,可见19世纪中叶权字的指称范围还不明确、没有相对稳定下来,而权力和权利的内容虽已在权字的包容中,但它们自己独立的语言载体即后来的权利、权力两个汉语名词还没有形成。尽管汉译《万国公法》已经第一次开始使用近现代意义的权利一词,但那只能算权利概念的萌芽,因为它的范围和内容都还不甚明确,更没有完成一个汉语名词成为法学概念所必须经历的社会化过程。所以,权在当时的指称范围和内容都还十分模糊,尚未具备形成现代中文法学概念的基本条件。
三、十九世纪中叶以来“权”字含义的演进
按本质主义法学的要求,[38]一个法学概念,起码要能够反映相关法现象的外延和实质。按这个标准衡量,19世纪中叶使用的权字,如以《万国公法》中的权为标本,仅仅从外延看也还处在走向法学概念的旅程中。从迄2020年为止的法学研究成果看,“权”作为中文法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外延包括三个部分:(1)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机关享有的职权、权限、公职特权、公职豁免等;(2)权利,其表现形式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自由、个人特权、个人豁免等;[39](3)剩余权,即法外之权的概念化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道德权利、道德权力等。以《万国公法》为例,其中的权字虽指称权力,但涉及的权力形式还不具体、不充分,难以窥全貌;其中的权字虽已开始较广泛地指称权利,但涉及的具体对象显得很有限,同时还因为与使用“权利”一词指称的那些现象界线不明而多有混淆。至于权字后来指称的剩余权(即包括道德权利、道德权力在内的各种法外之权,后同),在19世纪中叶乃至那之后很长时间,中文法学对之都缺乏认识和论述。所以,作为现代中文法学概念“权”的三个构成要素,较早得到研究的实际上是法权利和法权力(法字通常省略),也可以说实际上是作为二者统一体的法权。所以,也可以说权概念的外延是法权和剩余权。
基于现代中文法学的认识水准观察19世纪的最后30年,那时的“权”至少还需要走完下列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行程,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学概念:权力、权利、剩余权三者都获得充分的展示;彼此间范围大体清晰,拥有相应名词作为各自独立的文字载体;它们三者与权字的指称范围形成明显、稳定的区别;对于权的实质,做过必要讨论或论证,至少有初步的、言之成理的结论。
根据上述标准,虽然早在1860年代中期权字已明确包含权力、权利,但其显然还须完成几个必要的认识过程才能成为现代意义的中文法学概念。其中须经历的首要过程是权利、权力和剩余权先后从权字母体中分解出来,成为含义确定的名词或概念。实际上,从权字母体中率先分解出来的是“权利”。1864年刊行的《万国公法》的汉译者丁韪良在权字后加一利字,形成了“权利”一词,实现了将指称“凡人理所应得之分”的“庶人本有之权利”从权字中分离出来的目标。此后,随着1865年《万国公法》引进日本,权利一词在中日两国上层知识分子中获得了较广泛的传播,权利概念、权利观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文法学中得以确立。[40]
继权利之后,从“权”字中完全分化出来的是权力一词。本来,马礼逊《华英字典》系列的第一本汉英字典中已经出现过直接与英文法学名词authority、间接与其同义词power对应的“权力”一词,[41]但这个近现代意义的“权力”是在一个解说“侠”字含义的例句中出现的,因而此后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直到日本著名学者加藤弘之1874年才在其出版的著作中率先以较高频率使用“權力”,[42]稍后箕作麟祥和福泽谕吉也随之开始日常化地使用“權力”。近现代法学意义的权力一词在日本通行后,1870年代末已在日本做外交官的黄遵宪和1898年秋开始在日本流亡的梁启超等中国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事实上,黄遵宪是在现代法学意义上率先使用“权力”的中国学者。[43]梁启超1906初在《新民丛报》上发表《开明专制论》,集中阐述了“权力”的社会功能、存在的必要性和产生的社会根源,此文使得“权力”一词得以从此在中文法学领域扎根生长。[44]
到19世纪末,在权利、权力先后从“权”字中诞出后,“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权利、权力但指称范围同时包括权利、权力含义的中文法学名词。所以,权既能指称权利、也能指称权力,还能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即后来证成的法权),而具体所指则取决于上下文。“权”的这种全新的含义和使用方法,历史上主要是由黄遵宪、梁启超的著作率先体现和完成的。黄遵宪写道:“上有所偏重,则分权于下以轻之”;“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覆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权字为泰西通语,谓分所当为、力所能为、出于自主、莫能遏抑者也。”[45]从生平和著作看,黄遵宪应该是通过日文而不是直接阅读西文“法律诸书”的,因此,他用“余闻”来描述“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权字为泰西通语”应该也是由“闻”听得知,极可能有一些因不能直接阅读西文而形成的误解。例如,那个时代中日文法学的“權限”,都只是对英文authority这一个“字”而非“二字”的翻译。而且,从古希腊文、拉丁文到近现代欧美文字,都没有黄氏理解的那种似乎能同时指称权利、权力两种法现象的“权字”。可用一个字和名词同时指称权利、权力乃至剩余权,是中文法学(某种程度还有日文法学)相对于西文法学的独特优势。
