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性即自然——玄学-亚博电竞网

蒙培元:性即自然——玄学

——《蒙培元全集·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第十二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0 次 更新时间:2022-05-1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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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玄学家被称为新道家,他们一反两汉的经师章句之学而提倡“玄远”、“放任”之学。他们继承了老、庄哲学,但是又有很多发展,并建立了不同的学派,其中,有所谓“贵无”与“崇有”之争,又有“主理派”与“主情派”之分;[1] 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更加崇尚自然,并以此为前提,完成了他们的天人合一之学,表现出独特的生态意识。


一、王弼:“顺物之性”


王弼是玄学中最重要的开创性人物,他将自然内化为人性、物性,是继庄子之后明确主张“以自然为性”的哲学家。这一学说的实质是,一方面提倡人性的自由而反对“以智治之”;另一方面提倡对万物的宽容而反对“以形制物”。其中,便包含着人与万物和谐相处的生态意识。王弼的自然学说,归根到底是一种生命哲学,而不是决定论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或实体论。


在中国哲学史上,如果说有持机械自然观和自然决定论的哲学家,那就是东汉的王充。王充自称喜好黄老道家,主张“天道自然无为”。但他所说的“自然无为”,既否定了董仲舒的神学目的论(“天故生人”),同时也否定了老子的自然目的论(“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近于用机械式的因果论解释自然界的现象以及人的生命现象。他的“天地相合,万物自生”的思想,虽然没有脱离中国哲学的整体框架,但是,却有明显的机械论特征,即天地如同一个磨盘,万物即从相互磨荡的机械作用中生出。


王充也用气解释生命现象,但他所说的气是纯粹物质的或物理的,并无儒家或道家所说的生命意义。比如他认为,人性和人的命运都是由气禀决定的,但二者又是不同的,前者取决于气之清浊,后者取决于气之厚薄。二者都是事先决定的,而且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即由纯粹的自然原因决定的。王充所说的“自然”,具有机械决定论的特点,与人生目的没有什么关系。道德和知识都是后天获得的,经验知识具有重要作用,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天道自然”便是自然界的客观法则或规律,也是认识对象。王充的自然论与经验论是并行的、互为条件的,从王充的自然论很可能发展出一种对象化的自然哲学或知识论,人与自然构成认识与被认识的主客关系;但是,经过东汉末年的人文主义批判思潮之后,很快就被玄学所取代。


正是有鉴于此,玄学家王弼将“自然”本体化、形上化了。王弼认为,“自然”和道、无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然”就是道之性,由道之所在而显示出来。他在解释老子的“道法自然”时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2] 道不违背自然,便能得其性,这就说明,自然便是道之性。既然自然是道之性,当然是道所固有的,有何“法”与“不法”的问题呢?因此,王弼用“不违”解释老子的“法”(即法则之义,道以自然为法则),意在说明,道不是以自然为对象而效法之,而是不违背、不离开自己固有的性而已。


王弼在这里赋予自然以无极、无穷、无限之义,指出自然是无限多样性的统一。“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3] 在王弼哲学中,只有作为本体存在的“无”,才能被描述为“无称”、“穷极”,具有绝对、无限和超越意义,既然“自然”也可以这样描述,就说明“自然”是本体“无”的本性。问题还在于,“自然”虽然是绝对、无限的,但又是通过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体现出来的。进一步说,是通过万事万物之性而体现出来的。这就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的意义所在。方、圆只是事物的一种性质,并不是纯粹的“理念”。其实,所有事物之性,都是“自然”决定的,而“自然”本身则是包含无限多样性于自身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代表自然界的整体,是自然界之所以为自然界的本质所在。从存在上说,万物皆由于本体无即道而为“有”;从本性上说,万物皆以自然为性,自然者,自己如此、自我决定之义。因为无即道的本性就是如此,没有任何外在的目的来决定。因此,他将本体道称之为“自然之道”[4]。


