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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天人合一

——蒙培元全集 · 卷3 · 第四篇 天人部分 · 第二十一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7 次 更新时间:2022-04-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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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天人”是理学乃至整个中国哲学的基本范畴,它构成理学范畴体系的基本框架,贯穿整个理学范畴体系的始终。它既是这个体系的起点,又是它的终点,即从天、人开始,经过主体自身的认识和实践,重新实现二者的合一。[1] 这正反映了理学整体思维的基本特征。

中国哲学早在孔子以前,已有“天道”和“人道”的讨论。孔子从人本学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他认为,只有“知天命”,才能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孔子所谓“天命”,已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宗教哲学所谓上帝的命令,而是具有自然界客观必然性的意义。“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2] 为仁由己,但要达到最高境界,则必须“知天”、“则天”,圣人就是“则天”而行。虽说“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但孔子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因而成为理学家讨论的重要课题。

孟子提出“尽心知性知天”与“存心养性事天”[3]的心性学纲领,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早回答。他从道德主体原则出发,解决了实现“天人合一”的途径和方法。他承认人性根于心而受于天,知性则可以知天。天是自然界的最高存在,人是道德主体,二者构成了真正的主客关系。

荀子最明于“天人之分”,并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重要命题,但同时又承认天是人和万物之“本”。“唯圣人不求知天。”[4] 圣人是人伦之至,并不是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英雄,“学者学为圣人也,非特学为无方之民也”[5]。不求知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求认识自然界。但作为圣人之学,却要“知道”,知天道则能与天地“参”,这说明荀子既有“天人相分”的思想,也有“天人合一”的思想。

《易传》的“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以及天、地、人“三才”之道,都是讲天人合一的。但《易传》提倡刚健精神,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和天达到了对立的统一。

此后,则有董仲舒的目的论的“天人合一说”。他把目的论引入天人关系,一方面具有神学的特色,另一方面却提出了自然界合目的性的问题,对理学发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所谓“天”,一般指自然界的最高存在,所谓“天人合一”,是指人和自然界的和谐统一。道家彻底否定了“天”的宗教神秘性,恢复了它的“自然”属性,同时却提出“道”的范畴,把天本体化、超越化。玄学家所谓“自然”,完全是一个本体论范畴,“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以思辨形式表现出来的天人关系问题。

理学完成了宇宙本体论和人学本体论,天人关系以主客体的关系出现,并且变成了“形而上学”的最高问题。

理学发端者韩愈和柳宗元,从不同角度讨论过天人关系问题,也从不同角度为理学天人理论准备了条件。韩愈的“天命论”,没有为理学家所接受,但他所代表的“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却成为董仲舒到理学天人理论的重要环节。柳宗元关于“自然”的思想,显然被理学家所吸收,但他的“天人相分”的观点,却为理学家所抛弃。

同时,理学天人理论的形成,同当时佛教思想的挑战有直接关系。

佛教理论家宗密(780-841),曾作《原人论》,对当时天人关系的争论,从佛教哲学的立场,进行了一次总结。他批评了儒家主要的两种天人理论,即“自然论”和“天命论”。前者以元气为天,倡“虚无大道”之说。这种理论主张一切生于元气而归于元气,人之智愚苦乐,“皆禀于天,由于时命,故死后却归天地,复其虚无”[6]。他批评这种理论不能解决人的本质及其来源,如果万物都是禀元气而“自然生化”,那么,是不是石能生草,草能生人,人能生畜?天地之气本无知,人禀无知之气,何以有知?如此等等。他还指出,这种说法同儒家宗旨相违背。按照儒家宗旨,“但在乎依身立行,不在究竟身之元由”。即只讲修身立行,不讲人的本源。而元气学说“所说万物,不论象外,虽指大道为本,而不备明顺逆起灭、染净因缘”[7]。即只是现象学的描述,也不能说明人的心性本源及因果关系。“象外”就是超越现象之外的本体存在,宗密一方面用佛教哲学的“染净”、“因缘”说回答了天人关系,同时也就提出了本体与现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

他又指出,天命论者以命为天,人生贤愚善恶,皆由天命决定。如果这样“则天之赋命,何不平乎?”而儒家圣人设教,责人不责天,罪物不罪命,是不当也。”因此,这种粗疏的理论,“亦未能原人”[8]。

宗密所批判的“自然论”和“天命论”,就是韩愈和柳宗元所代表的两种天人理论。这是当时儒家天人学说所遇到的一次严重挑战。事实上,宗密并没有完全否定儒家学说,他主张儒、佛、道应该互相补充、互相融合。在“教化”这一点上,三教“皆可遵行”,因此,他提出“三教合一”的问题,但必须用佛教理论代替儒家理论。因为儒家只是“权教”而非“实教”,只有佛教能“兼权实”。所谓“实教”,就是解决了人的身心性命的本质和来源问题,“推万法,穷理尽性,至于本原,则佛教方为决了”[9]。

佛教哲学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否定现实世界和现实人生,达到绝对超越的“虚空境界”。宗密所谓“本原”,是指“本觉真心”、“真灵之性”。本觉真心“无始以来,常住清净”,是“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不变不易”的心本体。“心体既显,自觉一切皆是虚妄,本来空寂。”[10] 一切都是因缘所生,故为虚妄,唯一的真实存在只有法性,而性不离心。一切都是唯心所变,“究实言之,心外的无别法,元气亦从心之所变”[11]。这就否定了儒家的元气说而代之以普遍的、绝对的、超越的精神境界说。这正是张载所批判的“以心法起灭天地”而“幻妄人世”。

理学在重建儒家天人哲学的过程中,既不能回到以前那种简单的天命论或元气论,更不能对佛教哲学置之不顾。它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这是一个不断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事实上,理学家一方面批判了佛学追求“完全解脱”的精神境界说,另一方面却吸收了佛教思辨哲学的思维成果,特别是关于主体同客体、本体同现象等范畴,从而把儒家天人理论提高到形上本体论的阶段,完成了“天人合一”的儒家境界说。

范仲淹和欧阳修,首先阐发了“天人会同”的观点。范仲淹认为,《易传》所谓“兼三才”而“穷理尽性”,正是“所以明乾坤之化育,见天人之会同者也”[12],也就是自然法则与人道原则合而为一的天人合一之学。“二气分仪”、“五行降秀”而后有人,但人又能与天地并立而为“三才”,其所以如此,是由于天有元、亨、利、贞之德,人有仁、义、礼、智之性。“在心为志”而“受命于天”[13],“性既立”则“德乃宣”。人能穷理尽性,便能与天德合。这里,范仲淹从天、人两方面提出了天人合一之道,前者是从天到人的“化育”之道,后者是由人到天的“穷理尽性”之道。穷理尽性之学就是天人合一之学。