但是,上述情况并不妨碍我们结合梁启超使用权字的方式梳理黄遵宪运用权字遵循的规则,它们同时也应该是日文使用“權”字的规则:(1)在权利的意义上使用权字。如前引“私诉之权”中的权字,还有黄氏在介绍剥夺“公权”和公权包括的具体范围时使用的一系列“权”,大都是权利的意思:“国民特权”、“就官之权”、“编入兵籍之权”、“在审廷为证人之权”、“为破产者之管理人或管理会社,及管理共有财产之权”和“为学校长、教官、学监之权”等。[46](2)在权力的意义上使用权字。如“废刑大赦,虽杀公诉之权,不得消私诉之权”,[47]其中“公诉之权”中的“权”是权力,“私诉之权”属权利。不过,在黄遵宪这本书中,单指权力的权字出现得比较少。但梁启超在1899年及其后的文章中,权力意义上的“权”,使用的数量很大,如“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审判之权”、“政务之权”等等。[48](3)在权利权力统一体(或法权)意义上使用权字。如前引黄遵宪话语中的“分权”、“悉予之权”和“为泰西通语”之“权字”中的“权”,都可以合乎逻辑地理解和解释为权利权力合一意义上的“权”:拿分权来说,可以是个人与国家、国家机关之间分权(权利权力统一体即法权意义上的“权”),也可以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分权(权力)和不同个人之间分权(权利)。梁启超在用权字分别指称权利、权力的同时,也多有在权利权力统一体即法权意义上使用权字的情况,如他在1902的相关文章中写道:“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49]“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50]这前后两段引文中的“权”,从上下文看都可理解为权利权力统一体或法权。实际上,权既然能分别单独指称权利和权力,在逻辑上它就一定同时包含着权利、权力两重含义。
“权”既分别指称权利、权力而又作为同时指称二者的名词单独使用的规则,在192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巩固。那时一本有影响的法理学著作目录中出现了“权、权利、权力和权限的用语”的节标题,其中的“权”显然是作为与权利、权力并列的法学名词使用的。作者在该标题下对“权”及其在法学中的用法做了简要概括:“普通用这个‘权’字,包括极广:独立权、平等权......都是‘权’;用在国家对于国家(国际):统治权、刑罚权......也都是‘权’;用在国家对于国民:自由权、参政权、诉讼权......也都是权;用在国民对于国家:人身权、财产权......也都是‘权’;用在人和人之间——‘权’的用法大槪如此。由此看来,‘权’字用在什么地方都行,可以包括一切的权利与权力。”[51]这段话可以视为对黄遵宪、梁启超完成的“权”一词的使用范围的总结。
可以说,到1920年代,“权”的含义和用法在法学中已实现了阶段性定型,即进入了权字向现代法学概念过渡的、可用权利权力统一体即“法权”来对其加以表述的中文法学发展阶段。此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实际上要么指法权利、要么指法权力(法字通常省略),范围还不包括剩余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外权利、法外权力等等。因此,那个时代的“权”,还不具有2020年代中文法学之“权”概念外延包含法权利 法权力 剩余权总共三要素的特征。
“权”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发展成一个成熟的中文法学概念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它的外延或指称范围稳定地纳入了剩余权的各种表现形式,其中既包括汉译西文法学著作所称的道德权利、道德权力等法外之权,也包括我国学者论述的“应有权利”、“社会权力”的法外部分。[52]与中文法学比较,西文法学关注和讨论到剩余权构成要素的时间要早许多,尽管他们使用的往往是moral right(道德权利)和moral power(道德权力)等伦理学术语。[53]“道德权利”这个词的西文的起源或许可追寻到古希腊古罗马,但限于本文的主旨,本文的触角,基本只限于其译为汉语的部分或直接涉及其起源的西文部分。现在能确切知道的是,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法律学者边沁已将启蒙时代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视为一种法外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并强烈否定之。边沁认为:只有那些由政府确立和实施的权利,才具有确定的和可理解的意义,自然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都是简单和夸张的胡说八道;所谓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都是鼓励内乱、不服从和抵制法律的有害虚构,是反对现政府的造反谬论。[54] 但什么是权利,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边沁说:“权利是法律之果,而且仅仅是法律之果。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也没有法律出现之前的权利。在法律出现之前,可能存在希望权利出现的理由——无疑这些理由不可能缺乏,而且是最强烈的那种理由——但我们希望拥有权利的理由并不构成权利。 将我们希望拥有权利的理由的存在与权利本身的存在混为一谈,就是将需求的存在与解决需求问题的手段混为一谈。 这就像是在说,每个人都会陷入饥饿,因此每个人都有吃的东西。”[55]不过,在其他法学者看来,边沁似乎只是在强辩,因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不过是学者们为讨论相关问题方便起见,比照法权利提出的一种学理概念。因此,此前此后和当时,都没有谁将其比照法权利寻求司法或行政保护或予以实施,没必要将其作为法权利批判否定一通。