人与万物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都禀受了自然之性,但是各自又有各自的个性。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与每一个性之间的关系就是寡与众、一与多的关系,一是统领众多的。这里所说的一,不是数学上的一,而是整体的意思。“一以统众”是王弼哲学的重要命题,有人从政治哲学的观点进行解释,事实上,政治哲学只是其表现形式,它的最根本的意义是实现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这里所说的一,不是政治权力的代表,而是“自然之道”的整体性。“自然之道亦犹树也,转多转远其根,转少转得其本。多则远其真,故曰惑也;少则得其本,故曰得也。”[5] 多可以多到无限,少则少到一,“一,少之极也。”[6] 一是万物之根,也是万物之真,整体原则决定了万物的生长。一与多的关系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自从庄子将“自然”内在化、人性化之后,以“自然”说明人性,已成为道家哲学的一个最重要特点,王弼就是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他在注解《老子·二十九章》时说:“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物有常性而造为之,故必败也;物有往来而执之,必失矣。”始终值得注意的是,王弼所说的“以自然为性”,并不是机械因果论或生物学上的自然之性,而是具有生命意义即目的和意志自由意义的“自然之性”。从哲学上说,这是宇宙论本体论的说法,但他并没有将“自然”实体化,“自然”并不是精神实体或观念实体,而是一种生长、发育、发展的原则。“自然之性”具有客观普遍性,并且具有超社会伦理的性质,但就其特性而言,仍然是有机论或生机论的。他的有无、本末之论,就是如此。将有无、本末比喻为母和子的关系,这本身就具有生命意义,但这只是一个比喻而已。“自然”对于万物而言居于“本”的地位,但是万物得之而为性,“自然”也就居于万物之中了。因此,不能由此而“舍其本”,相反地更要“守其本”,这就是“可因而不可为,可通而不可执”的意义所在。


在王弼看来,“自然”不仅是客观普遍性原则,而且是自我完成、自我实现的原则,这里并没有主观、客观的严格界限,而是主客、内外合一的。但是,主观的实现原则必须以客观的自然原则为依据,因此,只能“因循”而不能有人为的“造为”,只能“畅通”而不可有人为的“执着”。对“自然之性”的尊重,便成为王弼哲学的一大特色。王弼也是推崇理想人格的,圣人就是理想人格的化身。但圣人之所以为圣,就在于“圣人达自然之至,畅万物之情”[7]。“达自然之至”就是达到自然之性的极至,但这不只是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实现的问题、目的实现的问题。“自然”是人性的根本内容,“自然之至”是人性的最高标准(可见王弼所说的“自然之性”是有层次的),只能通过实践而实现。王弼说过,“圣人茂于人者,神明也”[8]。但王弼所说的“神明”,绝不只是认识能力或知性能力,主要是直觉显现能力。如果说“达自然之至”只是认识自然界的外在的客观法则,而无生命目的意义,那么,所谓“达”,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圣人不过是一个知识渊博、精通“天文地理”的人,最多是一个“智者”,他只能宰制万物,而不能“畅万物之情”。“畅万物之情”是达自然之至的必然结果,二者是不能分开的,如果不能“畅万物之情”,圣人之所以为圣,就没有什么特别意义了。王弼所说的圣人,和其他道家甚至儒家一样,是代表价值理想或价值目标的人格化的标记符号,“达自然之至”就是实现了理想的价值目的,“畅万物之情”则是圣人的作用。


“自然之至”并不是社会伦理价值,但社会的伦理价值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均由此而出。所谓“名教出于自然”就是由此而来的。王弼将“自然”置于“名教”之上,表明对“自然”的崇尚;同时他又将“名教”置于“自然”之中,说明他对社会与自然整体和谐的向往。这也是儒、道结合的一次尝试。