欧阳修进一步提出“天地以生物为心”的重要命题,用自然目的论的哲学回答了佛教哲学对“自然生化论”的责难。他说:“天地之心见乎动复也,一阳初动于下矣,天地所以生育万物者,本于此,故曰天地之心也。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14]《周易》复卦《彖传》说:“复其见天地之心乎!”它把循环往复之道,看作自然界发展变化的根本规律。《系辞》则提出“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曰生”等命题,用生物学的观点解释宇宙自然界的发展。欧阳修提出“天地以生物为心”,把自然界说成具有某种生物学目的性的有机过程,而不是纯粹机械的物理世界,人便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并且必须体现这一过程的目的性。这一点对理学天人理论有深刻影响。

但是,天地之心不可见,可见者只有天地之“迹”,“天地鬼神不可知其心,而见其迹之在物者”。但天地之心虽不可知,人心却是可知的,由人心即可知天地之心。“以人之情而推天地鬼神之迹,无以异也。”[15] 由人心推知天地之心,这种思维方式,具有理学天人合一论的基本特征。但是欧阳修主张应以人事为急,而“天人之际罕言焉”,“人事修则与天地鬼神合矣”[16]。“会而通之,天地神人无以异也。”[17] 欧阳修提出重人事的主体思想,发展了儒家的一贯传统,其目的则是实现天人“会通”。

理学形成阶段,天人关系已成为理学家思考问题、建立范畴体系的基本出发点。他们都是从人和自然、主体同客体的关系的意义上,运用“形而上学”的方法,讨论天人关系问题。理学家因其宇宙论的最高范畴不同而对天有不同解释,但是都承认,天不仅是自然界的最高存在,而且是发育流行的过程。即不只是单纯的“存在”或实体范畴,而且是属性、功能范畴。另一方面,理学家所谓天,从来不是离人而存在的纯粹客观的自然界,而是与人相联系的,二者构成了主客体的统一体。这始终是理学思维的根本特点。

天人相对而言,天又相当于“物自体”,但它既不是纯粹形而上的精神实体,也不是不可认识的“彼岸”世界,它作为真、善、美的统一,同人的主体意识、主体精神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是一个整体性存在。所有的理学家,包括气学派、理学派和心学派都承认,天作为最高本体及其属性、功能,其真实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是认识论的最高真理,而且是价值论的最高标准,以及审美体验的最高原则。理学家所理解的天人关系,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天”在理学范畴中被本体化的结果,一方面具有无限性、普遍性、绝对性和超越性,同时却又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它是形上与形下、体和用的统一。人的生命来源于自然界,便内在地具有自然法则。人之所以为人,由于人禀受天命之性,即有绝对无限的潜在本性。因此,从本质上说,天人是合一的。但人作为个体存在,又是有限的、相对的,因而出现了“人自人,天自天”而不能合一的情况。理学家提出了许多消除“异化”的办法,其目的就是在有限中达到无限,在相对中达到绝对,在特殊中达到普遍。一句话,在感性存在中实现自我超越,以实现“天人合一”的本体境界。这是合认识、评价、体验、实践而为一的自我超越,同时又不离人的现实存在。

理学家周敦颐首先提出“圣希天,贤希圣,士希贤”[18]的主张,作为实现理想境界的步骤和方法。圣人被看作是体现“天人合一”境界的最高标准。圣人能够“同天”[19],与天地“合其德”[20]。其实,“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生,仁也;成,义也。”[21] 人人都具有天地之德,仁义之性。但“形既生矣,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善恶分,万事出矣”[22]。由于形体生命的限制,因而出现了等级差别,只有圣人“性焉安焉”,与天合一;众人则日用而不知。要学圣人,实现完全的人格,必须“志伊尹之所志,学颜子之所学”,思圣贤之所以为圣贤者。故“思者圣功之本”。一旦达到圣人“无思”境地,也就实现了“天人合一”境界。

张载以太虚之气为天,“由太虚,有天之名”[23],同时包括神、性、天道等属性和功能。在天人关系问题上,他更强调性,“天地之帅吾其性,天地之塞吾其体”[24],人以天地之性为其性,以天地之气为其体,正说明“天人之本无二”。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性,而不在于其形,形性虽然是统一的,但如果为形体所限,则不能尽性。“天能本吾良能,顾为有我所丧尔。”[25] 人性本于天德,“有我”便是为形体所限。能超越形体之限,尽其性以尽人物之性,则能合天德。显然,“天人合一”并不是从感性存在即形体上说,而是从道德本体即心性上说。“穷神知化,与天为一,岂有我所能勉哉?乃德盛而自致尔。”[26] 这完全是德性之事,不是“有我”之形体所能做到的。

张载说过,人能“大其心”则能“合天心”,就是超越自身形体之小,而与天德合一,“天心”即天地生物之心,“天地之大德曰生,则以生物为本者,乃天地之心也”[27]。但天地之心,只是以生物为本,并不是真有一个“心”,心则只有人心。人“为天地立心”,就是以人心为天地之心。“天则无心无为,无所主宰,恒然如此,有何休歇!人之德性亦与此合,乃是己有。”[28] 人能大其心,去其形体之小,心便是性。心虽是己有,却能体现天地生物之心,这就是为天地立心,实现了“天人合一”境界。

张载所谓“天心”,只是天性或天德,即“体万物而谓之性”,其功能即表现为“生”。张载所谓人心,是指知觉与性之合。但从天人合一的观点看,人心即是天心,人以天心为其心,亦即人以天德为其性。但从知觉思虑的观点看,则天无心而人有心,天心正通过人心得以实现。人有思虑知觉,但如果不能自觉其心之天德,便是“自小”,正不知人之所以为人者。如果能够自觉,便能为天地“立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又是天地的主宰。要实现天人合一,功夫全在人,即必须发挥人的主体作用。这就是“人能弘道”之意。

因此,天人之间,既有同又有异,既有分又有合,分者正所以为了合。《周易·系辞》说:“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张载认为,“系”之为言“或说天,或说人,卒归一道,盖不异术,故其参错而理则同也”。就是说,天人本同一性,本同一道。但是,天既然不与圣人同忧,“则于是分出天人之道,人不可以混天”[29]。天德只是鼓动万物而生生不息,并“无心”、“无意”,故无所谓“忧”,但“无心之妙,非有心所及也”[30]。圣人有心有意,故有思虑忧患,但是,“虽圣亦人耳,焉得遂欲如天之神”?可见,人之有心,并不如天之无心。这正是天之所以为天者,即具有普遍永恒性。但是,天德又要靠人去实现。“圣人苟不用思虑忧患以经世,则何用圣人?”[31] 圣人之有思虑忧患,正在于实行天德,“此其为能弘道也”[32]。张载提出圣必可学,必可到,正是为了实现“内圣外王”之道,只要达到与天合一的理想境界,自然也可以“经世”。