不过,同样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另外一些法学者,如约翰.密尔,是承认与法权利相对称但与道德义务相关联的道德权利的存在并对它有所论述的。约翰.密尔说:“当一项法律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时,它似乎总是被认为与违反法律是非正义的情形一样,即侵犯某人的权利;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它不能成为合法权利,因此获得了不同的说法,称为道德权利。”[56] 他还说,“某人与道德义务相关的权利,构成了正义、慷慨或仁慈之间的具体区别。 正义意味着某些事情不仅可以做,是对的,或不可以做,是错的,而且某人可以向我们声称这是他的道德权利”;“没有人拥有要求我们慷慨或仁慈的道德权利,因为我们并没有对任何特定个人实践这些美德的道德义务。”[57]
对道德权利的以上讨论,在19世纪的欧美法学界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但那时及之后的一段时期研究道德义务的多,研究道德权利的少。人们较多关注道德权利似乎是20世纪下半叶后的事情。就笔者个人有限的阅读而言,近50年来英文法学这方面研究颇引人注目的是美国的卡尔.威尔曼,他从1970年代初起的半个世纪中,发表了一列讨论权利问题的著作,其中大都或多或少涉及道德权利,其中有些已有汉译本并影响了中文法学。威尔曼的著作结合自然权利学说、美国国内法和国际人权约法讨论了包括安乐死在内的各种道德权利与法权利关系的主要方面。[58]此外,自边沁开始,讨论动物“权利”的声音早就不时有之,近些年更有专著将动物“权利”纳入了道德权利范围。[59]
从现代中文法学“权”的角度看外文法学的讨论,有一种现象十分明显:西文法学历来所讨论的剩余权,往往主要涉及其中的道德权利等法外权利,较少关注道德权力等法外权力。笔者花了很大力气,才在西文法学圈中发现有学者就国家宣称“拥有使公民接受服从义务的道德权力”展开讨论的主题。[60]
参照以上情况,回过头看中国1920年代甚至整个20世纪上半叶包括汉译外文论著在内的中文法学出版物,我们不难发现,这阶段的中文法学除偶尔提及自然权利的内容外,几乎没有结合“权”字从学理上讨论过剩余权,不论是“道德权利”还是“道德权力”或其他法外之权,甚至也没有翻译引进西文法学(如英文法学)在道德权利意义上使用的moral right一词。[61]这就是说,整个20世纪上半叶,中文法学的“权”实际上停留在权利、权力或它们的统一体法权的认识水平上。
区分“权”与权利、权力和法权,是中文法学将剩余权的各种表现纳入视野之后形成的法学进步,而这个过程总体看来是在时间进入1980年代之后明显起步,到2010年代完成的。这阶段, 一方面,“道德权利”、“道德权力”等依法外规则确认的各种“权”循翻译引进外文法学著作的管道被纳入了中文法学的视野。同时中国学者也以自己特有的话语独立地展开了法外之权研究,这些话语包括前述“社会权力”、“应有权利”、“法外之权” 和“剩余权”等提法。[62]笔者以为,这些提法都反映了中国法律学者对剩余权的独到认识。对于各种剩余权,我国法学界过去只在研究论文中讨论到,基础性法学教材通常不提及,但这种情况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和其后有了显著改观。如一本发行到第四版,使用30多年,在全国很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写道:“在论述权利含义时,还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地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和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这些不同类的权利,既然都是权利,自然有共同点,但却各有不同点。”[63] 实际上,在当代,剩余权存在形式是现实而多样的,它们与法权力、法权利的边界和关系,是法律生活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剩余权经常性地进入中文法学视野,“权”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终于稳定地包含了三重含义:法权利(简称权利)、法权力(简称权力)和剩余权。这些发展为权成为一个中文法学概念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学理基础。由于权与权利、权力、剩余权和法权概念一起,构成全面、准确反映一国或一社会全部利益、全部财产不可缺少的思维形式,因而也成为中文法学的基础性范畴之一。
四、结论
“权”字在中国已存在差不多三千年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从书面到口语使用最广泛的少数几个名词之一,但它在汉语学术层面和中文法学领域获得的承认,都有不同程度地与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实际地位脱节的问题。在汉语学术层面,《现代汉语词典》权字词条列举了“权”的八种含义,其中第三种是“权力”、第四种是“权利”;《辞海》权字词条列举了“权”的13种含义,其中第四种是“权力”、第五种是“权利”。[64]从中文书面表达传统和例句看,当今有代表性的这两部汉语词典中的权字,都表现为一个多义名词,有时可指权力,有时可指权利,但更多的场合是其他含义。在具体场合权到底何所指,需视上下文而定。而且,这类字典、辞书列举的权力、权利,内容都是法权利、法权力,无涉剩余权,也未做法权与剩余权的区分,因而它们实际上不包括剩余权包括的任何法外之权含义,但剩余权却是实实在在的,也是中文法学界已经普遍承认的。尤其是,人们从这两部辞书对“权”的解说中,看不出权力与权利的任何联系。如“权”字到底是只能时而指权力,时而指权利,时而指其它被称为权的东西的名词,还是一个既可笼统指称它们,又能分别指称其中任何一种或两种构成要素的名词?这些都不确定。