“自然”的内容相当丰富,概括了自然界万物的一切性,仅仅用人类的是非善恶是不能解释的,更是不能代替的。“自然不可偏举”,即不能从某一个方面来说明自然。“美者人心之所进乐也,恶者人心之所恶疾也,美恶犹喜怒也,善不善犹是非也。喜怒同根,是非同门,故不可得而偏举也。”[9]“喜怒同根,是非同门”这一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是对庄子学说的继承和发展。这一思想是破除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基础,它反对用人类的是非、善恶衡量自然界的万物,也反对把人类的标准运用到自然界。有了这样的前提,人类才能正确处理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


人类以自己喜欢的为美,以自己不喜欢的为恶;以自己所是者为善,以自己所非者为不善。这正是以人类为中心而设置的标准。如果以人类的喜怒、是非为标准,那么,万物必然会受到伤害,因为它意味着对万物生存价值的否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偏”。如果不以人类的喜怒、是非为标准,就意味着万物也是有价值的,人类的是非、善恶只具有相对的价值。人类的相对价值是不能施之于自然界的万物的。人类应当从自然界的根源上思考问题,对待万物。从根源上说,喜怒、是非是“同根”的,并没有什么绝对的标准。既然如此,就要尊重万物的价值。所谓“自然不可偏举”,就是不能只从人的需要出发去衡量万物,更不能从人的需要出发去宰制万物。


在王弼看来,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万物“自相治理”而“各适其所”,各自都能得到满足,用不着人为的“造立施化”。他在解释老子“天地不仁”时说:“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仁者必造立施化,有恩有为。造立施化,则物失其真;有恩有为,则物不具存,则不足以备载矣。地不为兽生刍而兽食刍,不为人生狗而人食狗,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其所,用则莫不赡矣。”[10] 这是关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很完整、很具体的论述。他排除了目的论,用自然选择、自然生成的理论说明自然界的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依存的生存关系,而对儒家仁的学说进行了批评。但是,就其追求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而言,他同儒家是一致的。一方面,他承认食肉动物以其他动物为其食物来源,也承认人是一种食肉动物,这本身就是自然界万物的“自相治理”,既没有神意,也不需要人类的“造立”;另一方面,在自然界的生态系统中,正因为没有人为的“造立施化”,万物才能“各适其所”,各自都能得到满足。那么,被“食”的动物呢?是不是也能“各适其所”而得到满足呢?王弼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由于他不主张儒家的仁学,所以并无道德情感如不忍之心与食肉之间的矛盾问题,但是如何解决动物“各适其所”的问题呢?


显然,王弼是从“自然之道”的整体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的,也就是从生态系统的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某些个体动物而言,被“食”者当然不能“各得其所”;但是,从整个自然界而言,这一类的动物仍然是生存发展的,也就是说,“自相治理”正好维持了生态平衡。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用人为的方式破坏自然界的统一性。如果人类按照自己的喜好,对自然界施以人为的力量,进行违反自然的改造和宰制,反而会破坏动物的多样性而使万物不能“具存”。“具存”是万物全部存在,而无一物消失;“不具存”则是有些生物被消灭而不能全部生存。生物不能具存,天地便不能“备载”,即失去了整体和谐。人类的责任就是保持自然界的和谐,“任自然之气,致至柔之和,……则物全而性得矣”[11]。“物全而性得”是王弼哲学的理想目的。


这就要求人类德性方面的修养。首先,对统治者而言,不能用巧智统治万物,而要尊重万物的自然之性,使万物能够自由生长,自由发展。这正是道家的“无为而治”。“顺自然而行,不造不始”,“顺物之性,不别不析”,“因物自然,不施不行”,总之,“不造不施,因物之性,不以形制物也”[12]。“以形制物”就是对万物进行控制、统治和各种各样的改造活动,使之服从人的需要,其中包括各种技术力量。王弼对人类运用巧智统治和主宰万物持一种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这样做会造成严重后果。“甚矣!害之大也,莫大于用其明矣。……若乃多其法网,烦其刑罚,塞其径路,攻其幽宅,则万物失其自然,百姓丧其手足,鸟乱于上,鱼乱于下。”[13] 这里既包括对人民的统治,也包括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控制。他所说的“明”,主要还不是指科学认识,而是指统治者出于权力欲望而施行的计谋。