正是从这种“天人合一论”出发,张载从理论上批判了释氏之学。他指出释氏所谓“太虚”,只是“略知体虚空为性,不知本天道为用,反以人见之小,因缘天地”,“诬世界乾坤为幻化”[33]。既诬乾坤为幻化,则所谓“实际”、“本心”、“真性”,则是以人生为“幻妄”。这正是“天人不相待”,而非天人合一之学。儒家天人之学,则有体有用,体用合一,以世界为真实存在,以人生为有价值。

张载的这些观点,被理学家普遍接受,成为理学天人理论的重要内容。程颐说:“天地不与圣人同忧,天地不宰,圣人有心也。天地无心而成化,圣人有心而无为,天地圣人之盛德大业,可谓矣。”[34] 他们提出圣人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使人们看到,“天人合一”境界既是很高的,又是可以达到的,“盛德大业”即是“内圣外王”,是体用兼备之学,但只有“内圣”才是根本,“无为”者无所为而为,即超出了功利目的,并不是无所作为,只要依天德而行,便能裁成天地之化育,其“大业”自然在其中。这被认为是天人之学的极至。

但二程的特点是以理为天,“天者理也”[35]。这就进一步把自然界形而上学化了。但理不离气,“凡有气莫非天,凡有形莫非地”[36]。从整体说,天是理气之合,也就是宇宙自然界的全体。天人之所以合一,在于一理相通,一气相通,“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37],实际上是赋予天以人的道德意义。要实现天人合一,既不能离形体,又不能从形体和“习心”上起念。程颢说:“观天理,亦须放开意思,开阔得心胸,便可见。打揲了习心两漏三漏子。……今看得不一,只是心生。除了身只是理,便说合天人。合天人,已是为不知者引而致之。天人无间。”[38] 理学家讲道德本体,都以宇宙本体为依据,以“所以然”为“所当然”,但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却必须克服形体之小,习心之蔽。如果习心用事,躯壳上起念,便是天人为二。因此,说“合天人”,只是对有习心之人而言,如果没有习心,便人即天,天即人,不必言“合”。但是,人又不能没有形体和躯壳,更不能像佛教那样,把形体、躯壳完全看作“污染”。因此,既不能离形体,又要超形体,在有限的存在之中达到无限的境界。

程颢还通过“神”这个范畴,把人与天主体与客体完全统一起来。“神”不仅是自然界的客观本体及其作用,而且是人的主体精神及其活动,二者没有内外之别。他批评张载把“神”说成仅仅是客观本体,因而陷入了天人二本论。“冬寒夏暑,阴阳也,所以运动变化者,神也。神无方,故易无体。若如或者别立一天,谓人不可以包天,则有方矣,是二本也。”[39]“生生之谓易,生生之用,则神也。”[40] 可见,神不仅是客观范畴,而且是主观范畴,不仅是本体,而且是作用。用“神”字体现天人合一,更加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所谓“以人包天”,实际上是视天地万物为一有机整体,和人不可分离,由人的主体精神所贯通。张载提出“体天地之化”,便是天人合一,但在程颢看来,“言体天地之化,已剩一‘体’字,只此便是天地之化,不可对此个别有天地。”[41] 人心之神,便是天地之化,故不必言“合”,更不必言“体”。说一个“合”字,便是承认人之外别有天;说一个“体”字,便是人心之外,别有天地之化。天人内外只是一理,故天地万物为“一体”,如果“体”天地之化,便是以天地为外,人心为内,有天人内外之别。

但这并不是说,程颢提倡天地万物皆吾心所生,或以吾心为本。他毫不怀疑天地万物的存在,他提倡人的主体性,并不是否定“天”的客观性,而是说明“天人无间断”,人和自然界达到了真正的同一。“浩然之气,乃吾气也,养而不害,则塞乎天地”,“夫不充塞,则不能化育。言赞化育,已是离人而言之。”[42] 这充塞天地的浩然之气,既是道德精神,也是巨大的物质能量,本无天人内外之别。但“无人则无以见天地”[43],离开主体,便无所谓客体,更无所谓参赞。所谓参赞,便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因此,不能离人而言天。

“天人合一”实际上是一种精神境界,其所以能够实现这种境界,是由于人在精神上达到了完全的超越,实现了真正的自觉。“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人则能推,物则气昏,推不得,不可道他物不与有也。”[44] 天地万物都来源于一个源头,即生生之理。天理无私,人物无异,但只有人有知而能“推”,物则无知而不能推。推是理智活动,通过认知理性自觉到自己的存在,此理即在吾心,故万物皆吾一体。人如果只从躯壳上起念,便阻隔了生生之理,便与万物不能相通,便是天人为二,与物无别。

“推”又是一种自我超越,即直觉体验。能超越自己的感性形体,达到普遍绝对的本体存在,便能反观天地万物而与之为一体,便是生机活泼,充满生意,其所谓“放在万物中一例看,大小大快活”,进入物我一体的美学境界。如果不能自觉,便达不到这种境界,便是自我限隔,天自天,人自人,只是一个躯壳。“‘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此一段子思吃紧为人处,与‘必有事焉而勿正心’之意同,活泼泼地。会得时,活泼泼地;不会得时,只是弄精神。”[45] 这是程颢对“天人合一”境界的最高体验。天地万物一体流行,和谐统一,生意盎然,我心中的“一团和气”,亦与之融为一体。

程颐也主张天人一理,但要实现二者的合一,必须知人道,尽人道。“道未始有天人之别”[46],理既是天道,也是人道,即人之所以为人之性。因此,知人道正所以知天道,尽人道正所以尽天道。“安有知人道而有不知天道者乎!道一也,岂人道自是人道,天道自是天道!”[47] 这是他的天人合一论的基本前提。

但程颐更强调形上形下之分,因此,更加重视本体论的体认和超越。“人只有个天理,却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48] 只有存得心中之理,才能达到天人合一境界。他不像程颢那样,上下与天地同流,具有活泼泼地气象,而是更注重逻辑的严密性。

但程颐所说的天人合一,并不完全是认识意义上的合一,即经过理智认识,达到同自然规律的统一。程颐固然有认识论思想,以此作为实现天人合一的重要方法,但他和程颢一样,归根到底是自我超越的境界论者。

因为他的天人观,是人和自然的价值观,人的自我价值,在于和自然法则的同一。要实现这种同一,关键是自我认识。“伦,理也。既通人理之极,更不可以有加。”[49] 能通人伦之理,便能通天理。圣人之所以能通天理,是因为“圣人之神,与天为一”[50]。这所谓神,和程颢一样,是指主体精神,不只是认识作用。“此心与天地无异”,更“不可将心滞在知识上,故反以心为小”[51]。这显然不是一般的认识问题,而是主体观念、主体意识的自我直觉自我体验问题。这同张载的“大其心”以“合天心”是同样的意思。