在这个大的汉语言环境下,“权”在法学中的地位很尴尬:一方面,宪法法律、法学论著、法律生活中大量使用名词“权”,如 “财产权”、 “审判权”、“你有权”、“我有权”、“他有权”等词语中的“权”,法律上时而指权利、时而指权力,社会生活中除指法权外还指道德权利、道德权力、应有权利等剩余权。但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是“权”,数十年来法学界极少有人设法把它说清楚,以至于读者能见到的所有中文法学辞书都不将权视为一个法学名词,更不用说当作法学概念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收入的词条少,不收入“权”不奇怪,但《法学大辞典》450多万字,11卷本的《中华法学大辞典》全书2000多万字,它们何以也都没有将“权”作为词条收入并用几百或数十字予以定义、解说,值得深思。[65]法学辞书不收入使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名词“权”,原因何在?笔者以为,权没有收入词条的主要原因,应该归因于在编写那些辞书的年代及此前,无人对权做专题研究,以致权的指称范围一直不明确,并因此而无法确定其实质。其次,法学界对“权”字指称或可指称的现象已经发生的变化没有予以及时关注、研究,学术从而滞后于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实际。
到2020年代之今日,回顾历史、尤其是17世纪末以来“权”与外文法学名词在中文法学领域接触互译的历史,直面“权”指称的社会现象的范围变化和中外文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展望其学术前景,笔者提出下面几点总结性看法。
(一)权是一个从整体上表述权力、权利和剩余权及它们体现的全部利益内容、财产内容的法学范畴。作为现代法学概念,权之外延和实质都是清楚的,在20世纪-21世纪之交的前后二十多年中已获得了必要的论证。权的外延包括三部分:1.各种权力,即法权力,如我国宪法、法律上称为权力、职权、权限、公权力的现象,还有宪法法律上没有名称但实际上属权力的表现形式的公职特权和公职豁免。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表现。2.各种权利,即法权利,如宪法、法律上称为权利、自由的现象,还有法律上没有名称但实际上属权利具体表现形式的合法个人特权(如基于考取的证照获得的特定从业资格)、个人豁免现象。权利是个人利益和私有财产的法律表现。3.各种剩余权,即前文有所论述的即各种法外权利、法外权力,等等。剩余权是法外利益和归属未定财产的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也是学者对其所做的一种学理描述。权的实质是由其构成要素的实质决定的。因此,可以说权的实质或内容,即一定国家或社会的全部利益和与之相对应的全部财产。更具体地说,权有两级实质,一级是一定社会或国家的全部利益,包括法律承认、保护的利益和法律未承认、不保护的利益,更深层次的实质则是一定社会或国家的归属已定和归属未定财产之和,即现有全部财产。
法学基础性概念是着眼于其指称的现象的范围及其体现的利益、财产内容的重要性认定的,它们不同于中文法学基本概念,但构成其主体。权的概念指称和反映的对象在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权在法学学科必然处于基础性范畴之一的地位。作为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权的外延和实质到2010年代即已十分清楚、确定,如果说还有不尽完美的地方,那就是用“权”这个单字名词做其汉语载体显得有些生硬。汉语的学术名词和学科概念,习惯上通常采两字或三字名词,用一字名词的情形虽然有(如“法”),但人们往往会感觉不太自然、不容易接受。此外,由于权的含义为汉字所独有,西文没有对应的名词,故只能将其译为quan。不过,并不是任何权字都译为quan,只是在权泛指权利 权力 法外权利(或法外权力)时才必须译为quan,在其它情况下应该根据其实际所指,分别译为right或power 等等,如果所用是英文的话。
(二)作为当代中文法学的基础性概念,“权”的外延或含义是其历经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后形成和稳定下来的。如前所述,从先秦到明末清初,权字形成了记载在《康熙字典》中的11种含义,其中与现代中文法学相联系的唯一含义“权柄”排序第五。权字向近现代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运动的第一阶段中,原初的和关键的一步,是其中的“权柄”含义先与对应的拉丁文、法文法学名词发生联通和互译,进而与相应英文法学名词发生联通和互译,形成了近现代中文法学的“权力”含义。这一历史阶段大致起始于叶尊孝手抄本《汉字西译》编纂完成的1692-1701年,完成于马礼逊《华英字典》系列印刷出版的1815-1823年。在这个阶段,通过与相关西文的接触,古汉语中“权”字中的权柄含义与西文中含义对应的法学名词相交形成了“权”字中近现代法学“权力”概念的最初胚芽。具体说来,这表现为“权”同前述拉丁文dominium,auctoritas,potestas以及由其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的法文pouvoir和英文power,authority的互译和含义对接,使得权字吸纳了这些西文法学名词的内容。古汉字“权”的多种含义中与近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最接近的是权柄、权势。在权字与这些西文法学名词的互译过程中,“权”的含义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了合法公共权力的意味,而且这层含义在权字多种含义中的词典序位也有所升高。这一过程刷新了“权”的古典含义。第二个历史阶段大体起始于1839年《海国图志》、1864年汉译《万国公法》的刊行,完成于19世纪末的中国和日本。这阶段的新进展是“权利”在权字中孕育成长起来并获得了中日两国法政知识阶层的认知和承认。这一过程再次刷新了“权”字的含义,使其指称范围在权力的基础上延伸到权利并囊括了权利,范围实际上已等同于权利权力统一体,即等同于法权。第三个历史起始时间可以追溯到“自然权利”等词汉译外文法学名词的运用,但总体上看起始于1980年代,完成于2010年代。这时期一批中文法学研究者吸纳了汉译引进的外文法学自然权利、道德权利、道德权力等名词,并结合中国社会生活实际形成了宗教意义的权利、政党和社会团体成员权利、法外之权、应有权利的法外部分等观念,并将概括这些观念的剩余权含义稳定地添加到了权字中,使权字的表意范围显著地超越了权利、权力及二者的统一体法权,从而第三次刷新了权字的表意范围。这方面的情形上文相关段落已多有展示。