减少欲望,不用巧智,是道家的一贯主张,也是王弼修养论的主要内容。“无知无欲”就是自然之性,顺自然之性,就能与天地合德,与万物和谐相处。“自然然后能与天地合德。”[14] 与天地合德之人,能享受到真正的快乐,进入审美境界。“自然其端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15] 这种“意趣”是人与自然合一的生态美学的意趣,与“以形制物”而得到欲望的满足是大异其趣的。


从政治层面上说,王弼的“顺自然之性”是对统治者提出的要求,即实行“无为之治”、“不言之教”,使人民“守真”而“顺自然”,“不以形制物”,使万物自相治理而“各适其所”。从更加广泛的社会层面上说,人人都应当顺其自然之性,过一种自然德性的生活。这当然需要一种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王弼之所以重视政治问题,原因就在这里。人的自然欲求是不能没有的,但是,不能超过这个限度,增添人为的欲望。人毕竟不同于动物,如何掌握这个限度,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道家哲学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没有提出一套界说;但是,道家哲学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生理需要为人的基本需要,所谓“无知无欲”是指不超过这一基本需要而增加人为的特殊需要,并不是取消基本的生理欲望。要做到这一点当然是很难的,但在王弼和道家看来,这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是“性命”问题,是能不能按照宇宙法则即“自然之道”、“自然之理”生活的问题。自然原则是不能违反的,违反了自然原则,人类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即破坏整个自然界的生命和谐,最终会伤害人类自身的生存。他在解释老子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时说:“夫耳目口心皆顺其性也,不以顺性命,反以伤自然。”[16] 性命问题是人生的根本问题,性者人之所受,命者天之所命,天人合一谓之性命。不顺性命,不仅伤害了人的本性,而且伤害了天即整个自然界的整体法则,人类也就无以自存了。


王弼重视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但要保持和维护整体和谐,人类就要尊重自然界的万物之性,以同情的态度对待万物,既不能过分地掠夺,更不能对之进行伤害,还要“不塞其原”,“不禁其性”[17],使万物得以自由生长。这样,人类也就不会受到万物的伤害而能够与之和谐相处了。“含德之厚者,不犯于物,故无物以损其全也。”[18] 人类要处理好与万物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德性问题,只有“含德之厚者”才能“不犯于物”,因而不会受到万物的伤害。首先是人无伤害之心,其次才是物无伤于人。事实上,正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动物构成最大的威胁,对动物不断进行伤害,才使得动物对人类有恐惧,有警惕,有自卫性的报复。从老子到王弼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不断提醒人类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他们的提示对于今天的人类不啻是一个警告!人类难道不应当认真反思吗?


二、郭象:“任物之性”


玄学中的另一位重要人物郭象,对“自然”进行了现象学式的解释,既否定了董仲舒的神学目的论,又否定了王弼的本体存在论,提出了“物皆自然”的“独化自性说”,赋予万物以独立的存在价值;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则提出“与物冥合”的重要学说,将人的所谓主体性彻底取消了,同时又将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完全合一了。


郭象认为,自然界是由万物构成的,“天地”是自然界的代名词。“天地者,万物之总名也。天地以万物为体,而万物必以自然为正。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19] 郭象否定了“天地”有任何超越的性质而以万物为“体”,这个“体”既指有形个体,又是由个体组成的全体,总之是“有”即一切存在者。“万物以自然为正”也就是万物以自然为性,“自然”就是万物的正性,而“自然”则是没有任何目的“使之然”的自我产生、自我决定的本性,其最大特点就是具有独立性。万物只要“自适其性”、“自足其性”,就能获得各自的自由。人在自然界中只要不作主客、内外、彼我之区分,而能“玄同彼我”、“与物冥合”,将获得“无待”的绝对自由,也就是与物同游,而不会受到任何的自我限制。