他们都讲天地生物之心,都主张有机论的整体观。人与天合是“体合”而不是认识论的相合。“心欲穷四方上下所至,且以无穷,置却则得。若要真得,须是体合。”[52] 这虽不像程颢那样,连“体”字都不必言,但“体合”也是通过内心直觉体验所达到的精神境界。格物穷理之类,只是实现这种境界的方法。真要合内外,一天人,则只能是“体合”,即自我体验,自我直觉。这既是本体论的超越,也是体用合一,不离形体和万物。“圣人之心,未尝有在,亦无不在,盖其道合内外,体万物。”[53] 从客观方面说,这是宇宙本体的直接呈现,故未尝有在;从主观方面说,则是本体意识的自我实现,自我完成,故亦无不在。合而言之,便是人和自然界达到了本体的统一。

理学都喜欢讲孔子“从心所欲不逾矩”,把这看作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从心所欲”是尽其心之全体,不是任其一己之私欲,“不逾矩”则是与自然法则的合一。在理学家看来,这正是天人合一的极致。二程弟子胡宏发挥说:“仲尼‘从心所欲不逾矩’,可谓尽心矣。天即孔子也,孔子即天也。”因为圣人之心,以道为体,而无一毫人欲,“尽心”就是尽体道之心,故能实现永恒的自由境界。他批评释氏说:“释氏无障碍,而所欲不能不逾矩,吾知其未见心之全也,猖狂妄行而已。”[54] 因为释氏不讲自然界的客观法则,故其所欲,在理学家看来只能是自私之心,狂妄之行。可见,理学家虽讲人的主体性,却不离自然法则,只有二者同一,才是“终极目的”。

朱熹在总结周、张、二程等人思想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天人关系。他从天人一理的整体观出发,提出“天人本只一理,若理会得此意,则天何尝大,人何尝小也”。“天即人,人即天,人之始生得于天也,既生此人,则天又在人矣。”[55] 这就从本体论和发生论同时论证了人和自然界的统一。这里,特别指出如下几点。

一、天以理为体,以气为用,是理气相合、体用为一的有机整体,也是既存在又流行的统一过程。其间,自有许多复杂的现象和变化,但都是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人和自然界构成一个有机系统,展开为主客体的关系。在天则理气之合,表现了生生不息、发育流行的有机过程;在人则心统性情,体现了天地生生之理。“理者天之体,命者理之用。性是人之所受,情是性之用。……赋者命也,所赋者气也,受者性也,所受者气也。”[56] 他从理气两方面说明天人关系,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界的产物,体现了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即天地生生之理,因而同自然界保持着动态平衡,或者说,人是自然法则的承担者;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完成自己的人性,完全体现天地生生之理,回归到自然界的本体存在。从根本上说,天之所以为天,人之所以为人,只有一理,天以理发育万物,人以理参赞万化,只有“理会得”天人一理,才能实现合一,但是必须以气和形为承担者。

在朱熹看来,自然界的本体及其作用,道体及其流行,是完全统一的,因此才显出自然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也是如此,是身心、形性的统一。“盖天只是以形体而言,乾元即天之所以为天者也。”但“乾只是天之性情,不是两个物事,如人之精神,岂可谓人自是人,精神自是精神!”[57] 理气合一,神形合一,这是朱熹天人合一说的基本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展开为主客体的对应关系。

二、朱熹虽然从主客体的意义上理解天人关系,但决不是把天当作客观对象去认识、去考察,更不是看作被改造的对象。如果这样来理解,就是天人为二,不是天人合一。如果天是人以外的客观对象,人是理智的主体,二者构成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就不能实现和谐一致。朱熹的思想不是如此。他认为,天之“道体”发育流行,与人的身心性命直接相关,这一点,正“要人自见得,非语言所能形容也”[58],“谓道体发现者,犹是人见得如此”[59]。这当然不是去认识自然界的物理或生理现象及其规律,而是从自己身心上体验这个道理,这也不是用逻辑语言所能表达的,而只能运用超理性的直觉,实现同宇宙法则的同一。

其所以如此,是由于朱熹把自然界的所谓“生理”和人的性理完全合一了。“生理”体现在人心,即为性理。“其流行者是天道,人得之者为性。”[60] 性即是心之本体,因此,“在人则动静语默,无非此理。只从这里收一收(谓心——自注),这个便在。”[61] 这就变成了自我知觉的问题,而不是在人心之外去认识自然规律的问题。这正是实践理性而不是认知理性,是主客体的价值关系而不是认识关系。

这也就是“见天地之心”。天地之心只是一个生生不息之理,生生不息之气,故天地有心而无意,它只是潜在的目的性,或生物学的目的性。天地之心只有通过人心才能实现,即所谓“人心有觉而道体无为”。“只如此看,便见天只有个春夏秋冬,人只有个仁义礼智,此四者便是那四者。所以孟子说,四端犹四体,缺一不可。人若无此四者,便不足为人矣。心是一个运用底物,只是有此四者之理,更无别物,只此体验可见。”[62] 自然界只有一个“生理”、“生气”,但在人则为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因此,只要认识人之所以为人,也就认识了天之所以为天,就是见天地之心。因为,天地之心就在人心。从自然界的发育流行,论证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反过来,又从人的道德理性的自觉推到自然界有其所以然之理,这种方法正是理学“天人合一论”的重要特点。这样便构成了一个系统,否则,天自天,人自人,既不能见天地之心,亦不能识人之性。

这里所谓“体验”,完全是道德意识的自我体验。这种体验,是从主客体的价值需要出发,而不是从认识需要出发。诚然,这里也有认识论的问题,如“格物致知”章所说,但那正是为了实现人的自我体验,从而达到人和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一方面,人不能离天而存在,人之生“得于天也”。另一方面,天也不能离人而存在,离了人,天只是僵死无生意之物。“以阴阳之气言之,则有消有息,以阴阳之理言之,则无消息之间。学者体认此理,则识天地之心,故在我之心,不可有间断也。”[63]

三、天人合一是一个由合到分,由分到合的过程。从本源上说,天人本是合一的,人具有内在的本性和能力,但人从自然界产生之后,便出现了“异化”,因而同自然界处于某种分离状态。“人与天地本一体,只缘渣滓未去,所以有间隔。若无渣滓,便与天地同体。”[64] 这所谓“同体”,不是指形体,而是指“本体”。人若有私心物欲,为生物学的形体所限,便是“渣滓”。从事于天人之学,就在于去掉“渣滓”,重新实现合一。人能复其性,实现自己的本体存在,便是与天地同体,并不是完全取消人的形体存在。