(三)“权”字从古汉字走向现代中文法学概念的漫长道路,是在剩余权含义从权字中誕出并成为独立法学概念后才走完的,时间点大体在20世纪与21世纪交汇的前后二十来年。形成包含权利、权力、剩余权三重内容的“权”字,逻辑上并不表示“权”已形成现代法学概念。因为,要成为现代法学概念,“权”字孕育的权力、权利、剩余权三种胚芽必须先行成熟并从中诞出成为法学概念,“权”本身才有可能在外延、实质两方面实现与它们三者的区分,获得作为法学概念的必要独立性。实际上,可以把权字走完通向近现代法学概念的历程分为三个具体阶段:1.“权利”进入权字的最初标志是西文right,droit由袁德辉、伯驾在《海国图志》里汉译为“权”,而进一步进入并以“权利”的外观诞出则是丁韪良汉译《万国公法》时创造“权利”一词。而“权利”在中文法学中获得传播和成为近现代中文法学概念的标志则是1902-1906年梁启超《新民说》(特别是其中“论权利思想”)的发表。(2)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汉字西译》和19世纪初的《汉法拉大辞典》、马里逊《华英字典》系列的相关条目让“权”萌生了现代“权力”概念的坯芽,但权力作为近现代中文法学概念誕出的真正标志,是1874年加藤弘之的著作高频率使用“權力”一词及梁启超1906年在《开明专制论》中反复使用和系统论述“权力”。(3)剩余权概念和观念的稳定形成,如前所述,其表现包括最初的自然权利,出现得较晚的道德权利、道德权力、法外之权、社会权力、宗教性权利、社团成员权利等语言形式。这个阶段拖得比较长,但无论如何,到2010年代,剩余权概念应该可以算完全形成。因为,虽然人们用以表述剩余权概念的语言载体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它的外延表现为“权”减去法权利和法权力两要素后的各种剩余部分,其实质或内容是法外利益,归根结底乃归属未定的财产。[66]
权力、权利、剩余权从“权”字中誕出后,“权”成为外延包括前三者但其本身又独立于前三者的法学概念,是顺利成章的事情,就像“家庭”概念外延包括夫、妻及它们的子女但家庭本身是独立概念和独立分析单元一样的道理。
(四)“权”字的含义变迁及其走向中文基础性概念的历史的逻辑的进程,可视为近现代意义的中文法学发生、发展和初步形成的过程的缩影。还原了这个过程,能够帮助人们把握包括未来走向在内的中文法学发展的脉络,在法学研究中少走弯路、少做无用功。把握权字含义演进和概念衍射的全过程,是把握现代中文法学内容和特点的便捷途径。中国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法学,实际上都是以承认权利、权力、剩余权、权、义务共五个概念体现了法的基础性内容为前提的。 自19世纪末以降,中国的几代法学家实际上都间接承认了这五个概念的基础性地位:1949年前中文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是法学乃权利义务之学;1950年代及其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学主要内容的看法,为人所知的无外乎权利-义务重心论、义务重心论、权利本位论、权利-权力-义务重心论、权利权力统一体(即法权)中心说等数种,都在这五个概念标示的现象的范围内。中文法学的这五个概念也大体对应着当代欧美亚太法学的基础性法学概念。这应该是同时期各国法律生活的主要领域和现象大致相同使然。所以,从古汉字“权”发展衍射出来的这个基础性概念群的历史,浓缩了现代中文法学的形成史,而且,它既是民族的、本土的产物,也是一定程度开放、面向西洋和东洋的结果。它的民族性独特性集中体现在权字的本土性上,而其开放性、西东两洋面向性历史地形成于它发展的几个关键阶段。本文展示的细节已经证明,在这些关键阶段,中文法学的这组基础性概念接纳、包容了外国法文化和外国法学的有用要素。其中,理解中外文法学间交流互动关系及其产生的法学成果的关键,是还原17世纪汉字字典《正字通》、18世纪初《康熙字典》中权字与西方传教士兼汉学家们编攥《汉字西译》、《汉法拉大辞典》和《华英字典》系列等词典和汉译外文法学著作相互影响的历史。
另外,“权”这个古汉字中原有的权势、权柄含义,嬗变为包含权力、权利和剩余权三重含义的现代法学基础性概念的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浓缩了中国法律生活从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变的漫长历程和历史趋势。
此处应特别说明,历史上的《汉字西译》、《汉法拉大辞典》、《英华字典》系列,以及汉译《万国公法》、《公法便览》等著作,它们不论作为整体还是其中权字与相应西文名词互译互释的部分,实际上都直接包含着以《字汇》、《正字通》、《康熙字典》为代表的中国文化的成果和它们的作者以及前述陈荩谟、胡邵瑛等那样的中国学者的劳动。其中像汉译《万国公法》之类的译著尤其如此,因为,其译者当时实际上担任的是清政府的高官,吃的是清政府的俸禄,从法理和道义上看,其译著应视为著作权属清政府的职务作品。因此,这些双语、三语字典和中文译著,实为中外学者合作的产物,因而其整体或相关部分应被视为中文法学早期的珍贵成果。还应说明,梁启超等中国学者在国外写作和发表的法学论著,也不因为当时作者不在中国的土地上而丧失其中文法学的属性。