自然界(天地)以万物为“体”而万物以自然为性,这就说明自然并不能等同于自然界,倒是自然界以自然为性。但自然之性又是个体化的,万物各有其性,故称之为“自性”,万物“各适其性”,也就实现了自然界的“性”,这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和谐。人如果能“顺万物之性”、“游变化之途”,与万物同游而共处,就是“至德之人”,就能得到生命的自由。他在解释庄子的“逍遥游”时说:“故大鹏之能高,斥鴳之能下,椿木之能长,朝菌之能短,凡此皆自然之所能,非为之所能也。不为而自能,所以为正也。故乘天地之正者,即是顺万物之性也;御六气之变者,即是游变化之途也。如斯以往,则何往而有穷哉?所遇斯乘,又将恶乎待哉?此乃至德之人,玄同彼我者之逍遥也。……夫唯与物冥而循大变者,为能无待而常通,岂自通而已哉!又顺有待者使不失其所待,所待不失,则同于大通矣。故有待无待,吾所不能齐也。至于各安其性,天机自张,受而不知,则吾所不能殊也。夫无待犹不足以殊有待,况有待者之巨细乎!”[20]“至德之人”固然能够“与物冥”而做到“无待”,即没有彼我之间的相互对待而实现人性的自由。万物则不能无待,即使是大鹏,也要乘云气而飞;神人如列子者,也要御风而行;何况小鸟,更是依靠树木而息。但是,顺其有待者之性,使其不失所待,则“同于大通矣”。这所谓“大通”,就是自由和谐。“有待”与“无待”,固然有别而不能齐;但是,如能“各安其性”,顺自然而行,则“有待”与“无待”并无什么区别,更何况“有待”之物的大小、巨细呢!“夫大小虽殊,而放于自得之场,则物任其性,事称其能,各当其分,逍遥一也,岂容胜负于其间哉!”[21] 物各有性,性各不同,只要“物任其性”则都能得到自由,并无胜负、优劣之分。郭象以“物任其性”为理想境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万物的平等观。这也是对庄子学说的一个发展。


郭象是通过注解《庄子》发挥其万物平等的学说的。如果说,庄子是站在“超然物外”的道的立场看待万物,使万物得以“齐一”;那么,郭象则是站在万物“自性”的立场看待万物,在殊异之中同样得出了万物平等的结论。按照庄子的学说,只有超越一切对待,站在统一的道的立场对待万物,才能承认万物是平等的,各有其存在的权利和价值;按照郭象的学说,万物只有“自足其性”,“各安其分”,才能实现相互之间的“冥会”,破除一切相对而实现“冥极”、“玄极”的平等境界。庄子认为,万物有“至理”,天地有“大美”,在自然的统一场中,万物能够平等而自由地生活。郭象则认为,自然界的万物,“理虽万殊而性同得”[22],同得者得于“自然”。只有在“自然”这一点上万物是齐一的,而“自然”又是个体化的。“自然生我,我自然生,固自然者即我之自然,岂远之哉!”[23] 因此,只有“与物冥合”,才能破除对待,实现绝对同一的境界,也就是庄子所说的“道通为一”。这里所说的“通”,是有我之“通”,不是无我、忘我之“通”。


在世间一切相互关系中,郭象最重视的是人与物的关系。郭象并没有把人特别突出出来,看成自然界万物的主宰者,而是看成自然界的一物。但是,人是有是非观念的,也是有彼我观念的,用现代的语言表达,人是有“自我意识”的,这就是所谓“主体性”。而郭象哲学从根本上说是要破除人的主体性,因此,对是非、彼我之辨进行了一系列论述,其中心则是破是非之分。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实现“与物冥合”的境界,而游于变化之途。