这是一个自我完成、自我实现的过程,也是自我改造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天人合一”既是最高的理想境界,又是能够实现的现实存在。“圣人是人与法为一,己与天为一。学者是人未与法为一,己未与天为一,固须行法以俟命也。”[65] 行法以俟命,就是按道德法则行事,穷理尽性以至命。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便有圣人境界,只是要不断积累,不断实践,一旦达到了完全自觉,便重新实现了合一。

与朱熹同时的吕祖谦,也提出过类似的看法。他说:“人身本与天地无间,只为私意间之,故与天地相远,苟见善明,用心刚,去私意之间,则自与天地合。”[66]“先王以天人为一体,人有善心不能充长,盖人以天人为两体故也。”[67] 可见,所谓“同体”,就是实现价值论上的所谓“善”,如果以“私意”间之,其善心不能充分发挥,便成天人为二。因此,要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改造,以重新实现统一。

在朱熹看来,自然界生生之理,作为宇宙本体,具有“创生”的意义,它是人性和善的真正来源,而人的道德本性,便是它的真正实现。所谓“天人合一”,就是通过自我实现,达到同宇宙规律的统一。这被认为是人的真正的自觉,进入了人生的最高境界。

心学派则从自律自主原则出发,提出天即人,人即天,天人无分别的“天人合一”观点,比理学派更加直接。但是,他们也以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为其基本前提。他们也是批判佛教哲学的。陆九渊说:“我说一实,彼亦说一实,只是不然。天秩、天序、天命、天讨,皆是实理,彼岂有此!”[68] 可见,“天”也是心学派的重要范畴,这是同佛学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心学派的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天人合一”之学,只是更加强调人的主体作用。

陆九渊从“本心”出发,建立其道德主体论,同时以心为宇宙本体,建立其“天人合一论”。心之所以为心,是“天之与我者”,只是他把天之所以为天者完全主体化,变成了主体原则,不离心体而存在,因此反对有天人之分,也反对天人“异化”之说。他批评《庄子》中天道与人道“相远”之说,是“分明裂天人为二也”[69]。也批评以理为天,以欲为人之说,“是天人不同矣”[70]。这说明他是更直接的“天人合一论”者。

在陆九渊看来,心性是天之所与而人之所有,只要识心见性,就是“天人合一”。所谓“继善成性”,是天人一贯之事。“继之者善也,乃独归之于人;成之者性也,又复归之于天,天命之谓性也。”[71] 他并不否定天命之性,“继善成性”就是从主客体两方面说明天者人之天而人者天之人,天和人虽有主客之分,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他提倡人在天地间要“自立”,要认识自己,实现自己,就是要提高人在天地间的地位。“天地人之才等耳,人岂可轻,‘人’字又岂可轻!有中说无,无中说有,非儒说。”[72] 人之所以不可轻,就在于人与天地是合一的,人性即是天理。正所谓“宇宙内事乃己分内事,己分内事乃宇宙内事”,更无天人内外之别。因此,“人生天地间,如何不植立!”[73] 人能植立,便与天地同其大。不仅如此,天地秩序也要人去建立。这是心学派的特点。人是自然界的尺度,这个尺度就在心里,要实现人和自然界的统一,就必须从自己开始,扩充其“本心”而已。

程、朱提倡学为圣人,因为只有圣人达到了“天人合一”境界。陆九渊则提倡学为人,因为人人都有这个境界。“今所学果为何事?人生天地间,为人自当尽人道,学者所以为学,学为人而已。”[74] 有人据此认为,朱熹是“圣人之学”,陆九渊是“贤人之学”。其实,朱、陆都是“天人合一”之学,圣也罢,人也罢,都是以天人合一为根本目的。所谓学为人,就是“人当先理会所以为人”[75],“所以为人者”正是道德本体,因而也是宇宙本体。这既是“天之所与”,也是人之所“具”,故不可看轻“人”字。“人精神千种万般,夫道一而已矣。”[76] 这就是天人合一之道,尽人道正所以尽天道。他批评有些人:“大世界不享,却要占个小蹊小径子,大人不做,却要为小儿态,可惜!”[77]“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78] 可见,大人之学也就是圣人之学,都以天人合一为目的。这同理学派并无根本区别。

理学家特别是心学派,都提倡以直觉为特征的创造性思维,提倡对人生“意义”的创造,其实这个意义就是自我超越所达到的本体境界,即和宇宙自然界实现“同体”。

陆九渊虽然提倡人即是天,但他也承认“自私”等等也是妨害天人合一的。“道塞天地,人以自私之身与道不相入。……人无由得自私,得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79] 因此,以除去“自私”为内容的自我反省,就成为实现天人合一的重要方法。反省而后能尽心,尽心而后能知天。“心之体甚大,若能尽我之心,便与天同。”[80] 要实现天人合一境界,必须克服形体之私而复其心之本体,也就是实现真正的“自觉”。

王阳明的主观范畴论,同样以实现“天人合一”为其根本目的,他的全部范畴理论,最后都归结为天人关系问题。他不仅承认,天是人性之源,即“性是心之体,天是性之原”,故“己与天为一”[81],而且十分强调主体的作用,因为心就是性,就是天,不是心外别有性,别有天。“性一而已,自其形体也谓之天,主宰也谓之帝,流行也谓之命,赋予人也谓之性,主于身也谓之心。”[82] 心、性、天虽无分别,但这里的关键是心,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是天,但不外于人的主体观念。天之所以为天,在于理,而理则在于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天也要靠心来安排,心是真正的主宰者。这就突出了主体的地位。

因为,心之本体就是天。“人心是天渊,心之本体无所不该,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83] 他一方面说,天是性之原;另一方面又说,心是天之渊,这种天、人互释的说法,正说明王阳明心学的特点。前者是从发生学上说,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故不能脱离自然界,这一点王阳明和所有理学家都一样。后者是从本体论上说,人的主体意识,便是天之所以为天者。只有人才是自然界的尺度,只有人才能为自然界立法。因此,天之所以为天,是由人心决定的,如果离开人,自然界便无意义。他通过提高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和自然的合一,因此,人始终居主导地位。

人心虽是“天渊”,但那是指其本体而言,如果为形体“私欲”所障,则心之本体丧失而变成天人为二。要复其本体而实现天人合一,就必须实现人的自觉,“将此障碍窒塞一齐去尽,则本体已复,便是天渊了”[84]。他虽然很强调主体性,但在实现人和自然界、主体同客体的统一这一点上,同理学派是完全一样的。因为他们都是讲人和自然界的价值关系而不是讲认知关系。他所谓合一,并不是建立在对自然界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统一,而是从人的价值需要出发,安排自然界。因此,既缺乏对自然界的深刻认识,也缺乏对人自身的全面认识。但他以人为自然的尺度,通过人为自然界立法,实现二者的统一,这一点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照王阳明所说,心之本体便是天渊,又为什么天人相对而言?这是因为,心本体是绝对普遍的原则,不因个体生命而改变,它虽然同个体的感性存在不可分,但又是超越的。而“人”则是现实的具体存在,难免有“私欲”、“私意”障碍而“天人为二”。