(五)循“权”字的发展衍射进程辨识、甄别、查明现有法学基本概念的“真身”、“出生”时间地点和“身世”,是中国法律学者走出“法学幼稚”困局的必经之路。法学应当是而且通常是民族的,其民族性不仅表现为法系,更具体的表现为处在相同法系中的不同国家可相互区分开来的特征。各国法学都有自己独特的形成史。概念是法学的细胞,各国法学的“遗传密码”等基本特征,必然高度密集地潜藏在其基础性概念中。所以,不论中文法学还是外文法学,其精髓都只能通过考察其形成史来型塑或把握。历史法学派的祖鼻萨维尼差不多两世纪前就提出,对于想做好法学研究的人们来说,“第一个必要条件当然是对法律史的全面了解,以及形成(必然由此导致的)以正确的历史眼光看待每一个概念和每一种学说的确定不移的习惯。”[67] 这在今天仍然应该是有普遍意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原则。从这个角度看,现代中文法学的基础性概念与西文法学的基础性概念,尽管通常可以互译,如现代中文法学概念的权利、权力、义务与英文法学概念right、power、duty等之间,但前后两者的外延、内容的差别仍然比较大。其中有些差别如果研究者不能详加辨察,可能对现代中文法学发展的全局造成相当负面的影响。
近年有学者就1980年代清史专家戴逸先生提出的“法学是幼稚的”观点做了反思,认为这个问题仍没有解决,因而提出“中文法学要想摆脱幼稚走向成熟,就必须使自身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68]笔者以为,此说关于当代中文法学仍然“幼稚”的认定不无道理。当代中文法学仍未完全走出“幼稚”状态的首要表现,是对法学采用的基本概念,尤其是对作为其核心部分的基础性概念,如权利、权力和义务,没有在历史深度上下足够的辨识、甄别、查明工夫。其结果之一,是它们给学术界的感觉是无根无底、来历不明、身份不清、面目模糊,其中尤以整个法学界都极端重视的、经常使用的“权利”一词为甚。解决好这个问题,应该从考察“权”的概念形成史及其与权利、权力、剩余权等基础性概念的历史联系着手。
(六)“权”已实质性完成向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和基础性范畴的跨越,在此学术背景下,尊重历史,以权字为根基形成和运用中文法学基础性概念,可以顺理成章地处理好当代中国法学面对的民族性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文法学的权利、权力、剩余权、权四个概念都是从先秦的权字直接演进和衍射而来的,其中尤其有特点的是权字和权的概念。含义历经沧桑巨变的权字,以1813年《汉法拉大辞典》和稍后的马礼逊《华英字典》系列为新起点,开始逐渐吸收欧美和日本法文化的相关成分,逐渐成为一个兼具法权利、法权力和法外之权等多重含义的法学新名词、新概念。对于现代中文法学权的概念来说,它在内容上虽吸收了外来成分,但就其本身而言,却完全是中国本土法文化发挥主体作用形成的新成果。“权”字在汉语独特的社会环境下,在中日两国法文化的交流互动中发展到既可同时指称权利、权力、剩余权,又可分别指称三者中任两种或任一种。权有汉字特有而任何时代的西语(如拉丁语、英语、法语)名词都没有的表意功能,是任何西方语言所不能比拟的一个卓越法学名词。权这个名词和权的概念有确定的外延、内容,却没有西语法学名词、概念在含义和表意功能上与之对应,这正是权的概念相对于西文法学的优势所在,它实实在在反衬出西文法学基础性概念的相对劣势。权字和权的概念是现代中文法学及其基础性概念群的本源所在,也是现代中文法学民族性、本土性的标志和象征,它的学术和学科地位是历史地形成的、客观的。
中文法学有“权”“法权”两个概念,西文法学缺乏与权、法权对等、对称的概念、名词,此乃中文法学的相对优势所在,也是西文法学的相对劣势或局限性所在。这方面最为紧要的,是万不可将中文法学特有的优势视为劣势,同时将西文法学的特定劣势看成优势。权这个名词在中国法学界尚未得到足够重视,除上文已经陈述过的原因外,有些中国学者因为西语没有与权含义对等的词或难以将其译为西语而忽视它、轻视它的态度,或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权字有丰富表意效用而为中国人所创造和长期高频率使用,已成为汉语和中文法学独特的资源优势,中国学术界应该对它加倍珍惜,将其作为中文法学对世界法学之林的独特贡献介绍给世界各国。外延和实质已经表述得很清楚的权的概念以其蕴含深厚的中华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丰富的表意功能,有充分的资格担当代表中文法学走向外部法学世界的使者。
“权”,在实质意义上说还有“法权”,完全是中国人自己新近从法现象中提取的全新法学概念。人们过去常说,中国法学和西文法学还不能进行对话,或许确实是如此。对话要有“本钱”或“资本”,从根本上说是我们能不能拿出本民族自己的东西与外国人交换的问题。没有本民族自己的东西,我们就没有与别人交流的“本钱”。权、法权概念完全可以成为中文法学与西文法学交流之学术、学理依托,并在很大程度上平衡、比肩西文法学中诸如 right、duty 等元素。此外,法学界人士常说,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理论大厦的支柱,这是很实在的判断。但由此我们也得以知晓,如果法学整个基础性范畴体系中没有一两个真正属于我们民族自己创造的范畴支柱,如果全是外来的或旧支柱,那么,我们不论怎么描叙和涂抹这座大厦,都无法掩盖它缺乏本土本民族气息且过于陈旧的现状。就实质而言,权和法权概念是全新的中文法学基础性范畴,相信理论法学界终究会展现出接受它们的胸怀和气度。毕竟,中文法学即使是接纳外文法学、尤其历史上日文法学的新名词、新概念,也从来是慷慨的。
权和法权,虽已完成向现代中文法学概念的跨越,显现出了广阔的学术前景,但这与中国法学家们愿不愿意接纳和使用它,完全是两码事。因此,“权”和“法权概念的使用和推广普及,对于热心推进本土本民族的法的一般理论之形成的法律学者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为:20@ch038)的阶段性成果。
[1] 笔者做此判断依据的主要是所能见到的如下论文和著作:童之伟:《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法律科学》2019年第4期;tong zhiwei, right,power,and faquanism:a practical legal theory from contemporary china,trans.xu ping,leiden,boston: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18,pp.35,318-325.