郭象在解释庄子的“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时说:“夫自是而非彼,彼我之常情也。故以我指喻彼指,则彼指于我指独为非指矣,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若复以彼指还喻我指,则我指于彼指复为非指矣,此亦非指喻指之非指也。将明无是无非,莫若反复相喻。反复相喻,则彼之与我,既同于自是,又均于相非。均于相非,则天下无是;同于自是,则天下无非。何以明其然也?是若果是,则天下不得彼(彼字疑复字之误——笔者)有非之者也;非若果非,亦不得复有是之者也。今是非无主,纷然淆乱,明此区区者,各信其偏见而同于一致耳。仰观俯察,莫不皆然。是以至人知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故浩浩大宁而天地万物各当其分,同于自得而无是无非也。”[24] 郭象取消是非的主要方法就是“反覆相喻”或“反覆相明”。这是郭象哲学的重要方法。


自是而非彼,这是人之“常情”,但却是一种“偏见”。“偏见”虽是“偏见”,但郭象并不主张取消“偏见”,而是用“反覆相喻”的方法达到“一致”。所谓“反覆相喻”,就是将彼(他者)我放在同一个起点上,互相交换位置,再来看是非问题,结果是彼我既同于自是,又同于相非,既同于自是则无非,既同于相非则无是,结论是无是无非。这里不是超越各自的是非而是“各当其分”、“同于自得”,故无是非。“各当其分”则并不取消自性,但每一个自性都有自己的位置,即所谓“性各有分”;“同于自得”则互相平等而无优劣之分,彼此相安而不相无。事物之间既保持了各自的自性,又有“不可相无之功”,由此构成了自然界的和谐。


郭象所谓“是非”,主要是从善恶、优劣等价值意义上说的,不是从“客观事实”上说的。事实上的是非属于“知”之事,价值上的是非属于“性”之事,郭象重视“性”之事而排斥“知”之事,所以他将“知”放在被批判的地位,常常采取贬斥的态度。在这个问题上,郭象和道家传统乃至整个中国哲学的传统是一致的。


关于大小的问题也是如此。他在解释庄子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时说:“若以形相对,则太山大于秋毫也。若各据其性分,物冥其极,则形大未为有余,形小不为不足;于其性,则秋毫不独小其小,而太山不独大其大矣。若以性足为大,则天下之足,未有过于秋毫也。其性足者为大,则虽太山亦可称小矣。故曰,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为小。太山为小则天下无大矣。秋毫为大,则天下无小也。无小无大,无寿无夭,是以蟪蛄不羡大椿而欣然自得;斥鴳不贵天池而荣愿以足。苟足于天然而安其性命,故虽天地未足为寿而与我并生,万物未足为异而与我同得,则天地之生又何不并,万物之得又何不一哉!”[25] 万物的大小可以从形状即“事实”上说,也可以从价值即“性分”上说,从“事实”上说,泰山为大,秋毫为小,这是人人都看得见的。但郭象并不是从“事实”上论大小,而是从“性分”上论大小。从“性分”上说,万物各有其性而性各有其“极”,这个“极”就是最高标准,如果万物各自依据自己的性分而达到最高标准(冥者合也),那么,它就是最大的。既然万物按其性分而言能够“性足”而成为最大的,世界上就无所谓小。如果以“性足”为最大,那么,“无余”就是最小[26],以泰山之“无余”与秋毫之“性足”相比,泰山就是最小的了。大小如此,寿夭也是如此,只看其“性足”与否,并不在于年岁长短,因为年岁是天然造就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这就是郭象的“天人合一”之学。