因此,要实现合一,就要超越自我,既不离形体而又要超形体。他批评有一种人“只说天,其实何尝见天?”自然界的日月风雷、人物草木之类,固然是天,但又“不可道即是天”,因为天作为普遍超越的绝对法则,并非一物而又无处不在,只有人心全具此理而成为心之本体。“若解向里寻求,见得自己心体,即无时无处不是此道。亘古亘今无始无终,更有甚同异?”[85] 作为普遍规律的天,被主体化而变成人的本体存在,同时却受到形体的限制。要超出这种限制,就必须有认识上的自觉,其方法就是自我直觉。“心即道,道即天,知心则知道知天。”[86] 这是一种向内的直接体认,不像朱熹所说,需要经过向外认知而后实现自我超越。

以心为天,这是“天人合一论”的极端表现,它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表现了很大的能动性,同时又保留了天的普遍形式。王阳明明确提出:“人者天地万物之心也,心者天地万物之主也。心即天,言心则天地万物皆举之矣。”[87] 要实现天人合一,必须发挥人的主体能动作用。人之所以能主宰天地万物,是由于人心只是一个“灵明”,“充塞天地中间,只有这个灵明”[88]。所谓天地万物一体境界,靠灵明之心来实现,如果没有这个灵明,天地万物就失去了主宰。

这个“灵明”,既是良知,又是血肉之心;既是普遍意识,又是个体意识。他一方面把人的主体性提到空前的高度,另一方面却又必须服从普遍原则的决裁。王阳明的“天人合一说”,无非是自我超越的理想境界,但是由于他以个体的心为最后承担者,因而陷入了深刻的矛盾。个体意识随时都有冲破这种封闭体系而独立发展的可能。

王阳明在论圣人气象时说:“自家良知原与圣人一般,不在圣人而在我矣。”[89] 人人心中都有圣人,满街都是圣人,这正是从“心即天”的观点得出的结论。因为圣人被看作是“天人合一”境界的体现者,“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90],圣人之学“无人己内外”之分,而这种境界就在每个人的心中。他把主体意识提到如此高度,这是其他理学家所没有的。但是,他又不能不承认,“人品力量,自有阶级,不可躐等而能”[91]。比如“尽心知性”、“存心养性”、“修身俟命”,就是三个不同的等级,“尽心知性”者便是“与天为一”的圣人境界,“存心养性”者已是“与天为二”的贤人境界,至于“修身俟命”,则是与天“未曾见面,在此等候相似”[92]。当然,三者虽有等级,“及其知之成功则一”。这是所有理学家都承认的。

既然讲“天人合一”,就必须有人和天、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问题,不能只有人而无天。无论是陆九渊的“自作主宰”,还是王阳明的“致良知”,都承认有个最高原则,这就是“天理至善”。“圣人无不知,只是知个天理。”[93] 天理便是最高标准,具有绝对普遍性。这正是一切理学家无法超越的界限。这个绝对原则,既是自然规律,又是人的自律原则,人要自觉到这一点,就是实现了自我价值,也就达到了“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这实际上是把社会伦理道德内在化而又本体化的结果。但是,王阳明把“心”提到主宰地位,毕竟不同于理学派把“理”说成自然界的最高存在。这就意味着,个体存在、个体意识,有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意味着,理想境界并不是完全超越的,它带有个人的感性色彩。

刘宗周正式提出“主体意识”这个概念,取代了良知说,以此论证了“天人合一说”。

刘宗周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者,在于心;心之所以为心者,在于意。但心和意又本于自然界。“诗云‘维天之命,於穆不已’,盖曰心之所以为心也。惟心本天,是曰独体。”[94]“维天之命,於穆不已”,“天命流行,物与无妄”,这都是刘宗周对于天的最重要的解释。他强调天是“即本体即作用”,“即主宰即流行”,即存在及其功能的动态范畴,特别强调流行不已,以流行作用为其本体存在。同样,人的本体存在不离形体,本体意识不离感性存在。因此,“天者万物之总名,非与物为君也。道者万器之总名,非与器为体也。性者万形之总名,非与形为偶也。”[95] 这无异于说,天道与人性并不是与形而下者相对立的本体存在,而是形而下的感性存在。其实,天道就在自然界的发育流行中,人性就在人的形体中。所谓“天人合一”,已不是形而上的超越,而是感性的现实存在了。

“天命流行,物与无妄,天之道也,人得之以为性。天不离人,性不离形也。”[96]“天不离人”是强调人的主体性。客观地说,天是自然界的发育流行,主观地说,它又是主体意识的真正内容,离开主体意识,所谓“天道”就不复存在。“天者无外之名,盖心体也”,“人心浑然一天体也”[97]。心体即是主体意识,其“浑然”之中便有天地万物,即主体中有客体。所谓“性不离形”,是强调人的感性存在的真实性,由于性不离心,而心不离形,故性以形体为基础,离开形体,便无所谓性。就天人关系而言,性是“本然”,天是“自然”,心则是性之“形体”。这里,代表主体意识的“心”(性),是以感性的个体存在为基础的,主体同客体也是完全统一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由于刘宗周把理和气、性和形统一起来,并以感性存在为基础,因而他的“天人合一说”便具有新的特点。意既是超越的道德意识,又是具体的感性存在;人既是道德主体,又是生物学的个体存在。“意之精神曰知,意之本体曰物”[98],感性物质存在是主体意识的基础,也是“天人合一”的基础。他既主张自我超越,同时又重视人的感性需要,因为这也来源于自然,是天人之学的重要内容。应该说,这是对天人理论的一个发展。他对人的本质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释,这一点超出了其他理学家。

气学派的罗钦顺、王廷相等人,在天人问题上与心学派有所不同。他们反对以人为天,以心为天,但是,他们也讲“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从另一角度完成了“天人合一论”的范畴体系。

罗钦顺接受了程、朱“天人一理”的观点,讲性命之理。天人之间虽有分别,但那是“自然”与“当然”之别,“当然”正出于“自然”。“天之道莫非自然,人之道莫非当然。凡其所当然者,皆其自然之不可违者也。”[99]“自然”是从宇宙论讲,没有目的和意志,只是自然规律和自然法则。“当然”之理是从人性论讲,有目的有意志,是“应当如此”的道德原则。但二者又是完全合一的,这就是“天人一理”[100]。他把道德原则归结为自然规律,实际上和程、朱等人一样,赋予自然界以人的特征。