[2] 本文在引申意义上借用的衍射一词,物理学上指从原点出发的波绕过障碍物继续传播,亦称绕射。
[3] 《大戴礼记·诰志》第九卷:“于时冰泮发蛰,百草权舆。”又《毛詩注疏·卷六·之四(国风)》:“承,继也。权舆,始也。”
[4]《康熙字典》,权,木部,1716年武英殿刻本之影印本,第2649—2650页。
[5] 关于叶尊孝(1648-1704,汉语又名叶宗贤,本名通常拼写为basile de gemona)的生平和《汉字西译》的相关情况,可参见杨慧玲:《叶尊孝的<汉字西译>与马礼逊的<汉英词典》,《 辞书研究》2007年第1期。
[6] (明)梅膺祚编纂:《字汇》(六)木部,北京大学图书馆影印本,未标示页码。
[7] (明)张之烈编纂:《正字通》(五),辰集中,木部,北京大学图书馆影印本,页码数字已模糊不清。
[8] 当年收藏在意大利的汉语-拉丁语字典《汉字西译》后来被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官方借去,由曾任法国驻广州外交代表的小金德(chrétien-louis-joseph de guignes)奉拿破仑之命编纂成《汉法拉大辞典》(dictionnaire chinois fran?ais et latin),1813年以印刷本在巴黎出版。
[9] chrétien-louis de guignes,dictionnaire chinois fran?ais et latin,press of the imprimerie impériale de paris, 1813,p.324.
[10] robert morrison, “字典,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vol. i.-part i., macao: 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 by p.p. thoms, 1815, p.47,118,273,611,256. 直接引语省略了注音,后同。
[11] ibid, pp.257,852.
[12] 陈荩谟,明末清初重要的易学思想家与音韵学家,着有《皇极图韵》和《元音统韵》为其声韵学著作。马礼逊所说的“含一胡”实际上是陈荩谟的学生胡邵瑛,“含一胡”应为“胡含一”。见王荣波:《马礼逊〈五车韵府〉的成书过程考证》,《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3] robert morrison, “五車韻府,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vol. i.-part ii., macao: 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 by p.p. thoms, 1819, preface.
[14] robert morrison, “五車韻府,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vol. i.-part ii., p.449.
[15] robert morrison, “五車韻府,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vol. i.-a reprint of part ii., shanghae: london mission press, 1865, p.593.
[16] robert morrison,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part iii., macao: 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 by p.p. thoms, 1822, p.33.
[17] robert morrison,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part iii., pp.330-331.
[18] robert morrison, “廣東省土話字彙,a vocabulary of the canton dialect, chinese and english”, part iii., chinese words and phrases, macao: 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 by p.p. thoms, 1828. 这部词典未标注页码,而是按广东话注音顺序查词或短语,此处两引文按汉字注音顺序分别排在chang-naou-luy-tsune、shen-mow-luy页眉下的相应页码。
[19] w.h. medhurst, a dictionary of hok-k?èn of dialect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macao: 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 1832, p.415.
[20] w.h. medhurst,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vol. i., shanghai: the mission press, 1847, pp.90-91.
[21] w.h. medhurst,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vol. ii., shanghai: the mission press, 1848, p.987.
[22] s.w. williams, “英华韵府历阶, english & chinese vocabulary in the court dialect”, macao: the office of 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44, pp.10,217.
[23] kwong ki chiu, “华英字典集成, an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shanghai: wah cheung; san francisco: wing fung, reprinted in 1887, pp.21,257.
[24] 古汉语字典的“权”字词条列举了其两种用法共10种含义,“权力”是其中之一,没有提到“权利”。《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93页。
[25]参见《辞海》“权利”条目,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版,第3571页。《辞海》的“权利”条目同本文结论部分概括的现代中文法学权利概念指代的法现象殊途同归,即权利既无古典权字指称的权势、权柄含义,也不指称当代中国宪法法律中的职权、权限等权力现象。
[26] 王维俭:《关于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85年第1期。
[27] 魏源:《海国图志》百卷本,卷八十三,1876年平庆泾固道署重刊本,第18页。
[28] 这四节的标题为:§1.définition de la guerre(战争定义);§2.de la guerre publique(公战);§3.du droit de faire la guerre(开战的权利);§4.il n'appartient qu'a la puissance souveraine(只属于主权者的最高权力)。see emer de vattel, le droit des gens, ou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 vol. 2., londres: 1758, pp.1-3.