这里除了论证人的“与物冥极”的境界之外,还论证了万物的存在价值。万物固然有大小之分、寿夭之别,但是只要足于自然之性,就没有什么大小、优劣之分,都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都有其同等的价值。万物都是自生的,没有什么“造物者”,就其具有“自性”而言,也是“无待”的。因此,“万物虽聚而共成乎天,而皆历然莫不独见矣”[27]。“聚而共成乎天”,说明万物共同组成自然界,没有万物,就没有自然界,没有“天”;“历然莫不独见”则说明万物的多样性、独立性,每一物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天地万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得生,一理不至,则天年无缘得终。”[28] 既然自然界是由万物组成的,万物便各自有其地位和作用,“不可一日而相无”;如果缺少一物,生者便不能生存。这是非常深刻的生态系统哲学,说明生命是在完整的生命链中生存的。


人类应当如何对待万物呢?应当“任”其自然,而不要加以人为的改造,既不“助”其成,又不“损”其生,这样,人与万物都可以“畅然俱得”而“各适其性”。“故任而不助,则本末内外畅然俱得,泯然无迹。”[29] 即进入玄冥之境。


要“任”物之自然,就要有宽容之心,要能容物。“夫宽以容物,物必归焉,剋核太精,则鄙吝心生而不自觉也。故大人荡然放物于自得之场,不苦人之能,不竭人之欢,故四海之交可全也。”[30] 在这里,对人对物是一致的,在人间性的关系中要宽以容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要宽以容物。“放物于自得之场”,即是使万物得以自由地生长和发展。这里所说的“自得之场”与庄子所说的“道术”虽然不同,却有相通之处。庄子所说,是指万物存在的普遍“道场”,郭象所说,则是自我、自性的“玄冥之境”,但是“玄冥”也是能够“常通”的,不只是“自通”而已,就是说,人与物都能各得其所。“譬之野兽,蹴之穷地,音急情尽,则和声不至,而气息不理,茀然暴怒,俱生瘐疵,以相对之。”[31] 如果以害物之心对待野兽,驱逐到穷困之地,生命受到威胁,则发出怒吼,忽然暴怒,易伤于人。如果以容物之心待之,不加侵犯,则声音和平,气息调理,必不伤人。这是一个譬喻性的例子,但是却表达了一种重要的信息:人与动物应当怎样相处,才是正确的生活态度、生存方式。


“无为”而“因任自然”,是道家的一贯主张,郭象继承了这一主张。但郭象所说的“因任”,更强调万物的自生、自化、自为、自得,因而更加尊重万物的个体生命,反对用人为的方法去改变万物的自由发展和自然变化。但是,万物虽然各自独立生成、独立发展,相互之间也有不可相无之功,即“彼之自为,济我之宏功”[32],从而形成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万物莫不皆得,则天地通。”[33]“天地通”就是自然界的和谐统一,物与物通,人与物通,由人与物构成的天地自然界也就相通了。


但是,这所谓“通”,是无迹可寻的,只能是一种“玄通”,也就是“与物冥”。郭象并不主张有超越的“无”,但是又主张有“迹”与“所以迹”的关系,万物都是“迹”,有“迹”便有“所以迹”,其“所以迹”则是可以“冥”可以“通”的。他也承认万物有“至理”,“至理”就是物之所以为物者。“至理”可能是多元的,但是可以“冥合”、“冥会”,即构成自然界的和谐。“迹”与“所以迹”的关系是本末关系,本末应当相兼而统一,这样,自然界既保持了多样性同时又实现了和谐统一。“夫本末之相兼,犹手足之相包,故一身和则百节皆适,天道顺则本末俱畅。”[34] 用人的身体比喻自然界万物的畅通和谐,这是很有意思的,说明自然界是生命的有机体。在万物的相互关系中,人与物的关系始终是郭象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在这一问题上,贯穿了明显的生态意识。