罗钦顺从“理一分殊”的观点出发,具体讨论了天人同异问题。他认为,天地人物出于一气,故“只是一理”,但又有分殊,故人物各有区别。“盖其分既殊,其为道也自不容于无别”。大而言之,天、地、人便有区别,天之道为阴阳,地之道为刚柔,人之道为仁义。小而言之,万事万物,鸟兽草木,物物各有其道,不可一理概括。但性命之理则人物皆同。“大抵性以命同,道以形异,必明乎异同之际,斯可以尽天地人物之理。”[101] 他既承认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又肯定人和自然界的区别,这个朴素的观点,和心学派稍有不同。但他不可能认识到,人既出于自然而又高于自然,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因而接受了“性以命同”的天人合一之学。

但他承认,人的感性需要也出于天,“夫性必有欲,非人也,天也。”[102] 既出于天,则在实现天人一理这一境界的同时,也要实现人的自然需要。这也是天人之学的重要内容。

王廷相则从“气万则理万”的观点解释了天人关系。他认为,天地人物之理,“各各差别”,因而人物之性各不相同。就天人关系而言,天作为自然界的总称,是客观的物质存在,人心之灵,固可以“穷神知化”,但不能以人为天。“若曰天乃天,吾心亦天,神乃神,吾心亦神,以之取喻可矣,即以人为天、为神,则小大非伦,灵明各异,征诸实理,恐终不相类矣。”[103] 人只是自然界的一物,不能和自然界等同,人的主体精神也不能和自然界的变化之道等同。因为自然界不是形而上的本体存在,人也不是道德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廷相关于天人的理论,同理学家确有区别。这里,他是把天作为自然界客观对象来理解,而不是从价值关系上来理解。这一点同荀子、柳宗元以来的“天人相分说”有联系。

但是另一方面,王廷相又从“气一则理一”的观点论证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他看来,圣人与天“同体”,故能“与天地合其德”,“与万物合其性情”[104]。人须在分殊中求理一,知其理一,则能与天合一。天地之德是人的本质和价值的最高原则,也就是“至善”,既然圣人已经达到,学圣人者就要努力达到。要达到这种境界,就要做到“寡欲”、“无我”,“寡之又寡,以至于无,则能大同于人而不有己矣,虽天地之度,不过如此”[105]。无我而能同于人,能与万物合其性情,就是与“天地之德”、“天地之度”合而为一的圣人境界。“古之人宁学圣而未至,不欲以一善成名,予窃有慕焉耳。”[106] 一善不足以成名,也不是人生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学为圣人而与天地合其德,即达到“天人合一”境界。

由此,我们可以说,王廷相既有“天人相分”思想,又有“天人合一”思想。前者是从主客体的认识关系而言,后者则是从人和自然界的价值关系而言。他承认圣人“心有是理”,这同罗钦顺的思想基本一致。至于这两方面是什么关系,能不能统一,王廷相没有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但即使是实现天人性命合一的精神境界,也要通过“穷理”等理性认识,这在王廷相看来则是无疑的。

王夫之继罗、王等人之后,对天人关系进行了系统论述。他一方面提出了天人相分的思想,对历史上有关这方面的思想进行了一次总结;另一方面却又坚持“天人合一论”,回到了理学范畴体系。

王夫之所说的天,是整个自然界。从本体论讲,主要指气,“天以太虚为体”,就是以气为实体。有气必有理,故天又是理气之合。但有时则以理为主。这里有很大的灵活性,正是这种灵活性,使他对天人关系作出了多方面的解释。

首先,他提出“天之天”与“人之天”两个范畴,把纯粹客观的自然界和与人相联系的自然界作了区分,从而批判了天人不分的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划清了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的界限,同时又指出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他说:“人所有者,人之天也。晶然之清,矗然之虚,沦然之一,穹然之大,人不得而用之也。”[107]“清虚一大”之天即气,是纯粹客观的自然界,独立于人之外,离人而存在,是“自在之物”,故人不可得而用。人所有者,则是人受于自然而具有的内在本质,故为“人之天”。人固然来源于自然界,但不能因此便认为,只有人所有者便是天,人之外便无天。因此,他不仅批判了“人即天”的观点,而且批判了“气以成形,理寓其中而主以终世,其始无不足,其后无可增”的理论,都是不明于天人之学。理学家无不认为,人受自然之气以成其形,受自然之理以成其性。但王夫之提出,决不能由此便认为“吾事固有之天而已足也”[108]。因为人之外还有天。这显然是“天人相分”的思想,人和“天之天”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他又指出,“天者,体之广大者也”,说明它是具有广大空间的自然界,人是天之所生,但又有人的形体,天与人“形异质离,不可强而合焉”。这就是“天之命也无心,人之命也有心”[109],即天是无目的无意志的自然界,人是有目的有意志的理性动物。从形质到本质,人和自然都有区别,因此不能说天人合一。

但是,天能“化裁人”而人又能“裁成天”。就是说,天无心,但以其客观规律作用于人;人有心,故能成就天地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天道靠人去完成,人能顺天之理而完成伟大的事业。“人者天之绪也。天之绪显垂于人,待人以行,故人之为,天之化也。”[110] 人能运用自然规律,促成自然界的发展变化,这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表现。因此,天与人又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这也是对“人者天地之心”的解释。理学家无不讲“人者天地之心”,强调人的主体能动性,但主要是讲人和自然界的价值关系。王夫之则提出“自然者天地,主持者人,人者天地之心”[111]。这里固然有价值论的问题,但主要是讲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作用。人要生存,必须“资万物以备生人之用”,以“成乎人道之大用”[112]。人要“备生人之用”,“成人道之用”,必须认识和利用、改造自然界。这又包括两方面内容。

其一是,人能成天之化。“天欲静,必人安之;天欲动,必人兴之”,天地变化的规律有待于人去实现和完成。这就必须发挥人的认识能力,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物至而事起,事至而心起,心至而道起。虽其善者,亦物至知知,而与之化也。”[113] 他的“格物致知说”,就是根据这一观点提出的。这里“天”是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的自然界,它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人”是与自然界相对的认识主体,他有认知理性,能认识自然规律并完成其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有极大的能动性,“大哉人道乎!作对于天而有功矣!”[114]

其二是,人不仅能够认识并完成自然界的变化,而且能改变自然界的某些事物,以达到人的目的。人有耳目心思等器官及其功能,这是天“与之”,但人可以“竭”其耳目心思之用以改造自然界。“可竭者天也,竭之者人也。人有可竭之成能,故天之将死犹将生之,天之所愚犹将哲之,天之所无犹将有之,天之所乱犹将治之。”[115] 这虽是讲人事,却包含着深刻的认识论原理,充分表现了人对于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能胜天。“故人定而胜天,亦一理也。”[116]