[29] 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第22页;瓦特尔著作中与之对应的法文原文为:“la nature ne donnant aux hommes le droit d’ufer de force que quand il leur devient néceffaire pour leur défenfe & pour la confervation de leurs droits”;“les rois d'angleterre, dont la pouvoir est à d'ailleurs li limité, ont le droit de faire la guerre(a) & la paix:ceux de suède l'ont perdue.”emer de vattel, le droit des gens, pp.2,3.
[30] 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第22页;同上注emer de vattel, le droit des gens, p.3.
[31] emer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an edition by joseph chitty, t. & j.w.johnson, philadelphia: law booksellers, ccessors to nicklin & johnson., 1844, p.292.
[32] 前引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第22页。
[33] 前引emer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p.292.
[34] 依据的文本: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wo volumes, london: b. fellowes, ludgate street, 1836.
[35] 依据的文本:[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6] samuel johnson, 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volume 2, london: printed for a. millar, 1766, rig.此字典未编页码,条目按读音拉丁字母顺序排列。
[37] 如第2卷第2章“论制定律法之权”、第4章“论各国掌物之权”论及的权利。前引[美]惠顿:《万国公法》,第78—123、131—138页。
[38] 本质主义法学是与经验主义法学相对称的,前者强调通过抽象力,通过把握现象后面决定该现象之所以是该现象而不是其他现象的根本特征的方法来认识该现象本身,后者强调通过感官自觉,通过感知现象本身来认识现象。
[39] 若考虑国际法,还有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但实际上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应该在另一套话语体系中讨论。
[40] 详见童之伟:《中文法学中的“权利”概念》,《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41] 同前注[11],robert morrison, “字典, 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vol. i.-part i.,p.118. 其中“hēě”是侠字的注音。
[42] [日]加藤弘之:《國體新論》,東京谷山樓1874年版,第15、16、17、22、26页共8次出现“權力”,“權限”也出现在第16页。
[43]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三十刑法志四,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1898年版,第744页。
[44]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504-1509页。
[45]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二十七刑法志一,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1898年版,第684、686页。
[46] 同上注,卷三十刑法志四,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1898年版,第746页。
[47] 同上注,第687页。
[48] 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53-361页。
[49] 梁启超:《论立法权》,《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53页。
[50] 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第862页。
[51] 杨广誉:《法学大纲》,北京撷华书局,1924年,第143页。
[52] 关于“应有权利”,详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年第4期;“社会权力”指“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详见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53] 英文moral right自由在法理学、伦理学上指道德权利,但在知识产权法学上指的是精神权利。英语世界常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moral right,较少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组。至于moral power,则极少使用。
[54] george h. smith,jeremy bentham's attack on natural rights,ibertarianism.org/publications/essays/excursions/jeremy-benthams-attack-natural-rights (26 june 2012).
[55] jeremy bentham,john bowring,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volume iii,edinburgh, w. tait,107,princes street; london:simpkin, marshall,& co.,1843,p.221
[56] john stuart mill,utilitarianism, parker, son & bourn, west strand,1863,p.65.
[57] ibid, p.73.
[58] 卡尔.威尔曼(carl wellma)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theory of rights: persons under laws, institutions, and morals,rowman & allanheld, 1985;real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medical law and moral rights,springer,2005;the moral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the proliferation of rights: moral progress or empty rhetoric? new york: routledge,2018.其中,他的部分著作已有汉译本,如《真正的权利》,刘作翔等译,商务印书馆 2015年版;《人权的道德维度》,肖君拥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59] mylan engel jr. and gary l. comstock,the moral rights of animals,new york:lexington books,2016.
[60] william a. edmundson,political authority, moral powers and the intrinsic value of obedience,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ume 30, issue 1, 2010, p.179.
[61] 笔者做出这个判断,是以比较详细地阅读、核查了下列三类学者的法学论著为基础的:20世纪上半叶出版的矶谷幸次郎、 奥田义人、 织田万、冈田朝太郎、玉川次、 梅谦次郎、穗积重远、美浓部达吉、g.拉德布鲁赫、凯尔逊、庞德等日本和欧美法学家的汉译法理学著作;可找到的福泽谕吉、箕作麟祥、加藤弘之等日本学者部分相关论著的中日文对照本;从1908年到1947杨廷栋、 孟森、潘大道、杨广誉、夏勤、郁嶷、陶希圣、李景禧、吴经熊、张映南、丘汉平、朱采真、欧阳谿、何任清等中国学者所著之法理学著作。
[62] 关于剩余权,可详见童之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法学》1999年第6期。
[63]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1页。
[64] 《现代汉语词典》,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30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版,第3570页。
[65] 《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11卷本(原本10卷,后诉讼法增加了“增补本”),1995年-2001年陆续出齐。
[66] 童之伟:《法权说对各种“权”的基础性定位》,《学术界》2021 年第 2 期。
[67]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trans. abraham hayward, london:littlewood & co, old bailey,1831,p.140.
[68] 舒国滢:《求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戴逸之问”》,《北方法学》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