由于郭象并没有严格区分人与物的界限,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郭象所强调的“自然”,是没有生命的自然界,完全受盲目的必然性或偶然性所支配。其实并非如此。郭象所说的“自然”是有生命意义的,是从生命上说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大致上有两层意思,一是说“命”,一是说“性”,二者都是与人的生命存在有关的,而且处处涉及人与万物(自然界的生命)的关系问题。从“命”的意义上说,所谓“自然”有命定的意思,可说是自然界的必然性,但不是纯粹因果论的。从“性”的意义上说,“自然”是内在的、目的性的,或“自为”的,“凡所谓天,皆明不为而自然。……自然耳,故曰性。”[35]“不为”是不为于外,而不是不为于内,要独化于“玄冥之境”,就是一种“为”。


郭象虽然通过庄子而阐明了自己的哲学,但是,他的哲学与庄子并不完全相同,其最大的不同是,他不像庄子那样,对人类控制、改造自然的活动持一种严厉的批判态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改造活动的。他一方面说,“知以无涯伤性,心以欲恶荡真”,主张“知止其所不知”,“恣其性内而无纤芥于分外”[36],即不要从人的欲望出发,认识和改造外界自然;另一方面又说,人应当改造和利用自然,以为人的生活服务。庄子提出“无以人灭天”的学说,并以牛、马为例,说明“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37],郭象在注解这段话时改变了庄子的思想,他说:“人之生也,可不服牛乘马乎?服牛乘马,可不穿落之乎?牛马不辞穿落者,天命之固当也。苟当乎天命,则虽寄之人事,而本在乎天也。”他将络马首、穿牛鼻说成是牛、马之“天命”,而“寄”之于人事,这与庄子的思想显然是不同的。在郭象学说中,人的目的性越来越明显了。


但是,从基本的方面来看,郭象和庄子一样,是“天人合一”论者。在他看来,“天性”与“人为”、“性情”与“知识”,二者是对立的。“然则,开天者,性之动;开人者,知之用也。”[38] 他也同庄子一样是反对“用知”的,对自然界的生命有一种宽容之心,尊重每一种生命的“自性”。他的“自然之性”既然是指人与物(动物)的独化自性,其中便包含了个体性原则,这样就维护了自然界的生命的多样性。


在郭象哲学中,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试图将社会与自然统一起来,将群体与个体统一起来,赋予自然以社会的内容。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人究竟是个体的还是社会的,二者是怎样统一的?郭象并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经常是人与物混而不分、“自然”与“自为”一起谈论。但是,虽然如此,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始终是郭象最关注的中心问题,正是在这一中心框架之内,郭象提出并回答了生态哲学的一些问题。

[1] 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2]《老子·二十五章注》。


[3]《老子·二十五章注》。


[4]《老子·二十二章注》。


[5]《老子·二十二章注》。


[6]《老子·二十二章注》。


[7]《老子·二十二章注》。


[8]《三国志·魏志·钟会传附》。


[9]《老子·二章注》。


[10]《老子·五章注》。


[11]《老子·十章注》。


[12]《老子·二十七章注》。


[13]《老子·四十九章注》。


[14]《老子·七十七章注》。


[15]《老子·十七章注》。


[16]《老子·十二章注》。


[17]《老子·十章注》。


[18]《老子·五十五章注》。


[19]《庄子·逍遥游注》。


[20]《庄子·逍遥游注》。


[21]《庄子·逍遥游注》。


[22]《庄子·齐物论注》。


[23]《庄子·齐物论注》。


[24]《庄子·齐物论注》。


[25]《庄子·齐物论注》。


[26] 见《庄子·秋水注》。


[27]《庄子·秋水注》。


[28]《庄子·大宗师注》。


[29]《庄子·大宗师注》。


[30]《庄子·人间世注》。


[31]《庄子·人间世注》。


[32]《庄子·秋水注》。


[33]《庄子·天地注》。


[34]《庄子·天地注》。


[35]《庄子·山木注》。


[36]《庄子·人间世注》。


[37]《庄子·秋水》。


[38]《庄子·达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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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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