但这仅仅是王夫之天人理论的一个方面,这一方面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他又提倡“天人合一论”。他虽然比任何理学家都更重视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更重视人的认知理性,但最后却又回到了心性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了和谐一致的价值关系。这样就以道德理性代替了认知理性,以“天人合一”代替了“天人相分”。他说:“通事物之理,闻见之知与所性符合,达所性之德,与天德合,则物无小大,一性中皆备之理。性虽在人而小,道虽在天而大,以人知天,体天于人,则天在我而无小大之别矣。”[117] 认识论同心性论相结合,结果作为认识论的“天之天”,变成了价值论的“人之天”,最终实现了“天人合一”。虽说是“以人知天”,但归根到底却是“体天于人”,即通过自我体认,实现理想境界。

所谓“人之天”,就是性命之理,“天者,理而已矣,得理则得天矣”[118]。天有元亨利贞之德,人有仁义礼智之性,这个被王廷相否定了的观点,又被王夫之恢复了。但是要真正“得天”,还要修人事以尽天道,认识和实践“在人之天”。只有如此,才能与天合一。这就是实现自我认识、自我觉悟的“作圣之功”。“人受天地之中以生,故作圣之功,必以合天为极。合天者,与天之所以生我之理合而已矣。天之所以生我者为命,生我之理为性,我受所生之理而有其神明之用以尽其理曰心,因是而措之事为身,皆一致相因,而作圣之功,惟求之是而自足。”[119] 所谓“合天”,就是通过自我认识,自觉其合于天所生我之理,也就是“求之是而自足”。这当然不是认识“天之天”,而是认识“人之天”,因为“人之天”在我而不在外,只要通过自我认识,自我实践,就能与之相合。这就回到了“天人合一”的理学境界说。

王夫之所以没有充分发展认知理性,正是由于受到“天人合一”范畴体系及其思维方式的严重束缚,这一点当然不能用个人的原因来解释。他提出的一系列“天人相分”的思想,对理学范畴体系有很大突破,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他终于没有冲破“天人合一”的范畴体系,这也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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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汤一介:《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真、善、美问题》,见《中国哲学范畴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论语·阳货》。

[3]《孟子·尽心》。

[4]《荀子·天论》。

[5]《荀子·礼论》。

[6]《华严原人论·斥迷执第一》。

[7]《华严原人论·斥迷执第一》。

[8]《华严原人论·斥迷执第一》。

[9]《序》,《华严原人论》。

[10]《直显真源第三》,《华严原人论》。

[11]《会通本末第四》,《华严原人论》。

[12]《易兼三才赋》,《范文正别集》卷三。

[13]《自诚而明谓之性赋》,《范文正文集》卷二十。

[14]《易童子问》卷一,《欧阳文忠全集》卷七十六。

[15]《易童子问》卷一,《欧阳文忠全集》卷七十六。

[16]《易童子问》卷一,《欧阳文忠全集》卷七十六。

[17]《易或问》,《欧阳文忠全集》卷六十。

[18]《通书·志学》。

[19]《通书·圣蕴》。

[20]《太极图说》。

[21]《通书·顺化》。

[22]《太极图说》。

[23]《正蒙·太和》。

[24]《正蒙·乾称》。

[25]《正蒙·诚明》。

[26]《正蒙·神化》。

[27]《横渠易说·上经复卦》。

[28]《横渠易说·上经复卦》。

[29]《横渠易说·系辞上》。

[30]《横渠易说·系辞上》。

[31]《横渠易说·系辞上》。

[32]《横渠易说·系辞上》。

[33]《正蒙·太和》。

[34]《易说·系辞》,《程氏经说》卷一。

[35]《遗书》卷十二。

[36]《遗书》卷六。

[37]《遗书》卷六。

[38]《遗书》卷二上。

[39]《遗书》卷十。

[40]《遗书》卷十。

[41]《遗书》卷二上。

[42]《遗书》卷二上。

[43]《遗书》卷十一。

[44]《遗书》卷二上。

[45]《遗书》卷三。

[46]《遗书》卷二十二上。

[47]《遗书》卷十八。

[48]《遗书》卷十八。

[49]《遗书》卷十八。

[50]《遗书》卷二上。

[51]《遗书》卷二上。

[52]《遗书》卷三。

[53]《遗书》卷三。

[54]《知言》卷二。

[55]《语类》卷十七。

[56]《语类》卷五。

[57]《语类》卷六十八。

[58]《语类》卷六十八。

[59]《语类》卷六十三。

[60]《语类》卷二十八。

[61]《语类》卷六十三。

[62]《语类》卷七十一。

[63]《语类》卷七十一。

[64]《语类》卷十七。

[65]《语类》卷六十一。

[66]《易说·噬嗑》,《东莱文集》卷十二。

[67]《易说·复》,《东莱文集》卷十三。

[68]《语录》,《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69]《语录》,《象山全集》卷三十四。

[70]《语录》,《象山全集》卷三十四。

[71]《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2]《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3]《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4]《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5]《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6]《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7]《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8]《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79]《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80]《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81]《传习录上》。

[82]《传习录上》。

[83]《传习录下》。

[84]《传习录下》。

[85]《传习录上》。

[86]《传习录上》。

[87]《答季明德》,《阳明全书》卷六。

[88]《传习录下》。

[89]《传习录中》。

[90]《大学问》,《阳明全书》卷二十六。

[91]《传习录中》。

[92]《传习录中》。

[93]《传习录下》。

[94]《学言中》,《刘子全书》卷十一。

[95]《学言中》,《刘子全书》卷十一。

[96]《论语学案》,《刘子全书》卷二十八。

[97]《学言中》。

[98]《会录》,《刘子全书》卷十三。

[99]《困知记》卷上。

[100]《困知记》卷上。

[101]《困知记续》卷上。

[102]《困知记三续》。

[103]《雅述·上篇》。

[104]《慎言·作圣篇》。

[105]《慎言·作圣篇》。

[106]《慎言·作圣篇》。

[107]《大雅》三十一,《诗广传》卷四。

[108]《大雅》三十一,《诗广传》卷四。

[109]《召南》七,《诗广传》卷一。

[110]《召南》七,《诗广传》卷一。

[111]《复》,《周易外传》卷二。

[112]《思问录》内篇。

[113]《召南》二,《诗广传》卷一。

[114]《召南》二,《诗广传》卷一。

[115]《春秋左氏传博议》卷下。

[116]《春秋左氏传博议》卷下。

[117]《正蒙注·天道篇》。

[118]《系辞上》,《周易内传》卷五。

[119]《孟子》十三,《四书训义》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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